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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加強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建議

今天,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加強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建議》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加強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建議

爲進一步提高水污染防治資金管理使用水平,提升資金使用績效,提出以下建議。

(一)切實做好項目庫建設工作。項目庫的設立初衷是爲了好錢花在刀刃上,使得資金用在按規定入庫的前期工作準備充足且符合支持範圍的項目上,避免錢等項目。項目庫的合規性是資金管理的最基礎性保障。爲避免今後出現調研發現的項目進展緩慢及預算執行慢的問題,建議進一步完善項目入庫和調整機制,確保入庫項目具有良好的前期工作,使得資金下達後即能開展項目建設。一是嚴格落實資金管理辦法中對各級主管部門在中央項目庫建設過程中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確實干擾公平公正公開確定支持對象的,按規定追究責任。二是藉助定期調整機制,及時發現並剔除不符合入庫條件的項目,同時經過專家評審挑選新的合適項目充實項目庫。三是中央級資金分配與項目庫質量掛鉤,對發現基層部門分解的資金所支持項目違背入庫原則的,及時追回資金,並在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時適當削減問題地區的規模。

(二)建立項目建成後運行維護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項目三分建設,七分運維,關鍵是運維。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建立項目建成後運行維護管理機制。一是在項目立項時就確定好運維主體和資金來源等關鍵事項,確保項目建成後正常運轉,持續發揮效益。二是確定項目建成後的運維主體,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的資產由誰負責運維的原則,將主體責任落到實處,對於由政府部門負責建設的項目,採取委託社會方等方式妥善解決運維主體。三是落實運維資金來源,統籌考慮事權劃分和項目公益性情況,根據運維主體資金實力和地方財力現狀,按照依靠責任主體、財政適當補助的原則,解決資金渠道。四是中央財政適當補助運維。考慮到運維環節對項目效益持續發揮的重要性,建議考慮中央專項資金適當拿出一部分額度,專項用於補助水污染防治項目建成後運行維護,爲確保項目長期正常運轉,持續防治水污染和改善水生態環境,提供長久續航動力。

(三)解決好事權下放後基層新生問題。水污染防治資金分配方式改革後,項目審批權實質上由中央逐級下放到市級部門,新生出市級環保、財政資金分配不合理、不科學問題。爲縮小權力尋租空間,落實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公平公正公開確定項目原則,建議從三方面考慮解決基層資金分配環節的問題。一是將專家評審制度落到實處。省級環保、財政部門按照公開透明、程序嚴謹、科學合理的原則,結合地方實際,建立指導市級環保、財政等部門開展專家評審的辦法,報環保部、財政部備案,各市級環保、財政等部門據此建立本地的辦法,專家評審按辦法嚴格執行。二是建立資金分配統一指導辦法,省級環保、財政部門制定指導全省各市分配資金的原則辦法,按照綜合考慮總投資額(對於續建項目僅考慮申領財政資金部分涉及的總投資額)、污染物削減指標、水治理量等因素並賦以合適權重的辦法,確定項目支持額度,測算金額原則上不予調整,對確需重點傾斜支持調增額度的,需按辦法制定的特別程序辦理,測算結果須公開無異議後再分配。三是明確責任追究制度,對評審確立的項目有違規問題的,追究參審專家責任,對分配資金未嚴格履行程序的,追究責任人責任。

(四)完善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績效評價已成爲水污染防治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因素。從此前開展的2016年度評價來看,建議評價的資金年度適當調整。經實地勘察,大部分項目處於前期或在建狀態,造成評級指標體系中的重點指標“產出和效益”基本無法得分。原因主要是資金下達時間與評價安排時間間隔較短,大部分項目資金尚未實際使用,效益更是無從談起。建議明年起安排績效評價時,評價對象由目前上一年度資金更改爲前3年或其他合適時間的資金,使得績效評價工作能夠更爲客觀真實地反映項目實際情況,爲資金分配提供有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