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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務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爲了進一步健全校務委員會集體領導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加強和改善校務委員會的領導,保證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決策水平和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則。

學校校務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校長辦公會議

一、校長辦公會議通常每半月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

二、組成成員: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議事決策機構,成員爲校長、副校長、支部書記、副書記、紀檢組長、列席人員,列席人員爲辦公室主任及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

三、議事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重要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執行的具體措施。

(二)研究制訂學校發展規劃、規章管理制度、教育教學教研改革措施、年度工作計劃等。

(三)研究制訂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研究確定內部管理機構人選等。

(四)研究制訂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教職工人事聘任、學習培訓、年度考覈、職稱評聘、晉級晉升、評優選先、人才培養等事項。

(五)研究制訂學校基本建設規劃、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研究硬件建設、維修維護、設備採購、校園文化、工會福利等重要(重大)財務支出。

(六)研究教學常規管理、教學研科研、教育教學考覈等工作。

(七)研究學生教育管理、學籍處理、學生獎懲、招生、就業、學生資助等工作。

(八)研究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等工作。

(九)研究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研究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研究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校長辦公會研究的工作和事項。

四、會議議題的提出和確定

(一)提交和確定議題的原則:凡分管副校長職權範圍內能決定的問題,不再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凡屬副校長分管範圍而又有必要提交會議討論的工作事項,應由分管副校長簽署對該事項的明確意見後,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擬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最後由校長確定是否提交會議討論。

(二)需要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的議題,應事先填寫《校長辦公會研究事項處理箋》(涉及2個以上的部門,應徵求意見並達成共識),先報送分管校領導審閱(涉及兩位以上領導分管的工作,需徵詢相關校領導同意),同意後交辦公室彙總報校長審定。

(三)凡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的議題,部門或系(部)必須提供經過調查研究和論證的方案、必要的材料和明確的意見(材料應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凡未經充分調查論證的問題不列入議題。

(四)會議議題經校長審定並同意提交會議研究後,由辦公室提前兩天把材料送達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認真閱讀會議議題和相關材料,有較大(多)不同意見要立即向辦公室提出,由校長決定是否繼續提交該議題。

(五)凡未經校長會前審定的議題,一般不列入校長辦公會議程。確因工作急需或緊急臨時提出的議題應徵得校長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長同意後,方可列入議程。

第十條行政辦公會議

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工作內容是研究貫徹落實學校工作計劃,檢查總結計劃的執行情況,討論和決定校長提交的有關事項。

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主要爲校級行政負責人、學校職能部門、工會和少先隊主要負責人。會議參加人員由校長確定。

校委會議事

一、組成成員:校委會是學校重要事項(決策)審定機構,成員員爲校長、副校長、支部書記、副書記、紀檢組長、中層幹部代表、教師代表各2至5名,代表由教代會民主選舉產生,列席人員爲辦公室主任及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

二、議事範圍

(一)審定學校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教育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重要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

(二)審定學校發展規劃、規章管理制度、教育教學教研改革措施等。

(三)審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審定內部管理機構人選等。

(四)審定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教職工人事聘任、學習培訓、年度考覈、職稱評聘、晉級晉升、評優選先、人才培養等事項。

(五)審定學校基本建設規劃、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研究硬件建設、維修維護、設備採購、校園文化、工會福利等重要(重大)財務支出。

(六)審定教學常規管理、教學研科研、教育教學考覈等工作。

(七)審定學生教育管理、學籍處理、學生獎懲、招生、就業、學生資助等工作。

(八)審定學校安全穩定、後勤保障等工作。

(九)審定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審定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十一)其他應由校委會審定的工作和事項。

三、會議議題的確定與審議規則

(一)議題提出。經校長辦公會研究討論後的議題,由校長確定需校委會最終審定的議題。

(二)會議準備。議題相關材料由各分管副校長組織相關科室準備,於會議召開前彙總至辦公室並分發校委會成員。對重要議題和重大問題,可由分管領導在會前與校委委員溝通交流、達成共識。

(三)會議討論。校委會應由校長(受委託的副校長)主持,實行一事一議。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校長作末位表態,綜合各方面意見提出建議意見,提請會議表決。因故未到會成員的意見,可用電話或書面形式表達。

(四)會議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員的半數爲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如遇重大分歧,暫緩作出決定的事項,應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再議。每位校委委員的表決意見應記錄備查。

(五)校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委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校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當在會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會後由辦公室傳達會議決定事項。

(六)每次校委會應有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名稱、時間、主持人、參會人員、請假人員、記錄人員、議題及每次議題討論、表決原始情況和最後決定意見。在會議結束後按照會議決議形成紀要文件。

(七)對突發重大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校委會研究決定的,校長可緊急處置,事後應及時向其他校委會成員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