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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選調生的調查報告

目錄

人民法院對選調生的調查報告
第一篇:人民法院對選調生的調查報告第二篇: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調查報告第三篇: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類案件調查報告第四篇:人民法院法院實習報告第五篇:萬州法院落實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調查報告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人民法院對選調生的調查報告

近年來,隨着大學畢業生的日漸增多,選調生隊伍也不斷壯大,這些從各地方院校中挑選的優秀學生黨、團員,學生幹部,是機關、事業單位的新鮮血液,不僅爲機關工作充實了力量,也帶來了生機與活力。我院在選調生工作中牢牢把握管理、培養和使用三個關鍵環節,強化工作創新機制,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我院選調生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自××年以來,我院從省組織部、人事廳每年選調一名優秀大學畢業生,共選調名。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選調生的現狀

我院兩名選調生都是男性,均爲法律專業的大學本科生,年齡都在歲以下,兩名都已加入中國共產黨黨員,其中,一名在研究室工作,一名在人民法庭工作。

二、選調生的特點

⒈整體素質高,發展潛力比較大

來我院工作的兩名選調生都是經過組織嚴格挑選,整體素質高、具有較強戰鬥力和較大發展潛力的年輕幹部,他們能很快進入角色,擺正位置,適應工作崗位,努力向組織需要的方向發展。一是政治素質高。在校時他們一名是學生黨員,另一名是學生幹部,政治敏銳性和鑑別力都比較強。二是學歷層次較高。他們都是大學本科學歷,具有較爲紮實的理論知識功底,學習成績都在良好以上。三是工作適應能力較強。他們年輕好學,接受和消化新知識快,適應新環境、新工作崗位的能力較強,立足本職崗位,幹一行愛一行。四是特別能吃苦。由於基層法院條件較爲艱苦,經過實踐鍛鍊,他們鍛造了較強的意志和品格,已具備了適應較爲艱苦的工作環境。

⒉綜合素質好,公認程度高

選調生作爲特殊的年輕幹部,已越來越被我院幹部羣衆熟悉和認同。一是綜合素質好,實幹精神強,他們有較強的事業心,端正的政治觀和人生觀,從而在各種工作中,都能最大限度的發揮自己的知識和才能,很快成爲我院的業務骨幹。二是工作業績比較明顯。選調生在各自的崗位上刻苦實踐,紮實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年選調的大學生同志連續兩年被評爲先進工作者,年選調的另一名大學生也多次受到領導和幹警們的一致好評。三是禹城市委機關積極借用,評價較高。今年春天,由於工作需要市委組織部從我院借調一名選調生到組織部幫忙工作,在幾個月的工作中,選調生憑其強業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贏得了組織部領導的好評。我院在今年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把選調生吸收爲先進性教育活動辦公室成員,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近幾年,我院的選調生紮根基層思想穩定,進取心強,已經顯示出了其應有的優勢。

三、法院黨組高度重視選調生工作

近年來,我院黨組積極創造條件,優化環境,搭建平臺,選調生經過組織的重點培養、重點管理、重點使用,成長進步較快,總體發展勢頭良好。一是高度重視選調生,並把選調生列入全院培養選拔年輕幹部的總體規劃,有意識地交任務、壓擔子,參與重要工作,鍛鍊他們的才幹。二是對選調生在政治上關懷,思想上嚴要求,生活上關心照顧。院領導經常找他們談心,及時瞭解他們的思想動態,理順情緒、溝通感情、獲得信息,督促他們講政治、講學習,增強組織觀念和法制觀念。同時,對選調生採取優先政策,即學習培訓優先參加、生活困難優先解決等,保證他們能夠優先得到組織照顧,安心本職工作,促進他們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三是積極給選調生創造條件,使之早日脫穎而出。工作中,院黨組本着“縮短成長週期,提高成才率”的原則,從基礎性工作抓起,積極創造學習和施展才華的條件,激勵他們立志成才。通過實踐鍛鍊,選調生磨練了意志,增長了才幹,提高了素質,成爲幹部隊伍中一支鮮活的力量,在各自的工作崗位上正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篇: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調查報告

關於**縣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的調查報告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審判機關吸收非專業法官參加審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羣衆的重要形式,是羣衆路線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體貫徹,是實現社會主義司法民主和司法公開的重要方式和途徑。近幾年來,各級法院對人民陪審工作都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膽的嘗試,推進了人民陪審工作的進展。近年來我院也對陪審工作進行了積極地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績和經驗。

一、我院人民陪審員的組成情況及參與審理案件情況

1、人民陪審員的組成情況

我院現有人民陪審員37人,其中男25人,佔68%,女12人,佔32%;30歲以下2人,佔5%,30-40歲16人,佔43.5%,40-50歲16人,佔43.5%,50-60歲3人,佔8%;年齡最小28歲,最大56歲;高中學歷2人,佔5%,大專學歷21人,佔57%,本科學歷14人,佔38%;待業6人,佔16%,農民5人,佔14%,職工9人,佔24%,幹部17人,佔46%。

2、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情況其中2014年,我院陪審員共參與陪審各類案件872件,參與調解各類案件426件,參與審理、調解案件超百件的4人,所參與審理案件的服判息訴率和參與調解案件的調撤率均超過85%以上。有效提升了案件質效和司法公信力。

二、關於我院人民陪審工作的幾點做法

1、推上前臺,確保三個參與。一是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陪審員工作的決定》。對於涉及專業性強的醫療事故糾紛、金融合同糾紛等案件,以及案件影響較大、矛盾尖銳、有信訪風險和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的,要求必須邀請相關陪審員參與審理、調解。五年共參與審理、調解醫療事故糾紛75件,金融合同糾紛951件。二是無論是民商案件、刑附民案件、行政案件、執行案件,只要有條件調解和協調可能的,要求必須邀請相關陪審員參與審理、調解。五年共參與審理、調解刑附民案件138件,行政案件107件,參與執行和解120件。三是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農民工案件、軍人權益保護等特殊人羣案件,要求必須邀請相關陪審員參與審理、調解。五年共參與審理、調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83件,農民工案件51件,軍人權益保護案件13件。從而提高當事人對案件公正性的信賴度,確保服判息訴案結事了。

陪審員楊福安,在其老家楊樓、小史店德高望重,家喻戶曉,2014年參審案件197件,調解解決了大量矛盾尖銳的案件。其中,小史店鎮寺門村23戶村民在**縣郵政局攬儲員付德成處共存款40餘筆20餘萬元,2014年2月,付德成因車禍死亡,其全家外出。村民向郵政局索要存款,但郵政局以付德成所開具的憑證爲存款憑條而非正規存單、存款並未上交郵政局爲由拒不兌付。爲此,這些村民多次到縣委上訪,並數次圍堵郵政局大門,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爲惡劣的影響。由於該案在當地影響極大,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集體上訪。爲了調查案情,他頂着烈日,冒着酷暑,到案發地調查10餘次,走訪當地羣衆、村幹部和郵政局工作人員60餘人,組織調解10餘次。終於在8月底使雙方達成了調解意向,雙方關係一度緩和。但在具體磋商過程中,雙方關係僵化,20餘名羣衆情緒激動,揚言上訪。爲了妥善化解矛盾,楊福安同志一邊做郵局工作,讓他們進一步作出讓步,一邊奔赴原告所在村子作協調工作。爲了抓住時機,防止發生意外,他兩天時間吃住在當地,逐戶做調解工作。經過艱苦細緻的說服教育,23戶村民最終接受了一攬子調解方案,使這起重大羣體性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2、延伸舞臺,發揮三個功效。一是發揮矛盾化解功效。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來自各個層面、各個領域,熟悉社情和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特點,對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等糾紛從立案階段就邀請轄區人民陪審員全程、全方位參與調解,確保矛盾糾紛消除於萌芽狀態。在全院37名陪審員中,有7名陪審員參與審理、調解糾紛逾百件。其中陪審員王朝霞參與121件,楊福安197件,李曉鋒105件,陳壯平105件。二是發揮監督功效。除在審判活動中,確保陪審員在庭前、庭上、庭中的案件情況知曉權、獨立表決權、裁判文書審覈等權利外,並且在審理案件評查、信訪案件評查、"五除"活動等專項執法監督整改中,積極邀請陪審員參與其中,從而推進各項活動紮實有效,各項監督落到實處。五年來陪審員共參與評查一審案件3400件,信訪案件104件,發還、改判案件51件。三是發揮對青年幹警傳幫帶功效。邀請長期在基層法庭從事陪審工作和調解工作突出的陪審員,對剛從校門進院的青年法官,就如何做好羣衆工作和調解技能等方面知識,進行一對一和手把手的幫教,提高青年法官做羣衆工作的能力。

陪審員李貞林,****河人,擔任**河鎮政府村鎮辦主任多年,人際關係廣泛,熟知當地風土人情,辦事公道,擔任陪審員以來,爲法院化解了多起信訪案件。上世紀九十年代,**河鎮石寨村村民李雲獻與孫榮卿因宅基地的權屬發生糾紛,先後打民事、行政官司,其中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發還重審,兩家官司打了10多年,近鄰變成了仇敵,雙方打官司同時不停地進行上訪,給法院施加壓力。2014年,兩家又因爲僅30公分寬的宅基地發生糾紛,並糾集人員大打出手,隨後李雲獻起訴孫榮卿,要求孫榮卿拆除已經做好的混凝土地基,退還其侵佔的30公分土地,而孫榮卿認爲該30公分土地的使用權屬於自己所有,不予拆除。因兩家積怨較深,雙方的證據都不是很充足,如果簡單的根據證據下判,必定引發當事人信訪,如果調解解決效果最好,但是兩家均不接受調解,承辦法官一時陷入了困境。後來經過了解,原被告都認識陪審員李貞林,法庭隨即通知李貞林參與調解該案,李貞林到庭瞭解情況後,先是以個人身份把原被告分別批評一頓,然後以陪審員身份苦口婆心向原被告講述各種利害關係及相關法律法規,最後原被告同意陪審員提出的調解方案,原告同意被告繼續建房,被告支付原告500元補償。但是,就在製作調解筆錄時,雙方又因一詞之爭,反悔剛剛達成的協議,被告不同意調解書上關於"被告佔用原告30公分土地"中"佔用"一詞的表述,原告堅持必須這樣表述,即將平息的紛爭看來要功虧一簣,李貞林看情況馬上將原被告分開,分別進行調解,以免雙方情緒激動時某一方說話過分影響調解。經過反覆的推敲、協商,最後將其表述爲"位於……30公分土地,原由原告李雲獻管理使用,現歸被告孫榮卿管理使用……"原被告均予以接受,並表示從此息訴罷訪,雙方將近20年的反覆訴訟,經過這次調解,徹底畫上了句號,達到了案結事了。

3、搭建平臺,提升三項能力。一是通過要求陪審員參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再教育,參加"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爲民"等主題教育,增強人民陪審員對法治的信仰和把握大局能力的提高。二是通過參加上級教育培訓和院內部法官夜校,爲陪審員購置專業法律工具書等方式,加大對陪審員適用法律能力的提高,確保在陪審中準確理解適用法律。近年來,共爲陪審員購置法律書籍300餘套,舉辦7期專業技能培訓,每期培訓前均精心準備教案,提前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做好授課準備。2014年秋季,我院邀請**中院專家型法官何志同志作爲主講,對我院陪審員進行爲期3天的第七期專業技能培訓,有效的提升了陪審員的參審能力。三是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經驗交流會、調解技能競賽、庭審觀摩等形式,着力培養和提高陪審員做羣衆工作的能力,從而讓人民陪審員以堅定的信念、優良的作風、過硬的能力,贏得羣衆的理解和信任。

4、當好後臺,解除三個後顧之憂。一是建立人民陪審員績效檔案,從德能勤績廉方面加強管理,對優秀的人民陪審員提請人大予以連續聘用和表彰,增強職業榮譽和責任感,解除陪審員政治上無前景的後顧之憂。二是成立陪審員辦公室,在法院辦公房間緊張的情況下,爲陪審員配置三間辦公室,購置6套辦公桌椅,3臺聯網電腦,300餘套法律工具書,解除了陪審員到法院無處辦公,無條件辦公的後顧之憂。三是申請專項資金,對陪審員每月進行適當經濟補助,以及積極協調兼職陪審員陪審期間本職工作的待遇和時間衝突等問題,加大對陪審員的經濟補助和生活關心,解除陪審員生活工作方面的後顧之憂(來源好範 文網:)。5年來共籌措陪審經費21萬元,其中2014年,籌措資金6萬元,爲陪審員進行經濟補助。

5、鼓勵"拆臺",發揮三個兼職作用。一是發揮"監督員"作用。我院明確規定陪審員必須參審的案件類型及案件數量,同時賦予陪審員監督權,規定其在履職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審判人員私自接待當事人或接受吃請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爲的,可直接向監察室反映或報告院長,同時每年還以專會形式聽取陪審員的意見和建議,有力地促進審判紀律作風建設。二是發揮"信訪員"作用。該院根據案件信訪戶所在社區、村街等實際情況,聯繫社區附近的陪審員,爲信訪戶提供法律釋疑,爭取息訴罷訪;同時邀請幾名經驗豐富、法律精通的陪審員參與法院信訪接待工作,對與可能存在問題的案件,鼓勵陪審員站在信訪戶的立場爲其說話,通過陪審員共同處理信訪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三是發揮"宣傳員"作用。我院不僅通過各種途徑提高陪審員自身的法律意識,而且還注重發揮其在法制宣傳中的作用,鼓勵他們向所在單位及周圍羣衆普及宣傳法律知識,鼓勵陪審員在法制宣傳的過程中深入接觸打過官司的當事人,對於發現可能存在司法不公的案件,予以大膽揭露,可以向院長直接報告,以便贏得羣衆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強司法的社會公信力。

三、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人民陪審員來源不夠廣泛。目前,在我院人民陪審員隊伍的組成中,機關及事業單位的黨員幹部、職工所佔的比例較大,其它領域的人員很少,在審理具體案件,特別是一些涉及專業領域的案件時,可選擇的餘地不大。其中有很多陪審員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隨機抽取立即到達參審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公民參政意識不高,積極報名申請選任人民陪審員的人極少,沒有遴選的餘地。二是推薦人民陪審員的單位或基層組織多數是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大多爲工會、婦聯、共青團、武裝部、法院所在地和人民法庭所在地就近鄉鎮、村組、社區人員,人民陪審員的代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

2、陪審員專業素質欠缺。一是人民陪審員法律知識普遍缺乏,履職能力不高。《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五條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且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實施意見中對法院退休工作人員、檢察院退休工作人員、退休律師均作出了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規定,大大地限制了法律職業者的入選,人民陪審員幾乎都是非法律職業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識,他們雖然與職業法官擁有平等的評議和表決權,但是法律知識欠缺、業務素質有待提高的陪審員們,害怕自己的觀點不夠專業、沒有說服力,往往信服於法官的判決,在案件合議時閉口靜聽的多,分析案情的少;評議表決時隨聲附和的多,發表不同意見的少。從而自然地產生一種相信權威的心理,沒有充分發揮出陪審員應有的作用。二是部分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工作的重大意義認識不到位,責任意識不夠,參審案件積極性不高,甚至個別在職人民陪審員,將陪審員工作當成額外的負擔,遇到開庭案件多有推諉。我院選任的人民陪審員在任期內從未參審過案件的有8人,占人民陪審員總數的21%。

3、管理上存在缺陷。一是人民陪審員的經費落實不到位。《決定》雖然明確了陪審員工作的經費保障,但在實施過程中很難落實,爲保證陪審員參數案件,只得擠佔辦公經費開支,導致管理上的困難和尷尬。二是上崗培訓不夠規範。人民陪審員的續職培訓未納入規劃。我院組織的對陪審員的自主培訓,雖然經過精心準備,但因爲沒有統一的培訓大綱,且經費困難,只得根據其工作實際和特點,開展訴訟實務培訓、廉潔司法教育和司法禮儀知識培訓,時間較短,內容粗略,甚至以會代訓,很難達到人民陪審員上崗培訓的要求。由於沒有續職培訓一說,人民陪審員常常對新頒佈的法律法規一無所知,極大地影響了他們的履職能力。三是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案件的確定方式不盡科學。我院目前的實際情況是:37名人民陪審員中有三分之二爲在職公務員,由於在職公務員工作都比較繁忙,能夠參加陪審案件的時間少,審判業務庭爲確保開庭時間,通常會優先選擇有閒餘時間、積極性高的陪審員,其餘不常參加陪審案件的人民陪審員則淡出了陪審案件工作,這在客觀上背離了國家設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初衷,弱化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大意義。四是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無法律依據。《決定》雖然對人民陪審員的產生方式、任免程序、權利、義務及經費保障等作出了相應規定,但未明確其管理關係。通常的做法是,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參加審理案件時,參照法官法的規定管理,但審判結束,則管理中止。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同樣也應與審判員有同等的義務,其在審理案件時違法違紀也應按審判員違法違紀責任追究辦法處理。但目前對陪審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陪審員出現違法審判的無相應的責任追究辦法和追究程序,特別是人民法院無權對其進行黨政紀處分或經濟處罰,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陪審員陪審義務。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除選任、培訓及發放陪審案件補貼外,沒有更多的內容,導致部分人民陪審員認爲陪審案件差不多就是在法院幹"計件小工",抹殺了人民陪審員的榮譽感,使人民陪審員逐步喪失了工作的原動力和熱情。五是人民陪審員的激勵機制不健全。雖然《決定》第十六條規定"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着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蹟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但該規定過於原則,應當由哪級法院或機關表彰,幾年表彰一次未規定。我院在2014年工作總結、表彰大會上,嘗試將優秀陪審員納入了表彰範圍,共有4名陪審員受到了表彰。

4、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工作認識不到位。少數法官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大意義理解不到位,把人民陪審員當成審判員不足的補充,內心尊重不夠,案前溝通少,案後不交流,這也是導致陪審員參審質量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

5、陪審員參與執行案件有待規範。目前,對陪審員工作的理解就是參與審理,很少有嘗試讓陪審員參與執行工作的。對陪審員工作的理解,不應侷限於"陪審"一詞的字面意思,而應從構建司法民主的高度予以認識。陪審員參與執行工作,一是可以強化執行監督,能夠有效監督案件執行的各個環節,起到排除地方干擾、增加執行透明度、保證執行廉潔的作用。二是促成和諧執行。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因其來自羣衆。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其協助執行法官說服教育,可以使被執行人從心理上減少牴觸情緒,從而積極配合法院執行,提高執行和解率和自動履行率。三是壯大執行力量。案多人少、一線執行法官壓力大是困擾法院工作的司法難題,法院執行工作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參與案件討論、執行和解等作用,間接壯大執行隊伍,有利於提高法院執行效率。四是化解執行信訪。一些案件實際執結率低、執行到位率不高是法院涉訪的重要原因,影響司法的社會認同。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可以結合自身體會向社會宣傳執行工作,消除外界對執行的誤解,增強司法的權威。

四、幾點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明確地位,提高認識。《決定》雖對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作了簡要陳述,但對人民陪審員的地位仍處於一種不明確的狀態。許多人對參與陪審員工作的態度不積極,擔任陪審員後,本職工作和陪審工作若有衝突,必將推脫陪審職責。甚至有些人把陪審員當作一種榮譽,沒有真正認識到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實質。這些都說明法院對陪審員制度的宣傳還不到位,普通公民沒有深刻認識到身爲陪審員的神聖使命和重要性。因此在明確陪審員地位的同時,必須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大力宣揚人民陪審員中的先進典型,大張旗鼓地進行表彰,可以結合法院的各種主題實踐活動,將有陪審員參加的案件帶入羣衆中去,形成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積極支持;人民羣衆熱情報名,踊躍參與的氛圍。

2.從嚴選任,強化培訓。完善人民陪審員選任機制,從源頭上引進一批熱愛陪審事業的人民陪審員隊伍,是充分發揮我國人民陪審制度價值的關鍵因素。在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時,要制定科學的選任程序,明確選任標準,把道德標準﹑社會閱歷﹑文化素質﹑法律素養等作爲選任的重要內容。在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鄉鎮法庭可以適當的降低文化標準和法律素養標準,選任一批在當地威望高﹑道德品質好的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選任過程中兼顧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職標準的同時,還應當選一些瞭解社區民情的基層組織工作者。定期對陪審員進行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陪審員學習法律知識、參加開庭觀摩、專題講座、座談等活動,讓陪審員學習掌握新頒佈的法律法規,並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必要的考覈,持證上崗,不斷提高陪審員的素質,提高其履行職責的能力,從而保障人民陪審員在陪審過程中真實發揮作用。

3.建立人民陪審員考覈機制。同級人大常委會負責對陪審員的監督,由人大機構(如法工委)負責監督管理或者設立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人民陪審員監督管理機構。對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未盡職責或違法行爲,由受到其行爲損害的訴訟當事人提出舉報,然後由人民陪審員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進行調查和處分。人民陪審員因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玩忽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與職業法官一樣處理。人民法院的職能部門應定期會同業務庭對每位人民陪審員的陪審工作情況、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審判紀律和審判作風等情況進行考覈。並及時將考覈結果報人大常委會,並提出批評或表彰的建議。

4.建立人民陪審員專管機構。可以參照律師協會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審員專門管理機構,達到管理、監督、保障一體化的職能地位,輔助人大從事人民陪審員審批工作,監管法院聘任陪審員,保障陪審員的經費補助,監督陪審員參審權利的行使。專管機構還可以定期舉行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活動,規範對陪審員的教育,在減輕了法院培訓負擔的同時也增強了陪審員的業務素質和專業能力,使整個陪審員管理模式駛入正規化軌道。

5.調動人民陪審員的積極性。法院應當提高人民陪審員的辦公條件,我院雖然爲陪審員提供了辦公室、辦公桌椅,基本達到了法官的辦公條件,但在很多方面做的還不夠。爲使陪審員真**心履行陪審義務,法院還應當切實落實合議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及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同等權利的原則,對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發言,給予充分的尊重,邀請陪審員參與案件的調查、閱卷等。這樣做使陪審員有責有權,有利陪審員責任心的增強和積極性的提高。

6、構建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工作的機制。一是加強立法。通過完善立法,明確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的權利,單獨從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的角度選任人民陪審員、規定人民陪審員的義務和權利;明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的範圍,比如規定在涉訪案件、可能引發羣體性糾紛的案件、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涉及專業技術類等執行案件中,應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以解決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的隨意性。二是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機制。要完善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的保障機制,根據人民陪審員的職業特點、調解能力,充分發揮其能力和優勢,提高人民陪審員參與執行的效果。對於執行異議等裁決案件符合公開聽證條件時,確保人民陪審員的參與,確保人民陪審員參加執行的獨立性。

總之,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爲一項富有鮮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現實的意義。如何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真正地發揮其積極的作用,需要各級法院與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如今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人民羣衆對司法公開、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這需要我們不斷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審員的職能,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最大限度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在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上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三篇: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類案件調查報告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類案件調查報告1、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情況調查報告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和生活資料,是農民發展和實現其它權利的重要基礎,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類案件調查報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進行了立法保護,隨着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土地徵用補償糾葛及矛盾日益突出,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婦女在這方面的諮詢與投訴、訴訟一直不斷。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年以來女性涉土地、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具體數字和佔收案的比例是:土地糾紛案件19件,佔0.93%;勞動爭議糾紛案件26件,佔1.3%。家庭暴力被追究刑事責人的一人,但在婚姻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是佔一定比例。一、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問題及危害1、在婚姻及其婚姻變化過程中,婦女土地權益及保障。一是部分地區村規民約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1995年土地二輪承包後,農村土地主要按照戶籍進行分配。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在土地承包中,施行男女平等的原則。因此農村女性在出生以後,其戶籍所在地基本都能夠分配到土地,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土地權益。但農村婦女結婚後,到男方家落戶,而戶籍的變遷是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據。國家的土地政策是"三十年不變,大穩定,小調整",各地執行不一,特別是一些地方的村規民約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現象,導致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迴避的土地權益流失。如有的地方規定:"婦女如嫁出本村,農嫁非,仍保留土地;農嫁農,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時間對全村人口變動進行了解,已經出嫁或即將出嫁的女性土地將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沒有相應地調整到土地,則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體堅持了"三十年不變",由於離開了村莊,出嫁女的承包耕地使用權實際上已經喪失,無償讓給自己的父母或兄弟。二是離婚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農村婦女離婚後,按照農村的習俗,很少繼續在婆家生活,其留在婆家的土地也無法耕種,雖然擁有一份土地權益,卻很難行使。同時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識淡薄也導致了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難以實現,在涉及到離婚的案件時,很多婦女並不把土地視爲自己的財產權益和生產資料,在分割財產時也很少提出對土地的要求。離婚以後,大部分農村女性也就自動放棄了這部分土地,很少知道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也不將土地作爲一項財產權益進行分割,其理由:1、是因爲土地是無形資產,其價值無法衡量,在判決中無法估價;同時即使對土地進行了分割,也很難執行。這導致農村婦女在離婚後,其土地承包權益實際上等於一紙空文。2、城市化進程使失地婦女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大多數城郊村莊都面臨土地減少無法調整的問題,及土地徵用過程中由於歷史積澱下來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問題未根本解決,造成農嫁非、農嫁農以及離婚婦女在土地徵用過程中,享受不到因土地徵用而發生的補償。此外,土地是作爲集體財產被徵用的,徵地補償款的分割也是以農戶家庭爲單位,財產繼承時,嫁到外村的出嫁女通常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款。種種侵權行爲都直接侵害了婦女的土地權益。3、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婦女土地權益受到侵害現象時有發生。隨着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外出打工。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前幾年土地需要交納農業稅時,對於外出打工者的土地或拋荒或是由村裏收回後給其他人耕種。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由於農戶法律意識不強,很少有簽訂合同或協議的,一旦發生糾紛,土地承包者,特別是婦女的土地權益就很難得到保障。二是婦女外出打工,打工妹結婚後,村裏便把她們當作城裏人,收回她們的土地,並且取消了她們應有的村民待遇,當她們返鄉安家時,便得不到應有的土地。二、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主要原因通過調查分析我們感到,農村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男尊女卑"、"男娶女嫁"、"從夫居"等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雖然時代在前進,社會在發展,但幾千年遺留下來的"從夫居"、"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思想觀念在人們的頭腦中仍然根深蒂固,因此,"男尊女卑"仍然是侵害婦女土地權益的思想基礎和文化根源。二是部分幹部羣衆法制觀念淡薄,以村規民約取代國家法律。一些幹部羣衆以"村民自治"爲由,通過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等方式,公然違反憲法和有關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而制定出一些村規民約,肆無忌憚地侵害婦女土地權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權衍生出來的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等財產權益。三、進一步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幾點建議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方面存在的種種問題,既有農村封建落後的傳統觀念的制約,也有無法可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因素,因此,對於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問題的考量,應從多層次的視角入手,逐一加以解決,並且這種解決方式應該是既從農民土地權利的充實到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落實,又從觀念層面到法律規範層面的多元解決方式。1、正視性別差異,將個人權利獨立出來,改進法律規範的創設和實際執行。應當將個人權利從家庭中剝離出來,從婚姻中剝離出來。以家庭作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並作爲一個法律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容易在理論和實踐中產生許多問題。正是由於把家庭作爲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忽視家庭成員作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權利,使得婦女的承包經營權得不到保障。當婦女結婚、離婚、外出後,她就很難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在農村是最普遍存在的現象。所以,法律對農村土地權利規制的主體應設定爲農民個人。並且在法律規範的執行中,要正視法律面對的是性別不平等的社會結構的現實,在執行具體的法律條文時應具有性別敏感性,在實際執行時儘量消除立法上可能體現的性別差異。對已婚的農村婦女,在其土地承包書上應寫明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在轉讓、租賃土地時,要出具雙方所持有的兩份土地承包書,並由夫妻雙方簽名才能生效,保障婦女對其承包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轉讓權,特別是確保她們在分居、離婚和喪偶情況下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2、完善村規民約的管理監督機制,確保村規民約與法律的一致性,調查報告《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三類案件調查報告》。《村民組織法》早已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因此應進一步完善對村規民約的管理監督機制,立法及有關行政機關對與國家有關法律相牴觸的村規民約、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議要進行清理,對以"村規民約"有規定爲由,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要堅決予以糾正。堅決杜絕村委會、村民小組制定的政策高於法律的現象,以維護法律的尊嚴。2、爲了進一步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旗我院實際、圍繞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內容,認真地進行了調研。一、基本情況:勞動爭議糾紛案件26件,佔1.3%。二、勞動權益方面(一)女性就業方面女性勞動力(其中:農村勞動力,城鎮勞動力)。這些勞動力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在各戰線憑着自己的聰明才智,用自己的雙手創造了財富,。她們主要從事超市、賓館、飲食、金融、電信、批發、零售行業;從文化程度上看,國中以下佔80%,高中以上只有20%。從經濟收入看,從事建築業,製衣,超市,最低的是飲食業、賓館服務業,一天工作13個小時,金融行業還可以,月平均工資1300元,但這是極少數。1、存在的問題(1)技能低,求職競爭力不強;(2)工作時間長,工資低,勞動合同不建全;(3)農民工參加培訓積極性不高。2、對策(1)進一步健全組織,搞好培訓服務。一是要繼續抓緊縣就業服務中心作爲培訓重要辦學基地的投入和建設;二是要與工商、司法等部門聯合加強《勞動法》、社會保障等相關法律及政策的宣傳,提高爲廣大農村進城勞動力服務的意識,充分保護農村勞動力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同時,要爲廣大進城農民工提供相關法律政策諮詢,發佈培訓、就業信息,進行就業指導並實行跟蹤服務。(2)紮實做好基礎工作,提高教學質量。一是各級政府和培訓教育機構要加大對進城農村勞動力的培訓力度,特別是教育部門要在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的教育體系,按照市場需求,擴大社會辦學範圍。二是要積極發展電視教育、函授教育,通過多種形式的教育和培訓,鼓勵和幫助農民工學習掌握新技術、新技能,提高勞動力素質,提升人力資本含量。(3)要鼓勵企業自主培訓,增加企業發展後勁。企業自主培訓是各企業主所遵循的重要原則,也是企業能否生存及發展的重要途徑。各培訓機構要積極配合企業制定培訓計劃,幫助企業克服培訓困難,爲企業提供更多的方便。3、關於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家庭暴力產生根源和制止家庭暴力進行在調研一、基夲情況: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年以來對家庭暴力被追究刑事責人的一人,但在婚姻案件中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是佔一定比例。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一)歷史原因。我國幾千年封建社會形成的封建傳統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觀流敝甚遠。"男主外,女主內"的千古遺訓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這種觀念下,女性的全面發展受到抑制;男性自身也認爲自己是家庭的主宰,這種思想註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說一不二的局面。(二)社會原因。1.對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認識不足。現實生活中父母打孩子、丈夫打妻子被錯誤地認爲是"家務事"。"不打不成才"成爲很多家長教育孩子的手段,這些所謂的家務事常常拒絕旁人介入。由於這些認識的偏差,在客觀上助長了施暴者的淫威或繼續產生新的施暴者。2.我國現行法律不夠完善,尚無配套措施預防、制止家庭暴力。我國沒有專門的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法。新《婚姻法》增加了關於家庭暴力內容的條款,但是規定比較原則,司法解釋也缺乏明確的制裁條款。(三)婦女自身原因。許多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後,顧慮重重,屈尊忍讓,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使施暴者心理上更佔優勢,膽大妄爲。部分女性在經濟上沒有獨立性,過分依賴丈夫,也成爲部分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之一。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遇到的主要問題(一)調解難。家庭暴力發生後,婦女幹部等上門調解,往往出現施暴當事人否認和不予理睬甚至惡語相向的情況,施暴者認爲這是自家家務事,不用外人管,給調解工作帶來很大難度。(二)執法難。家庭暴力中受暴婦女被毆打致輕微傷或遭受虐待尚不構成犯罪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以對加害人處以15日以下拘留或200元以下罰款及警告。但拘留的是家庭成員、罰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影響家庭聲譽和生活,受害方和施暴方都不願意接受,對責任方起不到教育和懲治作用。(三)取證難。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封閉性,很少有目擊證人。單憑受虐者陳述難以作爲定案依據,加上有的婦女不及時到司法部門鑑定傷情,給法院認定家庭暴力行爲帶來困難,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證據而無法立案,執法部門無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責任。(四)離婚難。"寧拆一座廟、不拆一個家"之類的觀念在調解中佔着主導地位。第一次起訴離婚,即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沒有確鑿的證據,只要施暴者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在審理中基本判不離,不經過兩三次的反覆起訴,婚是離不成的,使受害女性身心上忍受長期的煎熬。(五)賠償難。雖然新《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起民事賠償,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施暴者經濟條件差、惡意轉移財產等原因使受虐者得不到應有的民事賠償,受虐者的精神損害賠償更爲困難。發生家庭暴力男方不提供女方和孩子生活費的問題普遍存在,街道、社區介入協調收效甚微,婚內經濟賠償尤其難。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與建議(一)完善法律法規,爲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完備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應包括:對施暴者的制裁;對受暴人的保護和救助措施;相關機構干預家庭暴力行爲的法律義務和責任;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內容。建議以司法解釋爲主要依據,結合當前家庭暴力的新情況,充分借鑑國際公約和地方實踐經驗,對包括家庭冷暴力、性虐待等方面作出明晰界定,規定人民法院對家庭暴力案件可簽發禁止令或保護令,檢察機關成立專門的辦案組,基層法院設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庭等。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建議立法規定公安部門爲直接執法主體,公安部門直接調查取證,有利於家庭暴力的依法解決。(二)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對反家庭暴力的認識。鑑於社會上對家庭暴力存在誤解及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的種種問題,必須加大宣傳力度。建議宣傳部門、新聞單位擔當起宣傳的主要職責,及時曝光和譴責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行爲,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爲危害性的認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婦聯組織、公檢法等做好宣傳配合工作,提供宣傳素材,配合主流媒體的宣傳,增強宣傳效果。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研究室邵振國2014年4月10日

第四篇:人民法院法院實習報告

鉅鹿縣人民法院

實習報告

爲期三個月的畢業實習很快就結束了,在這段日子裏,我逐漸瞭解和掌握了民事審判庭的具體工作,真正體會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不僅鞏固了我所學的知識,還做到了學以致用,更學到了許多書本以外的新知識。我深刻的體會到,這次的社會實踐學習使我受益非淺,使我對自己以後將要事的法律工作充滿了信心。在此,我想向所有爲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鉅鹿縣人民法院的指導老師及我們的x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爲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

在剛剛進入法院實習的時候,我覺得法院實習的特點,用兩個字來形容就是“瑣碎”,我的工作就是在書記員的指導下協助其完成工作。所以在大部分時間裏都是做一些很瑣碎的事情,比如整理卷宗、填寫封皮文書和通知當事人這樣的事情。如此日復一日的重複着,在經歷了初期的新奇之後,難免就陷入了無聊和煩躁中。認爲這樣的實習其實對我而言根本沒有任何作用和幫助,哪怕是任何一個沒有經過法律專業學習的人也可以做的來的。然而只要專心去琢磨,去做,任何工作都有其價值所在。法院實習的第一必學基本功就是:整理文書。聽起來就是很索然無趣的事情,但正是在這些索然無趣的文書中,隱藏着對我們法學專業學生而言最有意義的東西。

在法院實習最大的方便可能就是旁聽庭審和看判決書了。剛進法院沒幾天,我就第一次旁聽了庭審,莊嚴的法庭,神聖的氛圍,嚴格的程序,激烈的辯論,無不折射出審判的嚴肅和公正,幾乎每次都能帶給我心靈的震撼和靈魂的洗禮,我深刻地體會到: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僅有基本的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它更需要的是實務操作、辦案經驗和社會閱歷,作一名法官不僅需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養。作爲剛跨入法律門檻的,我們有激情、有幹勁,但是我們在擁有這些年輕財富的同時,缺乏經驗與理性是我們的致 - 1 -

命弱點,我們有時對於案件的庭審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擾,有時過於感性和頭腦發熱,甚至會因爲當事人情緒的波動而產生惻隱之心,這些都是我們在法律職業化的過程中需要克服與避免的,同時我們還需要一個冷靜的頭腦和一顆正直的心,我們的心中必須時時都有一杆天平,公平與正義是我們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我們永遠的精神目標和價值追求。

經過一段時間的實習,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我會在旁聽之前,把案件的卷

宗先看上一遍,自己可以先做個初步的判斷,再根據庭審的情況,去形成自己明晰的判斷,這算是一個對自己的鍛鍊吧! 後來,我也可以去依葫蘆畫瓢的寫一些格式化的判決書了,雖然只是草稿。這些案子一般都是還沒有真正開庭,大多是在庭前詢問之後就可以寫判決書草稿了。因爲還沒有經過開庭,沒有合議庭的和議筆錄,所以從案卷裏看不到法官的處理意見,只能靠自己從衆多的證據材料和庭詢筆錄中去作出基本的判斷。所以簡單的案子還好點,稍微複雜一點的案子就要花費不少的時間,翻閱不少的法條了,但我認爲這纔是對我真正所學的考驗。從看判決書到寫判決書,大概可以對法院的整個流程有一個基本的瞭解了。這過程中最大的收穫就是能瞭解到法官辦案的整個邏輯思維過程,而並非是具體的法律知識的適用。

漸漸的,我發現通過實習,我在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四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四年來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了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還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整理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並鞏固了所學相關知識和法條,對審判的程序有了更深刻更直觀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理論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在實習過程中還有些許多其它的經歷也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我利用此次難得的實習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領導和老師們求教,認真學習政治理論,黨和

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爲以後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具體說來,我已經熟練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訂卷、貼封條等工作具體操作細節;並實踐鞏固了一些司法文書如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上訴函、開庭公告、傳票等的書寫;進一步鞏固了一些具體的司法程序知識。我想在法院實習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永遠成爲我記憶中一道靚麗的風景,因爲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獨立地生活,如何憑藉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誠贏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賴,如何盡己所能關心需要幫助的人??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無可替代。

實習雖然結束了,但我的心情並不輕鬆,我覺得自己面臨着更多的壓力和挑

戰,我仍然還處於起點,一切仍需努力。人生因經歷而美麗,通過實習,我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並且我也在實習中逐漸開始嘗試表達自己的想法和觀點,雖然有些認識還不夠成熟和深刻,對案件的理解還很幼稚片面,雖然有些理解和實際相悖,但是在法學的實踐中我已經開始學會思考,這是我真正法律學習跳出書本的第一步,這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而且,我更明白了法律工作並不如我以前想象的那麼簡單,工作中遇到的種種情況讓我深刻意識到法官也是普通人,他們也要做大量的瑣碎的工作,而不僅僅只是在法庭上揮揮小錘就可以維護法律正義的。裏面的辛酸和汗水也是常人所無法想象的:既要面對當事人的無理取鬧,又要儘量使公平與正義在法律面前得以實現,有時候甚至要頂着壓力辦案,這一切都給法律工作帶來了很多壓力,給法律工作者造成了干擾。此外,通過與老師們在一起的相互交流,我從他們身上學到很多爲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在書上學不到的。他們在專業上的高水準,在人格上高尚的魅力,都讓我無

比佩服。

有人說,實習,是支撐大學生活的三大支柱之一;也有人說,實習,是對大

學所學知識的一次重要檢閱;更有人說,實習,時步入社會、事業成功的練兵場。無論怎樣,通過這次實習,使我們對將來要從事的法律職業和將要面對的社會有了更深刻的認識,讓我們知道該用一種怎樣的態度去面對自己的職業和人生。

最後,我想借此機會,再一次向爲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鉅鹿縣人民法

院的老師及xx大學的老師,在實習過程中幫助我的朋友、我的同事致以衷心的感謝!也謝謝學校能夠爲我們提供這樣好的實習機會!

xx大學

xx系xx班

第五篇:萬州法院落實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調查報告

武隆法院關於農民犯罪問題的調查報告

2014年我院審結的刑事案件中,農民犯罪220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等四大類型。

其犯罪特點:1、犯罪人數的比例大,佔犯罪總人數291人的76.5%;2、犯罪類型不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職務犯罪兩大類型;3、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以非法持有、買賣槍支(火藥槍)和在生產生活中非法買賣、製造爆炸物(炸藥和用於生產爆竹的煙火藥)的案件居多;4、侵犯財產犯罪突出,尤其以盜竊爲最,犯罪人數近100人,佔所有農民犯罪人數的45.5%;5、農民犯交通肇事,窩藏、轉移、收購或銷售贓物,尋釁滋事及介紹賣淫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人數有所增加。

農民犯罪主要原因是貪財,侵犯財產犯罪突出就能說明,且在非法持有、買賣槍支(火藥槍)和在生產生活中非法買賣、製造爆炸物(炸藥和用於生產爆竹的煙火藥)的案件中,農民不願上繳火藥槍以及製造用於生產爆竹的煙火藥也有貪圖小便宜因素。其次是文化低,法制觀念淡漠,在非法持有、買賣槍支(火藥槍)和在生產生活中非法買賣、製造爆炸物(炸藥和用於生產爆竹的煙火藥)的案件中,在非法拘禁、侵宅和重婚犯罪中最能體現出來。第三,農民進城務工後走上犯罪道路。許多農民進城務工不順,又不願意再回家勞動,在其他誘惑下,走上犯罪道路。盜竊、搶劫等侵犯財產犯罪以及尋釁滋事及介紹賣淫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中多有體現 。

對策。打擊不是防止犯罪的根本手段,要靠綜合治理。同樣,針對農民犯罪問題,也是要靠綜合治理。如解決農民教育問題,加*法制宣傳力度,提高農民自身素質;提高農民的收入,改善其生活狀況;妥善處理農民工問題,正確引導農民發展,都是有力防止農民犯罪的最根本保證。

武隆法院 刑庭萬州法院落實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調查報告

今年5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是我國第一部關於陪審制度的專門法律。萬州法院和全國法院一樣把貫徹落實好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爲司法改革的大事來抓,緊密結合工作實際,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做好人民陪審員的遴選、任免、培訓、管理等項工作。從目前調查研討情況看,這項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已初見成效。人民陪審員的專業知識、大衆思維與法官的法律素養、職業思維形成有效互補,縮短了法官與民衆之間的距離,提高了裁判的社會公信力。如何在程序和操作上進一步規範化、具體化,使這項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還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一、我院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簡要回顧

新中國成立以來,1954年的《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同年制定的第一部《人民法院組織法》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文革”時期,人民陪審員制度遭到了徹底破壞。1982年修改《憲法》時,則未對人民陪審員制度作出規定,此後人民陪審員制度一直沒再寫進《憲法》。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時,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修改爲“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此後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作出了基本同樣的規定。在這個時期,法院主要是通過法院任命的方式,選任了一批人民陪審員參加一審案件的審理。至90年代後期,由於機制、管理、經費、審判方式改革等諸多因素的制約,部分法院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有所弱化,有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數量減少。

(一)2014年我院人民陪審員的構成情況。據統計,2014年,我院共有人民陪審員65人。從政治面貌上看,中共黨員,44人,佔總人數的67%;民主黨派4人佔6%;團員、羣衆17人,佔總人數的27%。從部門分佈看,黨政機關19人,佔總人數的29%;企事業單位25人,佔總人數的39%;社會團體7人,佔總人數的10%;其他14人,佔總人數的22%。從年齡構成看,35歲至40歲的37人,佔總人數的57%;41歲至50歲的26人,佔總人數的40%;55歲以上的2人,佔總人數的3%。從學歷層次看,本科學歷的21人,佔總人數的34%;專科學歷的42人,佔總人數的63%;專科以下學歷的2人,佔總人數的3%。65名陪審員中,男性爲44人,佔總人數的66%;女性爲21人,佔總人數的34%。專業技術人員爲7人,佔總人數的20%。可以看出,中共黨員在人民陪審員中佔有絕大多數,行業分佈相對平衡,年齡大部分在40歲以下,專科以上學歷人員相對較多,技術人員相對較少。

(二)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情況。據統計,截止2014年12月份,我院人民陪審員共參加審理各類一審案件659件,佔同期全部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35%。其中,刑事案件120件,佔同期全院刑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18%;民事案件329件,佔全院同期民事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的40%;行政案件67件,佔全院同期行政一審普通程案件的33%。可以看出,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案件類型主要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各類參審案件數量相對平穩,但所佔全院一審案件的比例較高且有上升的趨勢。據調查,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民事案件多是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及“三農”羣體性案件。

(三)人民陪審員的產生和使用情況。從調查瞭解的情況看,全院人民陪審員產生方式主要是人大任命、法院聘任、單位推薦等。原有人民陪審員中,是由人民法院自行任命的。今年,依法由人大任命的,具有任命手續,比較規範。對於人民陪審員的使用,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固定”使用,即相對固定使用一些人民陪審員或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固定類型案件的審理;二是“臨時”使用,即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於法院認爲需要人民陪審員陪審或引起黨委、政府及社會關注的案件,臨時請人民陪審員參加。

(四)人民陪審員經費保障及管理培訓情況。爲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支出的費用主要爲誤工費、食宿費、交通費等,這些費用大都是由法院從自身辦公經費中支出,萬州所處三峽庫區經濟相對貧困,陪審經費未列入同級政府財政支出。對於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制定了關於人民陪審員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並在政治部門設立了人民陪審員辦公室,具體辦理人民陪審員的協調、培訓、監督考覈等工作。從調查情況看,今年以來,對人民陪審員培訓主要採取以會代訓的方式進行培訓,內容主要是庭審急需的程序、實體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購買相關法律書籍資料分發給人民陪審員。

二、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方面經驗不夠,該制度的運行狀況也不盡人意,預期價值和應用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已經通過,並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研究現行問題,對於更好地落實《決定》是大有裨益的。

(一)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參與意識不強。一是人民陪審員大部分由單位推薦,多數是黨政機關幹部,許多人把陪審當成法院分配的一項工作任務,自身主動性和積極性不高,對陪審持無所謂態度;二是由於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標準不統一,資格條件缺乏法律明確規定,導致人民陪審員素質參差不齊,陪審員的陪審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三是參與陪審的陪審員往往由辦案法官來決定,陪審員對審判員有明顯的依附傾向。庭審中,陪審員或開庭時坐一坐,只陪不審;或根據審判長的要求做些調解、協調工作。實踐中出現了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現象,使得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待完善。

(三)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的程序保障機制。人民陪審員的主要任務是參加庭審、採信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因此,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具體運作應突出強調庭審方式和程序保障。應加強和規範法官對人民陪審員的引導,對人民陪審員既要釋明法律,又不能對陪審員進行暗示或誘導。法官應向人民陪審員說明證據採信、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一般規則,示明證據事實和法律爭議的焦點,並對選擇的利害關係、後果作客觀說明,但不能侵犯陪審員的獨立判斷,不能強制陪審員聽從法官的意見。人民陪審員參與開庭、調查、調解,並根據內心確認的證據、事實發表意見。根據《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對案件的裁判存在較大分歧的情況下,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當一名法官與兩名人民陪審員的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啓動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程序。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的監督制約機制。人民陪審員是法院工作的監督者,對陪審員的監督是對監督者的監督。爲確保監督的權威性,應由人民法院與人大、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實施。對陪審員的監督應當同對法官的管理銜接。一是應當列入人大的監督檢查範圍。人民陪審員由人大任免,因此人大應當對人民陪審員進行經常性的檢查、評議,定期聽取人民陪審員的工作報告,既要切實保障人民陪審員在審理案件時不受外界的干擾,同時又要對故意錯誤裁判的人民陪審員進行懲處。二是要明確人民法院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權限。人民陪審員執行審判職務雖與法官權利相同,但畢竟不是法院工作人員,對人民陪審員的監督應以事前監督爲主,以事後監督爲輔。人民陪審員在執行審判職務過程中,如果出現違規行爲,經人民法院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建議取消其選任陪審員資格;嚴重違背職責的,可以建議所在單位或黨組織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則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五)要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審員的經費保障機制。經費保障是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經費的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會流於形式。因此,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應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要確定交通補助標準、用餐標準等,便於執行。對於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所在單位阻撓其參加審判工作,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等勞動待遇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司法建議書或接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同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將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有的補助和實施陪審員制度所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保障每年按預算足額撥付。爲切實從法院範圍內解決人民陪審員的經費問題,建議法院向同級人大報告同意後,由政府下發規範性文件,對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予以實報實銷,誤工費按規定支付;對於參與案件審理的人民陪審員還應當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具體標準可由各地生活水平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李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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