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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現國有企業健康穩步發展

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是懲防體系建設的核心工作,是新形勢下加強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而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力量和依靠力量。國有企業權責監督體系是否健全、管黨治黨是否有力有效,直接關係到全面從嚴治黨大局,關係到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水平,關係到國有企業能否實現高質量發展。

加強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實現國有企業健康穩步發展

當前國有企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形勢依然嚴峻,中央雖然先後出臺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業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改進作風,密切聯繫羣衆“八項規定”》等系列制度,完善了監管體系,強化了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有效遏制了腐敗現象的高發態勢。但是國有企業在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深化內部改革進程中出現的體制、機制不適應,導致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權力運行上還存在薄弱環節。因此如何加強對權力的日常制約監督?如何確保權力正常運行?從而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是擺在國企紀檢監察工作者面前的一道必答題。

一、當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權力運行監督制約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建設及執行力不夠。近年來,爲加強對各級黨政領導班子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的監督,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國有企業也相應配套了一些制度規定,爲監督工作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和保證,但這些制度規定往往沒有很好貫徹落實。一是制度建設滯後於國企改革發展形勢的體制機制要求,對國企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自主意識依賴性過強,而建規立章完善管人、管事、管物的制度體系又過慢,往往是事後堵漏建制的多,事前預防的少。制度的不完善導致了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之間的監督“難”。表現在企業同級黨組織想管卻“難管”,管多了擔心會影響黨政關係,黨組織的監督保證作用發揮無力;班子副職因受制於人而不敢理直氣壯地監督;二是權力運用的監督制度剛性不夠,監督制約顯得疲軟。各種制度原則性的規範多,可操作性的細則少,沒有具體細則或規定得不夠嚴細,行使監督顯得軟弱蒼白。權力的正確運用往往依靠領導人員的人格和道德素質,一旦領導人員的人格和道德產生異變,就極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三是制度執行缺少有力的保障措施。現行的監督制度,一般性要求多,“不準”和“禁止”多,而對違反規定採取具體的處理措施不夠有力,缺少剛性規定。如關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規定,只提出了國有企業主要領導不能獨斷專行,搞個人說了算的一般要求,但對違反民主集中制造成決策失誤和損失如何處理,卻沒有具體規定。

(二)監督方式單一、監督手段薄弱。從監督實際情況看,一是現今少數領導幹部逃避監督的手段和方式日趨複雜化、隱蔽化、智能化,反監督、反調查意識和規避法律紀律約束的能力越來越強。企業內部各監督部門的監督手段缺乏新技術、新方法的有力支撐;二是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內容不十分明確。監督領導幹部表現爲“三重三輕”:重視領導生產經營決策行爲方面的監督,輕視其在思想品德、生活作風方面的監督;重視領導幹部八小時工作圈的監督,輕視其八小時之外社交圈、生活圈的監督;重視對領導幹部本人的監督,輕視對其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的監督。三是監督責任主體責任不明、職責不清。國有企業內部人事、紀檢、財務、審計部門沒有明確監督職能的分工,出現疏於監督或監督不力的問題也沒有追究責任,各監督部門之間、與地方對口部門協調配合不夠的問題,削弱了對領導幹部權力制約和監督的整體效能。

(三)權力運行沒有充分體現民主公開的原則。一方面,國有企業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的要求沒有落到實處,一些領導班子對民主集中制貫徹執行不好,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分解和制衡。另一方面,國有企業政務廠務公開沒有到位,形式上的職工羣衆的民主監督還比較“空”。由於職代會職工代表和普通職工對本企業的重大決策缺乏深入的瞭解,對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補貼、職務消費等缺少了解的機制。國企領導人員職務消費缺乏一定的規範,使職務行爲和廉潔行爲界限不清,加上有些企業領導人員缺乏民主意識,在涉及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等方面“暗箱操作”,不徵求職工意見或不願意向職工公開,使職工失去了“知情權”,想監督也無法監督。

(四)權利運行不夠公開、透明。雖然一些國有企業在制度建設上較爲完善,但是在制度執行上還有落實不到位現象。如在一些企業選人用人上,雖然都制定了領導幹部競聘管理辦法,將選人用人權交給基層,交給羣衆,但是在一些單位中,在幹部提拔使用上,根本不考慮民意,“紮紮實實走程序,認認真真走過場”,最後還是黨政主要領導說了算。有的領導幹部特權思想嚴重,對下屬很嚴,對自己很鬆,“刑不上大夫”。還有的家長制作風嚴重,對“三重一大”事項,雖然集體研究,但做不到集體決策。此外還有的個別領導幹部置規章制度不顧,隨意插手招投標工作,打招呼、批條子,滿足與權力帶來的滿足感,更要甚者於黨紀國法和企業利益不顧,達到個人權錢交易的目的。

二、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權力運行監督制約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個體而言,在認識上存在“知而不行”的問題。少數國有企業主要領導幹部特別是子公司管理層不能充分認識全面從嚴治黨中“兩個責任”貫通協同、形成合力的政治要求,沒有把監督責任放在主體責任同等位置上來抓。有的企業領導幹部還存在重業務、輕黨建的思想,認爲監督太嚴會打擊經營管理人員積極性,對紀檢監察工作表面上支持,實際工作中則有意弱化。

(二)對國有企業決策層整體而言,在實踐上存在“行而不至”的問題。集團公司決策層面相對重視風險防控、權責監管,在企業內部開展了巡察工作,定期不定期對二級單位班子運行情況、一把手履職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但一些二級單位領導幹部由於本身存在的站位不高、重業務輕黨建等問題,導致許多工作有部署有推動但是落實效果不明顯。

(三)對權責監督制度體系設計而言,在方法上存在“預而不周”的問題。公司紀檢監察機關近期查處的部分案件證明,企業內部權責監督體系不是沒有,而是“預而不周”,制度建設前瞻性不夠、操作性不強、科學性不夠等問題比較突出。國有企業的制度建設滯後於企業改革發展的需求,往往是事後堵漏建制的多、事前預防的少;各方面的制度機制不是沒有,而是很多,問題在於執行落實不到位。

三、全方位強化對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

(一)提高國有企業領導幹部主動接受監督的自覺性。一是要加強廉政教育,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意識。要進一步強化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黨章教育、羣衆路線教育,讓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一把手”,必須牢記黨的宗旨,明晰手中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決不能將手中權力私有化或團體化。要強化法律意識、紀律意識和制度約束,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意識。要求下屬的羣衆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下屬和羣衆不做的,自己先不做,用嚴謹規範的言行樹立領導幹部形象。二是要強化組織紀律教育,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各項管理制度。要通過加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工作紀律相關制度的學習,提高領導幹部規範用權的自覺性。要健全完善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制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制度、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班子集體決策制度等,抓好制度的貫徹與執行,將各項權利關在籠子裏,在規章制度的框架下運行,促進領導幹部規範用權行爲。

(二)完善制度,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權力運作和從業行爲。一是要完善黨風廉政制度建設責任制,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真正落實“一崗雙責”。對照中央制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爲準則》等制度規定要求,配套制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述廉報告制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廉政談話、誡勉談話等具體制度規定和實施細則。二是要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完善財務制度監管體系,加強財務監督管理,強化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規範收入分配和職務消費,嚴格查處做假賬行爲;強化審計監督,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內部審計管理;完善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實現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制度化、公開化和標準化。三是要結合企業實際,全面推進廉政風險防控工作,把加強廉政風險防控納入業務工作和管理流程之中,從“三重一大”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入手,科學評估和認真排查部門、崗位、人員在權力行使、制度機制、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有針對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健全內控機制、推行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注重發揮信息化管理作用,研究“制度+科技”預防腐敗的做法,研究把制度融入信息化平臺變爲管理流程的運行機制,重點加強招投標管理,規範採購、銷售等各個環節交易行爲的制度約束,提高領導幹部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水平,防止濫用權力。

(三)加強監督,健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正確行使權力的約束機制。認真貫徹執行黨內監督條例和黨內政治生活有關規定,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保證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一是要深入貫徹落實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自查和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本單位決策制度是否建立、決策方式是否明確、權限是否清楚、程序是否規範、執行是否嚴格、監督是否有力。二是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執行中央提出的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七項要求,企業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定期向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廉潔自律情況。探討並推行廉政提醒談話制度。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對主要領導幹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巡視工作的監督作用,充分運用巡視工作成果。

(四)堅持黨的羣衆路線,依靠羣衆反腐倡廉。大凡搞腐敗的人,總是自恃清高、脫離羣衆、迷信權力、玩弄權術,熱衷於大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然而,狐狸的尾巴藏不了,只要廣泛發動羣衆,讓羣衆參與、監督權力運行,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能減少權力異變的機率。要注重建立羣衆性的反腐倡廉體系,讓羣衆參與決策,實行廠務公開,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電子郵箱,讓每一位羣衆都睜大眼睛、豎起耳朵、擔起責任,對可能出現的貪腐保持高壓態勢,形成“老虎”“蒼蠅”一起打的震懾氛圍。要注重抓早抓小,抓所謂的小事、小錯、小苗頭問題,對黨員、幹部常打“預防針”,常敲“小警鐘”,發現問題立即查處,幫助同志改正錯誤,避免釀成更大惡果,積極營造人人自律、風清氣正的良好局面。

(五)加大查處力度,依法嚴厲懲治違法違紀行爲。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反腐倡廉建設,必須反對特權思想、特權現象。共產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規定和政策範圍內的個人權益和工作職權外,所有黨員都不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強化對國企領導幹部的監督制約,必須嚴格執法,審明政紀,充分發揮查辦懲處的治本功能,促使領導幹部不敢腐敗。具體實踐中,要進一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拓寬線索來源,注意排查經濟責任審計、專項檢查以及巡視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嚴肅查處各種不規範經營行爲,嚴厲查處領導幹部特別是“一把手”的違紀違法行爲,起到強大的威懾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