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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人民調解案例模板

典型案例模板

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人民調解案例模板

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

人民調解案例模板

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典型案例模板

(如:醫療糾紛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採集

矛盾糾紛受理時間:年月日

矛盾糾紛類型:醫療糾紛

調解組織類型:醫療糾紛調委會

供稿(單位、姓名):

審稿(逐級實名審覈):

檢索主題詞:人民調解醫療糾紛  開封市醫療糾紛調委會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某與開封市某醫院之間醫療糾紛

開封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案情簡介】

患者王某,女,72歲,2013年6月18日以“體檢發現左肺病變”爲主訴前往市某醫院住院治療。入院後院方根據患者病史以及胸部CT的影響學檢查考慮腫物不排除惡性腫瘤。經家屬商議後同意進行手術探查,切除腫物進行快速病理檢測,並進一步手術治療或其他治療。2013年6月22日早8:00點,患者在全麻下進行左肺上葉腫物切除術(胸腔鏡),術中進行快速冰凍病理檢測,病理回示:腺癌。改行左肺上葉癌根治術。術中腔鏡下大出血,出血量2500ML,搶救2小時10分鐘,於當日13:25搶救無效死亡。

患者家屬認爲醫院在治療中存在違規行爲,擅自改變手術方案,造成患者大出血,導致死亡,並且在改變手術方案後未盡告知義務,存在嚴重過錯;醫院術前準備不充分,草率實施手術,直到術中出現大出血後才告知家屬備血,因此醫院應該承擔全部責任。事情發生後,院方提出賠償患方10萬元,患者家屬不同意,便把屍體停放在病房,拒絕移到太平間,圍堵醫院,在醫院門口拉條幅、擺花圈、造成醫院秩序混亂,病人無法正常就診,引起衆多羣衆圍觀。發生醫院被堵情況後,開封市醫調委三位調解員趕到現場與患方家屬溝通、勸阻,做思想工作,並拿出衛生部、公安部聯合發佈的《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指出他們的行爲是觸犯法律的,最後才得以穩定局面。事態平息後,調解員把醫患雙方引領到醫調委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

2013年6月26日,醫患雙方申請開封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市醫調委在告知雙方調解原則、調解紀律、調解程序後,受理了該案件,並安排人民調解員予以調解。

首次調解分爲三個程序:首先,告知雙方權利義務、迴避事項、確認彼此身份、確定雙方委託代理人,並寫出書面陳述意見和要求。其次,建議患方不能把死者屍體停放在病房,應移到太平間保存;最後,爲了劃清責任、確定死因,建議雙方對死者進行屍檢,並告知雙方拒絕屍檢的後果及責任。

患方意見:不同意屍檢,主張醫院對患者死亡負全部責任,並要求醫院賠償患方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0萬元,但表示會把屍體移到太平間。院方意見:同意屍檢,要求劃清責任。醫院若有過錯,存在侵權責任定會承擔相應的賠償數額。

調解員告知雙方,劃清責任是調解的基礎和依據,若不同意屍檢還有另外三種責任劃分方式:醫療事故鑑定、司法鑑定、醫學專家技術分析研評。經協商,醫患雙方同意進行醫學專家技術分析研評。6月27日下午,醫學專家組成員認真聽取醫患雙方意見陳述,查閱相關病例資料,分別詢問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有關疑點,並認真分析討論研評,做出技術分析意見如下:

一、患者於2013年6月18日前往該醫院診治,院方診斷正確,手術適應症明確。

二、存在問題:醫療文書存在瑕疵,輸血同意書梅毒陽性,檢驗報告爲陰性;手術記錄提示縱膈淋巴結侵犯左肺動脈主幹,應考慮開放手術;病歷記錄6月22日11:30發生大出血,12:40開始輸血,配血時間偏長。

三、綜合考慮,左肺動脈損傷,大出血爲主要致死原因,醫療過程存在過錯。

6月28日,調解員及時將醫學專家技術分析意見告知醫患雙方,院方表示要回去研究後才能答覆。患方則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見,堅持院方負全部責任。調解員耐心地向患方解釋意見內容,並告訴家屬若仍不相信分析意見可找別的醫學專家諮詢一下。

7月2日,院方表示:分析意見所劃分的責任有點偏高,認爲自己沒有那麼大的過錯。調解員嚴厲提出專家意見中所述的問題,要求院方實事求是,分析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會是怎樣的結果,希望院方主動面對自己的問題,避免事態擴大,引起不良影響。

7月4日,醫調委再次進行調解,醫患雙方表示同意專家分析意見。根據公平、公正的調解原則,調解員要求醫患雙方互諒互讓,最終雙方和解,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結果】

醫調委根據《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促成雙方達成共識,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2萬元給患者家屬,與此同時,雙方共同申請了司法確認,以確保此協議的法律效力。

7月10日,調解員電話回訪了醫患雙方,詢問協議履行情況,得知該協議履行完畢,雙方對調解結果滿意。

【案例點評】

本案中,醫調委本着“自願、合法、公正、保護患者利益、維護醫院尊嚴”的原則,讓醫患雙方充分表達意願,找出雙方糾紛的異議點,做出合理的調解方案;在患方家屬不同意屍檢的情況下,及時組織醫學專家對該醫療行爲作出技術分析研評,爲劃清責任、確定賠償數額奠定基礎。同時運用逆向思維方式,讓雙方當事人明白爭執結果如何,雙方要付出的經濟成本和承擔的後果,然後冷靜思考,端正態度,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本案中,醫調委及時引導和協助醫患雙方申請司法確認,既賦予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強制執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力維護了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社會公信力。調解員的回訪工作,既能讓醫調委及時掌握履行進度和效果,又能使整個人民調解工作更加規範,值得提倡。

(如:物業糾紛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採集

矛盾糾紛受理時間:年月日

矛盾糾紛類型: 物業糾紛

調解組織類型:社區調委會

供稿(單位、姓名):

審稿(逐級實名審覈):

檢索主題詞:人民調解   物業糾紛   廈門市思明區篔簹街道蓮嶽社區調委會

二、案例正文采集

林某與廈門市思明區

街道蓮嶽社區物業之間物業糾紛

廈門市思明區篔簹街道蓮嶽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

【案情簡介】

2013年6月20日,家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篔簹街道蓮嶽社區的林先生,發現自己的車被颱風吹斷的樹枝砸中,車頭前蓋嚴重凹陷,前窗玻璃破碎。林先生立即找到小區物業管理人員理論,質疑和指責物業管理人員未盡到看護和保管職責,要求物業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支付修車的經濟損失以及因此造成的誤工費。小區物業負責人則稱,最近颱風多發,林先生的汽車被樹枝砸壞實屬天災,跟物業沒有任何關係。雙方爭執不下,最終一同找到蓮嶽社區調委會,請求調解員予以協調。調解員仔細詢問了事情經過,讓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訴求和理由,但是雙方都覺得自己佔理,互不相讓。

【調解過程】

在雙方激烈爭吵的混亂中,調解員迅速梳理案情,明確調解思路。

一、這起糾紛看似由颱風引起,那麼物業管理公司究竟有無責任?

調解員針對雙方辯解進行法理分析。調解員指出,如果單論物業公司對小區業主車輛是否具有保管義務,其取決於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是否構成車輛保管合同關係,這需要根據業主與物業公司在簽訂相關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思來確認:如果是場地租賃合同,則內容相對簡單,只是業主交納停車費用,物業公司提供場地;如果是車輛保管合同,則除了租賃合同的內容外,還應該包括物業公司有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因爲林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是車位租賃合同,所以物業公司不負責看管車輛,對車輛受損沒有直接責任。但這並不能說明物業公司在此糾紛中就沒有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如果車輛遭到人爲劃傷或被盜等情況,物業公司很難預見,又因爲雙方簽訂的是車位租賃合同,則物業公司可以免責。但是,車輛被颱風吹斷的樹樹損壞,在臺風天氣,物業公司理應預見到車輛停放位置可能存在的危險,應加強防範,但物業公司沒有加強巡邏檢查,更沒有盡到提醒義務,因此對林先生車輛被砸造成的損失負有一定責任。

物業負責人聽後,認識到自己理虧,便不再將責任推給天氣,表示願意承擔一定責任,但要求樹木養護承包人必須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物業負責人所說的“樹木養護承包人”,引起了調解員的注意。經追問,原來,蓮嶽裏小區內的物業管理,包括公共衛生、草地養護、車輛停放等都歸物業公司管理,但是小區內的樹木養護修剪則是由樹木養護承包人負責。調解員瞭解情況後,立即找到該小區樹木養護人的聯繫電話,在向他說明糾紛情況後,引導他到社區調委會參與調解。

很快,樹木養護承包人陳某來到調解室。聽完林先生的遭遇和物業公司的解釋後,陳某當即表示,他雖然是承包人,但是隻負責樹木的日常養護,樹木的實際管理人並不是自己。細心的調解員聽了陳某的敘述,注意到有承包方肯定就有發包方,於是詳細地詢問了樹木養護承包的全過程。原來,陳某和旅遊園林局簽訂了蓮嶽裏小區內樹木養護承包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旅遊園林局對蓮嶽裏小區樹木享有所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至此,又一個責任主體浮出了水面。調解員立即聯繫區園林部門,向樹木管理人員講清糾紛的前因後果,引導他們派人蔘加糾紛的調解。

二、樹木所有權人——園林部門是否負有責任?

對園林部門負責人,調解員指出,作爲不動產汽車的所有權人林先生,在其物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責任人損害賠償。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規定:“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園林部門聽後仍辯稱,樹枝折斷是由颱風引起,颱風屬於不可抗力,由不可抗力造成損害,自己可以免責。對此,調解員繼續解釋,不可抗力是指人們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或社會現象。颱風雖不能克服,但可以預見,尤其廈門地區夏季颱風多發,颱風前均有氣象部門和政府機關的預警預告,要求各相關部門做好防颱措施,因此結合此糾紛的具體情況,此次事件中的颱風並非不可抗力,作爲樹木所有人和管理者的園林部門,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調解員依法作出說明後,園林部門表示願意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調解結果】

調解員一番耐心溝通與協調,使糾紛各方當事人都表示,像聽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一起看似簡單的糾紛竟然涉及這麼多的法律法規。在調解員法理並用的勸解下,各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對林先生車輛被砸造成的損失,園林部門、樹木養護承包人和物業公司達成了合意:1、園林部門負責賠償林先生車輛維修費用共計2500元;2、蓮嶽裏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承諾加強對物業區域內的管理和巡護,並在較大落葉樹木旁安裝危險提示牌;3、樹木養護承包人陳某對蓮嶽裏小區內枯損、脆弱的樹枝進行修剪,避免該類事件再次發生。至此,糾紛得到了合理的解決,小區安全防預措施得到了加強,當事人都表示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

【案例點評】

夏季,沿海地區颱風多發,小區車輛被颱風吹斷的樹枝砸壞,較爲常見。此類糾紛雖情況較爲簡單,但要妥善處理,還需調解員認真、謹慎對待。在這起案例中,有幾點值得學習:

一是以專業的法理分析明確責任承擔。糾紛發生之初,當事人是林先生和物業管理公司,是在林先生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糾紛調解完結,當事人是林先生、物業公司及樹林養護人和園林部門,由園林部門給予了林先生賠償。這個過程中,責任主體在不斷變化,直至最終找到正確的責任人,這個過程體現了調解員的專業和細緻。調解這起糾紛,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劃分是關鍵。調解員以專業的法律素養,準確找到了責任主體,並正確劃分責任,使本來各自推諉、責任不清的局面豁然開朗,從而爲成功調解打下了基礎。

二是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糾紛預防。預防重於調解。在幾方當事人簽訂的調解協議中,除了有對林先生的車輛進行賠償這樣的彌補性條款外,還有加強管理和巡護、安裝危險提示牌等預防性條款。這些貌似沒有實質性內容的條款,卻正體現了調解員的細心、周到和遠見。調解員並不侷限於化解這一起糾紛,而是通過引導和提示,用協議條款形式引起當事人的重視,從而避免此類事件再次出現,預防此類糾紛的再次發生。

其他人民調解典型案例模板

(如:損害賠償糾紛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採集

矛盾糾紛受理時間:年月日

矛盾糾紛類型:損害賠償糾紛

調解組織類型:鄉鎮調委會

供稿(單位、姓名):

審稿(逐級實名審覈):

檢索主題詞:人民調解   損害賠償糾紛  天台縣三合鎮調委會

二、案例正文采集

周某某與三合鎮建設村世行農村污水項目

施工方、監理方、保險公司之間

損害賠償糾紛

天台縣三合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20日,當事人周某某(女,22歲,三合鎮建設村人)駕駛電動車經過建設村環城路農村污水工程施工路段時,摔倒受傷,緊急送到人民醫院手術搶救。蒼山交警中隊接到報警後趕赴現場取證處置,但因案發現場已被破壞,且無監控,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交警隊對事故責任未做認定。周某某因病情嚴重於5月2日轉到浙二醫院住院治療,至5月9日仍處昏迷狀態,疑似植物人狀態,已花費醫療費22餘萬元。事故發生後,周某某的家屬多次到施工現場討要說法,要求施工方支付周某某醫藥費,並一度使得施工現場陷入停工狀態。

另經查明,三合鎮建設村世行農村污水項目屬於天台縣重點項目,於2015年下半年開始實施。項目業主爲縣自來水公司,經招投標由湖南中爲建設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由浙江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監理,項目安全投保於陽光保險公司。

各方當事人因事故責任承擔及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害賠償金額發生糾紛,因此,當事人申請天台縣三合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建設村污水項目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監理方是否需要承擔監管不力責任?如需承擔責任,各需要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

【調解過程】

收到調解申請後,三合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高度重視。一方面,因本案受害人周某某在浙二醫院處於昏迷狀態,搶救治療急需醫藥費,案件重大且情況緊急。另一方面,因本案當事人衆多且隸屬不同鄉鎮,屬於跨區域矛盾糾紛案件。故經鎮調委會認真研究,立即選派了調解經驗豐富、調解能力出衆的優秀人民調解員潘某某等四人主持調解,開展調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周某某家屬方認爲建設村污水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未設置安全警告標誌,切割路面泥漿未清掃,雨天路面溼滑,致當事人周某某騎電動車經過時摔倒受傷,施工方存在責任,理應承擔醫療費等損害賠償義務。監理方未盡安全監理責任,理應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施工方認爲事故發生路段沒有監控,交警隊對事故責任又未作認定,事故如何發生及當事人周某某如何摔倒受傷,由施工方承擔全部事故責任的證據證明不足,故施工方不承擔責任。監理方認爲已盡安全監理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因各方分歧較大,調解未成。

多次調解無果後,鎮調解人員召開聯席會議,認真研討分析。根據各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經分析,調解員認爲事故責任認定及責任比例是本案調解的關鍵所在,目前當事人周某某急需搶救也是調解中不可忽視的事實。本案由於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直接導致事故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又對交通事故責任比例存在很大分歧,賠償數額相差懸殊,調解難度較大。鑑於事故發生一時無法舉證證明,事故責任承擔及責任比例一時也就無法認定,且受害人周某某尚未醫療終結,賠償金額無法確定。要麼,待周某某醫療終結後,舉證證明事故責任?要麼,先確定事故責任及調解已確定的經濟損失?前述兩種調解方案因時間跨度較大,於本案而言顯失公平,都不是最佳調解方案。經綜合考慮,調解員認爲搶救受害人周某某的生命纔是本次調解應先予考慮的。

考慮到受害人周某某的搶救迫在眉睫,生命高於一切的,又值重要節點G20杭州峯會安保期間,維穩安保工作重中之重,案件的圓滿化解是最好的安保措施。因此,三合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召集縣世行項目辦、縣自來水公司、湖南中爲建設有限公司、陽光保險公司、浙江經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周某某家屬共同協商調處。調解員先就本案的法律適用進行深刻剖析: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等相關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應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當事人湖南中爲公司、浙江經建公司、陽光保險公司分別作爲建設村污水項目的施工方、監理方、保險公司,負有施工路段安全保障義務,理應在施工路段設置警示標示、安全保障設施等,不能排除與本案事故發生沒有一點關聯性。之後,調解員以案說法、以情說案,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先從人道主義出發解決周某某救治問題,不斷深入耐心細緻地做各方當事人工作,最終促使各方達成一致意見。

【調解結果】

一是由三合鎮牽頭湖南中爲公司、浙江經建公司和陽光保險公司等相關單位共同籌集支付周某某家屬方搶救費用人民幣52000元,用於周某某搶救治療。當場付清。

二是周某某家屬方承諾今後不干擾正常施工,如需追究施工方等責任的,必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根據判決,如施工方需承擔責任的,上述搶救費折抵賠償金;如施工方無責任,上述搶救費作爲對周某某的人道主義慰問,不得主張返還。

三是施工方在今後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合同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監理方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監理責任,做好安全監管工作。縣自來水公司必須嚴格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案例點評】

本案難度在事故責任比例之認定及賠償金額之確定,其調解結果對於當事人周某某搶救及G20峯會維穩安保具有重要意義。施工路段未設安全警示標誌、路面施工切割後泥漿未清掃、遇下雨天氣路面更加溼滑,與周某某在施工路段騎電動車摔倒受傷,存在因果關係,但各方應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因證據不足無法確定。然而,周某某在施工路段騎車受傷屬實,施工路段未設安全警示標示及道路施工切割路面後未清掃亦屬實,周某某與施工方、監理方、保險公司發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建設村工程項目施工因本案糾紛的發生而暫停,這是本案能成功調解的“突破口”。轉變以往調解工作思路,救人爲先,後引導當事人以法律途徑解決,根據法院判決,籌集支付的搶救費用或爲救助款、或轉爲賠償款。三合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打破常規,巧解事故責任認定難題,聯合運用法、理、情化解糾紛,延續病牀上的生命,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法理有云:法不外乎人情。而對於生命有“生命重於泰山”之詮釋。成功化解案件離不開法、理、情的合理運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事故責任認定是解決糾紛的重難點所在,而本案中,因沒有視頻監控且案發現場已經移動,交警隊對本案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而高達幾十萬元的賠償金額使得本案調處異常困難。受害人昏迷未醒,生命叵測,加之家屬衝動行事,調解緊急且勢在必行。綜上,調解人員主動尋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轉變調解思路,從情理入手,融情於法,解燃眉之急,救生死之命,爾後引導當事人以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定息止紛,這纔是上上之舉,纔是最正確的調處方式。另外,優秀的調解員和調解組織,大調解體系的運用,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