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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村鄉村幹部管理辦法

凰村鄉村幹部管理辦法

凰村鄉村幹部管理辦法

 

爲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農村幹部政策,進一步加強對全鄉村幹部的管理,充分調動農村幹部的工作積極性,穩定農村基層幹部隊伍,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管理對象

凡具有村幹部身份的人員,均屬此辦法管理範圍。

第二條 幹部編制

一般情況下,爲幹部覈編內職數(在崗),村官不列入幹部編制。

第三條 任職規定

1、黨支部組成人員原則上由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也可以由鄉黨委考察後直接任命。根據《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產生,或是由領導機關直接任命的,其職務都不是終身的,可以變動或解除。

2、村委會組成人員(主任、副主任、委員),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按照省、市、縣統一部署和安排,通過村民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退休規定

正常退休年齡爲:男滿58週歲、女滿53週歲(以繳納社保的年齡爲準)。

第五條 工資待遇

村幹部工資報酬實行“浮動年薪制”,年終根據鄉黨委、政府對村級考評結果批覆確定。原則上由考評工資、規模工資(公安系統人口數計算:1元/人)、基礎工資三部分構成。其中,主任基礎工資按支書基礎工資的95%發放,副支書基礎工資按支書基礎工資的90%發放,其他幹部基礎工資按支書基礎工資的90%發放。另外,原則上村自評人員工資按誤工補助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超過選任幹部的工資;兼職村幹部工資不高於支書工資的60%。

第六條 退休金領取

2019年5月16日前離任並辦理了退休手續的村幹部,按照原有政策執行。2019年5月16日後退休的村幹部,由各村財務發放退休金,退休金數額由各村根據以往情況商定,退休金在本人領取社保金後立即停止發放。

第七條 參加社保相關規定

1、參加社會統籌養老保險的對象爲符合村幹部編制的正職幹部。

2、社保在任職期間繳納,中途離職立即停繳。

3、社保統籌款按縣配套,縣負擔40%,鄉負擔30%,個人負擔30%,繳費標準參照縣標準執行。

第八條 待遇免除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做二次安排,不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觸犯法律被判刑的;違反黨紀政紀受開除黨籍或開除工作處分的;未經組織批准擅自離崗六個月以上的;依法被罷免的。

第九條 附則

1、本辦法解釋權爲鄉黨政辦,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鄉黨委另行研究確定。

2、“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本辦法從2019年5月16日起執行。

中共凰村鄉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5月16日印發

標籤:鄉村幹部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