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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社保經辦扶貧工作需明確的幾個問題

7月份,我們將2019年、2020年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數據與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系統進行了比對,並於8月5日下發了可疑數據,開展覈實反饋工作,截止目前除兩個市未反饋覈實結果外,其他市均按要求進行了反饋。通過數據檢查,發現一些地方沒有按要求落實代繳和待遇發放政策,主要表現在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認定時間不準確,待遇發放時間不符合要求,低保、特困人員代繳不及時等問題。爲做好社保扶貧工作全面總結,推動貧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應保盡保,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關於做好社保經辦扶貧工作需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人員認定問題

國家標準、省定標準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即時幫扶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是省裏要求落實社保扶貧政策的人員。部人社扶貧平臺適時發佈國家標準貧困人口,省廳每年12月底通過“省人社扶貧系統”發佈下年的貧困人口名單,除此之外今年省扶貧辦又發佈了三批“即時幫扶”人員。其中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確定時間爲上一年第四季度,即2020年度的貧困人口是2019年第四季度確定的,各地在確定享受扶貧政策人員時要以此時間點爲準,不能以當地扶貧部門在其後的時間認定爲不再是貧困人口爲由不落實。低保、特困人員由民政部門提供,可能出現當年認定當年退出的現象,此類人員也應該落實社保扶貧政策,即一年之內無論是否退出,只要曾經被認定爲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即應該落實社保扶貧政策。

二、關於待遇發放問題

經辦機構要提前篩查符合發放條件的貧困人員名單,主動協助貧困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切實維護其權益。按照魯人社辦〔2018〕37號文規定,從2018年12月開始從到齡次月起發放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而不是提出申請的時間,更不是經辦的時間。對於部分經辦機構在貧困人員符合發放條件後又爲其代繳居民養老保險費的,也應當從到齡次月發放待遇。我們對9月份各市的反饋情況進行了再次比對,發現仍有部分地市未按要求發放待遇,現將發現的問題數據再次通過“省人社扶貧系統”發給大家(省人社扶貧系統/系統管理/政策發佈/扶貧比對數據0927),請各市下載處理(未反饋的兩市請按以上要求自行比對)。請各市於10月15日前對2018年12月以來按魯人社辦〔2018〕37號文要求發放待遇人員進行一次全面覈實,發放不到位的要立即進行整改。

三、關於異地參保問題

魯人社函〔2020〕50號明確了戶籍地與認證地不一致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參保辦法,經辦機構要做好兩項工作。一是做好本地認定外地戶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信息的推送工作。國家標準的跨省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通過“部人社扶貧平臺”推送至戶籍地,協助戶籍地辦理參保登記、代繳和待遇發放工作,如果不符合戶籍地代繳政策則要在完成參保登記後動員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省定標準貧困人口省內異地參保工作前期已進行了部署,明確了工作程序,下發了全省縣級經辦機構社保扶貧工作聯繫人及聯繫方式,認定地經辦機構要主動溝通協調,戶籍地經辦機構要落實參保、代繳和待遇發放工作,遇到問題請及時與省社保中心聯繫。二是要做好本地戶籍外省認定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參保反饋工作。定期登錄“部扶貧平臺”,及時接收推送信息,開展覈實、參保工作,按照我省政策落實代繳和待遇發放工作,確保外省推送信息當週接收、當週覈實完畢,當月完成參保、代繳、發放等工作。

四、關於數據覈驗問題

“部扶貧平臺”和“省人社扶貧系統”是人社部和省廳檢查各地社保扶貧落實情況的重要渠道,經辦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認真核實、及時準確反饋。部社保扶貧專項組將在第四季度再次啓動數據覈驗工作。各地要確保“部扶貧平臺”、“省人社扶貧系統”反饋數據與業務經辦系統完全一致(含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省廳裏也將利用“省人社扶貧系統”同步開展省定標準貧困人口參保情況覈驗,檢查各地數據報送質量,應保盡保完成情況。

(一)對於覈實狀態爲“已覈實”的人員。要根據經辦情況適時更新參保狀態,新符合參保代繳、待遇領取條件的人員要在完成代繳和待遇發放後,同步將參保狀態在“部扶貧平臺”和“省人社扶貧系統”進行更新,死亡人員要及時更新生存狀態。填報數據不能前後矛盾,比如在未參保原因中選擇了“個人不願參保”但在繳費狀態選擇了“正在繳費”。

(二)未參保原因中不得出現“個人未參保(不瞭解政策)、個人未參保(不願意參保)、個人未參保(交不起費)、個人未參保(參保繳費麻煩)”。

反饋“個人不願意參保”的,不能只是電話詢問,經辦人員必須見到本人,當面解釋政策,有文字證明材料,能有本人簽字最好,如果沒有,要有其他人員的證明或視頻證明材料。

(三)對於經覈實確認已經在外地參保繳費、外地領取待遇、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均認定爲已參保。嚴禁參保狀態選擇“未參保”,未參保原因中錄入“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在外地領取待遇”等現象,此問題已強調多次。

(四)反饋“已參保”但是繳費和領取待遇狀態均未反饋的,要進一步覈實,可能是因爲本省認定的外省戶籍貧困人口,因不符合外省代繳政策,只做了參保登記無繳費記錄,此情況要在系統中特別說明。

(五)已經死亡的人員,無論是否參保、繳費、領取待遇,都選擇未參保原因中的死亡人員。

(六)關於反饋“16歲以下無需參保”。“省人社扶貧系統”中反饋16歲以下無需參保但實際年齡超過16歲的有4006人,請重新覈實並按要求落實社保扶貧政策。

從10月份開始到年底,我們將在每月的最後一週將“部人社扶貧平臺”和“省人社扶貧系統”反饋數據與全省養老保險業務系統進行比對,視情發佈各市比對成功率。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定期檢查部、廳兩級扶貧信息平臺人員的反饋情況,確保當期新增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全部實現應保盡保,“動態清零”,做到新增一個納入一個,到齡一個發放一個,並及時更新系統反饋數據。

(二)繼續做好貧困人員的經辦服務工作,各級經辦機構特別是基層經辦人員一定要強化服務意識,按照政策找人的要求,提高主動服務能力,縣級經辦機構要建立貧困人員臺賬、保費代繳臺賬、待遇發放臺賬、異地參保臺賬等基礎資料,持續推進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即時幫扶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參保、代繳、待遇發放等工作,確保待遇發放一人不落、一分不少、一天不漏。

(三)今年是脫貧攻堅收官之年,本次數據覈驗工作是對居民養老經辦扶貧工作的全面檢驗,各地務必確保數據反饋真實可靠。

標籤:扶貧 經辦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