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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物價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發《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精品多篇)

轉發省物價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發《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精品多篇)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篇一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全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全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

遼政辦發〔2009〕90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全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關於全省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全省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範圍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納入績效工資的實施範圍。

二、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相結合,在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基礎上實施績效工資。

(一)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財政部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現有的津貼補貼進行清理和規範,對違規發放的津貼補貼一律取消。

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

(二)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覈定,即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

(三)在人事、財政部門覈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學校主管部門具體覈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四)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總量隨着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爲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佔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佔績效工資總量的30%。

(二)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具體項目和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

(三)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由學校主管部門區別各義務教育學校的不同情況,統籌覈撥到學校,學校在考覈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分配方式和辦法。

(四)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績效工資中設立班主任津貼、崗位津貼、農村學校教師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

(五)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本站 …的激勵導向作用。根據考覈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六)學校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分配辦法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校公開。

(七)校長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主管部門在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對校長的考覈結果統籌確定。

四、實施時間

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

五、相關政策

(一)學校根據規定在《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教育部門要統籌平衡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班主任津貼標準。

(三)績效工資不作爲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四)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教師發放生活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按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8]40號)確定,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財政部門確定。

(五)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由學校統籌考慮。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管理以縣爲主、經費省級統籌的原則,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縣級財政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級財政要調控省以下財力水平差異,加大對財力薄弱地區的補助力度,既要確保中央財政對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補助資金全部下達給縣級財政,又要統籌財力性轉移支付補助增量優先安排用於縣級以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經費補助。同時,要強化市級財政履行對縣級財政資金補助的責任,進一步加大轉移支付的力度,確保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經費落實到位。

(二)要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帳覈算,納入工資統一發放。具體發放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根據工資統發的有關規定,結合義務教育學校績效考覈辦法確定。

七、組織實施

(一)各級人事、財政、教育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事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會同財政、教育部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財政部門要會同人事部門對義務教育學校現有的津貼補貼進行清理,積極籌措資金,確保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資金落實到位。教育部門要抓緊制定績效考覈辦法,認真指導和嚴格督促學校落實各項政策,規範學校收支行爲和內部分配,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二)各市、縣(市、區)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按照本實施意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報上一級政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准後實施。各市要將批准的各縣(市、區)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和每年覈定的績效工資的總量和水平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各縣(市、區)每年年初要將本地區義務教育學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報告。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嚴格遵守紀律。實施績效工資後,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在覈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要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認真分析、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要特別關注社會各方面的反映,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平穩順利實施。

(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 篇二

【發佈單位】安徽省

【發佈文號】皖政辦〔2009〕41號 【發佈日期】2009-06-01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文件來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

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

(皖政辦〔2009〕4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是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的具體舉措,也是深化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義務教育教師的關心。對於依法保障和改善義務教育教師特別是農村義務教育教師的工資待遇,提高教師地位,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長期從教、終身從教,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涉及廣大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關注度高,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組織實施。要把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強隊伍建設緊密結合起來,同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規範學校收費行爲和經費管理緊密結合起來。通過實施績效工資,推動教育改革,促進義務教育事業發展。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決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妥善處理各方面關係,確保實施工作平穩進行。

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六月一日

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的實施意見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3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計發離退休費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皖政〔2007〕8號)及相關文件精神,爲切實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由省、市、縣人事、財政部門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含教師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下同)和當地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覈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省、市、縣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同級政府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

(二)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三)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學校要負責做好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自查工作,如實上報發放情況;學校主管部門要負責做好所屬學校清理規範津貼補貼的核查工作;人事、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清理規範工作的指導,做好津貼補貼項目的保留、歸併和取消工作,科學合理地確定績效工資的項目和標準,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取消年終一次性獎金項目。

在同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覈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學校主管部門具體覈定所屬各義務教育學校的績效工資總量,並進行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三、績效工資的分配

(一)績效工資分爲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佔績效工資總量的70%;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是學校搞活分配的重點。

1.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實施。基礎性績效工資統一設立基礎津貼和農村艱苦學校津貼兩個項目,除此之外,各地不得自行設立其他項目,各項目具體標準由各級人事、財政和教育部門制定,按月發放。

基礎津貼由省、市、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對義務教育學校現已發放的生活性和崗位性津貼補貼項目進行清理規範後歸併設立,基礎津貼按照崗位適當拉開差距。工作人員崗位(職務)發生變動時,基礎津貼從崗位(職務)發生變動的下月起執行相應的標準。

農村艱苦學校津貼主要體現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學校的傾斜,吸引和鼓勵各類優秀人才到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從教。農村艱苦學校津貼爲扣除基礎津貼後基礎性績效工資的剩餘部分。各市、縣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學校的地理位置、條件艱苦程度等因素適當區分,對條件特別艱苦的學校給予更多的傾斜。農村艱苦學校津貼,調離後不再享受。

2.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施。獎勵性績效工資可設班主任津貼、考勤津貼、超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

班主任津貼主要體現對班主任的傾斜。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進行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管理。

考勤津貼主要體現學校對教職工出勤率的考覈情況。

超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應作爲教師工作量的重要組成部分。

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師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

(二)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覈工作的實施意見。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實施意見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考覈實施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覈的指導。學校要按照實施辦法並結合本校實際,完善內部考覈制度,根據教師、管理、工勤技能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覈。根據考覈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其他工作人員傾斜。

(三)校長的績效工資,在人事、財政部門覈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確定。其中,校長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納入本校基礎性績效工資統一發放;校長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學校主管部門可從同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中拿出一定額度,設立校長津貼,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校長的績效考覈結果統籌考慮確定。

(四)爲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學校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本校公開。

(五)績效工資實施後,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教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殊教育津貼、政府特殊津貼等仍按現行政策繼續執行。地方自行建立以及國家規定之外自行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的津貼補貼一律取消。

四、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學校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範圍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範。在規範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時,對完全中學中從事非義務教育教師的津貼補貼問題,要按照促發展、保穩定的原則和要求,由學校統籌考慮。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離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按中紀發〔2008〕40號文件執行。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按隸屬關係分別由省、市、縣人事、財政部門確定,按月發放。退職人員,按照同職級退休人員標準的70%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爲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退休人員執行上述生活補貼後,除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外,其他津貼補貼項目一律取消,不得再另外發放。今後退休、退職的人員,從退休、退職的下月起,按退休、退職人員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

(四)經批准受聘到兩類崗位上工作的義務教育學校人員,基礎津貼按執行崗位工資所對應的崗位確定。

(五)新參加工作的人員,見習期、學徒期、熟練期基礎津貼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和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明確崗位前,初期基礎津貼執行最低崗位的標準;明確崗位後,基礎津貼按所明確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津貼標準。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確定。

(六)其他新進入學校人員,按所聘任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基礎津貼標準。

(七)經組織批准掛職鍛鍊、派出學習、支教、培訓的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可比照原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執行。

五、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管理以縣爲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確保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資金落實到位。縣級財政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省級財政要強化責任,加強經費統籌力度,對財力薄弱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給予適當支持。

(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學校績效工資應專款專用,分賬覈算。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當地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地方,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學校主管部門審覈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四)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覈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六、組織實施

(一)省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由學校主管部門按本實施意見制定,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批准後實施。市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由市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按本實施意見制定,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批准後實施。縣屬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實施辦法,由縣人事、財政、教育部門制訂,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後,再報省轄市人事、財政、教育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與當地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深化中國小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項工作,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績效工資平穩實施。

(三)各級人事、財政、教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確保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及時、足額到位。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教師隊伍穩定,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

本內容來源於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爲準。

關於轉發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人社發【2009】94號 篇三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人社發【2009】94號

《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事局,寧波保稅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慈溪出口加工區人事勞動局,大榭開發區人事局,市級機關各部門人事處,市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有關問題的意見》(浙人社發〔2009〕9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各市、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單位:

近來,市、縣和省直單位來電來函詢問事業單位女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較多。爲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現就事業單位女職工有關退休年齡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由工勤崗位受聘到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的女職工,其50週歲時仍聘用在上述崗位且聘用已滿5年的,用人單位應事先徵求本人意見,按本人選擇50週歲或55週歲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轉發省物價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發《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篇四

轉發省物價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發《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價發[2011]83號

各區、市、縣物價局(發展改革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先導區價格主管部門、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遼價發[2011]53號)

大連市物價局

大連市教育局

大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關於印發《遼寧省民辦學校退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價發〔2011〕53號

第一條 爲規範我省民辦學校退費管理,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設立的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退費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退費,是指民辦學校按規定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四條 民辦學校學生退學(含轉學、休學,下同),學校應當區分不同責任,按照成本補償和違約補償的原則進行退費結算。

1、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2、學生因應徵入伍、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憑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因經濟困難(憑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區證明)而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需要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學生在校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一學年按10個月計,一學期按5個月計。下同)計退剩餘的學費、住宿費。

3、學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學,區分以下不同情況計退:

屬學歷教育的,學生於開課一週內(含一週)提出退學的,退還學生已交納的學費、住宿費;超過一週的,學校應自學生提出退學的下月起,按月計退學生剩餘學費、住宿費。學生提出退學,以呈交書面申請(涉及義務教育的,以學校收到擬轉入學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計算退費額,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作爲對學校辦學成本和學生違約的補償,學校可向以上退學學生收取學年學費標準的10%作爲補償;屬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學校,因其學生與實驗的特殊關聯性,經省教育廳確認,可向退學學生收取學年學費標準的20%作爲補償。

屬全日制非學歷教育學校,學生於開課三日內(含三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三日的,學校應自學生退學的下月起,按學年(學期)標準按月計退深入學生剩餘學費、住宿費。

其他非學歷教育學校,學期在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學生於開課三日內(含三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三日不足半期的,退還50%;超過半期的,不予退費。學期在一個月以下,學生於開課二日內(含二日)退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二日的,不予退費。

4、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用,已經發生的,實物歸學生所有,繳納的伙食費扣除實際發生額,餘額部分全部退還學生;尚未發生的,全額退還學生。

5、學生因故休學,休學期間不再繳納學費、住宿費。在校期間已繳納學費、住宿費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住宿費應予退還,或經學生本人同意(簽署書面協議)轉入下一繳費學年(學期)。休學期間復讀,按隨讀年級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

第五條 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督促學校通過招生簡章、公示欄、校園網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辦法等相關內容。本辦法中退學行爲及責任的界定,以及退費的落實,由各級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六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遼價發〔2007〕89號)中有關民辦學校退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遼寧省物價局 遼寧省教育廳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篇五

遼寧省物價局、遼寧省教育廳、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遼寧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價發[2007]89號)

各市物價局(發改委)、教育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爲促進我省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爲,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遼寧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管理,參照該實施辦法執行。附:遼寧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遼寧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爲促進我省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規範民辦學校的收費行爲,保障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改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和《遼寧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其它民辦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校”)。

第三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下同),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不得另設其它收費項目。民辦學校爲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一併統一收取。民辦學校的服務性收費,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收費政策。

第四條 制定或調整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省及以上教育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民辦學校,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 省教育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後,由學校報省物價部門批准;省以下教育部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民辦學校,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辦學審 批機關審覈後,由學校報辦學審批機關同級的物價部門批准。

民辦學校對非學歷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行確定,報同級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第五條 民辦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費標準審批申請。包括:1.學校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長,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2.現行教育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3.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4.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對學生負擔及學校收支的影響;

(二)提交《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學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摺合標準的在校生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四)物價部門、教育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學校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六條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標準按照補償教育成本的原則並適當考慮兼顧學校發展以及是否要求合理回報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經營性費用支出。

民辦學校學歷教育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第七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和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年收費;其它非學歷教育機構按學習週期收費,不得跨週期收費。

第八條 民辦學校對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費標準備案申請。包括:1.學校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長,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2.學校設施條件,經費來源及投資方式;3.辦學成本測算;4.師資情況及教學計劃。

(二)提交《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辦學成本測算資料及學校財務收支情況;

(四)物價部門、教育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受市、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向協議就民辦學校學生退(轉)學,學校應當按照成本補償和違約補償的原讀的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當地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

則進行退費結算。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爲及自行終止辦學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學生因應徵入伍、意外傷害或嚴重疾病(憑縣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需要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一年按10個月計)計退剩餘的學費、住宿費。

學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轉)學,屬學歷教育和學制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校應自學生退(轉)學當月的下月起,按學年學費標準按月計退學生學費、住宿費,另視其原因向學生補收學年學費標準的20%-30%,作爲對學校辦學成本的部分補償。

學校代收代管費用,已訂購的,實物歸學生所有。學生繳納的伙食費扣除實際發生額,餘額部分全部退還學生。

學生因病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住宿費。休學期滿復讀,按隨讀年級收費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

屬 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學期在一個月和一個月以上,學生於開課三日內(含三日)退(轉)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三日不足半期的,退還半費;超過 半期的,不予退費。學期在一個月以下,學生於開課二日內(含二日)退(轉)學的,退還學生全部費用;超過二日的,不予退費。

學費、住宿費的退費管理由各級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實施。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收取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學費(或培訓費)、住宿費,均須按規定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亮證收費,並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退費規定。民辦學校對貧困生有學費減免規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覈算制度,實行成本覈算,科學計算教育培養成本。

民辦學校接受物價、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取得的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 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和政策亂收費的行爲,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教育廳、省物價局《關於印發遼寧省民辦高等教育機構收費退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遼教發[2003]103號)同時廢止。其它與本辦法不符的規定,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20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