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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對調研工作自查的報告

第一篇:法院關於對調研工作自查的報告

法院關於對調研工作自查的報告

一、基本情況

1、基本原則。一直以來,我院對調研信息工作就始終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爲指導,爲審判工作服務,爲領導科學決策服務。2014年3曰31日,省高院下發《關於加強全省法院調查研究工作的決定》後,我院對調查研究工作就更加予以重視。在基層工作的基礎上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工作方法,不閉門造車、深入實際,突出調研工作的針對性、應用性、科學性。

2、人員配備。由於不具備相應的條件,我院尚未成立專門負責調研工作的研究室。所從事的工作隸屬今年成立的審判管理辦公室。由於工作緣由,也沒有配備專職調研人員,但有一名審判人員在兼顧其他工作的同時,側重於審判調研工作。審管辦的負責人爲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3、調研成果。從審管辦的成立到現在,審判管理工作已取得長足的發展,今年在前幾年調研工作的成果的基礎上,在院領導的直接重視的情況下,調研工作又有新的突破。從省高院蘇高發[2014]119號通知下發截至今年十一月底,我院幹警撰文各類調研305篇,其中在國家級刊物上刊登論文5篇,省級報紙刊物上刊登論文47篇(其中有四篇論文分獲江蘇省第四屆學術論文研討會特等獎、一等獎、三等獎和優秀獎),市級報紙刊物上刊登論文60篇。同時,我院在爲省院第十七屆學術論文和案例的編報工作,以及審判管理工作研討會上,我院積極組織和引導全院幹警投筆參與,取得了一定成效。調研工作已經納入崗位目標考覈,調研工作的好壞已經成爲評優評先,晉升晉級的硬性槓槓。在這種情形下,全院幹警形成個個動手,爭創調研新高的良好形勢。

二、調研轉化成果

近年來,我院司法調研工作取得了較爲突出的成績,涌現出了一些高質量的研究成果和優秀的調研人才。早兩年,我院在不突破《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幅度的基礎上,出臺了《刑事審判管理規範指導意見》,找出量刑基準,細化量刑格次,明確法定從重、從輕比率,確定適用緩刑的限制標準,細化財產刑處罰和適用範圍。指導意見的出臺,不僅受到了法院系統各級領導的充分肯定和法學界的極大關注,而且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強烈反響。隨後,全國各地一百多家法院來人來函,到我院學習交流,在民事審判方面,去年,我院又就民事審判常見的婚約返還彩禮、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房地產糾紛等幾種類型案件的裁判,提出了規範性裁判意見,並運用於審判工作實踐,既規範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又統一了同類案件的裁判標準,與此同時,還出臺了《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簡易程序告知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規範》、《簡易程序庭審提綱》等工作流程規範;行政審判方面,我院率先引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聽證辦法》;執行工作方面,我院推出了《執行工作流程管理相關規定》、《關於代管款管理暫行規定》、《刑事案件財產刑執行操作規程》、《執行案件聽證程序規範》、《執行案件中止管理規範》、《執行長聯席會議制度》、《執行工作緊急情況處置預案》、《執行工作信訪接待規範》、《制裁性強制執行措施實施規範》、《中止恢復執行案件立案結案管理規定》等十多項制度;在審監工作方面,出臺了《申訴、再審、申請審查聽證辦法》;在立案信訪工作方面,我院制定了《立案大廳信訪接待管理規範》,《立案信訪人員行爲規範》,《接待窗口禮貌用語規定》、《訴訟費收取實施細則》。

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面前,我院應用審判研究工作還存在不少亟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比如,研究成果的整體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研究成果與審判實踐的結合有待進一步加強;院各部門參與學術研究和理論探討的積極性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等等。我們要繼續高度重視這些存在的問題,並着力加以解決,把我院的審判研究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三、建議

我們越來越覺得調研工作對審判實踐的指導意義,但鑑於基層法院的特點和侷限性,我們覺得在今後的調研工作中,有必要提高調研經費,增加調研資料的開支,加強調研工作人員力量的配備,並有組織有目的的針對相關人員開展相應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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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院調節工作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近年來,資源法院不斷強化調解意識,創新調解工作方法,積極構建民事訴訟調解運行的新機制,取得了上訴率、申訴率低和上訪纏訴率持續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動履行率不斷提高的效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的有機統一。但在實際工作中亦發現不少問題。認真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問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調解工作,更好地發揮其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作用,成爲擺正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爲此,筆者通過對資源縣人民法院近年來所審結案件的調查發現,當前民商事調解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良好,但也存在着影響制約調解工作有效開展的一些因素,有的問題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屬於當事人和律師的問題,有的則屬於法律問題。

一、當前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問題

1、受上級法院對基層法院當庭宣判率和同期結案率等指標考覈的影響,爲了提大學聯考覈分數,對案情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一般都採取了一次開庭並當庭宣判,這在客觀上制約了調解率的提高。同樣爲了提高結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擊結案,由於時間短,一般不願過多調解,也會造成調解率的下降。

2、調審主體合一,調解對人員、時間的需求與人員少、辦案任務重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調解工作的深入,影響了調解率的提高。根據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實踐,一方面調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審判法官人員少,案件數量多,審判任務重,大多時間用於開庭審理。對於事實較清案件,判決遠比調解節約時間,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調解案件因爲沒有時間和精力而採取了判決的方式。

3、對訴訟調解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有的法官僅把調解當做迴避辦案風險的手段,對案件處理把握得準的案件,不願花時間去做調解工作,遇到把握不準的案件時纔想方設法進行調解,對調解工作有功利性傾向;有的法官認爲判決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而調解弱化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有的法官認識不到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決結案”爲榮,認爲優秀的判決可以體現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審能力。

4、對調解工作程序的規範不夠完善,沒有一套較爲系統的調解工作規程。法官在調解方面隨意性較大,缺乏一定的監督。有的案件調解需要花費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覆覆做工作,有的法官寧可判決結案,不願意多花時間調解。例如,同樣同類的案件,有的法官調解結案,有的則是判決結案。有的以拖壓調、強行調解甚至“以判壓調”,迫使一方當事人放棄部分權利;解釋宣傳法律不夠透徹,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騙當事人接受調解結果;主持調解行爲不規範,引起當事人反感而不願接受調解;調解書製作不夠規範,主文表述不夠嚴謹。

5、缺乏調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對調解工作存在畏難思想,不願做也不想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有的滿足於“和稀泥”式的調解方法,缺乏對調解技能和調解藝術的總體把握;有的法官在高強度的任務壓力和快節奏的審判流程下,找不到頭緒,調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調不決;一些年輕法官,學歷高但社會經驗不足,調解能力相對較低。

6、調解工作的規律與現行審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間存在磨擦。當前審判方式改革實行統一立案,立審分離,統一送達、排期開庭、強化庭審功能,主審法官自主支配調解時間和把握調解時機的空間有限,調解工作一般被侷限在庭審中或庭審後進行,由於庭審的激烈對抗特點和時間的限制,當事人一般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強調調解工作在審判法庭進行,導致調解缺乏必要的氣氛和溝通。

7、調解程序的簡約化與調解書製作方式的複雜化不相適應。我國的訴訟調解,從程序設計上就有便捷、簡約的特點,特別是《調解規定》的出臺,從調解的時段、調解的期限等方面爲當事人提供了更加寬鬆的條件。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調解書起草完畢後,要經過庭室負責人簽發,方可交付打印、再加蓋法院印章,纔可交付送達。因此,無法做到就地調解,就地送達,當庭調解,當庭送達。調解書製作方式的慢節奏,與調解程序簡約化的目的是不相適應的。

(二)、當事人和代理人方面存在的問題

1、當事人“惡意調解”。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隱瞞事實,到法院走程序,欺騙審判人員,得到合法的調解書,以此轉移財產,規避法律責任,獲取非法利益,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及集體、國家的利益;一些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一再要求對方當事人讓步,對方作出讓步並達成調解協議後,在執行階段卻拒不履行或消極履行調解書規定的義務,使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有些當事人利用調解惡意處分他人財產;一些當事人將調解作爲緩兵之計,進行資產轉移。

2、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當前社會誠信度不高,一些當事人缺乏誠信意識,達成調解後並不自動履行,一些案件仍需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導致人們對於訴訟調解的信賴度下降。

3、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造成調解工作客觀上無法開展。當前人員流動性大,被告難找,送達難、被告到庭率低的問題較爲突出,以我院爲例,每年需要公告送達的案件約佔8%左右,此類案件的存在,使調解工作無法有效展開,影響了調解率;部分當事人雖然送達,但對訴訟消極應付,拒不到庭,案件缺席審理數量有逐年增加的趨勢,被告到庭率低造成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4、部分案件當事人因自身需要不要調解書而要求法院判決。如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糾紛,有的車輛因入了保險,而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必須使用法院的判決書,造成當事人即使協商同意,也只能使用判決的形式結案。

5、婚姻案件越來越多。審判實踐表明,婚姻案件的調解結案率在各種類型案件中,調解難度最大,調解率最低,婚姻案件的增多影響了案件的整體調解結案率。

此外,隨着改革向縱深發展,當前社會矛盾日益複雜化,致使調解難度增大;當事人權力意識增強,不願讓步調解;部分案件律師“架訟”,致使調解難度增大;一些當事人由於對法院和法官缺乏信任,或者認爲基層法院司法水平不高而不願接受調解,希望判決後上訴獲得二審法院的看法等原因,亦使調解難度加大。

(三)、民事調解工作司法解釋施行中遇到的問題

民事調解工作司法解釋擴大了訴訟調解的框架,拓寬了訴訟調解的通道,簡化並進一步規範了訴訟調解的程序,提高了訴訟調解的合法有效性。但在適用過程中,尚存在如下幾個較爲突出的問題:一是法院還未能充分運用該規定中的方法和措施,如委託調解、協助調解等手段運用不夠廣泛,缺乏必要的實踐。二是協助調解力量難以真正到位。主要問題是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或者與案件一定聯繫的組織和個人較難邀請到,即使邀請到了,如果調解不成功,相關人員的差旅補助等費用當事人也不願承擔。三是民事調解工作司法解釋中的一些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如答辯前調解在調解期限屆滿後經當事人同意延長期限不計入審限的規定,其操作性有待斟酌,是否要製作筆錄並明確告知調解期限不計入審限,調解期限是否需要設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又如調解協議擔保人的地位列明問題,當事人對訴訟費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的承擔比例是否有一定的原則可循問題,等等。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實施中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也影響了調解工作的開展和調解效果。如規定中規定: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這樣,一旦進入了調解程序,當事人要求和解的,因不影響其辦案期限,法官就不再積極促成和解,使得個案的辦案期限相對變長,影響了辦案效率。

二、改進法院立案工作的對策建議

1、不斷提高法官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在調解工作中公正廉潔,充分了解案情,分清是非,發揮法官個人智慧,找準當事人爭議焦點,開展調解工作,兼顧調解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運用好各種靈活多樣的調解方法,提高調解工作的成功率和有效性,化解各種社會矛盾,增進人們之間的團結和睦,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2、樹立“大調解”理念,實行“三調聯動”,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形成合力。要充分發揮在大調解格局中的引導作用,積極推動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有關組織建立健全糾紛調處機制。妥善處理好非訴訟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延伸調解工作的服務職能,使調解工作不僅成爲有效的解紛機制,還要成爲各類糾紛的預防機制。同時,確立調解違約制度,提高調解協議的自覺履行率。針對在權利人作出權利讓步後義務人仍不自動履行義務的情況,應當倡導在調解書中約定如義務人不依約履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做法,建立調解違約制度。

3、積極開展巡迴就地辦案。深入基層,深入羣衆,就地辦案,到糾紛發生地或當事人所在地去了解案情,調處糾紛。只有深入其境,才能充分了解案情,瞭解糾紛的起因,只有深入羣衆,才能瞭解當事人之間的特定關係,當事人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的社會、經濟關係。獲取和利用這些信息,對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4、加大訴前調解和庭前調解力度,減輕庭審和裁判的壓力。加強訴前調解工作,使糾紛化解於萌芽狀態,及時消除社會對立面,減輕社會壓力。強化庭前調解,一方面有利於提高調解的成功率;另一方面有利於實行繁簡分流、調判分流,減輕法院開庭審理和裁判的負擔,提高辦案效率。

5、實行“調審分離”,法官職能分工進一步具體化。調解主持人與判決主審人的合二爲一,承辦案件法官的雙重身份是形成“強制調解”的主要原因,法官在判決前頻繁接觸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對法官提出的調解意見的接納態度,在可能通過法官的情感因素直接影響判決結果的公正性,這一直是法院調解受人指責的癥結所在。我們可以根據我國的實際,參照國外先進做法,根據法官職能把法官分爲準備法官和庭審法官。準備法官負責開庭審理前的送達、調查、保全、收集證據、調解等事項,不再擁有審判權;庭審法官則負責案件的審理,不再參與調解。

6、加強法院與律師界及其管理機構的溝通、協調。在調解的過程中,對於有律師的當事人,要引導代理律師主動配合法院工作,共同促進案件調解,提高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7、建立調解法律監督體系。調解制度亦不能脫離監督,以防失去公正。第一,要設立利用調解規避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協議撤銷原則。第二,要設立違背當事人意願或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調解的制裁原則。第三,要設立對當事人惡意調解、故意拖延訴訟的行爲的制裁。從而促進法院調解的公正、文明、高效。

8、進一步落實調解規範,切實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方針,在進一步強調案件調解的同時,規範調解程序,嚴禁強制調解、拖延調解現象的發生。加強調解監督,對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從程序、實體等方面仔細評查;認真開展結案後回訪工作。對發現涉嫌違法調解的案件進行排查,對查出問題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糾正,同時嚴肅追究案件承辦法官的責任。同時,法院審判工作應虛心接受法院以外的部門和人員的監督,讓工作進一步公開化。

9、簡化調解書的製作方式,爲訴訟調解鬆綁、提速。上世紀八十年代時的調解書樣式打印出填充式樣本,並事先蓋上法院印章。案件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確認後,辦案人員當即在填充式的調解書打印件上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簡要案件事實,再填上調解結果,最後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寫明達成調解的時間,即可當場送達給當事人,既簡便又快速。因此,調解書的製作在不影響辦案效率的前提下,當然以全文打印爲佳,但如外出就地辦案,或下鄉巡迴辦案,則以選擇填充式爲宜。

第三篇:法院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法院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法院黨建工作調研報告

法院黨組、院支部在縣委、縣人大、機關黨委和上級法院的領導好範文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114!、監督和指導下,學習上身先士率、帶頭提高;工作上以身作則,帶頭苦幹;廉政上率先垂範、帶頭秉公執法;待遇上不搞特殊,帶頭艱苦奮鬥;作風上不主觀臆斷、帶頭髮揚民

主。事事緊緊圍繞法院的各項工作大局、求實創新、銳意進取、不斷深化和探索支部生活的新路子、爲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秉公執法的幹警隊伍立下了汗馬功勞,多次受到上級領導的高度讚揚。

一、機構名稱及黨員基本情況。

機構名稱:中共××縣人民法院黨組。

中共××縣人民法院支部委員會。

縣人民法院黨組現由三人組成,其中院長1人、副院長2人,均爲男性,年齡最大49歲,最小的41歲,三人均爲法律大專學歷。

茂縣法院支部現有黨員33人,其中退休人員11人。在職幹警33人,黨員幹警22人,佔幹警總數的67。其中本科3人,專科17人,中專(高中)2人;26至30歲3人,31至35歲1人,36至45歲12人,46至50歲4人,50歲以上2人。

二、抓教育、不忘宗旨、把提高幹警的政治思想素質放在首位。

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線。在市場經濟逐步建立的今天,人們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價值取向發生了深刻變化,社會上的拜金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思想也有所擡頭,不斷衝擊和侵蝕法官隊伍。因此,當前做好乾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就顯得尤爲重要。黨組、支部一班人充分認識到:思想政治工作是搞好審判工(請登陸政法祕書網)作的前提和保障,不能有絲毫削弱,應當加強。只有搞好思想政治工作,才能擔負起“保護人民、打擊犯罪、服務經濟建設和促進社會穩定”的使命。沒有過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審判任務,肩負起神聖的使命;沒有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在不正之風衝擊和侵蝕下一些幹警就可能喪失職業道德,腐化墮落,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爲此,黨建工作緊緊抓住思想政治工作這根“生命線”不放。近幾年,縣人民法院始終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突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院裏在年初安排全年工作的一號文件中,對思想政治工作專門作出規定,並制定與之配套的文件,使這項工作全年有安排、階段有部署,做到常抓不懈。其次是院黨組書記親自掛帥抓此項工作,其他院領導在着重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時,互相配合、協同抓好全院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三是政治部設人專門抓。注重克服以往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那種空洞的政治說教,積極探索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了層層抓、層層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系。

三、抓學習、提高素質、緊密結合審判工作特點搞好支部工作

法院黨組、支部根據黨的中心工作,及時組織幹警學習有關文件和鄧小平理論和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堅持每週五的政治學習制度,規定學習時間概不安排其他工作。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經常開展“百題黨的知識問答”競賽活動,特別是在重大節日將幹警帶出去過組織生活的作法,把學習教育活動寓於豐富多彩的活動之中,既豐富了幹警的精神生活又提高了大家的思想情操,更達到了相互溝通、加深瞭解、促進工作的目的。結合年輕人的特點,開展談心活動把政治學習教育與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工作結合起來,黨組成員、支委們不但根據幹警的思想實際,與一般幹警、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員個別交心談心,而且提倡幹警上下之間、相互之間經常開展談心活動,不斷溝通思想、融洽相互間關係。幹警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斷增強。爲此,向黨組織遞交申請的人不斷增多,黨員隊伍不斷壯大。特別是結合審判工作開展支部工作的作法效果良好。院支部堅持對幹警進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爲內容的“三職”教育,制定了“三職”教育的具體內容。職業道德要求做到六個一樣,即接待要熱心不冷漠,地位高低一個樣;聽訴要專心、不煩燥,對生人熟人一個樣;教育疏導要耐心、不厭煩,來談次數多少一個樣;調查要細心、不草率,案件影響大小一個樣;調解要誠心、不敷衍,當事人態度好壞一個樣;處理要公正、不徇私情、對遠近新疏一個樣。職業紀律要堅持貫徹《人民法院幹警十不準》和公安部五條禁令。職業責任着重強調辦案要及時、調查要全面、案情要真實、方法要靈活、處理要正確。“三職”教育有效地規範了廣大幹警的職業行爲,改進了審判作風。好範文版權所有,全國文祕工作者的114!

四、抓廉政、拒腐防變、提高司法機關的崇高聲譽。

茂縣人民法院黨建工作結合工作實際,針對熱點問題有的放矢地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首先,抓拒腐防變、教育幹警過好“金錢關”。當前社會上拜金主義擡頭,加之“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不良傾向的侵蝕,曾使個別幹警思想產生波動

。爲此,黨建工作始終把幹警的廉潔執法教育作爲政治思想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教育幹警在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上金錢意識很濃的情況下,保持清醒頭腦,在執法中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拒腐不沾、決不拿法律當商品作交易。利用全省、全國政治系統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幹警時刻繃緊廉潔執法這根弦。其次抓爲人民服務宗旨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過好“權力關”。把

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和艱苦奮鬥、無私奉獻的革命傳統教育作爲基礎教育來抓、教育幹警爲人民掌好權、用好權、杜絕權錢交易。引導幹警擺正兩個關係:一是擺正審判工作與爲人民服務的關係。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是人民對法官的信任。人民法官只有忠於職守,爲人民用好審判權,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責任,沒有以權謀私,凌駕於人民羣衆之上的特權。二是擺正個人利益與人民羣衆利益的關係。教育幹警必須以人民羣衆的利益爲重、秉公執法,通過審判活動維護人民羣衆的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爲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其三抓黨紀、政紀、法紀教育,過好“人情關”。教育幹警講法律不講面子、講原則不講人情,要求幹警處理案件公正第一、絕不準拿法律與人情作交易、頂住說情風、真正做到秉公執法、不徇私情,由於工作細緻、措施得力、方法適當、全院幹警秉公執法、廉潔辦案蔚然成風。

五、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縣法院黨建工作十分注意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堅持黨內民主、建立和健全黨員目標管理、支部工作目標、黨內外監督機制,開好民主生活會,開展民主評議等活動。全院現有的22名在職黨員都能長年保持旺盛的革命幹勁和艱苦奮鬥的工作作風,處處起先鋒模範作用。支委們更是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一邊抓本職工作,一邊抓支部工作,真正做到了兩不誤。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在院黨組、院支委和其他黨員同志的帶動下,全院上下你追我趕、講團結、比奉獻,加班加點拼命幹,節假日、星期天加班工作是常事,超負荷地完成了各項審判任務。縣法院黨建工作由於工作對路,全院幹警思想穩定、情緒高昂,全院上下呈現出風氣正、幹勁足、蒸蒸日上的局面

第四篇:法院調解工作的調研報告

**法院委託調解工作運行機制的調研報告

2014年以來,**法院認真研究**縣社會矛盾糾紛顯現出的特點,本着服務於民、服務於穩定的思路,經過深入調研,打破觀念上的禁錮,從工作實踐出發,不斷豐富大調解機制建設的內容,實現了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兩種糾紛解決機制的互補和協調發展,與縣司法局就委託調解工作達成了共識,率先在全區

大膽嘗試開展委託調解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委託調解提出的理念動因

委託調解是法院藉助社會力量調處民事糾紛的新舉措,是努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益嘗試,是不斷消除不和諧因素、增加和諧因素的有力武器,符合中國傳統文化中“和爲貴”的思想,在當事人雙方即將或者已經對簿公堂的情況下,創造性地通過人民調解和風細雨的工作化解糾紛。

以促進和諧爲動因。近年來,隨着改革開放力度的不斷加大和經濟社會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舊有矛盾不斷積累、新生矛盾不斷出現、各種利益訴求層出不窮,並以案件的方式進入法院,法院單一化的訴訟手段已不能滿足解決糾紛的需要,如何依託社會資源,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妥善處理髮展中的社會矛盾,建立一個行之有效的矛盾解決機制成爲當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以緩解訴訟壓力爲動因。近年來,**縣法院的收案數平均每年以兩位數的速度增長,1998年**法院受理各類案件1987件, 2014年1至10月受理各類案件3976件,較2014年同期上升29.4%,是10年前的2倍,而全院的在編人數卻比10年前少2人。2014年至2014年,**法院法官每年人均結案都在100件以上。審判力量嚴重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長期處於超負荷工作狀態,如何緩解案多人少帶來的訴訟壓力,已成爲**法院改革的重要課題。

以創新調解理念爲動因。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說明法律手段愈來愈成爲調節社會關係的主要手段,訴訟愈來愈成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但這些手段和途徑所對應的司法資源卻是有限的,不可能包攬解決所有的矛盾糾紛。如何平抑社會矛盾、調節利益關係、維護和諧穩定,就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揮人民調解植根基層、熟悉情況的優勢,創造性地實現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使人民調解工作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二、委託調解的基本模式、框架

以和諧穩定爲目標,以大調解網絡爲載體,以良性互動爲保障,構建全方位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機制,初步形成了5個鄉鎮、1個街道、6個社區、12個清真寺調委會參與的覆蓋全縣的縣鄉村三級民事糾紛調解網絡。

形成委託調解組織網絡。**縣有人民調解委員會119個,其中鄉鎮級調委會5個,南樑臺子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村級調委會61個,社區調委會6個,企業調委會34個,清真寺調委會12個。這些調委會均隸屬於**縣司法局,2014年3月,**縣法院與**縣司法局出臺了《關於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涉訴民事糾紛的實施意見》,確定了委託調解的範圍、程序,以民一庭和基層法庭爲基幹向三級人民調解組織委託調解案件,在5個鄉鎮設立了委託調解示範點,聘請10名人民陪審員、120名鄉村幹部、15名宗教人士作爲特邀調解員,通過訴前訴中委託的方法初步形成了以法院各庭爲基礎,人民調解組織爲骨幹覆蓋縣、鄉、村三級的委託調解網絡。2014年8月份,在學習上海松江區法院經驗後,對委託調解又進行了完善,在**法院設立“人民調解駐法院”和專職人民調解員,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收費渠道、標準等又做了進一步的明確。

拓展委託調解工作範圍。按照實施意見確定的委託調解範圍,在糾紛的主體上,**法院不僅將公民與公民之間傳統的民事糾紛對外委託,還將公民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糾紛對外委託,在糾紛類型上,不僅將婚姻、家庭、相鄰、債務等多發、常見的民事糾紛對外委託,還嘗試將一般侵權和輕微刑事傷害等案件對外委託。

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在人民調解組織建立信息點,人民調解員兼任信息員,在羣衆和法院之間架起信息溝通的橋樑,基層法庭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例會,參加鄉鎮組織的綜治工作會議,利用這樣一些平臺,人民調解員和綜治成員單位通報近期轄區內各類矛盾糾紛信息和綜治工作,基層法庭向他們反饋案件的受理及審理情況,使他們隨時掌握這方面的動態,實現信息傳遞互聯互通,對個別影響較大、積怨又深的矛盾,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方法及調解方案,邀請相關部門、宗教人士或當地有威望的人士參加調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始,始終掌握解決矛盾糾紛的主動權。

促使各方優勢互補。針對調解人員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識不足、調解手段單一的問

題,**法院採取缺什麼補什麼的辦法,由法官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引導,如爲其配備法庭專用工具書、講解實體法和程序法、講解針對不同案件及當事人應適用的不同調解方法,講解制作調解協議書應注意的事項以及集中旁聽案件審理等,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榮譽感和素質能力。人民調解員熟悉鄉俗民情、貼近百姓、容易溝通、善做工作等特點,也不斷影響着法官,潛移

默化地成爲法官增強親民爲民意識的不竭雨露。

創新委託調解工作機制。

一是在法院設立“司法局駐法院調解室”。法院爲專職人民調解員提供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等,配備書記員一名。辦理立案庭委託調解的案件,由法院對駐法院調解室的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向司法局反饋專職調解員的工作情況。

二是對委託調解“以案定補”。對於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和好的案件和即時清結的案件,法院按照一定的標準發放辦案包乾差旅費,同時要求其不得再向雙方當事人收費,爲委託調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經費保障,激發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

三是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對經人民調解組織或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委員會將調解結案報告和調解協議書報送法院備案,一方要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法院經審查可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規範委託調解流程。一是當事人來法院起訴的,對符合委託調解的案件,立案前法官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徵得當事人同意後,暫緩立案15天,先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二是對已立案但符合委託調解條件的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委託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15天內調解成功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確認效力或撤訴;調解不成的,及時迴轉案件材料,由法官依法審判。三是法院審判庭、執行庭在訴訟調解案件和執行和解中,可邀請特邀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參與協助。

三、委託調解取得的效果

委託調解工作的開展,實現了整合資源,優勢互補,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爲羣衆提供了更爲方便快捷經濟的解決途徑,實現了三贏,即: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實現了當事人解決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

推動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進程。**法院的委託調解,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項有益嘗試,通過對委託調解的廣泛實踐,轄區內的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宗教人士等各種社會資源得到了有效的整合,形成規模優勢,共同服務於糾紛的處理和矛盾的化解,推動了多元化解決矛盾糾紛的進程。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共委託調解案件313件,佔全院民事案件的8%。調解成功251件,成功率達79.8%。其中,駐法院調解室工作以來短短兩個月的時間,即調解成功38件,成功率達74.5%。

促進了整體司法效益的提升。通過訴前源頭預防、中間環節疏導,過濾掉大量的矛盾糾紛,使審判力量得到了有效的整合,節約了有限的審判資源,降低了訴訟成本,減輕了法官的辦案壓力,有限的司法資源發揮出了最大的功效,法官可以集中精力辦理大、要案和疑難案件,提升質量和效率。2014年1至10月,**法院審判案件結案率達到80.5%,同比上升3.1個百分點,執行案件結案率爲66.3%,同比持平,服判息訴率爲93.65%,調解率爲73.1%,同比分別上升了3.5個百分點和4.2個百分點,上訴率爲6.35%,發回、改判率爲12.87%,同比分別下降了1.8個百分點和2.1個百分點,信訪案件較去年少6件。

提高了人民調解的影響力。長期以來,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依託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員則多是由村委會、居委會的主任、委員兼任,雖然在當地有一定威信,但畢竟文化程度不高,特別是法律知識欠缺,調解的糾紛大多僅限於鄰里吵架之類的瑣事。同時,由於人民調解協議缺乏法律強制力,許多糾紛調解後卻因當事人反悔而宣告無效,加之經費難以保障、調解人員積極性不高等種種因素,使人民調解的影響力越來越低,人民調解制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羣衆發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成爲首選,人民法院從最後一道防線成了前沿陣地,而人民調解正逐漸失去優勢,被人淡忘。委託調解實踐證明,只要向當事人講明人民調解的便捷和優勢,講明接受委託調解的益處,80%以上的當事人都願意接受這種方式,人民調解組織通

過辦理大量的委託案件,影響力就能不斷擴大和加深。

減少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首先,以委託調解的方式,可以有效突破訴訟程序的一些“禁區”,省去了某些案件中的鑑定、評估等環節,又爲當事人提供了相對“合情合理”的解決辦法,節省了當事人訴訟中鑑定、評估等費用。其次,法院立案前委託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即使當事人申請確認協議書法律效力,受理費在200元以內的仍實行免交,實現了小額債務、簡單民事糾紛的零成本。第三,即使受理費在200元以上,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法院也會按規定減半收取。初步測算,**縣法院委託調解成功251件案件就爲當事人節省了律師費、誤工費、車費等訴訟開支34萬餘元,有143件案件實現了零收費,68件案件減半收費,共計免收訴訟費24500元,少收訴訟費44100元。

四、目前存在的問題

以委託調解爲主的聯動機制,是一項需要長期努力、多方協作、創新完善的社會系統工程。目前**法院在完善委託調解工作方面,還不同程度地受到主觀條件和外部環境的制約,不可避免的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委託調解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庭室擔心把容易調解的案件都委託出去會影響本庭調撤指標的完成,剩餘下來的案件都是關係複雜、對抗激烈的案件,會影響辦案效率,沒有輕裝上陣、辦大案、疑難案件的勇氣和心理準備。因此,有些庭室開展的較好,個別庭室開展的不盡如人意。

二是人民調解隊伍整體不穩定,人民調解員業務素質不高。人民調解員多數都由村兩委成員擔任,每一次的村級換屆選舉都會引起村級調解隊伍較大的變動。據統計,變換率約在60%左右,一些調解骨幹因此而離開人民調解隊伍。新增補人員的法律、政策和文化水平也參差不齊,依法調解、規範運作的整體水平不高。

三是當事人對委託調解後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的調解協議的效力認識不足,擔心一方反悔後調委會的調解協議無法履行,仍偏向於用訴訟手段處理糾紛。

四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人員工作時間不能保證,人民調解員主要由村級人民調解員組成,大多身兼數職,經常忙於村社事務,不能充分保證開展委託調解工作的時間。

五是尚未嘗試設立調解員名冊,由當事人自主選擇調解員,擴大當事人在調解中的自主選擇權,增強當事人在調解中的主體地位,從而使當事人更願意選擇以委託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五、今後委託調解工作的思路

今後**縣法院要加強領導,積極發揮委託調解的化解矛盾糾紛,預防矛盾糾紛和法制宣傳教育三大功能,加大對委託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提高委託調解工作的物質保障能力。

要建章立制,進一步加強委託調解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不斷調整和完善已有模式及舉措。在此基礎上,將委託調解工作納入全院重點工作任務,並將其確定爲年終目標考覈的內容。量化考覈,指標約束,獎懲激發,切實強化幹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以及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意識。

要加強指導,促進委託調解和訴訟調解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對調解員高標準嚴要求,採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審理旁聽、專題講座、案卷評析、經驗交流等多種形式,分層次對調解員進行法律法規和人民調解工作實務培訓。以爭當“十佳人民調解員”活動爲載體,積極鼓勵人民調解員立足本職、爭創一流,激發調解員的自豪感、責任感,不提升人民調解員自身的形象和人民調解工作的整體形象。

要強化宣傳,倡導多渠道解決糾紛。通過在電視臺等媒體上開闢專欄、專題報道、發放宣傳冊等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在各鄉、鎮(街)、村公告人民調解員的名單,將人民調解的工作範圍等公開,向社會進一步宣傳人民調解工作,擴大人民調解的公衆知曉度,引導廣大羣衆選擇最便捷的方式解決糾紛,接受委託調解,營造委託調解的良好社會氛圍,提升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要整合資源,優勢互補,積極爭取縣委、縣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多方聯動,密切合作,積極利用有限司法資源發揮最大效用。繼續將訴訟風險評估、繁簡分流、案件速裁、法官助理與委託調解有效地結合起來,“五法”並舉,緩解案件上升勢頭,減輕訴訟壓力。

委託調解體現了人民法院便民利民、化解紛爭的基本職能,是**法院落實“四個在心中”的具體實踐,符合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對完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今後**法院將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不斷匡正規則,以致不斷走向完善。

第五篇:法院調節工作存在問題調研報告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主持下,訴訟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以終結訴訟活動的一種結案方式。近年來,資源法院不斷強化調解意識,創新調解工作方法,積極構建民事訴訟調解運行的新機制,取得了上訴率、申訴率低和上訪纏訴率持續下降,生效法律裁判自動履行率不斷提高的效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

社會效果、政治的有機統一。但在實際工作中亦發現不少問題。認真總結經驗,研究解決問題,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調解工作,更好地發揮其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作用,成爲擺正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爲此,筆者通過對資源縣人民法院近年來所審結案件的調查發現,當前民商事調解工作開展的總體情況良好,但也存在着影響制約調解工作有效開展的一些因素,有的問題出在法院自身,有的屬於當事人和律師的問題,有的則屬於法律問題。

一、當前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法院方面存在的問題

1、受上級法院對基層法院當庭宣判率和同期結案率等指標考覈的影響,爲了提大學聯考覈分數,對案情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一般都採取了一次開庭並當庭宣判,這在客觀上制約了調解率的提高。同樣爲了提高結案率,往往造成年底突擊結案,由於時間短,一般不願過多調解,也會造成調解率的下降。

2、調審主體合一,調解對人員、時間的需求與人員少、辦案任務重之間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調解工作的深入,影響了調解率的提高。根據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實踐,一方面調解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另一方面,民事審判法官人員少,案件數量多,審判任務重,大多時間用於開庭審理。對於事實較清案件,判決遠比調解節約時間,因而造成了部分可調解案件因爲沒有時間和精力而採取了判決的方式。

3、對訴訟調解存在認識上的偏差。有的法官僅把調解當做迴避辦案風險的手段,對案件處理把握得準的案件,不願花時間去做調解工作,遇到把握不準的案件時纔想方設法進行調解,對調解工作有功利性傾向;有的法官認爲判決更能體現法律的嚴肅性,而調解弱化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滋生了惰性;有的法官認識不到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判決結案”爲榮,認爲優秀的判決可以體現自己的法律水平及庭審能力。

4、對調解工作程序的規範不夠完善,沒有一套較爲系統的調解工作規程。法官在調解方面隨意性較大,缺乏一定的監督。有的案件調解需要花費很大的功夫,需要反反覆覆做工作,有的法官寧可判決結案,不願意多花時間調解。例如,同樣同類的案件,有的法官調解結案,有的則是判決結案。有的以拖壓調、強行調解甚至“以判壓調”,迫使一方當事人放棄部分權利;解釋宣傳法律不夠透徹,或故意曲解法律,哄騙當事人接受調解結果;主持調解行爲不規範,引起當事人反感而不願接受調解;調解書製作不夠規範,主文表述不夠嚴謹。

5、缺乏調解方法和技巧。有的法官對調解工作存在畏難思想,不願做也不想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有的滿足於“和稀泥”式的調解方法,缺乏對調解技能和調解藝術的總體把握;有的法官在高強度的任務壓力和快節奏的審判流程下,找不到頭緒,調解效率低下,有的案子甚至久調不決;一些年輕法官,學歷高但社會經驗不足,調解能力相對較低。

6、調解工作的規律與現行審判方式改革要求及管理模式之間存在磨擦。當前審判方式改革實行統一立案,立審分離,統一送達、排期開庭、強化庭審功能,主審法官自主支配調解時間和把握調解時機的空間有限,調解工作一般被侷限在庭審中或庭審後進行,由於庭審的激烈對抗特點和時間的限制,當事人一般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強調調解工作在審判法庭進行,導致調解缺乏必要的氣氛和溝通。

7、調解程序的簡約化與調解書製作方式的複雜化不相適應。我國的訴訟調解,從程序設計上就有便捷、簡約的特點,特別是《調解規定》的出臺,從調解的時段、調解的期限等方面爲當事人提供了更加寬鬆的條件。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調解書起草完畢後,要經過庭室負責人簽發,方可交付打印、再加蓋法院印章,纔可交付送達。因此,無法做到就地調解,就地送達,當庭調解,當庭送達。調解書製作方式的慢節奏,與調解程序簡約化的目的是不相適應的。

(二)、當事人和代理人方面存在的問題

1、當事人“惡意調解”。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隱瞞事實,到法院走程序,欺騙審判人員,得到合法的調解書,以此轉移財產,規避法律責任,獲取非法利益,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及集體、國家的利益;一些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一再要求對方當事人讓步,對方作出讓步並達成調解協議後,在執行階段卻拒不履行或消極履行調解書規定的義務,使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有些當事人利用調解惡意處分他人財產;一些當事人將調解作爲緩兵之計,進行資產轉移。

2、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當前社會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