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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人民法庭工作存在問題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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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基層人民法庭工作存在問題和建議

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基層人民法庭作爲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他們直接面向農村,面向基層,則是最後一道防線中的“第一防線”,法庭在充分發揮前沿陣地作用,化解基層矛盾,爲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以筆者所在的,扶綏縣法院爲例,轄區內共設3個基層人民法庭,即東門法庭、渠黎法庭、中東法庭,共有在職在編人員10人,聘用人員6人,截止2016年10月,三個法庭共收案567件,結案385件,調撤168件。

我國現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期,農村社會矛盾糾紛凸顯,農村社會矛盾糾紛逐漸增多,基層人民法庭工作中正面臨一些具體的困難和問題。

一、基層人民法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法庭審判力量不足,職能作用未能充分發揮。由於法院派出的三個法庭爲中心法庭,每個法庭轄管幾個鄉鎮案件的審理,隨着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多和基層羣衆對司法服務需求的不斷提升。基層法庭不僅要坐堂審案,還要推行上門立案、巡迴開庭、訴訟調解等一站式服務和便民措施,同時還要承擔大量的法律政策諮詢、訴訟引導、信訪接待、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和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能,案多人少的矛盾異常突出,導致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落實不全面,指導基層調解工作力度不足。

(二)法律文書送達難,導致案件審理期限長。近年來,隨着城市化進程發展迅速,導致人口流動性加快,尤其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增多、人口分離現象嚴重,在送達法律律文書時經常出現被告已外出務工的情況;有些農村當事人農忙時一般都是早出晚歸,正常的工作時間很難送達,而採取休息時間和節假日送達,情況依舊不太理想;有些村民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戒備法院工作人員”的心態,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留置送達見證人的條件,但由於缺乏對相關人員不配合送達的壓力性措施,導致留置送達在基層送達工作中很難實現;無法直接送達的案件需要公告送達,這必將延長案件審限,影響審判效率,同時,由於一些農村當事人自身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致使其繳納公告費用的積極性不高,延誤案件的正常審結。送達成爲了制約審判工作效率的突出瓶頸。

(三)巡迴審理受制約,巡迴審理效果不佳。目前,制約人民法庭開展巡迴審理工作的因素有:一是運行成本高;二是部分案件不宜巡迴審理;三是沒有法警陪同,安全欠保障;四是法庭人員太少,一旦開展巡迴審理,法庭幾乎要關門。法庭巡迴審理工作流程沒有相對穩定的做法,規範的庭審要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而法庭在巡迴審理時無相關設備配備,庭審活動有較大的隨意性;各基層人民法庭巡迴審理案件的比例不一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巡迴審理的效果。

(四)矛盾糾紛逐漸增多,矛盾化解難度增大。近年來,隨着城鄉一體化建設的發展以及林業改制,各種新類型矛盾糾紛在農村不斷呈現,如原來比較少發生的徵地補償糾紛、土地、田地糾紛、林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糾紛,正呈多髮式趨勢發生,這些類型的案件多涉及土地糾紛,前期多經司法工作人員調處過,矛盾易於激化或引發羣體性事件,處理難度大,若法院只是一判了之,社會效果不好,而基層法庭在處理該類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還有待提高。

(五)基礎設施建設陳舊,法庭安保亟待加強。扶綏法院三個基層人民法庭,除渠黎法庭於2014年新建成外,中東法庭和東門法庭審判綜合樓分別建於98年和96年,審判辦公樓比較陳舊,辦公場所已不能滿足現在的審判需要,物質裝備欠缺。基層法庭經常受理農村一些多年積怨成訴的案件,由於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加上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當事人往往會出現對罵、鬨鬧法庭的現象,而法庭還缺少必要的警務保障措施,審判人員的人身安全難以保障,也有損法律尊嚴。

二、對基層法庭人民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一)強化法庭配置,充實法庭力量。積極爭取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法院的高度重視,主動彙報請示,增加法院政法編制,多招錄一些高素質的法律優秀人才,從現有法院內設機構中調配審判人員,增加聘用輔助人員,充實人民法庭審判力量;法院機關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法庭支持和傾斜。實行駐庭辦案,更好地實現司法便民,確保基層法庭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加強對人民陪審員和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指導,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加大與司法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對接力度,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爲轄區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疏通送達渠道,提高審判效率。充分發揮送達地址確認書的作用,對不方便或者不樂意甚至是惡意避訟的,確立送達方式及送達途徑。針對農村工作性質和惡意拒收的情況,打破8小時工作制,充分利用清晨、傍晚等有利時機直接送達;遇當事人拒絕簽收時,充分利用基層組織和民間組織,調動他們配合的積極性,或用拍照或攝像的形式記錄下送達過程,作爲留置送達的法律依據;對於路途遙遠確實不便直接送達的,充分利用委託送達或司法專郵送達;對當事人住所地確實無法準確查找的,及時在其戶口所在地村委(居委)公告欄及其住所張貼公告或利用報紙公告送達。

(三)結合農村實際,改革巡迴審判。以司法服務網絡體系爲抓手,因地制宜地開展好巡迴審判,確定巡迴審判案件範圍,規範基層法庭巡迴審判工作流程,多地設置巡迴審判點,對巡迴審判給予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支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切實降低訴訟成本,真正做到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

(四)堅持調解優先,實現案結事了。在依法自願的原則下,兼顧公正與效率,確立“多調少判,以調保穩”的工作思路,形成貫穿於庭前、庭上、庭後全過程的調解工作機制。對涉及婚姻家庭、鄰里關係、土地承包等與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案件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盡力爭取調解結案。法庭要聯合鄉村民調組織,找準問題癥結,利用鄉土人情化解糾紛,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決的同時辨析法理,盡力做好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積極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參與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通過公開庭審、巡迴辦案、開展法律諮詢等形式以案講法、送法下鄉,提高普法工作的實效。

(五)加快基礎建設,保障法庭安全。積極主動向縣委、政府和上級法院彙報,爭取向縣委、政府和上級法院的支持,按照最高法院的標準化、規範化要求配齊配全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加快中東和東門兩個法庭審判綜合樓的建設,及時配置好法庭的法警和安保設備,使法庭幹警安全有保障,以提高廣大法庭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和審判執行工作效率。

標籤:基層 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