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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新版多篇)

民事訴訟答辯狀(新版多篇)

民事答辯狀 篇一

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姓名、住址等。

民事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黑龍江省Q廠

住所地:J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廠長

被答辯人:J市第一建築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所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款”是“以水泥面爲計算單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的“工程價款路面三層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辯人的確是在2002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並不能因此就認爲被答辯人“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提前竣工”。因爲:一方面,截止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辯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工程的內容除路面以外還包括“路肩、邊溝、橋涵和路燈”等附屬工程,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實際上並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02年9月30日(含養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養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計算,被答辯人應當在2002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纔可以說是“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一直到2002年9月21日,被答辯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誰違約顯而易見。

第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並未按照施工進度付工程款”也並不是事實。按照雙方代表於2002年10月18日簽字確認的《Q廠支路路面實測結果》可以確認:路面面積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價格計算,合同價款總額應當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累計支付工程款120萬餘元。這怎麼能說答辯人沒有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呢?況且,該項工程並沒有通過黑龍江省JF公路工程指揮部組織的統一驗收,因此,雙方也沒有進行最後的工程結算。在這種情況下,被答辯人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剩餘工程款顯然是於法無據的。

第四,答辯人承認設計變更部分導致了工程價款的增加,但是,在設計單位沒有提供預算資料之前,答辯人無法確認該部分價款。答辯人承諾,在設計單位提供預算資料或者工程經過指揮部驗收合格並確認工程量之後,答辯人可以先參照去年的工程定額費用撥付工程款,待統一決算後進行最後的結算。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是一種明顯的惡意訴訟行爲,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同時,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或者另行起訴的權利。

此致

黑龍江省J市中級法院

答辯人:黑龍江省Q廠

2002年12月12日

民事答辯狀模板 篇三

答辨人(被告):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如爲個人,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 性別: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 職務:___電話:___。

被答辯人(原告):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___

(如爲個人,則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__份;

2、證據材料__份。

民事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北京R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PM工業區177號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P市X公司

住所地:遼寧省P市X區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D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D商初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作出答辯如下:

第一,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如何定性並不會對本案產生任何程序或者實體上的影響,況且被答辯人在原審答辯狀中已經自認了“實際履行時雙方並未按照加工合同之約定履行”的事實。因此,原審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並判決並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第二,被答辯人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料價格上漲”的事實,因此,原審判決根據被答辯人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顯示的價格,認定雙方交易的單價爲每噸16,900元是正確的。

第三,由於被答辯人是在其設在D市的加工廠將原料加工成成品的,該加工廠距離約定交貨的地點不足3公里,被答辯人的代理人在原審過程中自認兩地點之間的'運費是每噸15元。原審判決在被答辯人自認的基礎上作出相關認定並無不當。

第四,被答辯人已經在原審答辯狀中自認:“在合同期間我公司提供的貨物其中有一批36噸,以抽檢不合格爲由被退回,我公司提出異議後,並請原告檢驗人員重新檢驗爲合格”。但是,被答辯人並未提供能夠證明被退回的36噸貨物再次交付給原告的證據。因此,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也是正確的。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

此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R公司

2008年8月29日

經典的民事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康粉嶺,女,漢族,生於1969年10月24日,山河鎮董莊村二組農民

被答辯人張積全,男,漢族,生於1945年1月16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張白謀,女,漢族,生於1948年5月5日,原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起訴我侵佔其房產,賠償其廈房修建費、返還其承包地並賠償損失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法庭採納。 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一 、被答辯人以西峯區人民法院(2003)西民初字第923號民事判決書爲主要證據,認爲我與張軍峯所修建的老家宅院爲其所有而向法院主張我侵權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 該判決雖然因爲我當時未提出我們的出資證據而未認定成我與張軍峯的共同財產。但該判決也未認定該宅院就是二原告的。而是認定該房產當時張軍峯父母曾居住的事實。如果依二原告誰居住誰所有的推理,那養老院的房產權屬就是那些接受國家供養的老人的了,我當時租住的西峯炮臺巷的房子所有權就是我的了。.。.。.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是原告張積全給小學生所擬的有兩個備選答案但正確答案只有一項的考卷。

那爲什麼該判決沒有支持我的請求也未對該爭議財產做出其他認定呢?那是因爲我沒辦法舉出當時我們確已出資的證據和我手裏持有的優勢證據——莊基批覆形成證據鏈。所以,西峯區法院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下爲了穩妥,把我請求分割老家房產的請求擱置起來而未做處理,辦案法官也怕錯判而引火燒身。這也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部分查清的事實可以先行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6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既然二原告說是我侵佔了他的房產,該房產是他主要出資,其他兩個兒子大力資助建成的,那其應該向法庭出具其及兩個兒子當時的出資證據,如果他們的證據鏈能環環相扣,確能證實他們建房的資金來源及去向的話,我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事實上,該宅院就是我與張軍峯用辛苦做生意積蓄出資修建的,這是一個不可爭辯的事實。張積全其他兩個兒子在外工作,都有自己的房產,張積全也是國家公職人員,其沒有承包地,唯有我和張軍峯一家是地地道道的農民。由於舊莊已跟不上形式發展的需要,加之張軍峯喜新厭舊,我們婚姻關係出現了問題,在我再三感化其無果的情況下,爲了孩子有一個完整的家,我提出在老家蓋地方,好讓我走遠別礙張軍峯眼,其爲了沾花惹草不受束縛便同意了我的建議,由於當時生意忙,莊基修建的一部分手續便交給在老家的張積全代

理。資金就用我們平時零星存放在原告跟前的積蓄十餘萬元。我們除出資外,還親自參與了莊基的修建,誰知,地方蓋成後,我們的婚姻關係卻陡然惡化,被告父子達成攻守同盟,不但把我們的積蓄賴爲己有,還編撰了張軍峯欠父債款的事實,以此來打擊報復我,精趕我,我現在才明白,當初張軍峯將錢存放在原告處並聲稱修建宅院,其實是一個轉移我們共同資產企圖把我光人攆出的巨大陰謀。我所說的當然也提供不出完整的證據,只有我女兒記憶中記得當時張繼全過段時間就過來拿錢的經過。但劃在張軍峯名下的莊基批覆是一個鐵證如山的事實。當初,由於我們在西峯做生意,由二原告給我們看家,這也是出於晚輩對長輩的信賴與尊敬,再說,我們戶口也在一塊,也沒有正式分家,被告也有工資收入,不用我們過多的貼補,按我的初衷,就準備和二原告過在一起,誰知,我當初的良好願望換來的是家破財陷的悲慘局面,回憶起原告的其他兩個兒子離婚時將對方精趕了事實,我徹底崩潰了。巨大的身心打擊,使得我患上了嚴重的精神分裂症。足以還能慰藉我法院判決隨我生活的兒子也竟被原告父子事先隱藏他處,使我們母子不得相見,我是本着兒子才離婚的。兒子被轉移別處後,我聽說人身不能強制執行,我找法院也是瞎子點燈白費油,對於一個不能再育的女人同時失去了爲自己養老送終之人,那是用任何東西也無法替代和撫慰的傷痛,所以我只能在老家孜然一身,看着兒子

的照片在希望與幻想中苦苦等待,誰知,這一等就是八年。前不久,兒子受原告父子的教唆、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把我當成了死敵,要不是女兒相救,我的性命就丟在兒子手中。這一切都是原告父子踐踏法律,刻意割裂我母子親情、侵犯我對兒子親權所造成的惡果。爲此,我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賠償我精神損失費50萬元並當庭向我賠禮道歉。

《物權法》第二條規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的,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是不動產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不動產登記的核心環節。可見,我國物權法實質上採取的是登記要件主義。退一步,就算原告所說爭議房產是他們出資修建的,請問原告,你有莊基證嗎?你有房產證嗎?從法律角度講你拿什麼來證明房產就是你的?原告是拿不出的。爲啥?1、房子的確是我和張軍峯出資修建的,他沒有那個膽量把我和張俊峯的房產登記在他們兩口名下。2、他也清楚申請登記的房產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文件不一致,房產登記機關是不會登記的。那爲什麼也沒有登記在張軍峯名下呢?因爲他們合謀想把我趕出家門,怕我和張軍峯離婚時分一半房產。所以,一直沒有進行初始登記,那就更談不上變更登記了。其實,房屋爭議的實質問題是房屋所佔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問題。依據“房隨地走”的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和相關規定,我與原告的爭議的實質是土地使用權的糾紛,應先由政府部門解決 權屬問題,沒有確權,談何侵權?

二,被答辯人起訴我拆掉其廈房,要修房損失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事情的真實情況是原告帶着我的親生兒子將廈房拆掉並指使兒子將我打傷,在毆打現場是我女兒用自己的身體將我的生命救回的。其中毆打過程有女兒和原告照片作證,原告帶人拆房現場有當時在場村民作證。鑑於以上事實的存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賠償被告房屋維修損失費5000元。

三,被答辯人起訴我返還其耕地、賠償損失。原告張白謀的承包地在原處,我沒有佔有和使用,就算我強佔了,那也不是法院管的事,依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個人之間的應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遵循先行政後司法的原則。原告躲的遠遠的不種地,還要地裏的收益,沒有耕耘就沒有收穫的道理,作爲教書育人的老先生——原告張積全,總該明白此道理吧。

四,被答辯人起訴我賠償其所盜財物損失。家是我的,我的東西當然由我處置,就算盜了原告財物,那也應該由公安機關先偵查,如事實存在,應由檢察院對我提起公訴,還輪不上原告行使權力。

回首往事,幾多辛酸,我的半生積蓄一部分被張軍峯揮霍,一部分變成了我現在所住的磚牆瓦舍,如今,又面臨二

原告的財產爭奪。我的承包地分在董莊二組;我的大部分汗水和積蓄灑在董莊二組;唯一能讓我避風遮雨的家建在董莊二組。我將用生命誓死捍衛本來就屬於我的財產權利。同時,我也堅信,品味公正與善良藝術的法官們也絕不會把我合議到農村的草垛之側,城鎮的房檐之下,讓我飽受露宿街頭之苦和淪落悲嗆之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之規定,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訴訟請求和主張的事實。懇請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辯解意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康粉玲

2011年10月18日

寫作內容與製作方法 篇六

民事答辯狀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的起訴或上訴人的上訴予以答覆和辯駁的法律文書。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答辯狀的提交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答辯狀應在被告或被上訴人收到起訴書或上訴書副本後15日內提出。

雖然逾期提出甚至不提出答辯書對人民法院的審理並無影響,但從答辯人的角度而言,答辯狀的製作使用卻是行使自身訴訟權利,充分表達個人意見的最好途徑,因此如需書面答辯,應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提交給法院,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格式 篇七

在我國民事答辯狀包括首部、答辯理由和結尾三個部分:

1、首部。

寫明下列事項:標題寫“民事答辯狀”;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列答辯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答辯事由。具體行文爲:“因某某一案,提出答辯如下:”下面轉入正文。也可以這樣行文:“答辯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交來原告因某某一案的起訴狀,現答辯如下。”

2、答辯理由

答辯狀的內容沒有統一的規定,要根據原告的訴狀內容來確定。除被告願意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外,答辯狀的理由部分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

3、寫完答辯理由後,另行寫“此致”,再另一行寫“某某人民法院”。由答辯人簽名蓋章,註明年月日。

英美國家民事答辯狀的格式和主要內容與我國的民事答辯狀相似。下面分別是一例國內的民事答辯狀和一例美國的`民事答辯狀。關於民事答辯狀的翻譯,可參見民事答辯狀的翻譯要點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