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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審查調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標誌着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由試點探索邁入依法履職、持續深化的新階段,工作鏈由執紀延伸到執法,從而導致在職責定位、工作理念等方面面臨嶄新問題。現就本人在審查調查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及解決對策向各位彙報,不當之處盡請指正。

基層反映審查調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部分同志對紀委監委的職責定位理解把握還不夠深透。監委成立以後,紀委的監督執紀問責與監委的監督調查處置如何對接貫通,還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晰等問題。如,有的幹部認爲監委專門“打虎”“拍蠅”,就是要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重調查輕監督,導致日常監督工作虛化、弱化。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走出認識誤區,在實踐中必須強化監督職責。

二是工作理念尚未完全轉變。由於辦案思路、模式、尚未徹底轉變,出現部分同志在辦案中偏執一端,要麼注重法律忽視紀律,要麼強調紀律忽視法律情形;有的把執紀程序和執法程序混淆適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執紀執法各項工作攥指成拳、釋放最佳效能。

三是紀檢監察幹部監督能力水平還需進一步提升。目前監察體制還處於改革試點期間,各項制度尚不健全,紀檢監察幹部素質參差不齊,沒有形成專業化的隊伍,隨着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深水區,幹部隊伍提升專業化素質更爲迫切。

二、基層建議

一是要準確把握紀委監委職責定位。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相互聯繫,相互促進,同樣重要,必須堅持監督檢查與審查調查兩手抓、兩手硬,防止畸重畸輕、顧此失彼。要明晰職責分工,進一步細化監督檢查部門和審查調查部門的職責權限,列出責任清單、任務清單,細化工作流程,讓各部門清楚該幹什麼、怎麼去幹,做到履職盡責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二是確立“執紀審查工作以審理爲中心,執法調查工作以審判爲中心”的工作理念。在執紀審查工作中,圍繞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以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重視審理部門作爲處理各類案件“必經之地”的“關口”和“出口”作用,突出發揮審理部門的監督制約與審覈把關職能,通過提前介入、共同會商、回覆意見等方式,防偏糾錯,指引、倒逼紀檢監察工作上下游共同提高辦案水平。

在執法調查工作中,圍繞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能,按照監察法“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的規定,對標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法院刑事裁判的標準,增強“以審判爲中心”的訴訟意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辦理涉嫌職務犯罪案件。

三是多渠道提升紀檢監察隊伍專業素質。一是綜合考慮轉隸幹部和紀委幹部的專業背景、經歷特長等,本着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強化業務培訓和交流學習,提升紀律、法律素養。二是探索“以案代訓,跟案學習”制度,在辦案實踐中提升實戰技能。三是建議考慮從檢察、法院、公安、財政、審計、基層紀委監委遴選法律素養高、財經專業強,談話、調查綜合能力高的優秀人才,優化隊伍結構,從而建設一支既能搞好紀法貫通又能實現法法銜接的高素質紀檢監察隊伍。

 

標籤:對策 基層 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