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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對基層代表工作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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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對基層代表工作的幾點思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主體,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參與管理國家和地方事務。代表工作水平如何,關係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能否充分體現,關係到人民羣衆的民主權利能否真正落實,關係到國家權力機關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能否充分發揮。依法做好代表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

近年來,各地基層人大高度重視代表工作,不斷拓寬代表工作思路,創新代表工作方式,切實爲代表提供服務和保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代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體工作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如:代表的整體素質偏低,部分代表參政議政意識不強,代表活動形式單一、質量不高,議案、建議辦理實效有待進一步加強,等等。對此,筆者認爲,加強和改進代表工作,須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一是嚴把“入口關”,選出好代表。人大代表需要具備比一般人更加嚴格的條件,纔有可能切實充分地行使權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但在立法上缺乏人大代表候選人資格限制的規定。因此,在代表候選人的人選確定上,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資格條件。縣鄉人大可以組織人員參與考察考覈,深入瞭解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在注重考察其代表性的同時,要把思想品德、基本能力和參政議政水平作爲入選的重要條件,把是否符合結構要求作爲對候選人進行審查的重要內容。可以建立公示制度,通過電視臺和被推薦人選的工作單位、生活駐地張貼公告,充分聽取廣大黨員羣衆意見,確保覺悟高、素質高、參政議政能力強、示範帶動能力強的代表當選,杜絕“掛名代表”、“啞巴代表”、“舉手代表”。

二是健全“退出”機制,促進代表依法履職。從嚴把好“入口關”的同時,更要優化“出口關”,健全代表“退出”機制。通過建立代表履職檔案、完善代表履職考覈機制、組織開展縣鄉人大代表向原選區選民述職等一系列活動,讓代表們對聯繫選民、參加活動、反映羣衆要求、提出意見建議及督促辦理情況等進行總結,直接聽取選民的意見,讓選民擁有“二次決定權”,來決定代表稱職與否。對不能嚴格履行《代表法》規定義務的部分代表,常委會應當支持選民提出批評或建議,勒令其主動辭職,直至依法將其罷免。目前,《選舉法》、《代表法》對代表主動辭職沒有規定,實踐中也鮮有主動辭去代表職務的案例。建議全國人大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相關工作制度機制,使不稱職代表主動辭職像政府官員引咎辭職一樣成爲常態,讓代表辭職成爲一種剛性制度,制約和監督代表履職盡責。

三是開展“精準培訓”,提升代表履職能力。隨着“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逐步推進,人大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內容越來越廣泛,目前舉辦常規班的單一培訓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代表培訓的要求,需要針對不同培訓對象、不同時段,從一般化、基礎性培訓轉變到多樣化、專題性的培訓,科學安排培訓內容,合理制定培訓計劃。一是區分層次開展培訓。通過分層次、分批次地開展培訓,針對不同類型代表分類指導,強化學習,做到代表培訓有點有面、主題明確、重點突出、形式靈活,使學習工作背景相近的參訓人員能加強溝通、相互促進,使代表培訓更有成效。二是緊扣熱點開展專題培訓。針對代表履職的需要和形勢任務的發展,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瞄準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重點和羣衆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有針對性的組織專題學習培訓,努力使人大工作與科學發展相適應、相協調、相促進。

四是爲代表活動“鋪路搭橋”,提高代表履職實效。一要抓好人大代表聯絡站建設。讓人大代聯絡站成爲閉會期間代表學習提高、討論交流的平臺,成爲聯繫羣衆、反映民意、彙集民智、化解矛盾、促進工作的主陣地,把代表聯絡站建成真正的“代表之家”、“羣衆之家”。二要創新代表小組活動模式。限於各種條件,目前基層代表開展活動時一般採取集中視察或專題調研方式,但在履職過程中卻很難得到政府部門配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也得不到重視。人大常委會應支持代表小組主動約見政府組成人員,召開三方聯席會議,爲開展代表小組活動提供新模式;通過代表約見政府組成人員,主管職能部門督促有關單位解決問題,激活監督職能,解決監督制約乏力的問題。三要強化代表履職成效。在組織代表小組活動時,可與化解社會矛盾、法治宣傳教育相結合,充分利用人大代表威望高的特點,通過走訪聯繫選民,做好聯繫、服務羣衆工作,努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專題調研,可以邀請相關方面的專家學者、新聞記者一起參加,以彌補代表結構和知識結構的不足,提高代表履職質量和效果。

五是打好議案建議辦理“組合拳”,讓代表滿意、羣衆受益。一要加強宣傳。進一步引導各承辦單位充分認識到人大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議案建議,是依法執行代表職務、行使代表權利、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具體體現,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是國家機關的法定職責;大力宣傳和表彰承辦代表議案建議質量高、效果好的先進典型集體和個人,進一步提高政府及各部門做好辦理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二要建立健全辦理工作機制。完善政府領導牽頭辦理、各部門具體承辦、人大常委會領導牽頭督辦等制度,切實加強議案建議的交辦、承辦、督辦工作,促進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特別是對每年都會承辦較多議案建議的“承辦大戶”,定期與他們溝通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對於需要跨部門協調才能解決的代表議案建議,要在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基礎上,推動政府加大牽頭辦理力度,並明確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和任務,確保辦理工作有序開展。三要增強代表議案建議辦理透明度。以適當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議案建議內容、公開辦理單位和辦理進度、公開辦理結果和代表、羣衆反饋情況等,強化承辦單位的責任意識,切實增強辦理工作實效,不斷提高代表和羣衆滿意度。(周翔 徐文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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