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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多篇

寶雞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多篇

章罰則 篇一

第三十條發佈戶外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廣告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設置戶外廣告違反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陝西省城市市容衛生管理監督辦法》,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從事戶外廣告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權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對侮辱、毆打戶外廣告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妨礙戶外廣告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戶外廣告管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有失職、瀆職行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章總則 篇二

第一條爲了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範戶外廣告行爲,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間接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着於建築物、構築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發佈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製、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第三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的原則,符合設置規劃,設置位置適當,佈置形式與街景協調。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

第五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廣告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資格、發佈的內容審查和登記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規劃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審批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局參與利用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工作。

市教育局、人事局、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農業局、房管局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負責相關廣告內容的審查工作。

章附則 篇三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1997年7月9日發佈的《寶雞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

章戶外廣告管理 篇四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必須按批准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格、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後,由戶外廣告經營者申請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7日內,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併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手續。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60日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的內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經營者應當對其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維修,保持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一般爲3年,最長不得超過6年。具體期限在招標或拍賣公告中標明。

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已滿需要繼續發佈廣告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應重新進行招標或拍賣。

第二十四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權使用期限內,戶外廣告內容或圖案變更而設置地點不變的,應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戶外廣告設置權轉讓時應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在戶外廣告設置權有效期內,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書面通知戶外廣告經營者限期拆除,因拆除給戶外廣告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戶外廣告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戶外廣告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利用市政設施、場地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由市城市建設局用於城市建設。

利用財政供養單位場地、設施、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全部上繳市財政。

除前兩款規定外,利用其他場地、設施、建築物、構築物設置戶外廣告招標拍賣所得收益,除按照約定付給場地、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所有者佔用費外,其餘金額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所得及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財政局、物價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另行制定。

章戶外廣告設置 篇五

第六條申請戶外廣告設置、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戶外廣告發布、設置的時間、地點、形式符合市政府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要求及有關管理部門要求的事項。

第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設計方案。在供電、供氣、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訊及其他管線周圍設置戶外廣告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八條下列場地和設施,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和城市公共綠地綠化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權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利用市政公用設施、場地的戶外廣告設置權拍賣方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城市建設局擬定。

第十條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需要設置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應當參加招標拍賣,有償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十二條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應當委託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第十三條招標、拍賣的程序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受讓人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後,持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等有效法律文件,到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置、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爲其他單位做廣告宣傳的,依本辦法出讓。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築物爲本單位做廣告宣傳的,其戶外廣告設置權可以不實行招標拍賣。廣告設置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照市城鄉建設規劃局審批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辦理審批手續。廣告主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設置審批文書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作自行放棄設置權處理。

第十七條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開業慶典等活動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設置,有效期滿後應當立即清除。

利用升空氣球做廣告的,還應當符合國務院《通用航空管制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單位、城鄉居民、個體工商戶張貼各類廣告,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同意,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併到設置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簡易登記手續。

禁止在指定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樹木、電杆、燈杆以及公共場所、街道、信箱、垃圾箱、護欄等張貼或亂塗亂畫廣告。

禁止在公共場所散發印刷品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