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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我國PPP存在多項問題亟待解決

基層反映我國PPP存在多項問題亟待解決

基層反映我國PPP存在多項問題亟待解決

6月12日,財政部、教育部、科技部等20個部委聯合發佈通知,在全國啓動第三批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截至今年3月,財政部搭建的PPP綜合信息平臺收錄各地的PPP招商項目7721個,總投資約8.8萬億元,涵蓋了19個主要發展領域。 例如,投資538.95億元的杭州市地鐵5號線一期工程、6號線一期工程項目;投資145億元的杭州—海寧城市輕軌工程項目都屬於財政部第一批PPP示範項目。統計顯示,2015年溫州先後推出71個PPP項目中,已有10個項目成功引入社會“股東”,總投資額超過236億元(來源:新浪新聞中心)。雖然中國的PPP項目總量持續上升,但執行階段的項目數與入庫項目總量相比,實際的簽約率僅爲4.8%(數據來源來源:鳳凰財經綜合),PPP發展中存在的一些難題亟待解決。

一是主管機構交叉重疊,權責利界限難分清。管項目的發改委,管財政的財政部,管城市建設的住建部,管銀行的銀監會,PPP涉及的部門衆多,但誰是PPP的第一主管機構,並沒有明確界定。在實際操作中,地方反映一個管項目一個管資金哪個都繞不開,而且雙方在推廣PPP的思路上還是有明顯區別:財政部注重“穩”,發改委注重“推”。

二是上位法體系未建立,下位法衝突。目前尚沒有一部比較完善的上位法律對PPP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出臺的指導文件雖然指導精神大致相同,但細節出入較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PPP項目的實施和推進。2016年1月,財政部已率先完成《中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徵集,但正式版本尚未公佈。2016年5月,由發改委主導的《中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立法草案》已經完成,標誌着PPP上位法呼之欲出。但是從已經公佈的版本可以看出,這兩部法案之間的存在着一個很大的爭議:PPP與特許經營有何區別?

三是地方政府信用缺位,社會資本顧慮重重。在地方財政壓力劇增、融資渠道萎縮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只是將PPP模式視作一種新的融資工具,大力推廣PPP模式的目的在於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資平臺,並試圖將債務槓桿強加給社會資本。“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理念並未得到正確的闡釋。①政策變更風險;②政府兌現風險;③政府換屆風險等使得社會資本方無所適從,十分被動。

四是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設不到位,社會資本參與運營被動。2015年,財政部聯合住建部在城市供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領域開展PPP項目推介工作,雖有所成效,但依舊困難重重,主要表現爲市政公用相關領域價費體系較爲模糊,財政補貼機制尚未完善,制約社會資本投資回報的合理測算。

五是項目用地政策不確,土地取得困難。PPP項目公司應如何獲得項目土地使用權、如何確保獲得項目特許經營權的的社會資本能同時通過招拍掛獲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等問題政策都未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