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管理細則(精品多篇)
國有資產管理細則 篇一
爲規範財務管理,切實把經費收好、管好、用好,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2、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按月編制財務報表,按規定期限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3、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繳納各種稅金和有關費用。
4、按規定使用各種票據,嚴禁使用“白條憑證”和假髮票。
5、不屬於本單位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單位的銀行賬戶開支。不準租借銀行賬戶、支票、公章和代開發票。
6、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範圍,現金髮放手續的規定,不得賬外設賬。
7、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津貼、勞酬費、請保留此標記獎勵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支付。
8、嚴格現金收付手續,堅持“賬錢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辦理。建立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9、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調動工作因故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10、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11、嚴格憑證審批手續,報銷憑證須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經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重大開支須報董事會討論決定。
12、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對本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檔案清冊。
國有資產管理細則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存貨)、暫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有價證券等流動資產;
(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構築物、附着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子產品及通信設備、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傢俱用具等固定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佔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的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資產管理
第六條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具體行使以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及上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的審批;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等工作;
(四)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用費的徵收、監督和管理;
(五)對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推進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運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負責本www.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告;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佔用費;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按照規定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國有資產臺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特殊情況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當事先報市財政局審覈批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獲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國有資產佔用費按懷政辦發〔20xx〕14號規定徵收。
第四章資產配置與調劑
第十一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必須納入政府採購預算,實行政府採購。屬於基建工程類資產配置,必須公開招標,並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獎勵、調撥的資產,接受捐贈、利用上級補助或者其他收入購置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爲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經批准設立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機構設立和撤銷時,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調劑使用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決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覈銷,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覈銷等。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原則。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資產處置的依據、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
(二)先審批後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三)“三統一”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統一公開處置、收益統一上繳、資金統一調控。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佔用、使用單位負責提出處置申請和提供相關資料,不直接參與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歸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處置範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
(二)閒置的資產;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資產。
第十八條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國有資產處置申請;
(二)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三)行政事業單位到市財政局領取並填報《**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四)市財政局審覈後出具批覆意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築等資產處置的,市財政局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或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一)行政事業單位向市財政局提出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的申請,同時提供資產處置審批意見或者市政府分管領導簽署的意見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同意處置的紀要;
(二)市財政局組織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三)市財政局委託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賣公司依法拍賣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或者資料:
(一)資產處置申請及《**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
(二)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包括購貨單、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複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
(三)資產統計報告或決算報告、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依法出具的鑑定報告;
(四)單位資產處置公示資料;
(五)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處置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有權機關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覆文件或者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上籤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照財政主導、單位配合、中介評估的原則實行公開處置,以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
(二)處置土地、建築物、構築物、附着物等資產的,國土、房產等部門應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三)轉讓標的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爲作價參考依據,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價值;
(四)受委託負責處置國有資產的部門,應當在處置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產處置情況及結果報市財政局備案,並提交資產處置的相關資料;
(五)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覆文件或者簽署意見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辦理賬戶、資產等有關手續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部門不得爲其辦理審批、權證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規定繳存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由市政府按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資產統計與清查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並對其國有資產佔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市財政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結束後應當向市政府報告資產清查情況。
第七章資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並由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製的產權登記證。
(一)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登記;
(二)因分立、合併、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三)因終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佔有、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權限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混亂,造成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造成資產流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擅自轉移、轉讓、處置資產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批准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追繳應繳的國有資產佔用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佔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財政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經費。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管理細則 篇三
爲了加強我院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國有資產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體分工:財務科負責流動資產的管理,建立固定資產的總分類明細賬;總務科管理各類辦公傢俱,病牀及後勤物資;設備科負責醫療器械;信息科管理電腦,打印機等;基建辦負責新建工程立項報批、竣工驗收、辦理資產登記手續;辦公室負責房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藥劑科負責藥品管理;材料科管理衛生材料。
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對應收和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藥品採用“計劃採購、定額管理、加強週轉、保證供應、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報實銷”的管理辦法;其它存貨要按照“計劃採購,定額定量供應”;大型醫療設備,要確定專人保管,制定操作規程,維修保管制度,實行專管專用,以提高使用效益,並定期報告設備狀況及使用情況。
三、各科室需要購置國有資產必須提前向主管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經院長審批,由相關科室負責購置。要健全採購管理制度,做好資產驗收工作,加強資產入庫管理,根據審覈無誤的驗收入庫手續、批准計劃、合同協議、發票等相關證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每月與歸口管理部門覈對賬目,保證賬賬相符。
四、各科室對佔有、控制和使用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負責,資產管理部門要定期覈對實物,要求賬實相符,防止物資擠壓、損壞、變質、被盜等情況的發生,積極指導協助有關人員管好、用好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質、增值。
五、科室之間不準自行對國有資產轉移、私自動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國有資產應向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進行院內調劑使用,以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整體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負責人變動時,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科室對國有資產進行分割和監交,並由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科對國有資產做分戶賬調整。
七、國有資產處置即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請,院領導審批,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報財政局批准,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八、資產管理部門至少每年對國有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覈對工作,發現餘缺及時作出記錄、查明原因,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按報批手續報院領導批准後進行賬面調整,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九、歸口管理部門和科室在計劃、購置、保管、使用、維修、報廢、報損、出租、轉讓、出售等環節都必須認真、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和職責。醫院定期對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科室和個人進行表彰,同時對違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行爲和現象,要嚴格追究責任,視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將國有資產管理作爲其科室綜合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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