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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企業其它應收款科目存在的稅收風險及徵管建議

今天,本站的小編爲大家整理了一篇關於《基層反映:企業其它應收款科目存在的稅收風險及徵管建議》範文,供大家在撰寫基層反映、社情民意或問題轉報時參考使用!正文如下:

基層反映:企業其它應收款科目存在的稅收風險及徵管建議

基層在彙算清繳項目評估中,針對企業借款收入比及其它應收款變動額、期末餘額較大的指標風險,重點核查年度其它應收款科目明細,發現企業主要存在以下涉稅風險:

一、存在股東和員工無償佔用企業資金的問題。

對於股東及員工無償佔用企業資金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主要依據下述文件精神,一是根據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期限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爲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二是根據財稅【2008】83號,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爲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爲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但是,基層在應對過程中,對於企業借款評估完成前自行歸還,企業實際虧損無可分配紅利等情況,需要上級部門明確後,統一政策理解及操作。

二、存在非關聯企業的無償借款問題

對於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非關聯方之間的無償借款,基層認爲,主要覈查內容兩方面:一是通過約談及覈查相關資料,是否存在隱匿利息收入的稅收風險。二是企業存在銀行借款,相對應的銀行借款利息支出不得稅前列支。依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依據甬一函【2014】18號文件第37條,企業無償借給其他納稅人使用的資金相當於企業有償借入金額的部分所負擔的利息,屬於與該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基層認爲,具體利息支出的調增額計算,可參照國稅函(2009)312號《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公式爲:企業每一個月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月借款利息額×該月其它應收款佔用額/該月借款額,月借款利息額、其它應收款佔用額取月度平均數,如果月其它應收款佔用額/月借款額>1,取“1”數值。

三、存在關聯企業無償借款問題。

對於關聯企業的無償資金佔用,適用於總局的轉讓定價調整要求的,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及甬地稅一函[2013]18號“關聯企業之間無償拆借資金,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借出企業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借入企業憑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列支。但是,如果是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而實際稅負相同主要指關聯方之間適用稅率相同,而且沒有一方享受減免稅、發生虧損彌補等情形,其應納稅所得額承擔了相同的稅收負擔。營業稅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同時,對於關聯方借款收取借款利息,且利率偏低的,同樣可以根據上述文件,調整其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