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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 (菁選(多篇)

業主委員會章程 (菁選(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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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篇一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爲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准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爲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准。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後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於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祕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祕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爲:

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篇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開展工作的經費在公共設施2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包括:

1、業主大會會議和業主委員會會議的費用;

2、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等;

3、有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等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由業主委員會專人負責管理或委託物業服務公司管理,每季度向本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公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辦公用房由開發商解決。

章 附則 篇三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解散與終止,依照業主大會的決定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解散或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第1次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後生效,同時報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章 組織與職責 篇四

第五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街道和居委會代表、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組成籌備組,籌備組組織業主推薦本會候選人員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中推選產生。本會聘任執行祕書(或祕書長)1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祕書可以不是委員或業主。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祕書爲專職或兼職。

第七條 本會權利:

1、組織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組織修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2、與物業服務公司議定物業服務費、物業維修資金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方法;協商制訂物業年度管理計劃;審議物業年度費用預算及決算報告;

3、提出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方案,督促專項維修資金繳交責任人按照規定繳交專項維修資金,組織業主討論專項維修資金使用;

4、採用招標或其他方式,爲業主大會選聘、續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經業主大會決定和授權,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5、檢查、監督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工作;

6、對違反《管理規約》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爲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7、按業主大會授權決定共有物權的經營方案,簽訂經營合同,管理經營收入。按業主議事規則公佈賬目。

8、保管業主建築物區域共有物權產權證、業主資格登記資料、共有物業圖紙、合格證、維修記錄等全部資料。

9、辦理社團登記及業主公共物權方面的訴訟事項。

第八條 本會義務:

1、籌備業主大會並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貫徹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按時繳交物業服務費用;

6、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有關問題;

7、負責業主資格登記和變更;

8、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採取會議或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

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篇五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戶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彙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託合同》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