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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推進資源稅全面從價計徵改革面臨較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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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推進資源稅全面從價計徵改革面臨較多問題

一是計稅依據缺乏彈性,不能合理有效調節資源收益。目前部分礦產品目資源稅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徵,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稅收,價格低迷時又難以爲企業及時減負,資源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

二是企業財務覈算直接影響稅率和折算率的確定。資源稅的稅率和折算率等的測算是根據礦產資源開採企業2012年-2015年生產經營狀況確定的,企業財務覈算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將直接影響資源稅的稅率和折算率等指標的建議意見。

三是砂石、粘土等品目從量計徵單位換算需明確。目前砂石、粘土繼續實行從量定額計徵,計量單位由原來按噸改爲按立方米,但在實際徵管過程中納稅人不能準確申報砂石、粘土的體積,稅務機關只能依照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數據徵收,無法準確覈定計稅依據。

四是資源稅減免政策需細化。現行政策規定,對實際開採年限15年以上的衰竭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徵30%,但對衰竭礦山的具體認定、備案要具備哪些資料,沒有明確規定。

五是部門配合有待加強。營改增後,地稅失去發票管理職能,納稅人在經營地國稅局或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後,是否扣繳資源稅,地稅徵管人員覈實難度較大,資源稅收流失風險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