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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發展路徑探討

鄉村振興的時代背景下,我國農村地區的金融需求逐漸呈現出多元性、層次性和複雜性。傳統金融服務由於存在“最後一公里”難以打通、商業可持續性低等系列問題,難以滿足農戶需求。因此,金融機構需創新服務方式,提升普惠效果,助力鄉村振興。

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發展路徑探討

一、國內外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研究現狀

比起傳統普惠金融,數字普惠金融由於沒有地域和行業限制,使人們獲取金融服務變得更直接,覆蓋客戶面更廣。對於數字普惠金融,國內外學者進行了相關研究。

Peterson K. Ozili(2018)指出,數字金融的廣泛應用能增加低收入人羣獲得金融服務的機會並擴寬融資渠道。U. Kama和M. Adigun(2013)針對尼日利亞的普惠金融發展水平展開了調查研究。他倆指出,落後的網絡信息技術水平及不完善的金融基礎建設,阻礙了普惠金融在尼日利亞的發展。另外Diniz等(2012)以巴西爲例,分析了手機支付和生物信息等新技術的應用情況,認爲它們對普惠金融在巴西農村及城市貧民地段的推廣起到了促進作用,使這些地區的人們也可以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務。

二、我國農村普惠金融現狀

(一)金融機構商品創新與服務意識不斷增強。

近年來,以農業發展銀行、農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爲主體的金融機構,對農村貸款力度不斷加大,涉農貸款餘額不斷增加。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努力探索服務“三農”的特色信貸業務品種,並探索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等列入抵押物範圍,爲解決農戶因無抵押物無法申請貸款支持打開了思路;一些村鎮銀行則創新推出系列小額信貸產品,滿足農戶貸款資金少的貸款需求特徵,爲農村普惠金融不斷髮展增添了活力。

(二)配套普惠金融基礎設施與服務不斷完善。

隨着我國金融業的迅猛發展,農村信用體系也在逐步完善,支付服務環境持續改善,助農服務點不斷增多,移動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在農村地區加快推廣運用,各金融機構加大卡類開發力度,有效解決了農村居民的轉賬、支付、存取款業務,極大便利了農戶享受金融服務。

(三)政策支持力度持續增大。

爲全面做好鄉村振興支持工作,各級政府和金融機構積極落實黨中央普惠金融政策,通過貸款貼息、建立風險補償金、完善保險分擔機制和加大支農再貸款等一系列財稅、金融政策,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涉農業務,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農政策服務體系,對助推普惠金融發展意義重大。

我國學者張子豪和譚燕芝認爲,數字普惠金融能夠改善邊緣羣體福利,刺激落後地區金融改革。張勳(2019)通過樣本實證分析得出,數字普惠金融在落後地區的發展速度更快,可激發低社會資本和低物質資本家庭的創業行爲,促使農村地區創業機會均等化。董玉峯(2020)指出,金融扶貧應將數字普惠金融嵌入貧困地區特色產業鏈,構建基於市場化機制的數字普惠產業鏈減貧模式。

三、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數字普惠金融目標區域和目標羣體有其特殊性。相比城市地區,農村地區面積大且人口分散,金融服務供給成本高、效率低。農村地區人口學歷和文化層次較低,金融理念更新慢,農村居民對普惠金融和互聯網數字技術的學習能力不足。農村居民習慣於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在智慧城市數字場景的引入和建設上難以快速推進。農村智能化金融互聯網終端和基礎設施不足,數字普惠金融發展的基礎條件仍需進一步完善。

(二)數字普惠金融供給主體的意願和能力不足。金融機構現有數字信貸產品多針對與各家銀行有長期合作關係或資產質量較好的客戶,難以對農戶開展針對性的服務以實現普惠金融產品創新方面缺乏有效權限,向上彙報及產品開發決策鏈長、實施難。與農村地區實際生產情況匹配的金融技術研究較少,相應金融產品研發及市場推廣難度較高,存在前期投入高、後期風險大、農民接受滿的特點。

(三)發展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的制度和政策不完善。地方政府普遍關注經濟數據和短期成效,對持續發展普惠金融缺乏耐心、缺乏有效整合轄區資源以發展普惠金融的思路和手段。除《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及《G20數字普惠金融高級原則》《數字鄉村發展戰略綱要》《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等引導性文件外,針對數字普惠金融發展缺乏專門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標準和規範規則。

(四)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徵信體系建設不健全。發揮技術優勢以實現金融發展的智能化,需要綜合性大數據信用體系的支撐。由於徵信體系不健全,農村地區數字普惠金融企業對農村用戶的信譽和可靠性無法做出完全評估。綜合性大數據信用體系建設和使用難度大,而大數據體系需要多維度穩定可靠的數據來源,且其有效使用也需要突破體制和機制的約束。

(五)農村數字普惠金融適應性監管缺位。數字普惠金融跨越了地域和行業的限制,降低了資金需求方和供給方的准入門檻,允許更多低收入羣體進入金融市場。另外,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金融服務匱乏,爲非法互聯網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機構提供了滋生的空間。這些因素,使衆多缺乏金融知識和風險識別能力的羣體面臨更大金融風險。

四、數字普惠金融在農村發展的實施;路徑

統計數據顯示,傳統物理網點的交易成本比互聯網交易成本高將近十倍,大力發展數字普惠金融已勢在必行。

(一)對農村居民普及數字金融知識。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農村管理組織和涉農企業等應多方合作,對農村居民普及金融知識,使他們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識和數字普惠金融知識,使他們掌握基本的金融知識和數字普惠金融操作能力。對青少年羣體,應儘早培養金融意識,提升金融素養。對成年人,應根據職業不同進行差別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培訓,使其瞭解數字普惠金融的實際應用。對老年人,應注重培養自我保護意識,進行防金融欺詐等知識教育。

(二)提升農村數字普惠金融基礎設施和徵信體系建設。完善網絡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村地區政府部門與電信部門共同合同,爲貧困農民提供優惠網絡套餐和低價智能手機,提升農村地區數字操作能力。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建設數字化普惠金融服務站,行使基礎金融服務與諮詢、信用建設、政策宣傳及便民服務等職能,逐步消除“數字鴻溝”並培育農村居民的數字金融使用習慣。金融服務供給方應收集工商、稅務等多部門的多渠道信息數據,搭建大數據信用體系,實現基礎數據庫建設。

(三)創新農村數字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體系。政府應構建差異化、分層次的普惠金融服務供給體系,並給予適當優惠政策,吸引新型普惠金融供給主體在農村地區發展業務。持續發揮移動支付的便捷優勢,促進金融服務數字化,強化移動支付從線上向公共交通、菜市場、便利店、加油站等線下場景的滲透。傳統金融機構產品應進行數字升級,探索數字普惠金融服務新方式,加快推動“普惠金融+互聯網+政務信息”的數字普惠金融新模式,提升農村數字普惠金融使用深度。

(四)建立和完善數字金融法律法規。從互聯網金融到數字金融實踐的迅速發展,使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建設稍顯滯後。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中,有關互聯網金融、移動金融等數字金融方面的辦法基本上屬於部門規章,尚未上升到法律層面,其執行的效果難以保障。對農村數字普惠金融進行專門立法雖不可行,但可在數字金融立法時設置農村數字普惠金融相關條款,一次促進數字金融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

(五)完善數字普惠金融監管體系。強化信息安全管理,推進人面識別、電子簽名、指紋認證等安全認證的普及,保障用戶交易過程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資金安全。建立網絡黑名單、風險共享、信息安全響應機制,從根本上防範互聯網金融粘片。完善數字普惠金融監管體系,平衡行業創新和風險防控,建立金融監管部門與政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的協同監管機制,做好功能監管、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促進數字普惠金融在農村地區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