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關係依據、條件、程序
勞動社保就業1.9W
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關係依據、條件、程序
爲了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規範辦理勞動關係解除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依據、條件、程序等作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和企業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所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具體的規章制度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前,報師勞動部門審覈,經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告知職工知曉後,作爲企業管理和獎懲依據。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和條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條件包括: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在下達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決定前,將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解除的程序和相關的證據資料報勞動部門進行審覈。審覈後用人單位要將勞動合同解除理由、依據通知工會或邀請工會參加討論,做好會議記錄留存備查。
根據不同解除情形和理由,按照不同程序進行:
(1)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一條至第七條的,用人單位及時解除勞動合同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並及時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發現職工有遲到、早退、無故曠工、不服從管理等違反勞動紀律方面規章制度的行爲,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對教育不改的,按企業規章制度做出處理。
(2)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直接告知職工本人並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同時支付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
(3)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同時支付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
四、送達程序
(1)在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職工的告知義務,通知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勞動關係有關手續。通知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拒絕簽收的,兩名送達人在用人單位留存的通知書回執上寫明時間、地點及拒籤人與勞動者的關係等情況,簽名後即視爲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單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的日期。
(2)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通過新聞媒介公告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滿後,即視爲送達。
(3)能用直接送達或者郵寄方式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的,視爲無效。
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手續
(1)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解除書面決定作爲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書》或解除勞動關係書面決定,一式兩份,本人一份,單位歸入職工個人檔案一份。
(2)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符合享受經濟補償金條件的,用人單位在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
(3)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十五日內爲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用人單位將職工檔案移交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養老保險手冊移交至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爲了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規範辦理勞動關係解除相關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的依據、條件、程序等作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和企業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所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具體的規章制度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前,報師勞動部門審覈,經所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並告知職工知曉後,作爲企業管理和獎懲依據。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和條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和條件包括: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做到程序合法。在下達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決定前,將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解除的程序和相關的證據資料報勞動部門進行審覈。審覈後用人單位要將勞動合同解除理由、依據通知工會或邀請工會參加討論,做好會議記錄留存備查。
根據不同解除情形和理由,按照不同程序進行:
(1)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一條至第七條的,用人單位及時解除勞動合同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並及時告知本人。
用人單位發現職工有遲到、早退、無故曠工、不服從管理等違反勞動紀律方面規章制度的行爲,應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對教育不改的,按企業規章制度做出處理。
(2)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本人,或者直接告知職工本人並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同時支付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
(3)符合上述解除情形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同時支付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補償金。
四、送達程序
(1)在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職工的告知義務,通知勞動者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勞動關係有關手續。通知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拒絕簽收的,兩名送達人在用人單位留存的通知書回執上寫明時間、地點及拒籤人與勞動者的關係等情況,簽名後即視爲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單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爲送達的日期。
(2)勞動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通過新聞媒介公告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滿後,即視爲送達。
(3)能用直接送達或者郵寄方式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的,視爲無效。
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相關手續
(1)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勞動合同解除書》。用人單位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解除書面決定作爲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書》或解除勞動關係書面決定,一式兩份,本人一份,單位歸入職工個人檔案一份。
(2)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符合享受經濟補償金條件的,用人單位在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
(3)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係後十五日內爲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由用人單位將職工檔案移交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養老保險手冊移交至社保基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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