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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監管崗位潛在的風險自查報告

執法監管崗位潛在的風險自查

執法監管崗位潛在的風險自查報告

1、行政責任風險。一方面,如執法、登記過程不能得到滿意的評價,就可能會受到投訴,公衆就會要求責任人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如出現執法偏差或執法過錯將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等責任追究。

2、刑事責任風險。工商執法要受各種法律實體、程序的制約,只要行爲人的“不當作爲”、“不作爲”或是“亂作爲”,造成嚴重後果觸犯了刑律的,就會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3、廉政責任風險。我們在基層工作中,既是監管人員也是服務人員,如果我們爲了私利,存在吃、拿、卡、要的問題,那麼等待我們的將是黨紀國法 嚴格追究。

風險防範措施

1、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管服務。如我們辦理一般程序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程序,要在下達了處罰決定書,向當事人送達後,方能讓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因此,按照程序辦理案件,既是對單位負責,也是對我們自身負責。

2、遵守內部工作程序。在審覈簽字時,順序先後不符,就會造成程序不合法,所以,在內部程序進行中,我們要穩妥、細緻地將工作開展好。

3、正確履行自由裁量權,做好對人民羣衆的幫扶工作。我們不論在執法辦案,還是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都要以爲人民服務作爲出發點,而不是泛泛而談,需要我們落實在行動上、體現在工作中。

4、規範案件辦理程序。不論是法定執法程序,還是內部覈審程序以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都劃歸在可控範圍之內,真正做到合法、合情、合理辦理行政處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