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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證合一”改革自查情況

 

“多證合一”改革自查情況

“多證合一”改革自查情況

 

爲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縣政府和省市工商局的部署,紮實推進“多證合一”改革,取得積極成效。

一、工作亮點

1.減證便民激發了創業活力。在市場主體“五證合一”、“兩證整合”基礎上,動態推進,再整合交通運輸、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體育、煤炭工業、出入境檢驗檢疫、國際貿易促進等11個部門的26項涉企證照,實現“三十一證合一”。2017年10月10日,我縣首張“三十一證合一”的營業執照,標誌着我縣“多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全面實施。自2017年10月10日啓動改革以來,截至2018年8月10日,平原縣累計辦理“多證合一”營業執照5530戶,其中,各類企業1899戶、農民專業合作社468戶、個體工商戶6081戶。

2、流程更加簡化,服務效率更高。採取“一套材料、一表登記、一窗受理”模式,由工商部門核發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市場主體不再向被整合證照的部門遞交任何材料。改革後,辦照時間從原來最少需要45個法定工作日縮減爲1至3個法定工作日內辦結,服務效能大幅提高。

3. 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加強。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交換中心”與省政府信息共享協作監管平臺聯通,工商部門依託交換中心將登記信息推送至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認領後及時開展協同監管,形成監管合力。

二、存在的問題

1.改革認識不統一。近年來,隨着企業“五證合一”、個體工商戶“三證整合”改革向“多證合一”改革推進,商事制度改革邁出的步伐越來越大,力度越來越強。改革過程中,工商部門切實發揮了改革“先手棋”和“排頭兵”作用,但是相關部門卻跟不上改革的步調,認識上也存在偏差,認爲商事改革乃工商一家牽頭之事,相關部門只負責備案,改革事項與其關聯度不高。爲此,相關部門不同程度存在觀望等待、被動推進的狀態,導致改革壓力與矛盾集中到基層工商登記窗口。

2.改革配套不同步。一是“准入不準營”問題依然存在。目前,“多證合一”改革都是將涉企經營許可改爲備案制,進一步整合到一張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上。從表面上看,被整合的事項越多,市場主體准入的門檻也越低,但是“多證合一”還存在諸多未被整合的事項,特別是其餘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依法需經許可審批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的涉企審批事項,這類事項依然較多,從實踐看,一定程度上導致“准入不準營”。二是經營範圍覈定面臨新情況。隨着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常態,適應新消費需求,新型業態、商業模式不斷涌現,由此帶來企業註冊登記時經營範圍更加靈活多樣。“多證合一”改革後,目前,工商部門覈定企業經營範圍時,依照現在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無法準確覈定經營範圍。比如:近年來,隨着房地產市場的活躍,適應消費者需求,房地產按揭貸款代理服務應運而生。在依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無法覈定企業經營範圍的情況下,採取變通做法,覈定爲房地產中介服務。由於經營範圍分類覈定不準確,既會影響企業經營發展,也爲上級機關了解掌握新經濟業態發展情況帶來困難。

3.信息交換不協調。目前,“多證合一”改革主要通過“交換中心”與省政府信息共享協作監管平臺聯通,使工商登記環節與其他環節的登記數據信息進行銜接、交換、共享。按照慣例,縣局工商部門當天形成的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等登記信息,自動上傳至省級交換平臺,省級平臺再推送到省直相關部門,再由省直相關部門根據情況下發至各地各部門。但是據多家企業反映,部門間數據交換和共享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工商登記完成後數十日後,當地稅務部門仍然不能接收到省級業務部門推送的登記信息,企業如要辦理稅務事項又需到工商部門查詢打印企業基本信息,既增加了企業負擔又導致企業多跑路。

4.事中事後監管不到位。實行 “多證合一”改革,明確了職責法定、依法監管的要求,明確了“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及時認領工商登記信息,加強協同監管。然而,有些部門認領不及時,沒有真正履行事中事後監管職責。這就爲“多證合一”後工商與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之間的“證照”銜接,造成新的監管“真空”,容易導致市場秩序穩定風險,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5.企業誠信自律成本偏低。“多證合一”改革後,由於市場準入門檻的降低,極大地激發了民間投資者的熱情,但市場主體尤其是企業,面對簡政放權、倡導主體自治的新形勢還不適應,從主觀上講,企業缺乏誠信自律意識,影響市場秩序。加之,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對企業誠信設定的寬容度過高,並未設置相應罰則,導至企業付出的誠信“沉沒成本”過低,不誠信的企業即便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進行公示後,而在履行了相關義務後,向登記機關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並在公示系統中顯示狀態正常,也可“進出”自由。例如,“多證合一”改革後,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等規定,企業未按規定公示即時信息,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只需履行補報義務,工商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必須受理申請並辦理移出異常名錄申請。即便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等38部委頒佈了《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以及各部委單獨制定了有關聯合懲戒的系列規範性文件。實踐中,聯合懲戒備忘錄的執行,依靠“自下而上”的探索,並且缺少上級統一頒佈的聯合懲戒法律規制及相應的工作機制,很難形成信用監管的合力。

三、工作建議

1.形成改革共識。結合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對“多證合一”、“一照一碼”改革便企利民、激發市場活力的宣傳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導的多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加強改革協同配套力度,使“多證合一”改革事項涉及的相關部門高度重視,形成共識,切實增強主動支持、參與改革的意識,形成推動改革的工作合力。

2.完善頂層設計。一是針對“准入不準營”問題,建議結合實際對“多證合一”改革後,餘下的其他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組織開展清理,堅持法無禁止即可入,能夠以市場自主決定的事項交由市場調節,最大地限度簡政放權,爲“多證合一”改革營造良好氛圍。二是進一步放活放寬經營範圍管制。經營範圍是商事主體所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按照經營範圍覈定依據,對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3.增強平臺功能。以國、省“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一體化建設爲契機,突出完善省政府信息共享協作監管平臺建設,增強平臺的信息推送功能,在更大範圍內更深層次上研究和推進各條線各部門業務系統的深度融合,防止“數據壁壘”和“信息真空”,強化信息共享、數據互認、協同服務,推動實現“讓數據多跑路、讓羣衆少跑路”的改革目標。

4.建立監督機制。適應 “多證合一”改革部署,嚴格落實“寬進、嚴管”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從上至下建立對事中事後監管目錄履行情況的監督辦法,形成職責法定、權責一致,失職追責的監督機制,促進相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強化部門間協調聯動,推動事中事後監管落地見效。

5.強化信用約束。一是開展誠信宣教。結合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以企業信用建設爲抓手,採取多種方式,面向廣大企業加強對誠信經營的教育引導,促進企業踐諾守信。二是是加強聯合懲戒。加強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構建“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市場信用監管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