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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關於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建議

今天,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關於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建議》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關於創新社會治理,加強基層建設的建議

※背景情況※

上海社會治理創新工作走在了全國前列,爲進一步推進地方社會治理確立了制度框架,爲進一步推進社會治理奠定了基礎;各區縣落實“1+6”配套政策的出臺和實施,使上海社會治理工作走上了軌道,爲進一步推進基層建設提供了新機制,權力向下配置、資源分配向下傾斜、社會建設物質基礎正在不斷增強、社會建設人才隊伍正在不斷優化、爲社會組織發育創造了條件,黨的領導與黨的建設得到了加強。

※問題及分析※

上海社會治理中存在黨在基層社會治理統合能力尚未配套到位,基層行政體制條條、條塊關係還需進一步理順,社會組織與社工隊伍規模與發達國家差距明顯,基層社會治理架構的機制載體還需加強,創新基層社會治理的法治保障不足這些問題。政府強、社會弱的局面的改變還需要相當長時間的實踐才能改變,要構建起“政府、市場與社會”互動的治理格局,推動社會發展、穩定與和諧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究其原因,上海仍然處在一個特定的發展階段,城市化快於社會發展,城鄉差距、收入差距、強政府慣性與行政化傾向、社會結構分層、社會組織發育不足、社區幹部斷層等問題還將長期存在。要消除上述原因,並解決由此帶來的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

※建議※

1、強化黨的領導,強化黨的執政基礎,提升黨的執政能力。(1)做實中共上海市社會工作委員會。中共上海市社會工作委員會是中共上海市委的派出機構,爲了適應上海新一輪創新社會治理基層建設,切實構建起發揮引領、服務、整合和凝聚功能,建議賦予社會工作黨委更多職能,在負責上海新社會組織、新經濟組織黨的工作的管理、指導、協調、研究和督查的原有職能基礎上,將社會治理的統籌、推進、協調、動員等職能加入,做大、做強社會工作黨委。(2)在區縣設立區縣中共社會工作委員會。在上海各區縣參照市委做法,逐步將領導小組向實體化機構轉化,設立中共區(縣)社會工作委員會,作爲區委派出機構,賦予區縣的社會治理的領導、統籌、推進、協調與動員等職能。(3)積極探索黨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路徑。創新基層黨的領導方式,以服務羣衆、做羣衆工作爲主要任務,加強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創新居民區黨建工作體制和機制,要敢於創新,使更多的駐區單位、社區黨員和羣衆參與到社區黨建中來;創新基層黨建的隊伍建設,加強居民區黨總支書記、居民區黨務工作者、在職黨員隊伍建設。

2、進一步完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搭建起上海社會治理與基層建設的基礎設施。形成關係順、合力強的組織體系。在基層黨政關係上,重點解決街道層面“黨建領導體制已動、行政機構設置基本未動”的問題,推動社區黨建與社區建設之間協調同步。構建高標準、高效能的治理平臺體系。推進各類服務平臺的標準化建設,統一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用人方式,加快實現“一門式受理、一口式辦理、一頭式管理、全市通辦”。在社區公共服務平臺的運作方式上,各街鎮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合適的運作模式;針對社區黨建聯席會、社區代表大會、社區委員會等社區共治平臺,儘快出臺市級政策文件以在基層形成明確共識,指導基層優化平臺議事規則,確立社區公共決策的執行及其評估和監督機制,推動各類共治平臺發揮應有功能。培育多門類、高素質的工作隊伍體系。在隊伍體系建設上,通過建立一批優勢學科點和實踐培訓基地、制定系列人才培養計劃、創設多樣化的培訓項目和渠道,建立健全覆蓋六類人員隊伍的培養、使用、進出、選拔、考覈機制。形成多渠道、可持續的經費保障體系。進一步探索公共財政、“社區自治金”、公益性捐贈及社區內生性資金來源、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等形式的資金籌集、使用、投向、監督機制,爲社會治理提供資金保障。

3、注重利用網絡技術,實現現實社會與網絡社會協同治理。現實社會要構建以公正爲基礎,制度、信任、共識三個維度的善治體系。網絡虛擬社會要建構基於“鏡像實踐”與大數據分析的善治體系。要把網絡用於發現需求、反饋、評價社會治理的問題,用於徵集民意、收集項目、宣傳、動員市民參與社會共治。

4、建立上海社會治理與基層建設的評估體系,編制發佈上海社會治理髮展報告。建議上海社會社會治理評價指標體系的主要功能,客觀描述、反映上海社會治理的特質;客觀描述、反映上海治理建設的水平和走勢;引導上海社會建設的可持續發展。在發佈《上海社會發展報告》的基礎上,建議結合新的社會建設任務,配合上海新一輪創新社會治理,編制發佈《上海社會治理報告》,全面反映上海在年度社會治理上的進展。

5、抓緊立法調研,推動上海版社會治理地方性法規的立法進程,爲社會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上海在爲社會治理、基層建設的法制保障方面積累一定基礎。新一輪社會治理基層建設已經如火如荼地開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涌現,必須在立法進程上有所作爲。在市一級的立法權限內,以社區、社會組織、社工三大領域爲重點,完善與社會治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體系。探索有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發展的地方性立法試驗;儘快修改《街道辦事處條例》,進一步明確街道職能定位、共治機制、財力保障等內容。可加快《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稿)》《實施辦法》的前期調研和研究儲備工作;加快完成《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的立法工作;進一步強化立法和政策導引,儘快出臺調整物業服務費標準等方面的指導意見,幫助理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