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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幹部抽調管理辦法

巡察幹部抽調管理辦法

巡察幹部抽調管理辦法

爲適應巡察工作常態化要求,規範巡察幹部抽調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關於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和中央、自治區黨委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縣委巡察幹部抽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共黨員;

(二)政治觀念強,能夠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堅持原則,敢於擔當、責任意識強;

(四)熟悉黨務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遵章守紀、依法辦事、公道正派;

(六)清正廉潔,自身形象好羣衆公認度高;

(七)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要求。

二、開展巡察前,由縣委巡察辦根據巡察工作需要從人才庫中抽取相應人員,提出組建縣委巡察組的名單人選,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審閱同意後,由縣委巡察辦負責與被抽調單位協調溝通。

三、參加巡察的人員原則上一輪一抽調。

四、嚴把巡察人員政治入口關,杜絕非中共黨員參與巡察。

五、縣委巡察幹部參與巡察工作時,應當按有關規定參加巡察機構的黨組織生活。

六、抽調期間,被抽調巡察幹部原則上不得請假,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請假的,須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批示同意並報縣委巡察辦備案;被抽調單位不得擅自抽回抽調人員,如確因工作需要提前抽回的,應向縣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報告;抽調人員應自覺遵守巡察工作紀律及相關規定,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七、巡察幹部參與巡察期間,不承擔原單位工作,所在單位領保留其職務和工資福利待遇。

八、巡察組對抽調人員工作情況向抽調單位或組織部門出具鑑定報告,作爲表彰獎勵和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九、對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勝任工作要求的,及時調整出巡察人才庫,補充優秀年輕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