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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管理細則

銷售合同管理細則

銷售合同管理細則

爲加強銷售合同管理,進一步規範銷售行爲,規避銷售風險,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軍品、民品、材料等本公司產品的銷售,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合同的評審

(一)銷售部門或其他業務單位,根據與客戶談判的意向,擬定合同草稿。軍品銷售、政府招標採購等需要簽訂合同的,按招標文件、軍方採購相關規定執行。

(二)按照公司質量管理體系手冊的要求,由銷售部門或其他業務單位負責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專門的合同評審會,對合同草稿進行評審。即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進行評審,資產財務部門負責對產品的利潤率進行評審,技術研發部門負責對產品的技術可行性進行評審,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合法性、法律風險防範進行評審,銷售部門負責對合同草稿進行解釋、說明。

(三)對於評審結果不具備簽訂條件的合同草案,參加評審的相關部門要在合同評審記錄中寫明原因,並報公司主管領導。對於不具備簽訂條件的合同草案,一律不得對外簽訂。

(四)對於評審結果具備簽訂條件的合同草案,由參加評審的相關部門簽署意見,銷售部門或其他業務單位在《合同評審記錄》中彙總意見,報公司主管領導。

(五)分管銷售工作的公司主管領導,將合同評審結果、合同草案通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會計師等公司領導。重大合同如軍品合同、金額較大的合同或公司相關領導認爲有必要的合同,公司領導組織專門會議進行研究。

第三條 合同的審批、簽訂

(一)經評審(和公司專門會議)批准的合同草案,必須到企業管理部進行文字及法律風險審查。同時由業務單位經辦人員填寫《合同簽訂審批表》。合同簽訂審批表必須由公司分管領導、總會計師分別簽署意見。

(二)銷售部門或其他業務單位經辦人員在銷售合同正式簽訂前,需提供客戶如下資料:

①營業執照

②稅務登記證

③開戶銀行及銀行帳號

第四條 合同的簽訂與保管

(一)合同的具體經辦部門,持《合同評審記錄》、《合同審批表》、《合同草案》、客戶相關資料及正式合同,經企業管理部門審覈無誤後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所報資料作爲正式合同附件由企業管理部門編號登記備案。

(二)銷售部門或其他業務單位,按照質量管理體系手冊的規定,建立專門的合同登記臺賬,並保管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要分別報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三)產品銷售合同一律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權的人員簽訂,具有合同簽訂授權人員名單需報公司企業管理部備案。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四)對外簽訂銷售合同,必須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部門章、公司其他公章一般情況下不得用於合同簽訂。

(五)對外簽訂銷售合同,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二)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三)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

(四)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五)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六)以變更、解除合同爲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條 合同糾紛的解決

(一)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有合同詐騙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經辦人員應立即中止履行合同,並報公司分管領導,研究解決方案。

(二)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特殊情況或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事項,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由部門、公司領導按職權專項審批。

(三)合同糾紛由簽約部門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四)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爲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爲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4、在處理糾紛時,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彙報情況,並同時與相關部門通氣,統一意見,統一行動。

第七條 合同的履行與監督

(一)銷售部門或其他業務單位要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合同。

(二)資產財務管理部門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銷售開票、貨款回收及費用支付等。

(三)銷售部門或其他業務單位建立內部的合同監督機構,督促具體經辦人員履行合同。對於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內收回貨款的,應及時上報公司分管領導。

(四)對於履行完畢的合同,銷售部門或其他業務單位要跟蹤服務,確保業務單位的連續性。

第八條 違反合同管理的責任及處罰

(一)違反規定使用部門章對外簽訂合同的,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承擔合同責任。並由公司對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未授權人員對外簽訂合同的,由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對公司造成損失的,由本人承擔全部損失,並由公司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於合同履行過程中,具體經辦人員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追究經辦人員經濟責任。

(四)經辦人員因重大失誤或嚴重不負責任,給公司造成損失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相關注意事項

(一)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使用公司規範名稱;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條件允許時儘量採用封樣方式;數量要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運輸及驗收方法應明確;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應有合同委託代理人簽字。

(二)簽訂合同時,除合同履行地力主在我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