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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省級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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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省級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近日,省政府出臺規定,明確省級建築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這一規定是我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創新的重要舉措,是“放管服”改革在我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改革中的重要體現,但在市級監管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交易方式變更的審批、覈准權行使主體應予統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對交易方式變更的審批、覈准權作了規定,即應當由項目的審批、覈准部門作出審批、覈准決定,但在各地實際工作中,交易方式審批、覈准權卻由綜合監管部門行使。

二是交易文件的備案審查應予規範。全省各地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對進場交易項目交易文件的備案審查,有的依據法律規定實行備案制,即只備案不審查,有的從加強監管減少投訴的角度實行備案審查制,即不僅備案而且審查。

三是交易過程中對違法行爲的行政處罰應予明確。省級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但全省大部分地市綜合監管部門不具備行政處罰權主體資格,無法對交易過程中違法行爲依法直接行使行政處罰權。如:近期我市某市政項目在招標結束後,發現某投標單位存在獎項造假行爲,依法應當給予罰款、限制投標等行政處罰,但因我局尚無行政處罰權,只能依法移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罰,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交易過程並不瞭解,並未及時給予處罰,這不僅弱化了綜合監管的效力,而且不利於市場環境的淨化。

四是合同備案和標後監管主體應予明確。進場交易的項目,交易合同是否必須經地方綜合監管部門進行備案,沒有強制性的規定,對標後監管的職責界定也沒有進行明確,在實際工作中,直接造成監管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的情況。

爲此,建議:屬地交易項目交易方式的變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由項目的原審批、覈准部門審批、覈准;屬地交易項目交易文件由地方綜合監管部門進行備案審查;行政處罰權通過立法授予地方綜合監管機構行使,或者將地方綜合監管機構性質改爲行政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屬地交易的項目,合同必須經地方綜合監管部門備案,標後監管職責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