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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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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合集4篇)

篇1: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x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覈准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祕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託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爲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並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爲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併爲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後,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

篇2: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堅持黨的領導,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條 管理事項範圍:(包括共用場地、公共設施及納入物業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項,凡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的事項應詳細列舉)。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本物業管理範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管理的自治組織。

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推選代表,由代表組成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業主代表大會負責。接受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監督。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宗旨:代表全體業主,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安全、整潔文明的環境。

第五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共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四人,執行祕書一人。主任委員由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三年,其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如今和主持業主代表大會;

2.監督物業管理單位執行物業管理合同的情況;

3.管理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4.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公共場地的合理使用。

經業主代表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1.採用投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單位管理物業,並代表全體業主與其簽訂合同;

2.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服務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3.與物業管理企業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算及決算報告;

4.維修基金的使用及維修基金不夠使用時,提出籌集維修資金方案;

5.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規章制度;

6.討論決定業主代表大會給予其成員的津帖分配;

7.業主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篇3: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1.按時籌備和召集業主代表大會;

2.向業主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3.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4.向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維修基金,以及其管理的業主其他資產的管理使用情況;

5.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建議和質詢,接受業主監督;

6.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場地的管理使用制度,維護業主權益,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制止損害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爲;

7.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本區域的物業管理制度;

8.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9.保障本區域內物業管理目標的實現;

10.業主代表大會要求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委員會研究決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本章程的宗旨規定並事先聽取業主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 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召開委員會會議。

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會成員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二條 委員會會議每1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員會成員提議或主任委員認爲必要時,可以召開委員會會議。

第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員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會議。

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召集人應當事選通知委員會成員討論的議題,並事先告知有關情況,有書面材料的,應事先發給。主任不管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或由執行祕書)代替。

第十四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邀請業主代表、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代表、及期限相關人員(如 )。列席人員可以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在3日內向全體業主公佈。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會成員和記錄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委員會成員應當對委員會的決定事項負責。委員會決定的事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致使業主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定該事項並造成該決定的委員會成員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反對該違法、違章決定的委員會成員可以免除責任,對該決定在表決時表明異義,並記載在會議記錄的,也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十九條 本委員會的成員由業主代表大會在符合下列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1.能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業主公約和本章程。

2.有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的能力;

3.熱心公益事業;

4.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二十條 委員會成員缺額時,應在下一次業主代表大會上補選。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成員因將自己的物業出售、交換、贈予他人,失去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資格的,其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即行喪失。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成員辭職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交辭呈,由委員會會議接受其辭職的,提交下一次業主代表大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不再擔任委員會成員的,應當在離任的'3日內將其管理,保存的本委員會的文件、資料、帳薄及有關的財物移交給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的職責:

1.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會議;

2.代表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公告,簽署經濟合同時,由一名主任和四名付主任共同簽署;

3.監督維修基金的帳目管理;

4.確定委員會成員的分工;

5.提出委員會會議的議事規則案;

6.督促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7.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職責

1.參加委員會會議;

2.參與委員會決策事項的討論和表決;

3.提議召開委員會會議;

4.執行業主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完成交辦工作;

5.提出建議和意見;

6.委員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本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業主利益,不得利用其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業主的財產和業主的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得挪用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維修基金及其他資金,不得將上述資金借貸他人,也不得以上述資金爲自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經營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事宜,不得以個人名義與本委員會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成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本章程規定,造成業主共同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經費和財物來源

第三十條 委員會的經費來源:由業主代表大會決定。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的開支範圍:(列明開支事項,如業主代表大會和委員會會議費用,必要的辦公費,有關人員的津帖等)。

第三十二條 委員會應當建立財務制度。每三個月公佈一次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的辦公用房和其他財物(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另外,可根據實際情況,專門規定維修基金的管理事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須經業主代表大會佔全體業主二分之一(或五分之三、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業主代表大會按前款規定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規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式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實施。

篇4: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模板

小區業主委員會章程模板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本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應當由業主擔任。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四條 本會代表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_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祕書(或祕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祕書可以不是委員或業主。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祕書爲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 本會權利:

1.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管理服務費、物業維修基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

3.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企業對本物業進行管理,並與其簽訂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同意後負責履行;

4.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用費概預算及決算報告;

5.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工作;

6.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貫徹執行並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用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的公共利益。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本會主任;

2.本會副主任;

3.本會執行祕書;

4.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爲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蔘加。

第十三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公司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爲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於本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爲聘請委員,並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己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但此規定不適用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執行祕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爲單數,最多不超過十五人。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九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本會會議通過後,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必須停任,並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已不是業主;

2.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有違法犯罪行爲已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一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後半個月內將其管理、保存的本會文件、資料、賬簿以及屬於本會的所有財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二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依據法律和業主大會的決議應該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由__________費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會議;有關人員的津貼;必要的.日常辦公等費用。經費收支賬目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公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辦公用房由__________解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後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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