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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公司登記的程序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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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公司登記的程序亟待完善

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後,營商環境不斷優化,企業登記越來越便利,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企業登記形式審查的漏洞,冒用他人身份註冊公司(空殼公司)、“被股東、被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成爲輿論焦點和熱點。但由於撤銷公司登記程序繁瑣、辦理時間長、人力物力成本高等原因,被冒名者要求馬上撤銷公司登記的請求無法滿足。

一是辦理時間長。一方面,被冒名者可以根據《行政許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但登記機關撤銷登記要按一般行政處罰程序進行處理,需經過立案、調查取證、案審會討論、聽證、處罰、公告等一系列程序,歷時較長。另一方面,被冒名者也可以依據登記機關給予公司登記的行政行爲違法,損害其合法權益,對登記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登記機關撤銷公司登記,被冒名者提起行政訴訟至做出判決也需經過三四個月,歷時也較長,並要承擔舉證責任。

二是調查取證難。首先,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公司登記的登記材料很有可能其他信息也是虛假的,導致執法人員到了登記住所後發現該公司無人且無實際經營行爲,無法打通聯繫電話,即使打通了也是他人的電話,難以找到合適的人員進行調查。其次,雖然通過筆跡鑑定可以說明被冒名者與登記材料上的簽名不一致,但並不能排除被冒名者在知情的情況下允許或授意他人僞造其簽名辦理公司登記的可能。最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公司登記的股東往往不止一人,股東之間無關係,案件調查範圍廣,行政成本高,調查困難。以文成查處的一起案件爲例,被冒名註冊的股東一個是江西人,一個是湖南人,因被冒名者是舉報人易於取證,但另一名股東只有身份證住址,線索單一,即使執法人員到了該戶籍地址也不一定能找到該股東進行取證。

三是文書送達難。撤銷案件的處罰主體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騙取登記的公司,而不是被冒名者,導致處罰主體的法律文書不能由被冒名者代收。由於公司的登記材料都是虛假的,聯繫方式跟地址均是虛假的,除了舉報人外,給公司、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法律文書也難以直接送達。根據《行政處罰法》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除了直接送達外,也可以委託送達或郵寄送達,但地址應當明確,否則也無法送達。如果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或者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則只能公告送達,公告送達需要60天,這進一步延長了撤銷登記的期限。

對此,基層建議:完善撤銷公司登記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簡化撤銷公司登記程序。撤銷登記程序應與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分離,出臺全國範圍內適用的撤銷公司登記的程序規定,走專門的撤銷登記程序,縮短辦理撤銷登記的時間。建立撤銷登記法律文書送達新機制,完善送達方式,增加電子送達方式,進一步縮短送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