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實用文精選

答辯狀新版多篇

答辯狀新版多篇

行政答辯狀精選範例 篇一

答辯人: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號包河區政府南樓218 法定代表人:黃典民,職務,電話:3357296

關於代龍玉訴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其他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被訴主體不適格。

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作爲該案被告主體不適格,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本案被告沒有剝奪原告的有關權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龍玉到大圩鎮監察中隊反映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無故將原告辭退一事。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範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根據上述規定大圩鎮監察中隊口頭明確告知原告,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不在其管轄區域範圍內,請原告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原告代龍玉當時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的規定,本案中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在接到原告代龍玉

行政答辯狀範文 行政答辯狀範本

的投訴後,因不在其管轄範圍內,口頭通知其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單位投訴,屬於依法行使職權。

三、本案被告沒有不履行法定職責。

被告並未收到原告訴稱的編號:XA08450120234的掛號信,該編號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查詢系統查詢爲無效單號。被告更沒有將原告訴稱的信件退回,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該事實。

四、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已受理代龍玉投訴事宜,受理登記編號(2011)165號,主辦監察員陳華香。

原告反映的現代機械職業學校違法辭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目前正在調查取證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會依法給予處理。

綜上所述,原告將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作爲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不適格的。大圩鎮監察中隊依法行使其行政職責,沒有剝奪勞動者的投訴權利。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包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公章)

2011年8月9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範文 篇二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託,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並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20xx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議,並協議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陳XX承攬建築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爲原告李X與被告陳XX,並且該協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爲原告李X,另一方爲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託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爲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爲委託人。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爲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爲委託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麼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爲居間合同中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覈准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因爲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於商業活動的範疇,任何一種商業活動都要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准,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於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覈查認定,並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旅遊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陳甲。

針對楊某訴答辯人旅遊度假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答辯人作如下答辯:

一、旅遊度假有限公司對楊某構成工傷以及五級傷殘的鑑定結論無異議,旅遊度假有限公司也願意按照法定標準對楊某進行賠償。工傷事故發生後,旅遊度假有限公司及時爲楊某墊付了醫療費用,也主動申請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計算基數應爲xx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x%。

《工傷保險條列》第三十六條:“(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x個月的本人工資……”第六十四條:“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x%的,按統籌地區工資平均工資的6x%計算。”楊某x2年5月至x3年4月的平均工資爲125x元/月,x2年xx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x%爲3xx3元/月*6x%=22xx元/月。因此,楊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爲22xx元/月*1x月=4xx6x元。

三、楊某要求旅遊度假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楊某於x2年4月14日受傷住院,但旅遊度假有限公司自x2年5月起仍然按原工資待遇標準向楊某支付工資至x3年12月,即1x個月的工資,共計25x2x元。本案中,楊某的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應以12個月爲限,旅遊度假有限公司向其發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已超過法定標準。因此,旅遊度假有限公司不應再額外向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同時對於超額支付的1xx2x元理應用於抵扣旅遊度假有限公司需支付的其餘工傷待遇。

四、墊付的醫療費以相關票據爲準。

五、續醫費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爲準。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應按每人每天x元計算。

《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實施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x4號:“四、x1年1月1日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標準按每人每天x月標準執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此,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應以每人每天x元標準,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七、護理費16x元過高,應以xx元/天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

八、交通費1x元過高,應予以減少。

九、生活津貼2x元,沒有法律依據。

十、經濟補償金1134x元,沒有法律依據。

楊某與旅遊度假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已於x3年12月1x日期滿。期間,旅遊度假有限公司足額向楊某發放了工資以及停工留薪間的工資。現楊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一次性工傷保險待遇。因此,本案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楊某的該項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

答辯人旅遊度假有限公司答辯如上,望法庭予以採納。

答辯人:旅遊度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

x4年1x月1x日

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深圳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欣,廣東啓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爲(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於x2年11月1x日發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爲是答辯人失於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爲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並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爲: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 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後,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爲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爲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後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爲:……(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爲:……(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爲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於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並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裏,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公共區域巡視檢查中發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主,並全程協助業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後果聯繫,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議和相關法律法規,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主負責賠償。”第十五條還約定:“由業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後果,由業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於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爲。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管理服務。但出於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和物業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爲,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深圳市某業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