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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細則

財務管理細則

財務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的財務管理, 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集團相關財務制度,結合農業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試用範圍爲集團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託管企業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財務工作管理

第三條會計年度執行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必須根據審批後的報銷(或自制)單據辦理會計事項並編制記帳憑證。

第五條財務部爲固定資產的核算部門每年度應會同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至少進行一次盤點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相符。

第六條財務部會同存貨管理部門對存貨定期進行盤點,年終或年末對存貨進行全面盤點。

第七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交接手續由財務部長監交。

第三章現金管理

第八條集團單筆業務現金結算上限20000元(含)。

第九條農業集團現金支付範圍:

1、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2、個人勞務報酬;

3、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4、結算上限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十條農業集團財務人員支付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要由財務部長審覈後,按相應審批細則審批後支付。

第十一條出納保險櫃中,禁止存放任何私人財物,避免公私混淆,不得私設“小金庫”,取得的貨幣資金必須及時入賬,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不準挪用現金,不準白條抵庫,不準坐支現金,不準保存賬外公款,嚴禁未經授權的部門或人員辦理資金業務或直接接觸資金;

第十二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考慮農業集團坐落地與開戶銀行距離較遠,單筆結算業務金額小於2000元,確需支付現金的,財務部於每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統一由銀行提取現金對相關已經審批的報銷單據進行集中結算。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支票領用單》(見附件1),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部長籤批後提取。

第十四條除本規定第八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銀行電匯或支票支付。

第十五條出納現金須日清月結、每天盤點,做到賬實覈對,每月月末成本會計參與現金盤點,並且出具《現金盤點表》(見附件2)。

第十七條攜帶現金或支票往返銀行辦理業務需乘公司車輛或打車。

第十八條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簽字批准後,財務人員辦理借款手續。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 支票由出納員保管。支票需建立《支票登記簿》(附件3),新購支票由出納員按銀行分類按支票號碼順序登記。

第二十條需要用轉賬支票支付的業務報銷單,出納人員按照支付事項,填寫《支票領用單》經財務部長簽字批准後,出納人員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收款人,領用人在支票存根上簽字確認後進行支付,並將相應支付單據作爲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支票簽發時應在《支票登記簿》中完善對應的支票信息,填列領用時間、收款單位、支票用途、票面金額、經手人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出納人員對填寫錯誤的支票,也要在《支票登記簿》進行登記,不得隨意銷燬或丟棄,並將填錯的支票完整的粘貼在相應業務的記賬憑證後備查。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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