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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公司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公司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和改進XX公司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號)、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公司各級黨組織和共產黨員必須增強責任意識和黨性觀念,認真履行好黨費管理的工作職責和向黨組織交納黨費的義務。

第二章黨費收繳

第三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爲計算基數,包括:

(一)企業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獎金(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

(二)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的基本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津貼補貼不列入黨費計算基數)。

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以及針對少數地區、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

第四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爲:月計算基數在3000元(含3000)以下者,按基數的0.5%交納;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基數的1%交納;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基數的1.5%交納;10000元以上的按基數的2%交納。

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爲:月計算基數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按基數的0.5%交納;5000元以上的,按基數的1%交納。

黨支部每年1月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內一般不變動,年內工資晉檔、職務晉升、崗位變動以及普調工資的,可以待下一年度重新覈定。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黨員退休的,自退休第2個月起按照工資收入變化後的月計算基數和比例交納當年度黨費。

第五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所在黨支部研究同意並報上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第六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爲計算基數,參照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繳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按月交納黨費;遇有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在外出差、學習或者異地辦公的黨員,經黨支部同意,可以委託他人代交或者採用網上方式交納,也可以補交,補交黨費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九條 黨員可以自願多交黨費。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黨費,按照有關規定全部上繳黨中央。

第十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爲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支部負責收繳黨費的專人應如實登記黨員交納黨費情況。各支部應於每季度末前將本季度黨費全額上繳公司黨委,存入黨費賬戶。公司黨委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收黨費總數的40%上繳給直屬機關黨委,並書面報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

第三章黨費使用

第十二條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爲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一)培訓黨員;

(二)訂閱和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三)表彰先進黨支部、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四)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五)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三條 在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體使用項目可以從黨費中列支:

(一)開展“三會一課”、創先爭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內集中學習教育等所產生的會議費、基層黨務幹部培訓費等;

(二)黨內表彰獎勵所需費用;

(三)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爲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四)城市間交通費(指到常駐地以外開展黨建活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支出),個人不得領取交通補助;

(五)住宿費(指開展活動期間發生的住宿費用);

(六)伙食費(指開展活動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個人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七)講課費(指請師資爲黨員授課所支付的費用);

(八)租車費(指開展活動需集體出行以及在駐地外開展活動期間發生的租車費用),不得租用5座以下的轎車;

(九)場地費(指用於開展活動的會議室、場地租金);

(十)門票費、講解費(指開展活動期間所發生的門票、講解等費用);

(十一)資料費(指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產生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費用);

(十二)慰問費(指開展黨內關懷幫扶活動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慰問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生活困難黨員和黨務工作者、因公犧牲和在職去世黨員遺屬等)。對生活困難黨員和黨務工作者的界定,由開展慰問工作的黨委、黨總支或黨支部集體研究決定;

(十三)其他費用,主要包括: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等所產生的工本費,購買黨徽黨旗,黨費財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上述項目的開支標準,參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支部開展黨的活動按年度向公司黨委呈報活動計劃並申請黨費。公司黨委可在留存黨費中向各黨支部劃撥一定額度,主要用於開展黨支部活動等。

第十五條 黨費開支報銷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原則上應當提供規範合法的財務票據和憑證。

第十六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七條 公司黨委管理的黨費使用事項的審批權限爲:

(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小額黨費支出,由分管黨務工作的副書記審批;

(二)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的黨費支出,由公司黨委書記審批;

(三)50000元以上的黨費支出,提請公司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後,由公司黨委書記審批。

第四章黨費管理

第十八條公司黨委統一管理各支部上繳的黨費,具體管理工作由黨委辦公室承辦。

第十九條黨費管理和財務管理應當分開。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

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名義單獨設立賬目,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一條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爲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黨委應當每年向所屬黨支部、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監督。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支情況。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公司黨委對所屬黨支部每年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