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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精選多篇)

第一篇:合同法

合同法(精選多篇)

《合同法》2014年7月考試練習題

一、辨析題

1.任何合同都可以轉讓。

解答:

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根據合同的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不得轉讓。

2.依法成立的車輛買賣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解答:

錯誤。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車輛、船舶、房屋等的買賣,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因此該合同在登記時生效,而不是成立時生效。

3.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

解答:

正確。

根據合同法第308條的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4. 出賣憑樣品買賣的物品,只要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 解答:

錯誤。

據合同法第169條的規定,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在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如果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通常標準,出賣人仍然應該承擔責任。

5.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解答:

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二、論述題(所附答案均爲要點,應適當展開論述。)

1.試述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關係。(提示:分別從概念、相同的特點和區別上進行論述。) 解答: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和行紀合同有一些共同點,即都是一方受他方委託爲他方辦理一定事務,都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這兩種合同都是諾成性的、不要式、有償的合同。

但二者又有區別,這些區別主要體現在:

1.二者的主體資格的限制不同。居間合同的居間人的主體限制較行紀合同寬鬆。

2.居間合同的居間人不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可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

3.兩種合同的目的不同。居間合同的目的是爲了促成合同的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爲了處理委託事務並且由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貿易活動。

4.二者的報酬支付請求權不同。居間人只有在促使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之後才能請求支付報酬。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2. 試述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解答: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以什麼原則來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的指導思想。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不可抗力。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指當事人需要有過錯才承擔違約責任。所謂過錯指的是行爲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這與民法所講的過錯沒有區別。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不管行爲人有無過錯,只要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決。"體現了此原則精神。

(三)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作爲合同免責的理由,即在發生不可抗力違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遲延履行合同後,不能免除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爲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證明。

3. 試比較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提示:綜合課件及教材的內容,從概念、特點、條件、後果等方面進行比較論述。)

解答: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又稱爲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處。下面分別論述:

二者的特點不相同:

無效合同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2)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可撤銷合同具有如下幾個特點:(1)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2)可撤銷合同須由撤銷權人主動行使撤銷權;(3)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4)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人可以撤銷或變更合同。

二者的條件不相同: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下列合同是可撤銷或可變更的合同:

二者的後果相同:

無效的合同與可撤銷的合同的後果是一樣的,自始沒有法律拘束力。即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是無效的。

三、案例分析題(請自行查閱相關法規並論述,將案例回答完整。)

案例1.

1999年10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現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於是讓其補票。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幹嘛那麼多廢話。"三人聽後,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於身上沒帶錢,央求把他帶到某某站,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下午3點,售票員發現戊攜帶危險品,便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燬。戊堅決反對。售票員說:"要麼你拿着危險品下車,要麼讓我銷燬。"後來,爲了多拉乘客,售票員在途中不停招呼乘客上車,由於人多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了。

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直接趕下車?由於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爲什麼?

2.售票員是否有權銷燬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爲什麼?

3.對於趙某的流產,應該由誰承擔責任?

解答: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售票員將丙趕下車合法。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2)有權。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合同法》第297條規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燬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3)對於趙某的流產,客運公司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依該規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本案中趙某作爲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王某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案例2.

2014年8月25日,呂某乘坐北京市中南出租汽車公司所屬的一出租車回家。在途中,呂某突然被從未搖上玻璃的車窗外飛入的一個石子打傷右眼,經醫治無效而失明。法醫鑑定呂

某已構成傷殘七級。因當時未能找到這場橫禍的製造者,與承運的出租汽車公司協商亦無結果,呂某遂向法院起訴,以該出租汽車公司未能履行安全運送義務爲由,要求賠償醫療費及其他損失30萬元。出租汽車公司以傷害不由自己造成,自己沒有過錯爲由拒絕賠償。一審法院認爲,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的造成都沒有過錯,應以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判決呂某負擔損害的40%,出租汽車公司負擔60%。

請問:1.出租汽車公司是否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請說明理由。

2.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爲什麼?

解答:

1.應該。

因爲法律明確規定了承運人的安全運送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的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第302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不合理。

本案不能適應《民法通則》第132條的公平責任原則來處理。這是因爲,公平責任原則適應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且,該損害不屬於法律規定沒有過錯也應負責的情況。而對於本案而言,按法律規定,承運人不能因爲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所以,本案不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前提條件,承運人負有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法院關於雙方分擔損失的判決不當。

案例3.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木材合同,合同約定買方甲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後15日內向賣方乙公司支付40%的預付款,乙公司收到預付款後3日內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驗收後即結清餘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預付款後的第2日即發貨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貨物後經驗收發現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遂及時通知乙公司並拒絕支付餘款。

試分析:1.甲公司拒絕支付餘款是否合法?法律依據是什麼?

2.甲公司行使的是什麼權利?若行使該權利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解答:

1.甲公司拒絕支付餘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乙公司雖然將木材如期運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即其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第67條的規定,甲公司有權拒絕支付餘款。

2.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第二篇:合同法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規則

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自出賣人轉移至買受人所有。標的物的所有權何時發生轉移,是買賣合同的一個核心問題。它不僅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體現,而且還與當事人的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關係。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同時發生(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權來確定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並不存有障礙。但在具體實踐中由於買賣合同標的物的複雜性、交付方式的多樣性等,造成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之間常存有時間差,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如何確定標的物所生孳息的歸屬,它又有着自己特殊的規則。買賣合同中利益與風險共存,我國合同法對利益與風險在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如何分擔,原則上都規定了以標的物的"交付"爲分配點,但由於買賣合同標的物本身的複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標的物交付方式和所有權轉移方式的多樣性,給實踐中正確判斷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帶來一定困難,理論上也頗多歧義。在實踐中,單純依所有權來確定孳息的歸屬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尤其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收取孳息的情形即時常發生,試闡述如下。

一、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1.合同當事人對所有權無特殊約定的,動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在實踐中,無論是現實交付還是擬製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發生轉移,故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亦可依物之所有權來確定,即所有權轉移(交付)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權轉移(交付)後歸買受人。

2.合同當事人約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標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而不以所有權是否轉移爲條件。但在實踐中有觀點認爲,所有權保留的約定一般是以買受人未支付對價爲前提,此時買受人未支付合同價款,就不應享有收取孳息的權利。筆者認爲,孳息的歸屬確是基於物權法上所有權的理論來判斷,但在實踐中有例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標的物是否已交付爲判斷標準,因爲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認知與認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斷的,其對價也是基於此而定,交付之後標的物的自然變化與買賣行爲本身並無關聯。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1.不動產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變動的登記行爲同時進行的,此時交付行爲與所有權轉移同時發生,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一般不存爭議,交付(所有權轉移)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所有權轉移)後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交付不動產標的物後再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此時買受人依據買賣合同已實際佔有標的物,無論其是否支付對價,孳息均應歸買受人所有。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在變更產權登記前即已將該房屋鑰匙交給買受人,在法律上應視爲已實際交付房屋,此時若將房屋出租,租金應歸買受人所有,承租人如向產權人(出賣人)支付租金,出賣人則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3.先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後交付不動產標的物的,此時仍應以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作爲判斷孳息歸屬的利益分配點,交付前孳息歸出賣人,交付後孳息歸買受人。在所有權變更登記行爲完成後,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而未交付的,其佔有標的物也不能認爲是無權佔有,而屬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即遲延交付,其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此時,買受人對出賣人可享有兩項權利:一是基於買賣合同的債權請求權;二是基於標的物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而對於標的物所生孳息,買受人則無權收取。

買賣合同一般形態下的風險劃分

首先,交付在具體形式上又包括現實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無論是哪種形式的交付其實質含義都是使買受人取得對標的物的直接或間接的佔有。

現實交付是最通常的情況,它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將動產的佔有實際的移轉給受讓人,由受讓人實際的直接佔有該動產,這種情況下的風險轉移是容易判斷的,但是實際生活中還有幾種特殊的情況,要具體分析其風險的轉移情況。佔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佔有標的物,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講, 佔有改定不具有公示的效果,但仍然可以導致風險的轉移。因爲風險的移轉屬於合同關係的範疇,因不可而發生的合同責任主要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一般不涉及第三人。

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賣人將對於第三人的標的物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以替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通常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開出或移交提單或倉單等。

簡易交付則是指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因其他原因已實際佔有標的物,則買賣合同生效之時即爲交付之時。因此,風險亦由此時隨之轉讓給買受人。其次,一個重要而又容易產生分歧的問題:交付是否包括轉移所有權?交付僅指轉移佔有,而不管所有權是否隨之移轉,並不當然含有辦理登記手續等因素。

因此不僅動產買賣,而且不動產買賣均適用交付轉移風險的規則。在實踐中,權利登記與物之交付多非同時發生,當雙方當事人進行不動產買賣時,若賣主先移轉不動產佔有,後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或者先辦理登記後交付的,風險均自移轉不動產佔有時移轉於買方,而不是自辦理完所有權登記手續時移轉。具體不動產買賣有兩種情況。一種當標的物已經交付但未移轉所有權時,此時一旦交付標的物,該標的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受人。這在理論上沒有疑問。

再次,當事人對風險負擔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同法堅持合同自由原則,因此,當事人可對風險負擔予以約定,若有約定自然依約定處理。

(二)特殊形態的買賣合同

第一,買賣在途標的物時風險的轉移

在實際的買賣活動中,出售正在運輸途中的標的物時,由於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標的物已經裝在運輸工具上,雙方不可能在此時對其進行檢驗,買賣雙方都可能不大清楚標的物是否有毀損或滅失的情況,如果標的物在運到目的地後發現損壞或滅失,往往很難判斷這種損失究竟發生在運輸過程中的哪個階段,發生在訂立合同前還是在訂立合同後,因此就很難確定風險應當由誰承擔。爲此,合同法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應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由此可看出,我國合同法對此的態度是自合同訂立時起,風險就轉移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由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有買方承擔。

第二,需要運輸時標的物風險的轉移

合同法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這就是說,運輸合同雖然是出賣人負責訂立,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卻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僅負責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之前的風險,交付之後的風險即由買受人承擔。事實上這裏有兩種情況:一是合同並沒有規定出賣人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標的物,此時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受人時,標的物風險則由買方承擔;二是出賣人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此時標的物在特定地點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方轉移至買方,在此之前的風險仍應由出賣方承擔。

第三,試驗買賣

試驗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爲條件的買賣。它不同於一般買賣的特點是:出賣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試驗或檢驗;合同以買受人的認可爲生效條件。此種情形下,標

的物已交付,風險是否移轉呢?我國合同法未明確規定,理論認爲,此種買賣附條件,風險也應附條件,因此在買方認可前風險仍由出賣人負擔。

第四、在途貨物的風險轉移

在途貨物的風險轉移也即路貨買賣的風險轉移,所謂路貨買賣是指貨物已在運輸途中出賣人尋找買受人、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

四、違約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1、一般而言,風險在哪一方,就由該方承擔由此所引起的損失。但是如果出現一方或雙方違約的情況,對風險轉移及其分擔是否產生影響呢?對此我國合同法在總結世界各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區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2、根據下利於違約方的原則,《合同法》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同時《合同法》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合同法》第148條則相對應的規定當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就轉爲出賣人承擔了。

3、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則有必要討論一下買賣合同中交付與接收的相互關係,這是因爲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要涉及到對方當事人的接收問題,而標的物所有權乃至風險的轉移是一個雙方行爲,既要有賣方的交付行爲,也要有買方的接收行爲,但接收並不等於接受,因而買受人在該標的物之後,若發現標的物質質量並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繼而可以拒絕接受該標的物,從而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再轉移於出賣人承擔。這是我國由於理論界一般認爲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義務、接收標的物對買受人而言則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由於買受人有義務接收標的物,因此就應正確履約,依合同及時、恰當地接收賣方交付的標的物。然而有些買受人因各種過錯原因而遲延收取標的物,這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遲延期間標的物的保管費,而且賠償出賣人因之遭受的損失。如果這期間標的物因某種因素而毀損、滅失,那麼本着過錯責任原則,應當由買受人承擔風險損失。承擔風險的期限應自合同約定交付時至實際交付前,因爲在這段時間裏買受人佔了標的物,因此就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而不能由出賣人承擔這段時間的風險責任。

4、合同法第147條規定了在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出賣人按約定未交有關標的物的單證或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這說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與標的物有關單證和資料的交付之間不具有牽連性。但需要指出的是標的物風險的轉移,不影響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即在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的情況下,不會影響買方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標的物風險的特點是不可歸責性,即任何一方對損失都沒有責任,也就是說買賣雙方都沒有過錯責任。然而由於損失的發生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必須有人對此承擔後果,這樣風險責任就不因買賣雙方是否違約而實際存在。當買受人依法或依合同約定承擔風險責任時,極有可能是賣方履行合同時違約,即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地點、標的物的質量、數量等有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換言之,風險責任的承擔與違約索賠是兩種性質的行爲,互相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即使出賣方不承擔風險責任,但因此違約也必須依法律或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後果。這既是對買受人的經濟賠償,也是對出賣人違約的經濟懲罰,我國《合同法》第(好 範文網:)149條爲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五、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與風險轉移的關係

總結《合同法》第133條和第142條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買賣合同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規則與風險負擔的轉移規則具有以下共同之處:

1、財產所有權與風險負擔的轉移都實行交付主義,至於交付的意義前文已有交待。

2、財產所有權與風險負擔的轉移都以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的另有約定爲優先適用。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交付會同時導致財產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即財產所有權與風險的轉移同時適用:法定一約定—交付這樣的順序規則。

第三篇:合同法

一、單項選擇題

1.我國合同法調整的關係有(d.財產關係

2.下列合同中,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的是(a.技術轉讓合同 3.我國《合同法》規定屬於實踐合同的有(c.保管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 )關係的協議。d.民事權利義務

5.採取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若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 c.非格式條款

6.下列合同中,屬於要物合同的d.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屬於單務合同的是( a.贈與合同

8.合同的訂立必須要經過( )兩個法定階段 c.要約和承諾 9.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即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 b.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業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10.甲公司出售一批襯衫,每12件裝一個箱,乙公司向甲公司發電報訂購1200件,甲公司回電告知單價,並說有充足現貨,一個月內保證可以到貨。乙公司覆電 :“此價格可以,但請將12件裝一紙箱的包裝改爲10件一箱的包裝。”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電報後沒有回電。 一個月後,乙公司去甲公司提貨,甲公司說,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合同沒有成立,故他們沒有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確的是( d.只要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致,合同就能成立,故此合同成立

11.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協議,雙方代表人均在合同文本上籤了字,但都未蓋合同公章,不久甲方開始分批交貨,乙方收貨後付款。後因貨物質量問題訴至法院,該合同(b.有效,已履行部分不再返還

12.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成立的地點是(b.合同承諾生效地 13.甲學校與乙公司訂立了聯營合同,甲以營業用房投資,乙以貨幣投資,但約定甲不參加經營,不承擔風險,甲向乙每年支付其投入資金的20%,該聯營合同( )。完全有效

14.按照我國《合同法》第33條的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若合同要成立,對確認書的要求是( c.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15.孫某13歲,是個業餘小提琴手,欲在音樂廳舉辦個人音樂會,音樂廳與其達成協議有償演出,該協議( 有效

16.在合同成立時,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點爲( c.收件人的主營業地

17.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履行主要義務的,該合同( a.有效成立 18.代位權行使的費用由( )a.債務人承擔

19.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情況之一,是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b.1年

20.合同的變更,僅僅涉及( b.內容的局部變更 21.合同的轉讓就是合同的( a.主體的變更

22.我國對合同權利轉讓採取的標準是( ) c.通知主義 23.當事人( )是合同正常變更的唯一條件c.協商一致

24.所謂合同的情勢變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後,作爲該合同基礎的事由,( )發生了並非當初所能預料的變化,此時,如果依然堅持原來合同的法律效力,必然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d.由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 25.合同的變更(b.不存在朔及力的問題

26.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變更過程中使一方當事人遭受的損失,除依法或者依約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有過錯的一方

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故(d.合同中原來約定的爭議條款的效力,當然繼續有效

27.違約責任是一種( )法律責任a.合同 28.違約行爲是當事人(b.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爲

29.違約責任的確定是指當事人(b.表示要承擔由於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且採取積極措施補救合同損失和應對方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30.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是( d.嚴格責任原則

31.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 c.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32.當事人如果認爲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可以( )b.單方面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請求調整違約金數額 33.合同無效後,合同中解決爭議的條款( c.有效

34.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1年的性質爲( )。

b.除斥期間

35.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屬於( )b.爲效力未定合同 36.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 )負擔。a.履行義務的一方 37.中國甲企業與美國乙企業訂立一份國際技術轉讓合同,合同中未規定應適用的法律。現雙方因轉讓費支付問題發生爭議,乙企業在北京起訴甲企業,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應適用的法律是( )。 d.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38.人民法院對合同所作的解釋是( )。b.有權解釋

39.買賣合同與易貨交易合同的區別點是( ) b.是標的物所有權與價款對價轉移的合同

40.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 b.僅限於一般的贈與合同

41.借款合同抵押擔保中可以抵押的財產有( b.依法可以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2.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 )b.5年 43.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 b.出租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4.承攬合同成立後,定作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d.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45.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任務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權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

46.建築工程合同的形式(c.必須是書面的

47.貨運合同的貨物( c.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屬性或者合理的損耗減少的,承運人不負責賠償

48.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a.研究開發人所有

49.保管合同自( )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 c.保管物交付 50.行紀人依行紀合同從事行紀業務時可能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在該買賣合同關係中,行紀人屬於 a當事人

二、多項選擇題

1.應辦理登記的合同有a.出版合同b.股票質押合同 d.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2.下列合同中,屬於諾成合同的是(a.買賣合同b.借用合同 c.贈與合同d.租賃合同

3.要約可以撤回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a.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到達 b.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處

4.下列合同中,可撤銷的情形是(a.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b.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5.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審批機構審批方爲生效的合同有a.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b.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e.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合同

6.某外貿土產進出口公司,擬向一個外商出口一批土特產品。雙方就出口商品品名、規格、質量、價格、數量、包裝、交貨日期及違約責任等通過電報往來進行磋商。雙方就上述內容均達成了協議。 此後,由於國內貨源緊張,無法供貨,中方就沒有組織貨源。外方指責中方違約,訴至法院,要求中方承擔違約責任,按照雙方的約定,償付外方違約金若干美元。中方則辯稱,我們與外方沒有最後簽訂書面合同,所以雙方之間的合同不成立。 綜上所述,下列提法正確的有( a.當事人通過信件、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文書往來訂立合同之後,記

載有合同內容並有當事人簽名蓋章的信件以及數據電文,也被法律視爲合同的書面形式。 d.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沒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但雙方之間的電報往來能夠充分反映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事實,因此,被告的行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下列情況,屬無效合同的有(c.無行爲能力人實施的 d.當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8.下列行爲中爲可撤銷的有(a.惡意無償行爲b.善意無償行爲 c.惡意有償行爲

9.具備以下哪些條件,合同就肯定不能成立(a.內容違法 c.意思表示不一致 e.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合格

10.合同的履行原則爲(a.全面履行原則c.協助履行原則d.經濟合理原則

11.合同終止的原因中必然導致合同終止的情況有(a.清償b.提存c.抵銷d.免除 e.混同

12.我國合同法律制度規定當事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主要有 b.賠償損失d.繼續履行合同 e.採取補救措施

1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合同條款中設定的下列條款無效(a.免除自己的責任b.加重對方責任c.排除對方主要權利d.有利於自己的解釋 14.買賣合同的特徵有a.它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b.它是標的物

所有權與價款對價轉移的合同c.它是雙務有償合同 d.它是諾成合同e.在一般情況下它是不要式合同

15.從世界各國的規定看,特種買賣主要包括(a.買回b.試驗買賣 c房屋買賣d易貨交易 e.招標投標買賣

16.供用電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a.供用電合同屬於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b.供用電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c.供用電合同多爲標準合同 e.供用電合同要受計劃的控制

17.不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有(c.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d.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e.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

18.借款合同抵押擔保中不得抵押的財產有(a.土地所有權c.宅基地土地使用權d.某大學校舍 e.夫妻離婚涉及有爭議的財產

19.在權利質押中可以質押的權利有a.匯票b.存款單c.著作權中的財產權d.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 e.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 20.貨運合同收貨人的權利和義務有(a.可以是託運人 b.在知道貨物運輸到達後,應當及時提貨 d.在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

21.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a.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b.屬於雙務合同c.爲有償合同

d.爲諾成合同 e.爲要式合同

22.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 a.是轉讓財產的合同 b.其標的物是特定的不可消耗物 c.是雙務、有償合同 d.是諾成合同 e.具有非永續性

23.承攬合同的種類有( 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d.複製合同e.檢驗合同

24.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徵有( a.保管人須爲有倉儲設備並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民事主體 b.其保管的對象是動產 d.爲諾成、雙務合同 e.爲有償、不要式合同

25.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a.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c.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d.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四篇:合同法

我對合同法的理解

——學習《經濟法》的理解

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自然人或法人)關於建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此類合同是產生債的一種最爲普遍和重要的根據,故又稱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範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

合同法的主要特點是:一、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爲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的行爲)。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三、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爲目的。四、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範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爲合法行爲。

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係;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的主要分類有:一、計劃合同與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據國家經濟計劃而簽訂的合同,稱爲計劃合同。如企業法人根據國家計劃簽訂的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稱非計劃合同,不以國家計劃爲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間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計劃合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計劃合同日趨減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計劃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範圍之內。

二、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即締約雙方相互負擔義務,雙方的義務與權利相互關聯、互爲因果的合同。如買賣合同、承攬合同等。單務合同指僅由當事人一方負擔義務,而他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無息借貸、無償保管等合同爲典型的單務合同。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爲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取得權利需向對方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即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前者如買賣、互易合同等,後者如贈與、使用合同等。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爲諾成合同。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爲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五、要式合同與非要式合同。凡合同成立須依特定形式始爲有效的,爲要式合同;反之,爲非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法人之間的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公民間房屋買賣合同除用書面形式訂立外,尚須在國家主管機關登記過戶。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凡不依他種合同的存在爲前提而能獨立成立的合同,稱爲主合同。凡必須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爲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稱爲從合同。例如債權合同爲主合同,保證該合同債務之履行的保證合同爲從合同。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爲前提,故主合同消滅時,從合同原則上亦隨之消滅。反之,從合同的消滅,並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

七、本約與預約。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協議爲預約。嗣後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爲本約,即本合同。凡訂有預約的,即負有訂立本合同的義務,違背預約而使對方遭受損失時亦應負民事責任。

八、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當事人均爲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權利而締結合同。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結合同的一方是爲第三人取得權利或利益的,從而賦予第三人對債務人的獨立請求權,故稱爲第三人利益締結的合同。依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額的人壽保險合同,是典型的爲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因被保險人死亡後,受益人爲第三人。此外,合同還可分爲總合同與分合同;要因合同與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等。

《勞動合同法》系勞資雙方利益調節法,鑑於“資”強“勞”弱的嚴峻事實,該法的利益保護適當向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尤其數億農民工羣體傾斜,無論講情理、講道義,還是講法治、講政治、講構建和諧社會都是情理之中的,是必要和必須的。根據該法頒行一年來的執法實踐,現實中真正佔主導性的問題,絕不是該法對勞動者的保護過了頭,而是對勞動者應有的保護還很不到位。我們認爲:當前導致企業倒閉的成因複雜多樣,與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無必然聯繫;把倒閉的賬算到立法者和執法者頭上系混淆是非,目的是換取修法和執行環節的讓步。市場經濟必伴生勞資矛盾。在中國,因勞工維權組織“效能有限” ,外加工業化、城市化、社會轉型“三聚首” ,再加上全國近 8 億勞動人口所帶來的世界上絕無僅有的就業壓力,以及多年來許多地方惟 gdp 論政績的思維定勢,有意無意拿犧牲勞動者基本權益作爲所謂跨越式發展的籌碼,國內所積累的勞資矛盾和日益增多的勞資衝突,在整個世界範圍內可謂觸目驚心。正因爲“資”強“勞”弱所導致的勞資衝突愈演愈烈,已然危及社會基本穩定,國家立法機構纔在中央

支持下,歷經反覆曲折,衝破重重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最終頒行了有一定“剛度”的《勞動合同法》。

針對經濟危機情勢下的企業困難,自去年 11 月 9 日“國十條”頒行算起,政府已採取包括減稅千億、允許部分企業緩繳或暫時減少對員工養老金徵繳的各項措施,如有需要,減輕企業各項“費負”仍有很大操作空間。至於部分委員和代表對《勞動合同法》的質疑,是非必越辯越明,會內會外,更多的國人將清晰地看到:立法維護公平正義乃大勢所趨, 《勞動合同法》只邁出了一小步。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法不過就是兩個獨立、平等、自由的當事人在一起共同協商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兩個當事人應該是獨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們不平等,一個人隸屬於另一個人,合同內容無法決定,如果他們沒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動,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簽訂合同。所以說合同自由是現代市場經濟最基本的要求,沒有合同自由就沒有市場經濟,這一點非常重要。試想一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們的企業是不是平等的、獨立的、自由的?不是,我們的企業是處在一個對層次的上下隸屬關係當中,從中央經濟主管部門,比如一機部、二機部、三機部、四機部,一直到七機部、八機部,然後到省一級經濟管理部門,比如機械廳,再到地區一級的經濟管理部門,比如機械局,還有縣、市區的工業局、機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機關,最下面一級纔是企業。這樣企業處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隸屬關係的最下一個環節,它上面全是一級一級的行政主管機關,我們叫做多層次的行政管理環節、行政層次或行政機關,企業成爲這樣一個行政關係中的最低層。這時,它已經不成其爲企業了。八十年代初期我們曾經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紹蘇聯的法學,蘇聯的經濟法把企業叫做經濟機關,正是針對這種層層行政管理體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不再是獨立的生產者,而是一個垂直關係中的一個環節,它的全部活動是嚴格按照從上到下的指令性計劃,還包括上級機關的字條、電話、批示等等,來安排它的生產、交換。

一個消費者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我們每一個消費者吃的糧食、穿的布匹、用的東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計劃安排的。我們有購糧本、糧票、布票、糖票、雞蛋票、肉票等等票證,消費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計劃安排的。

我們廣大農村的農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農村的生產我們叫做三級所有隊爲基礎,公社、大隊、生產隊這樣三級上下隸屬關係。三級所有隊爲基礎的人

民公社體制是合一的,生產和行政管理是結合在一起的。在這種情況下,農民不見了,那誰是生產單位呢?生產隊作爲一個生產的組織、基層單位,就象我們的企業一樣,按照行政指令性計劃來進行的生產。農民去勞動的時候,就象工廠的工人一樣,是按照生產隊的安排去的,上工聽鐘聲、下工聽哨聲,每天做什麼工,全聽生產隊長指示。

在這種行政隸屬關係條件下,就沒有獨立平等的自由的個人,從工業到農業的經濟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計劃進行,按照指令來運轉,有沒有合同的地位呢?沒有。計劃經濟體制和市場經濟體制是截然相反的經濟形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儘量砍斷這樣的隸屬關係,要造就獨立自由平等的生產者、市場參加者。我們的擴權讓利,我們企業體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終使企業從行政隸屬關係脫離出來成爲獨立的個人嗎?成爲獨立的主體參加市場進行生產、交易嗎?我們的農村改革中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歸根到底就是讓農民擺脫三級所有隊爲基礎的公社體制,成爲獨立的生產者,能夠自己獨立決定自己的勞動。這樣看來,我們的改革一開始就是面向市場,全面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提是有了這些獨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場主體。

這些獨立、平等、自由的市場主體怎麼進行活動呢?在市場經濟下,已經沒有嚴格的國家計劃、行政指令把全國的生產、某個行業的生產能夠嚴格來安排,事實上已經做不到了。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說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沒有計劃的,是靠市場規律在起作用,物價上升大家就生產這個東西,物價下跌大家就生產別的,靠市場機制來指揮運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靠猜測這個市場,要靠簽訂合同來組織自己的生產、交換,只有簽訂了合同以後,才能放心地投產,生產出來的產品才能銷售出去。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關係是最基本的關係,可以說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關係都要表現爲合同關係,唯有合同關係纔是市場經濟特徵的反映。

獨立、平等、自由的當事人們自己協商安排其權利義務關係,這樣的關係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場經濟本質特徵的最基本的表現。改革開放以來,企業的自由、農民的自由越來越大,但現存的三個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夠,限制特別多。舉例來說,1981年頒佈的經濟合同法上,專門規定了合同管理機關,而合同管理機關管理合同有各種手段,特別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機關可以主動確認合同無效。這些制度嚴格說是計劃

經濟的反映,限制當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場經濟直接牴觸的。1993年修改經濟合同法已經把它刪掉了。

我們現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點是我們的法律能夠體現合同自由這個原則,如果作不到這一點,我們的法律就不可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因此第二個指導思想就是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當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機關和其它組織的干涉。

當然,合同自由並不意味着對當事人一點限制都沒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則下,合同當事人應當受到兩方面的限制:一個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二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對當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種限制。後種限制中的特殊情況是說一定要有正當的理由,至於正當的理由是什麼,當時作過討論,大家一致認爲正當理由包括:爲了保護消費者,爲了保護勞動者,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只有出於正當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條文上限制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實質上也是在限制濫用合同自由。

通過學習本門課程,我們對勞動合同法瞭解和認識的更加深刻,同時我們也學到了如何通過勞動合同法保護我們消費者的利益,免受不良企業的非法損壞。

第五篇:合同法

在商業中,合同(contract)是保證交易雙方權益的基礎,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這章來看法律對合同的解釋

-------------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

合同(contract)

在法律上合同的定義是通過法律綁定的協議。

協議可分爲兩種:

1.簡單合同(simple contract)

90%的都合同爲簡單合同,特點:

1.合同雙方必須都有使合同與法律綁定的故意動機(intention)

2.達成協議

3.對價(consideration,此概念下星期講到)

2.正規協議(formal contract)

正規協議必須手寫,沒有對價

後面涉及的合同都爲簡單合同,此課程中忽略正規協議

起草合同

各方達成一致,同意對方的承諾並不意味着這是一份被合法保護的合同

各方必須在起草合同的目的上有明確的故意(clear intention)行爲,且雙方希望他們的承諾與法律綁定,這份合同纔是法律保護的對象

只有最終的協議文本才受法律保護,草稿不受法律保護

故意行爲的適用

在普通情況下,故意行爲在社會(social),家族(family),家庭(domestic),志願(vountary)行爲下不適用,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作出的承諾一般並不受法律保護。但也有例外,如果可以證明所做的承諾是帶有商業性質的,那麼合同的故意行爲可以被法律認可

在經濟和商業上的合同故意行爲被法律認可,這就是說一般情況可以被推翻(rebuttable)

舉個例子,在家老媽讓你去買東西,你答應了,又忘記了,你老媽不能起訴你 你朋友約你去看電影,答應了又放你朋友鴿子,你朋友不能起訴你

案例1a是一個居住在澳大利亞的孤寡老人,獨居一套很大的別墅。晚年將至,a希望他居住在英國的妹妹和妹夫(b)能回來照顧自己,便承諾b如果能回來照顧自己並和自己一起居住那麼等自己去世後就將房子的所有權留給b。b經過考慮後把自己所有在英國的不動產賣掉並且辭掉了工作趕往澳大利亞和a一起居住。

沒過多久,a因爲和b經常吵架便把他們趕了出去,並且聲稱要將承諾收回。b將a告上法庭要求履行遺囑。a的律師說這是家庭範圍內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但b的律師說這是帶有商業性質的法律合同。法官最後採取了b律師的辯護,這是帶有商業性質的法律合同

案例2一位老人每年春天都要生病。一天她走在街上看見一種煙球廣告上寫着:如果你吸了煙球裏的煙後還得任何疾病,那麼我們賠償200英鎊。老人看了很高興,買了一個煙球,吸光了裏面的煙。到了春天,老人和她預想的一樣又一次生了病。她跑到賣煙球的地方所要200英鎊,售貨員說:“你不是當真的吧?”老人把商店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那200英鎊。法院考慮老人完成了廣告上的一

切要求,這說明這個廣告已經成爲他們之間的合同,所以法院判決商店返還200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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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雙方的協議(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交易的參與方至少有兩方,提供協議(offer)的一方爲offeror,接受協議的一方(acceptance)爲offeree.

offeree發出交易邀請(invitation),offeror接受邀請後發出offer,offeree接受offer,發出acceptance後協議立刻生效

offers的規矩

offeror必須在主動和知曉的情況下提供強硬的承諾

需要清晰的辨別offer和交易邀請,offer是offeror接到交易邀請後發出的協議要求。交易邀請包括廣告,價格單,拍賣(auctions),商品展示等。offer的例子可以是macquarie學生入學時提供的offer,房產offer等

offeror必須和offeree溝通

拍賣

當拍賣商品有低價(reserve price)時,拍賣師所喊拍賣價格不是offer,而是向可能的買家發出的offer請求(交易邀請)

當拍賣商品沒有低價時,拍賣師變爲offeror,當最高的價格被接受時,必須以此價格成交

案例hyde v wrench [1840] 3 beav 334 教科書p282

原告希望購買被告的土地。被告提供offer給原告,希望以1200鎊賣。原告不同意,然後被告報價1000鎊,原告還是不同意。原告自己報價950鎊,被告不同意。原告最後希望1000鎊買,但被告這時不願意把地賣給原告,原告告被告違反合同

關注焦點:是否新叫價可以更改原始的叫價

判決:答案是肯定的,當原告自己以950鎊報價時,前面的1000鎊自動撤銷,因此原告和被告沒有1000鎊買賣土地的協議,原告敗訴

offer的撤銷(termination of offer)

offeror或其他可以信賴的第三方在offeree接受offer之前告知撤銷offer,那麼offer便可以成功撤銷。

案例 dickinson v dodds [1876] 2 chd 463 教科書p281

dodds向dickinson提供offer以800鎊銷售自己的房子,offer截至日期爲星期五上午9點。

星期二上午dodds將自己的房子賣給了第三方,下午可以信賴的第四方告訴di offer被撤銷。星期五9點之前di同意了offer,要求do將房子賣給自己 關注焦點:撤銷offer是否必須由offeror來做

判決:可以信賴的第3方可以代替offeror告知offeree撤銷offer,do在di同意offer之前撤銷offer並且履行了告知義務,因此di敗訴

offer可能在以下條件下失效:

時間條件(lapse of time)

在合理(reasonable)或者規定(stipulated)的時間內沒有沒有人接受,offer失效

在接受offer之前,任何一方當事人死亡,offer失效

特定環境(lapse by failure of a condition)

如果offer的設定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如果這些環境或者說條件沒有滿足,那麼offer失效

如果有condition precedent,必須在達成協議之前滿足

condition subsequent可以終結協議

condition precedent

達成後便可以使合同生效的條件。比如貸款買車,你的收入證明和工作證明便是達成貸款協議的condition precedent

condition subsequent

發生後協議失效的事件。比如貸款買車,接入3個月的貸款,當最後一個月的貸款交付後貸款結束,所以最後一個月的貸款爲condition subsequent

acceptance的規矩

acceotance必須主動接受offer

acceotance必須嚴格按照offer上的條款執行

郵寄規定(postal rule)

如果交易雙方如果利用郵件來交換各自的承諾時,郵寄規定適用:

offer沒有生效直到它被offeree收到,而acceptance即發送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