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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內容摘要】近年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數量在不斷攀升,由於該類案件涉及到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部門,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法律,加之案件自身疑難複雜,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筆者通過對市南法院涉金融犯罪案件審判情況進行調研,通過對涉金融犯罪案件的成因、危害的研究,探索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對策。共計5640字。

關於市人民法院金融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報告

【關鍵詞】金融犯罪;成因;危害;對策。

正  文

近年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案件數量在不斷攀升,由於該類案件涉及到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個部門,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三部法律,加之案件自身疑難複雜,給這類案件的審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爲了公正、及時地處理好此類案件,我院就該類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報告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一是案件基本情況

2010年-2012年,三年來我院審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涉金融犯罪的案件共計44件,涉案人數25人,涉案金額1.67億元。其中201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中涉及金融犯罪案件的數量爲10件,涉案人數5人,涉案金額3120.27萬元;2011年案件數量爲21件,涉案人數18人,涉案金額5528.75萬元;2012年案件數量13件,涉案人數8人,涉案金額2743.41元。

由於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涉金融犯罪的情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難度較大,三年來我院無一例移送正在偵查案件。其他此類案件不是裁定駁回起訴就是處於中止狀態。已經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已判被告人數量以及判處刑期情況無法統計。正處於中止狀態的案件因刑事案件尚未處理完畢,因此該兩項數據亦無法統計。不過根據近三年來我院刑庭審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相關數據顯示,此類案件的罪犯所判刑期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爲6人,佔全部罪犯的3%;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爲18人,佔全部罪犯的8.7%;被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適用緩刑的罪犯爲110人,佔全部罪犯的53.4%;其餘被免於刑事處罰。

二是案件的主要特點

結合我院刑庭近三年來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相關情況,此類案件的主要特點爲:

其一,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金融總體形勢不容樂觀。自2010年以來,我院刑庭共受理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共185件,被告人234人,審結165件,罪犯206人。其中2010年受理此類案件14件,2011年受理32件,2012年受理103件,案件數量呈快速增長趨勢。

其二,案件種類不斷擴大,犯罪手段不斷翻新。除傳統金融犯罪領域的案件例如信用卡詐騙案件、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案件、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件、集資詐騙案件、保險詐騙案件、貸款詐騙案件、持有假幣案件、票據詐騙案件和僞造、變造金融票證案件有增無減外,犯罪分子不斷拓寬金融犯罪領域。犯罪分子善用媒體如通過報刊、電視發佈廣告、召開招待會、舉辦免費講座、諮詢、培訓會等方法,進行包裝宣傳,隱蔽性強。此外,金融犯罪的組織化、智能化、網絡化趨勢日漸明顯。

其三、非法集資犯罪涉案金額大、被害人衆多,追贓維穩任務艱鉅。我院受理的4起集資詐騙案件共涉案8.3億,其中有3起案件涉案金額超過1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涉案金額與集資詐騙案件類似。且該兩類犯罪被害人人數衆多,每一起案件均有被害人數十名。此類案件的被告人一般將非法集資的錢款用於經營活動、還債,有的甚至揮霍,導致贓款追回難度大,給國家和人民羣衆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一些被害人情緒激動、言詞激烈,羣訪、上訪、鬧訪現象嚴重。

其四,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量巨大,增幅相當明顯。我院2010年受理信用卡詐騙案件9件,2011年受理32件,2012年激增至100件。在信用卡詐騙犯罪中,惡意透支型又佔絕大多數,被告人多爲無業人員,受害銀行以商業銀行爲主,行爲人利用不法POS機商戶進行套現、透支的現象比較普遍。

其五,特殊身份人員參與金融犯罪案件多發。不少金融業從業者、高幹家屬等憑藉自己的特殊身份,以銀行墊資、搭橋、投資黃金交易、房產、礦山等名義,以民間借貸、投資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或集資詐騙被害人錢財。被告人獲得鉅額資金後,其實際用途往往與其宣傳和承諾的用途不一致,實際多用於轉貸等。

二、金融犯罪案件的成因及存在的問題。

一是金融監管不到位,監管機制不健全。一是金融內部監控不嚴,內控制度流於形式,加之一些工作人員思想、業務素質不高,使部分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等犯罪輕易得逞。二是金融外部監管不到位,如在以非法經營罪處理的涉金融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以處於半公開甚至公開狀態的金融公司爲名義實施犯罪,但金融監管機構沒有及時查處、取締,導致危害結果越來越嚴重。三是工商監管不到位,主要是在辦理公司登記時只對書面材料進行審覈,使得一些犯罪分子很容易通過虛假出資成立的皮包公司進行金融犯罪活動。四是網絡管理不到位,尤其是在批准網站登記時審覈不嚴,網站設立後的經營情況處於無人監管狀態。

金融監管系統之間缺少常態、有效的聯動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不可避免地帶來監管時效上的滯後性,導致一些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爲未能得到及時監管,從而演化成更嚴重的金融犯罪行爲。比如在以信用卡詐騙罪中,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一段時間內在不同銀行申領多張信用卡惡意透支,甚至在一個或者幾個銀行惡意透支以後,又到其他銀行申領信用卡繼續惡意透支,跨行申領信用卡及透支情況因金融監管系統的管理缺失無法掌握,導致信用卡犯罪嚴重。

二是銀行信用卡業務不規範。一是髮卡銀行審查把關不嚴。有的銀行爲了追求信用卡業務數量,隨意放寬申請人條件,簡化申請手續,資信審查浮於形式。一些代辦信用卡的中介機構爲信用卡申領人弄虛作假,甚至和持卡人串通一氣實施犯罪,但銀行對此沒有嚴格審覈把關。二是特約商戶審覈不嚴。一些特約商戶在受理信用卡的過程中,片面追求自身利益,不覈對止付名單,有的超限額消費未經授權即予簽單,有的甚至提供虛假消費套現,給犯罪分子實施詐騙提供便利。

三是投資、融資渠道單一,資金供求關係失衡。我國金融創新不夠,投資、融資渠道單一,導致社會資金供需矛盾擴大,是誘發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犯罪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隨着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民營企業對資金的需求越來越旺盛,但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非常狹窄,求貸無門,從而催化企業向民間融資的需求,爲非法集資犯罪提供了生存土壤。另一方面,隨着社會經濟生活的繁榮和居民儲蓄的增加,民間具有強大的投資能力和投資慾望,由於官方投資渠道較少,投資者基於貪利和盲從的心理貿然投資,引發大量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犯罪活動。

四是社會管理失範,市場信用缺失。一些中介組織、媒體的自律意識不強,沒有真正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責任。如網絡、報刊、電視等媒體沒有認真履行其對廣告的審查責任,使得犯罪分子輕而易舉利用媒體做廣告,對金融犯罪活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一些從事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嚴重不負責任,明知無註冊資金,還出具虛假的驗資報告,甚至與私營經濟城、企業登記代理公司相勾結從事虛假驗資犯罪活動。市場對POS機的管理不嚴,一些不法的POS機商戶爲牟取高額手續費向他人提供透支套現業務,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此外,在民商事審判涉金融犯罪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對於金融犯罪仍存在一些尚不明確的程序問題與實體問題。如有些案件該移送的移送不了,該中止的不中止,中止事由消滅後因民商事案件審判與刑事案件審判無法及時對接,不能及時恢復審理,使民商事糾紛案件長期得不到處理。法院的保全措施或執行措施與其他機關的追贓行爲發生衝突。行爲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後,民事責任的承擔以及對於因犯罪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如何分擔等等。

三、金融犯罪的危害

一是金融犯罪對金融秩序具有高度的破壞性和危險性,造成極大的物質損失。從現實生活看,危害金融犯罪活動給銀行以及其他與金融行業相關的非金融行業、企業的資產造成了嚴重的損失,造成了金融資產的嚴重流失,這種損失的數額之大令人吃驚。

二是金融犯罪不僅造成金融機構及相關主體的物質財富,同樣會引發非物質的危害後果。如市場準入方面的混亂、金融機構之間的無序競爭、景榮機構的信譽危機、公衆對金融監管機關或幣值、匯率穩定的信任危機,甚至導致國家的政治、政權危機。

三是金融犯罪的危害後果具有連鎖性、放射性、滲透性。金融犯罪時發生在一個國家經濟中樞的至害因素,其危害天然的超出了金融業本身。即使是直接以金融機構爲犯罪對象的犯罪,也可能殃及非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比如貸款詐騙不僅是欺騙了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而且必然的殃及擔保單位。

四、金融犯罪案件的對策。

防治金融犯罪,必須堅持標本兼治,在嚴厲打擊的同時,要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建制堵漏,強化防範機制。

一是堅持寬嚴相濟,依法打擊金融犯罪。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重點,依法打擊金融犯罪。對於集資詐騙、金融憑證詐騙、票據詐騙等貪利性強、危害性大的犯罪以及金額巨大的假幣犯罪等,要堅決依法從重打擊。對於金額較小,且基於生活、經營困難等原因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犯罪等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處理。要審時度勢,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尤其是要準確界定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非法集資犯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是加強和完善金融法制建設,構築民行刑相銜接的金融法律體系。當前,我國金融業迅速發展,金融產品不斷增多,而金融立法相對滯後,有關規範和調控金融領域內金融秩序的現行法律、法規不僅少,而且層次低,有的僅是部門規章,有的領域則還無法可依。加強和完善金融法制建設,必須構築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相銜接的金融法律體系,同時應將遏制金融犯罪的重點放到民事和行政手段上來。

三是整合多方力量,完善執法機制,形成防範和打擊金融犯罪的合力。在防範和打擊金融犯罪的過程中,公、檢、法及證監、銀監、保監、人民銀行等打擊和防範金融犯罪的核心部門,應當加強協調與配合,形成強大合力。建立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隨時將相關信息向各部門通報。形成定期工作交流機制,定期就打擊和防範金融犯罪進行交流。建立案件協調查處機制,對於涉嫌犯罪的金融違法案件,相關監管部門在前期查處時,需要司法機關介入與配合的,應當依照建立的機制予以配合。對於查處過程中涉及到定性等疑難問題需要共同研究的,應當依機制共同研究。對於案件的善後處理工作如追贓、維穩等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也應當予以配合。建立案件移送機制,不僅包括行政監管部門在查處金融行政違法案件時發現涉嫌犯罪向相關司法機關的移送問題,也包括公檢法內部的案件移送問題,如法院在審理金融民事案件時發現案件涉嫌金融犯罪,如何向公安、檢察部門移送問題。

四是規範銀行信用卡業務。銀行在開展信用卡業務時,對內應完善信用卡業務的激勵機制,改變以往對營銷人員實施單一以髮卡數量作爲考覈指標的激勵機制,規範髮卡營銷的市場競爭行爲。銀行應嚴格信用卡申請程序,建立親訪親核制度,對申請人進行嚴格的資信審覈,確保申請人開戶資料真實、完整、合規。對已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銀行信用卡的客戶要審慎髮卡,加強風險防範,以避免持卡人過度擴張信用或形成不良信用卡。銀行還應對客戶用卡做好跟蹤服務工作,並在客戶一旦形成欠款後進行有效的催繳工作,從源頭上儘量減少、杜絕信用卡詐騙犯罪。

五是加強監管,強化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證監、銀監、保監、人民銀行、工商、網絡管理等監管職能部門應當充分履行自身職責,加強監管,堵塞漏洞。改變金融監管手段落後、方式單一、金融監管重點只放在市場準入環節而非市場交易環節的現狀,構築嚴密的金融監管體系和迅捷的風險信息傳遞機制。強化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實施金融機構被害預防工程。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規範金融活動中各項業務工作,提高工作質量。針對高智能犯罪,要提高金融技術防範措施。加強金融機構內外不良接觸的控制,強化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監督制約。加強對銀行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提高思想、業務素質。注重對客戶進行跟蹤觀察,及時瞭解客戶的基本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及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瞭解和掌握金融犯罪的態勢和特點,及時通報可疑信息,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六是加強金融創新,拓寬投資與融資渠道。一是要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放寬對中小企業的信貸限制,通過爲企業提供信用中介服務搭建銀企對接平臺,增加企業從銀行獲得資金支持的可行性。二是通過對民間融資的主體資格、資金投向、融資方式、利率浮動範圍、風險糾紛的處理及收益的稅收調節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將民間融資納入正式制度範疇之內,這樣一方面有利於充分發掘民間資本這一巨大的資本蓄水池對破解企業融資困境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又爲閒散的民間資本提供了一個新的合法的投資渠道。三是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以疏導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轉讓,抑制地下非法融資、非法經營,促進活躍而又規範的證券市場發展。四是在外匯政策上,應當適度放鬆外匯管制,滿足合理用匯及外匯理財需求。

七是加強誠信建設,整頓中介機構,強化媒體責任,加大信息公開。加大徵信數據採集的廣度和深度,不僅要採集本市常住戶籍人口和常住本市的外地人口的誠信記錄,而且要保留犯罪記錄、違法以及其他誠信記錄。加強信息共享,充分提高誠信記錄的使用效率。對目前存在的所謂“私營經濟城”及企業登記代理公司、銀行卡申辦代理公司等形形色色的中介機構和組織進行徹底的清理整頓,將其中一些從事虛假企業註冊、虛假銀行卡代辦申請的單位清理出去。由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教育整頓,強化其社會責任意識,避免因其違規作爲或者不作爲而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及其他渠道對金融領域的各種信息,包括金融法律政策、投資渠道、投資熱點、典型違法犯罪案例進行公開披露。可以嘗試建立行業主管部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及網上答疑制度。

關於經濟新常態下一審金融案件的調研報告

——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爲視角

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民二庭課題組[1]   

 

      這幾年來金融業快速發展,一方面,各類金融機構不斷推陳出新,金融產品品種更加豐富化,金融市場行爲更加多樣化;另一方面,金融市場主體間矛盾不可避免,各種挑戰和風險層出不窮,一個典型的表現是,金融商事糾紛成爲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審理中常見與頻發的一大類糾紛類型。因此,規範金融市場主體行爲、維護交易安全、促進市場效率顯得尤爲重要。從人民法院的角度來講,關注經濟發展態勢,總結審判實踐中出現的金融案件類型和凸顯的矛盾糾紛,有利於形成系統化的審判經驗,一方面有助於繼續發揮事後爭端解決的職能,另一方面可以對金融市場主體的行爲作出一定的事先警示。

      金融案件是民商事案件中重要的類型之一,其概念隨着金融行業的不斷創新而不斷豐富、發展。當前主要的金融案件類型包括金融借款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企業間借貸糾紛、典當合同糾紛、儲蓄存款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委託理財糾紛、信用證糾紛、期貨交易糾紛、信託糾紛、證券合同糾紛、票據權益糾紛、證券權益糾紛。要說明的是,本次調研是針對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北法院)2010年至2015年的數據展開。

      一、2010年—2015年新北法院一審金融案件審判工作情況

      2010年至2014年五年間,新北法院收結的金融案件數量分別爲,2010年收案36件,結案33件;2011年收案26件,結案25件;2012年收案114件,結案111件;2013年收案195件,結案153件;2014年收案235件,結案206件。[2]

      下圖1對2010年至2014年五年間新北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數量佔當年商事案件總量的比例做了圖示:

      下圖2對2010年至2014年五年間新北法院金融案件收案量的變化趨勢做了圖示:

 

      新北法院收結的一審金融案件數量總體呈現逐年增長的態勢。數據顯示,從2010年到2014年,新北法院受理的一審金融案件從30餘件上升至230餘件,其中2010年與2011年的收結案數量基本持平,而2012年的收案量是2011年的4倍,2013年又在2012年的基礎上增加了約70%,2014年則在2013年的基礎上增加了20%。可見,2012年和2013年是新北法院轄區金融案件數量增長最快的兩年,而2014年儘管數量增長百分比有所下降,但基於基數大,故其增長量仍不可小覷。

      根據金融案件的具體類型,2010年至2014年新北法院受理的各類金融案件數量及其佔當年金融案件總量的比重見表3所示:

表3:2010—2014年新北法院一審金融案件類型情況表[3]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收案

比重

收案

比重

收案

比重

收案

比重

收案

比重

金融借款

2

5.56%

4

15.39%

14

12.28%

40

20.52%

35

14.89%

民間借貸

8

22.22%

3

11.54%

57

50%

86

44.10%

127

54.04%

企業間借貸

24

66.66%

7

26.92%

9

7.90%

25

12.82%

13

5.53%

典當合同

0

0

0

0

1

0.88%

8

4.10%

9

3.83%

融資租賃合同

0

0

0

0

2

1.80%

3

1.54%

3

1.38%

儲蓄存款合同

0

0

0

0

0

0

0

0

0

0

信用卡糾紛

0

0

0

0

0

0

28

14.36%

35

14.89%

委託理財糾紛

0

0

0

0

0

0

0

0

0

0

信用證糾紛

0

0

0

0

0

0

0

0

1

0.43%

期貨交易糾紛

0

0

0

0

0

0

0

0

0

0

信託糾紛

0

0

0

0

0

0

0

0

0

0

證券合同

0

0

0

0

0

0

0

0

0

0

票據權益糾紛

2

5.56%

12

46.15%

31

27.19%

4

2.05%

12

5.11%

證券權益糾紛

0

0

0

0

0

0

1

0.51%

0

0

      分析表3,新北法院2010年至2014年受理的金融案件總體呈現以下特徵:

      第一,金融借款案件、民間借貸案件、企業間借貸案件以及票據權益糾紛案件這四類金融案件各年都有且佔有一定比重。

      第二,除了主要的四類金融案件,自2012年始,新的金融案件類型開始出現,包括典當合同案件、融資租賃合同案件。此後兩年間,又相繼出現信用卡糾紛、信用證糾紛。

      截止2015年4月底,新北法院2015年金融案件收案量爲164件,佔同期商事案件總量的22.13%;同期金融案件結案量爲66件,佔商事案件結案總量21.93%。下圖4根據案件類型對2015年1—4月新北法院金融案件的收案情況進行了統計。

      結合上述分析,從圖4可知,金融借款、民間借貸、企業間借貸仍然是2015年1—4月新北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的主要大類。同時,2013年新增的信用卡糾紛的類型案件數量達到14.02%,成爲第三大類型。此外,這期間,還新增了委託理財糾紛類型。

      與此同時,下述表5和圖6分別根據案件的結案方式情況和案件審理期限,對2010年至2014年間新北法院受理的一審金融案件進行了統計。

      表5:2010—2014年新北法院一審金融案件結案方式情況表[4](單位:件)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收案

比重

收案

比重

收案

比重

收案

比重

收案

比重

調解結案

16

48.49%

2

8%

42

37.84%

65

42.48%

61

29.61%

撤訴結案

7

21.21%

16

64%

19

17.12%

14

9.15%

23

11.17%

判決結案

10

30.30%

7

28%

50

45.04%

74

48.37%

122

59.22%

 

      根據圖6折線走勢,可見,新北法院2010年至2014年金融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有明顯的延長,而同期商事案件總體的平均審理期限有所縮短。在商事案件與金融案件數量均不斷增加的情況下,金融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高於除金融案件以外的一般商事案件平均審理期限,可見,目前金融案件相較一般商事案件存在更復雜的情況,需要更多的審理期限。

      二、新北法院一審金融案件主要問題及社會成因

      (一)金融案件反映的主要問題

      近幾年,金融案件頻發,通過第一部分對常州市新北區法院的數據統計調查,我們可以發現新北區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種類由原先單一的借款合同糾紛發展成以借款合同糾紛爲主、其他各種類型金融案件並舉的格局,而且主要集中在金融借款糾紛案件、民間借貸糾紛、企業借貸糾紛、票據權益糾紛、信用卡糾紛和典當糾紛幾類,而這些糾紛的主要訴求基本都是作爲出借方的原告訴請法院判令借款方及其擔保人償還欠款。這裏就引發了我們一個思考,即金融案件中主要存在哪些問題會導致欠債不還現象日益嚴重從而頻頻引發各類金融糾紛呢?從對各類案件的研究中,我們發現新北區法院審理的金融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銀行金融機構和從事借貸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操作不規範。

      金融商事糾紛涉及的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業務操作不規範現象主要發生在信貸業務中。在這些業務中,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操作不規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方面,貸前審查不嚴。放貸前對借款人及擔保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狀況、借款用途、有無還貸能力疏於審查,盲目將一些標的較大的款項放出,導致一些資信狀況較差的或者還貸能力有限的企業或個人獲得貸款,因而在追討借款時因借款方無履約能力從而導致訴訟的發生。例如,有些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雖有擔保人擔保,但相當部分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家庭資產不足以償還借款,有的甚至連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難以保障;個別信貸人員貸前審查把關不嚴,明知借款人資信較差,放貸風險較大,但只要有擔保人仍給予放貸。實際上有的擔保人在多起貸款中擔保,根本無力履行擔保責任。第二方面,在放貸過程中,對實際用款人和辦理貸款手續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例如,在一些農戶借款合同糾紛中,農戶在貸款時把自己的身份證、印鑑交給村幹部和銀行、信用社在基層委託的代辦員,讓他們代辦貸款手續,實際卻沒有得到銀行的貸款,貸款被那些代辦員自用或借給他人使用。當實際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只能起訴那些頂名貸款人,而不能起訴那些實際用款人,而這些頂名貸款人並沒有實際用款,所以在訴訟中不願意承擔還款義務,致使案件難以執行;第三方面,貸後監管不到位。一些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給借款人發放貸款後,對其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監督不力;對借款人的資產變化情況不能及時瞭解掌握,導致資產流失,不能足額及時還款,例如有的借款人在向銀行貸款時,經濟狀況良好,後由於天災人禍、不可抗力、家庭發生了重大變故,以至於無力償還銀行借款;此外對用戶的信息覈實也不全面,沒有追蹤用戶的基本信息更新等,導致一些用戶的信息已更新而銀行不知情的情形發生,從而影響借款的追回引發訴訟的發生;第四方面,清欠不及時,訴訟時效過期。有的金融機構不在規定的擔保期限和還款期限內清理貸款,那些實際借款人爲了逃避債務,舉家外遷,不知去向,即使沒有離開本地,有的貸款合同因爲超過了法定的擔保期限和還款期限,金融機構也沒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確定新的還款期限和擔保期限,導致案件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被駁回訴訟請求。即使經過催告不超過訴訟時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適用公告、普通程序審理案件,由於借款時間較長,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產流失嚴重而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增加了訴訟和執行風險。

      2.金融案件中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存在疏漏。

      首先,從作爲出借方的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機構角度出發,其提請說明注意的義務履行不到位。借款合同,特別是銀行借款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也就是銀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銀行對條款負有解釋的義務,這樣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發生糾紛。然而,筆者發現新北區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中有一部分糾紛的發生就在於銀行金融機構與非銀行金融機構沒有向借款方盡到說明和提請注意的義務,導致借款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理解合同含義或者與出借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不一致,因而在具體履行合同義務時發生偏差,從而引起糾紛的發生。其次,從作爲借款方的個人和企業角度出發,其審查合同內容不仔細,對合同條款的理解能力不夠,法律意識淡薄,造成借款方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漏掉了影響合同成立的重要信息或者對合同條款理解錯誤,從而拒絕還款,在訴訟中又否認合同的成立,這不僅損害了雙方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費了司法資源。除此之外,借款人明確借款用途、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不到位。很多糾紛的發生還在於借款方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沒有如實的告知出借方其借款的真實用途,或者故意捏造材料向出借方提供虛假信息,從而騙取借款方的貸款;在履行合同時又不按照合同內容上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最後,從借款擔保人的角度出發,司法實踐中存在隨意簽字蓋章的現象。例如,在新北區法院處理的一件案子中,甲公司爲乙公司向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並在擔保合同中籤字蓋章,但法官在審覈證據中發現,該擔保合同的落款處還有丙公司的公章但在合同內容中卻並沒有丙公司,原告銀行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一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雖然最後法官的判決結果否認了丙公司的連帶清償責任,原因在於要求丙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不明確。但這個案子需要引起借款人及擔保人的警示,即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不能隨意的簽字蓋章,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3.企業之間聯保、互保現象嚴重,重複抵押、質押問題突出。

      在越來越多的金融案件的審理中我們發現,很多糾紛的產生有部分原因是企業間聯保、互保現象的泛濫。保證貸款由2個企業之間對等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簡稱爲“互保”,即甲、乙兩企業之間互相擔保獲得貸款。企業“聯保”貸款,是指3家或3家以上企業自願互相擔保,聯合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信貸方式,即3家或3家以上企業,自願組成擔保聯合體,其中某一家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後,聯保體成員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還款連帶責任。在這些金融案件中,互保、聯保的企業之間事實上都處於需要資金的狀態,都需要獲得銀行或非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所以採取互保、聯保的方式互相爲對方提供資信擔保以便能申貸成功,但這種形式使本來就缺錢的公司承擔了其他公司的債務,如果其他公司因誠信或經營管理問題還不上債務,互保、聯保公司作爲保證擔保人,不得不替其他公司承擔還款責任,額外的債務可能壓垮保證人公司,導致其破產、倒閉,這也容易給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帶來商業風險。因而,這也常常導致糾紛的產生,出借方追不回欠款而訴至法院,然而面對面臨破產的公司,法院也只能愛莫能助。所以說,企業互保、聯保貸款名爲擔保貸款,實爲沒有擔保的信用貸款。

      此外,在金融借款時重複抵押、質押問題也是引起金融糾紛高發的一個重要因素。重複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爲抵押行爲,致使該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負擔的抵押形式。這類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個抵押權人之間,如抵押設立、擔保範圍、抵押權次序等多方面產生與一般抵押權不同之特點。在金融借款中,則表現爲借款方或爲借款方提供擔保的企業以已經抵押或質押過的不動產或動產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簽訂抵押借款合同。法律本身並不禁止重複抵押,但它必須受到《擔保法》第35條規定的限制,即“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能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部分。”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很多糾紛的產生是由於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抵押物爲重複抵押,當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需要拍賣抵押物時,銀行往往發現該抵押物由於重複抵押,按照順位其債權根本無法得到全部的實現;或者由於多次抵押而產生還款順位發生混亂,導致應當屬於該銀行的債權已被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要想再次追回很困難,從而引發二次訴訟。這些都是當前金融糾紛案件中值得注意的重要問題。

      4.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在違法借貸情況。

      違法借貸最突出的問題就是以貸還貸,在我國國內的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爲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目前許多金融機構都以新貸還舊貸作爲解決拖欠貸款的主要辦法,具體表現爲:首先,借款人借款到期後未按期還款,金融機構爲抵充賬款,將借款人所欠本息作爲新的貸款,與借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其次,一筆貸款到期未還,繼而發生數筆借款合同,到期仍不還,仍採取上述方式將幾筆借款本息相加,另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然而,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金融機構等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貸款業務。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爲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筆者認爲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應同屬無效,因爲這實際增大了金融機構或借款風險,從而容易引發訴訟的發生。一方面,在新北區法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很多情況是金融機構等出借方與借款方之間採用以貸還貸的方式簽訂新的借款合同,而擔保人對此卻一無所知,從而在借款方仍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出借方起訴到法院要求擔保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若判決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則明顯有失公平,因而採用以貸還貸方式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應屬於《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第二種情形,即“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另一方面,以貸還貸方式也容易造成借款方資金鍊的斷裂,從而導致企業加速破產。近幾年,由於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相比於銀行金融機構具有申貸門檻低、手續簡便、審批時間短等特點,因而很多企業選擇向非金融機構貸款,特別是當企業無力償還銀行借款時,由於小貸公司能夠提供短期貸款,企業從小貸公司申請短期貸款用於償還銀行欠款。然而小貸公司等利息也相對較高且還款期限短,因而企業必須更加及時地還款,而事實上卻是企業因不能及時還貸不斷地向其續貸從而利滾利造成還款基數越來越大,造成惡性循環,很多企業都導致破產,在這種情況下也容易引發訴訟,而且即使原告勝訴也很難對被告執行財產。所以,不管是從理論還是實踐上來說,以貸還貸都不是一種可行的還款方式,它對企業的財務成本要求很高,因而極易造成訴訟的產生,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5.金融案件多被告送達難。

      近年來,新北區法院受理的涉及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的金融糾紛案件大幅增加,而此類案件在審理和執行中普遍存在送達難、公告多、審理或執行週期長的問題,這些問題已成爲影響金融糾紛案件審結的一個重要因素。近年來,金融案件頻遇送達難問題,送達文書的退件比例也居高不下,因而很多金融案件缺席判決的現象也普遍發生。而該類案件送達難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被告人數多,住所地跨度大。金融糾紛案件的被告往往包括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等,較之其他商事案件,被告人數較多,且住所地涉及多個省市,送達難度大。第二,相關義務人誠信缺失。相關義務人在合同履行期間變更聯繫地址和聯繫方式後未及時告知資金出借方,更有甚者採取變更聯繫地址和聯繫方式的手段給出借方行使權利設置障礙,還有一些企業因破產而人去樓空致使送達無法進行。第三,資金出借方防範意識不強。合同中未約定相關義務人變更地址和聯繫方式的告知義務及不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致使相關義務人隨意變更聯繫地址和聯繫方式,出借方不能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如何解決送達難問題已成爲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6.金融案件執行困難。

      由於大量金融糾紛案件進入法院審判程序,而這些案件中有些即使判決原告勝訴,很多原告仍因被告不積極配合或被告無財產可供執行亦或被告不見蹤跡而無法真正的追回欠款解決糾紛,因而絕大多數將最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導致金融執行案件的數量也急劇上升。然而即使依靠法院執行局,很多金融案件在執行過程中仍困難重重。這主要表現在:第一,被執行人償債能力較差,大多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爲轉嫁損失和風險,普遍存在規避執行、逃避債務現象。法院執行中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多方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及相應線索,但總是收效甚微。特別是進入執行程序的金融糾紛案件,被執行人的經濟狀況普遍較差,幾無履行義務能力。因這些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因爲經營管理不善、決策失誤等原因,造成企業經濟效益下降、負債率高、虧損嚴重;同時因爲週轉資金短缺,銀行又收緊貸款,不得不借用高利貸。如此惡性循環,最終導致資金鍊斷裂,無力償還銀行鉅額債務。爲了轉嫁這種損失,規避執行是最常見的:即使有一定履行能力,他們也不願主動履行債務,而是能拖則拖,能賴則賴;有的乾脆長期在外和執行人員“躲貓貓”;有的對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隱瞞、轉移,或變更其親屬爲所有權人,或直接變現,對外造成無履行能力的假象;還有的以虛假的擔保或和解來拖延執行。惡意逃債更是帶有普遍性,有的設立公司的目的就是爲了從銀行貸款,根本沒有實際經營項目,甚至設立若干有關聯的公司相互進行擔保貸款;更有甚者,採用改制、轉制、分立、合併、投資、體外循環等手段,大搞違規操作、暗箱操作,逃避應承擔的銀行債務,從而導致執行困難。第二,借款罰息和實現債權費用難以兌現。關於罰息,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爲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銀行有權根據借款人情況對貸款利率進行上浮或下調,這種浮動性極易產生高額罰息。此外,金融糾紛案件的判決往往支持原告的實現債權費用,實際上就是律師代理費。因這類案件的標的額一般較大,所以也容易產生高額的實現債權費用。但客觀地講,它們不僅加重了被執行人的執行負擔,也增加了法院執行的難度。所以,在實際執行中二者很難執行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說,也成爲嚴重製約執行的不利因素。

      (二)金融案件頻發的社會成因

      1.宏觀經濟環境變化,進入經濟新常態

      從2011年到2014年,是常州市整體經濟複雜、充滿挑戰的一段期間。從常州市統計局公佈的這四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可以看到,2011年公報的提法是“國際金融危機再掀波瀾、國內經濟運行遭遇多重挑戰的複雜局面”、2012年公報的提法是“嚴峻複雜的國際經濟形勢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2013年公報的提法是“嚴峻複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2014年公報的提法是“國際和國內經濟發展的環境和條件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運行面臨較大的下行壓力”。從數據上看,各年經濟總量增幅不斷降低。

      對於2012年常州的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常州統計局局長徐華勤曾提到,“受國內外宏觀經濟的影響,外貿市場萎縮,貿易壁壘增多,國內主動調控房地產市場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經濟增長面臨很大下行壓力,2012年常州經濟走的非常不易”。聯繫本文第一部分圖1和圖2新北法院2010年至2014年金融案件收案量的變化趨勢,可以看到,常州市2012年宏觀經濟的下行壓力與2012年新北法院金融案件的收案量呈正相關,此後2013年、2014年,整體經濟依然複雜,常州統計局4月份發佈的《2015年一季度全市經濟運行情況分析》提到全市地區生產總值同比增長9.1%,經濟增速放緩,這不僅是常州市經濟新常態,也是全國宏觀經濟新常態。

      由於整體經濟總量已經累計到一定程度,在此基礎上,經濟總量的增長速度放緩,增幅降低。而宏觀經濟增長的壓力越大、市場競爭越大,則對市場競爭者的抗風險能力考驗越大,一些企業、投資者在這種大環境下發生資金週轉問題、甚至破產,引發金融糾紛。

      2.社會信用體系缺失,個人、企業信用意識淡薄

金融案件的頻發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尤其是金融信用缺位,部分個人和企業缺乏誠信和契約觀念。一方面,受宏觀經濟下行、市場競爭加劇的影響,部分企業在經營不善、資金週轉陷入僵局的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是盡力挽救企業,而是想方設法逃廢金融機構的債務,這使得金融機構壞賬增加,不得不通過訴訟方式維權。另一方面,隨着銀行信用卡業務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消費觀念的轉變,銀行信用卡發放的數量大幅度增加,但基數的增大並不必然導致糾紛增加,信用卡欠款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個人信用意識淡薄。在金融借款案件、民間借貸案件、企業間借貸案件中,至少有30%以上的債務人拖欠債務後,或者去向不明,或者避而不見,一部分債務人甚至轉移財產,造成案件送達難、查明事實難和執行處置難。此外,在民間借貸中,往往是熟人間借貸,借貸雙方簽訂的合同不規範,甚至可能僅憑口頭約定,債權人一旦出現資金問題,逃債的風險很大。這些問題的背後一個共通的原因就是信用意識淡薄,社會信用體系、金融信用體系缺位。

      個人、企業信用意識淡薄與社會信用體系缺失之間是惡性循環的問題,一方面,信用意識淡薄會導致不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另一方面,信用體系缺位、失信懲戒機制缺失,造成守信無利、失信有利的現象,進而誘導部分個人和企業形成違約、失信成本較低的錯誤觀念。

      3.金融機構金融制度不配套、內控機制不健全

      從調研總結的情況來看,以金融機構爲一方當事人的金融案件中,引發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或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存在不規範行爲。部分金融機構金融制度不配套,對違規金融行爲等的內控機制不健全,導致一些業務人員在業務辦理過程中違規操作,人爲增加了金融風險。例如,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在辦理放貸業務前沒有進行必要的貸前審查,以擴充業務量爲首要目的;在放貸時審查不嚴謹,對借款人的資格審查、資金實力、資信狀況、工作收入或經營狀況等方面的審查,以及對擔保人的資格、資產、代償能力等的審查,包括對抵押物、抵押權利的審查不徹底、流於形式;在放貸後監督不到位,雖然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貸款的用途,但在實踐中,金融機構幾乎不會去關注借款人對貸款的使用情況。正是因爲金融機構在貸前、貸時、貸後不謹慎的作爲增加了金融風險,進而增加了金融糾紛的發生率。

      4.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不成熟,缺乏監管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的是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實踐有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證券類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等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爲銀行的補充,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與此同時,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在的發展不成熟、監管乏力的問題導致其是當前金融案件多發的金融市場主體之一。

      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爲特殊的一類金融市場主體,與之相關的金融案件的成因有其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四點。第一,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鍊條比較脆弱,規模普遍較小,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差。相比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不經營存款業務,其資金來源除了投資者投入之外,主要是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等渠道籌集,由於資金運作存在風險,加之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導致其危機率較高。第二,當前許多非銀行金融機構規模小,業務操作制度不規範、不統一,內部職能部門和人員分工不明晰,甚至從業人員缺乏專業知識等原因,導致其業務運營沒有內部規則可依,甚至故意不依法操作。例如,在接受業務環節不審慎、不依法履行風險評估,在業務實施環節缺乏內部監督和階段性審查評估,導致業務運行失控。第三,從客源角度分析,以小額貸款公司和典當行業爲主的部分非銀行機構缺乏優質客源,一些資信狀況良好、融資能力強的企業往往選擇銀行融資,而大部分中小企業資信度低,能夠提供擔保的固定資產少,經營風險高,信息披露不足,導致其融資困難,而這部分客源可能會選擇非銀行金融機構途徑來融資,可想而知,其壞帳風險必然較高。第四,非銀行金融機構種類多,擴張快,創新力度大,業務範圍、規章制度不一致,造成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難。此外,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理念上可能存在偏頗,往往將銀行業作爲監管的重心,對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相對薄弱。

      三、防範金融風險,化解金融糾紛的對策與建議

      (一)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健全金融領域社會信用建設

      加強金融法治建設,健全金融領域社會信用建設是從事前風險防範的角度控制金融糾紛的產生,也是從源頭控制金融案件數量的重要方法之一。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第一,加強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構建良好的金融法治體系,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自1995年實施的《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票據法》等金融法律法規已經實施了20多年,隨着近幾年金融改革、金融創新步伐的加快,需要加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解釋。

      第二,健全金融領域社會信用建設,營造健康的社會信用環境。針對個人、企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金融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制定和實施信用信息的採集、公開、獲取、使用的統一標準和管理辦法,建立信用記錄檔案、失信懲戒檔案等,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爲依託,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機構介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推動金融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投訴制度,加強投訴信息的收集統計和分析工作,搭建監管部門與行業間信息交流平臺。

      第三,完善金融領域守信獎勵、失信懲戒機制。一方面,加大對金融領域違法失信行爲的打擊力度,藉助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加強金融領域“一行三會”與公安、工商、海關等監管部門之間的配合。從法院角度出發,對於一些經常發生逃廢債行爲的個人,可以依法採取如限期報告財產、公告懸賞執行、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媒體公佈被執行人信息、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加大其違約信用成本,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

      (二)強化事前、事後監管,提高監管水平

      金融監管部門作爲金融市場的監管職能部門,其事前、事後監管對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從金融監管部門角度出發,可以有以下幾點對策建議。

      第一,針對金融行業的動態,進一步理順監管體系,明確監管主體。根據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等監管對象的差異完善其監管方式,促進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此外,鑑於金融行業金融產品,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審慎審覈,嚴格監管高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加強投資者教育,規範金融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方式,對金融機構設定必要的說明義務。針對金融市場違法違規行爲,加大處罰力度,切實保護金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二,提高監管人員素質,要求監管者具備統計、會計、審計、計算機等多種技術分析技能,而且要求監管者瞭解金融機構運營過程和金融監管的相關法律。通過業務培訓、會議交流和實地調研等方式,加強監管人員之間、監管人員和監管人員素質從業人員之間的經驗交流,提高監管人員素質。要求監管人員有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和良好的業務素質。

      (三)金融機構加強內部管理,統一業務規範,完善內控機制

      金融機構是金融市場最重要的主體,相對於人數龐大,知識能力、資本實力參差不齊的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金融機構在加強內部管理、統一業務規範、完善內控機制上更有實力,也更容易監管。具體有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信貸制度,建立科學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金融機構需要強化貸前、貸中和貸後各個環節的風險檢查和控制。在貸前,做好盡職調查,確保信貸資金流入實體經濟。在貸後,加強監督和跟蹤調查,對履約能力可能出現問題的債務人,及時催收或者要求增加抵押物、擔保人,避免損失擴大。當發現借款人或保證人有轉移、抽逃資金等行爲時,應及時起訴,並申請財產保全,以防止和減少資產損失。

      第二,當貸款合同涉及擔保時,要加強對擔保合同的審查,嚴格審查擔保主體是否合格,注重完備抵押擔保手續,涉及到抵押人用土地、房產、設備、車輛等特定財產提供抵押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避免造成抵押合同沒有法律效力,使得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此外,金融機構在借款人提供的可供抵押的資產中,慎重進行選擇,儘量減少不動產抵押的方式。特別是對公民個人抵押貸款時,更應減少房地產抵押方式的適用,當然,個人擁有兩處以上房產的除外。因爲以房地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民法院依法進入執行程序後,對於被執行人只有一處房產的,按照高法關於“生道執行”的理念,不宜採取強制遷出房屋而後進行評估拍賣的方式,因爲被執行人的生存權大於債權人的債權,如此類案件強制執行,將會增加不穩定因素,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對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一般只選擇查封,而慎重適用評估、拍賣的執行措施。如此一來,無疑會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風險加大。

      第三,金融機構在設計金融產品和創新金融業務之時,不僅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要求,也要符合現行經濟體制、市場環境、交易習慣等實際情況,把握好金融產品創新的風險點、透明度、複雜程度和發展節奏,不宜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在具體產品設計上,新型產品擬定的格式合同必須加強對產品流程合理性和合同文本完備性的審查,做到內容約定明確、權利義務對等,避免因約定不明、權屬不清產生爭議。在產品推廣上,要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投資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合理預估產品風險,不得過分宣傳誘導消費者。

      第四,全面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素質、道德意識,建立健全對業務人員的約束機制。業務人員法律意識不強是造成金融機構不良貸款風險的重要原因之一。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水平是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對於業務人員在放貸時,由於審查不嚴格或者違規操作,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該款項的業務人員要承擔一定的經濟、行政責任,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能動作用

      一方面,銀行業協會、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典當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區別於政府監管和企業自控,可以從整體行業健康發展的角度,搭建促進業內交流和規範行業健康發展的橋樑。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領域,利用行業協會貼近金融市場主體,通觀行業整體狀況的優勢,梳理行業慣例,明晰交易規則,對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爲及時作出指引;針對金融活動中出現的有代表性、普遍性的問題,建立高效快速的反饋、協調及會商機制,及時發揮溝通聯絡功能,督促和幫助金融機構作出改進。

      另一方面,其他各行各業的行業協會,尤其是規模小、抗風險能力較弱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組成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能動作用,對內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功能,協會內部的企業可以相互監督,建立良性的競爭關係;對外發揮橋樑作用,代表行業內企業的呼聲與政府、法院進行溝通,及時預警行業內企業存在的金融風險,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從而減少企業發生金融糾紛。

      (五)加強司法保障

      法院的作用是對金融糾紛的事後疏導,但法院還能多做一些,參與到金融糾紛的事前警示中去。一方面,在訴訟活動中,可以加強法院、行業組織、金融企業間的訴調對接工作,既發揮判決的示範引導效應,也注重調解的糾紛解決功能,還可以充分發揮商事仲裁自願、專業、終局的優勢,與訴訟方式形成互補,迅速解決金融糾紛。另一方面,可以建立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間的聯席會議制度。辦案法官針對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的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方面的疏漏、不同企業出現的問題弊病,通過司法建議的方式予以反饋,以健全金融機構的信貸制度,警示金融市場主體,防範金融風險。

 

1]課題組成員:宗志坤、包敏、傅璟琳

[2] 2010年至2014年收結案數據(含商事案件總數據和金融案件數據)中,當年收案量含當年新收案件和上年舊存案件。

[3] 表1中,比重=某類金融案件收案量/當年金融案件收案總量,表中所有數據四捨五入到萬分位。

[4] 表2中,比重=某一結案方式結案量/當年金融案件結案總量,表中所有數據四捨五入到萬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