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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新版多篇】

答辯狀【新版多篇】

答辯狀 篇一

答辯人:鄧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人民路18號,身份證號:420324198008201752.

答辯人因陸夢訴劉柯、鄧霜、劉小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陸夢要求本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2007年7月13日,被告劉柯出具借條向原告陸夢借款人民幣10,000元,約定年利率6%,我和劉小曼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名。2007年7月25日,被告劉柯再次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元,約定月利率1%,本人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名,並且劉柯、陸夢、劉小曼口頭約定由劉小曼作爲保證人。兩次借款的借條均未載明還款期限、保證期間及保證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責任”。故我的擔保爲連帶保證,且保證期間爲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於原告陸夢曾於2009年9月13日向被告劉柯索要所借款項及利息,劉柯之妻蕭筱可以作證。也就是說此時她已經開始要求被告劉柯履行還款義務,所以本人的保證期間爲2009年9月13日至2010年3月13日。由於現在本人的擔保期間已經過,且原告陸夢在擔保期間內並未要求我承擔保 - 1 -

證責任,故本人不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證人:蕭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竹溪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環城路119號,身份證號:420324198204263228.

綜上所述,原告陸夢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因此,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十堰市竹溪縣人民法院

附項:本狀副本3份

答辯狀 篇二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況)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針對自訴人的指控進行辯解,可寫明自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證據的不實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可寫明答辯人的行爲合法,或雖違法但不犯罪;可寫明自訴人起訴程序不合法,或舉證不合法,或不屬自訴案件範圍。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提供證據。

答辯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符合法律規定,針對自訴人的訴訟請求。可列舉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自己主張的'正確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項:

1、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自訴人請求之一或全部

3、要求與自訴人和解;

4、提出反訴請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份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訴訟答辯狀 篇三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法定代表人朱多元,大學文化程度十八里堡初級中學校長,單位地址:十八里堡鄉十八里堡村

被答辯人:吳天虎,男,漢族,1999年9月21日生,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家庭住址:古浪縣十八里堡鄉黃泥崗村四組。 答辯人因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免除學校關於吳天虎健康權糾紛一案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原告吳天虎與被告王成龍系十八里堡初級中學同班同學。20xx年6月9日晚自習後,原告與被告因爲瑣事發生矛盾糾紛,被告進入原告宿舍對原告實施了毆打,事後學校立即對此事進行了調查瞭解,並準備妥善處理此事,但是被告王成龍事發第二天即離開學校,不知去向,來學校多次與被告王天才聯繫,試圖協調處理此事,但最終沒有結果。此事後經古浪縣公安局黑松驛派出所調查在案。在此期間,原告及其代理人曾經到古浪縣人民醫院、武威市腫瘤醫院、蘭大第二醫院進行了檢查、治療和手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十八里堡初級中學作爲教育教學機構,對於該案負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不善的責任。

答辯人:十八里堡初級中學

答辯狀 篇四

答辯人:,男,x年3月28日出生於張家界市永定區,土家族,國中文化,無業,家住永定區南莊坪辦事處茅坪村一組26號。

因被答辯人磊上訴磊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訴一案,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認定被答辯人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答辯人彭長指控被答辯人磊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判決被答辯人磊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正確。

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爲:x0年1月30日下午,武僱請司機明用手扶拖拉機拖沙用於整修廚房,途徑梅所開的“荷花湘菜館”時,因擔心司機拖拉機擦壞停放在餐館門口路邊的車輛,不敢倒車,武便要翔和客人剛挪車,雙方爭吵後發生撕扯,磊趕到現場後,手持扳手將左手打傷,翔將勝掀倒在地,後勝從地上剛爬起來又被磊一扳手打到頭部,經鑑定,彭長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其損傷程度爲輕傷,屬九級傷殘,武頭部的傷爲輕微傷。

證明是磊傷害、勝這一犯罪事實的有以下證據,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

(1)證人斌於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他聽到吵架的聲音,他從店子裏出來,他看到郭老闆的兒子拿着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又手。

(2)證人生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看到在機場消防隊上班的老闆娘的兒子拿着消防扳手趕過來了,朝勝頭上打了一扳手,勝的弟弟過來勸解,老闆娘的兒子又朝勝的弟弟打去,勝的弟弟用手擋,打在他手上。

(3)證人x0年4月27日的證人證言,看到郭老闆的兒子拿着一個扳手先將手打傷,後又看到他用扳手將勝打傷。

(4)證人生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那天下午他在現場看到磊拿着一把紅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勝的頭,在打時,用手擋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5)即使是在因爲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採信x0年1月30日證人剛做的證人證言P3中:“我看見一個20多歲的後生,拿了一件鐵器將當地一中年男子的頭打破了。”以及x0年6月30日證人久的證人證言P3中:“、勝都是被老闆娘的兒子壘用消防栓打傷的。”x0年6月30日證人兵的證人證言P1中:“是老郭的兒子打傷勝、。”x0年6月30日證人春的證人證言P3中的證人證言中:“這時,郭老闆的兒子磊從外面趕了過來,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磊拿着扳手對着彭長頭部打去……磊又往勝打去……。”這些因爲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採信的證人證言也證實了案發當時,被答辯人磊是在現場的,且用消防扳手打傷了我和勝。

二、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與事實嚴重不符。

被答辯人稱自己案發當天一直在機場值班,一直沒有踏入案發現場一步,對當時的現場情況一無所知。但是卻沒有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案發當時在機場值班的證據,僅憑被答辯人的辯解,不足以認定。而且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三、被答辯人郭磊在上訴狀中稱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與事實嚴重不符。

如果當時是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我和勝的,在南莊坪派出所做出的《詢問筆錄》以及我方做的《詢問筆錄》中,應該就會有這幾個人的出現,但是以上的《詢問筆錄》中並沒有對相關人員的描述,而是統一的指向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郭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勝的。僅憑被答辯人磊一方做的《詢問筆錄》不足以認定是婷叫來的四五個社會上打架的混混打傷了我和勝,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四、被答辯人郭磊在上訴狀中稱本案中所有證人與當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關係,也是與事實嚴重不符的。

在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證人斌於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斌很明確的表示“我和雙方都沒有任何關係,我是益陽人在這做生意,覺得這件事有點不公平就照事實說。”證人生於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順人,他哥哥在荷花機場門口開餐館,他來這十幾年了,跟當地老百姓也認識一些,武和是很老實的兩個人,覺得派出所在處理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負老實人。證人順於x0年4月28日的證人證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x6年到荷花機場擴建指揮部上班,來來去去認識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認識,沒有什麼關係,這件事其實真的是一個小事,將車子讓一下就沒了,但老闆一家太占強,非得打傷人,讓人覺得不平。以上的證人都是覺得這件事情對於我和勝不公平,以一個普通人的正義感做出的對事實的如實敘述,也沒有與我和勝存在特殊的關係。

五、被答辯人稱本案的取證力度不夠,證據的完整性,嚴謹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問題。但是根據本案已經有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且據此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就是案發當時是被答辯人磊用消防扳手打傷我和彭武勝。

六、被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8萬元毫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在本案中,身體受到傷害的是我和勝,被答辯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決我們賠償被答辯人各項損失8萬元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

此致

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1年11月07日

答辯狀 篇五

答辯人:張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身份證號碼:××××××××,電話:××××××××。

答辯人因×××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姻基礎牢固。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三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後,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婚後感情和睦。被答辯人所述“××××××××”不屬實。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後,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三)被答辯人提出離婚的真正原因是見異思遷,另有所愛。(四)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市××區××社區××號樓×單元××號,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甚篤,只是由於被答辯人一時糊塗方纔起訴離婚。

二、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被答辯人在民事訴狀中所述“××××××××”不屬實。

事實恰恰相反,兒子生下來後,就由答辯人一直照料,被答辯人基本上沒有帶過孩子,即便孩子發燒住院,被答辯人也是不管不問,綜上所述,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

三、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係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於夫妻正常鬧彆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願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緻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答辯狀格式 篇六

答辯人:李,男,漢族,19xx年x月 x日出生,現住。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爲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爲。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並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爲停車費110元不屬於直接財產損失,對於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爲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於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爲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於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於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於能夠後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可是,投保人發生保險事項後,作爲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