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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三個規定” 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爲認真貫徹《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爲的若干規定》這三個規定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對領導幹部和民警、輔警插手、過問和干預案件辦理的行爲劃出紅線,設置禁區,促進辦案質量更加公平公正,確保公安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保證公安工作的公正規範開展,稀土高新區公安分局黨委要求各部門及每位民警、輔警把“三個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去,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貫徹落實到位。現將分局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執行情況彙報如下:

關於對“三個規定” 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三個規定”執行情況

分局通過利用放映宣傳標語、廉政基地等各種宣傳平臺積極宣傳“三個規定”精神,取得其他政法部門的有力支持與配合,帶頭自覺遵守“三個規定”。在分局門口設立舉報箱,公開舉報電話,設立監督崗,主動接受人民羣衆和案件當事人及社會各界對分局落實“三個規定”的監督,促進“三個規定”全面貫徹落實。

二、“三個規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分局推動“三個規定”執行履行主體責任情況

分局領導高度重視,按照上級工作要求,把落實“三個規定”作爲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來抓,全局上下統一思想,突出重點,細化措施,積極開展探索實踐。一是領導重視親自抓。分局黨委領導班子始終把公安廉潔公平公正行使擺到重要位置,在黨小組會及中心組會議上,認真研究安排,明確措施要求,夯實工作責任,高久羅局長多次重申貫徹落實 “三個規定”要從自身做起,絕不請託說情、插手案件,堅決杜絕影響公正、依法辦案的內部因素,發揮“關鍵少數”帶頭作用。二是專班專人落實抓。由分局紀委牽頭,各部門、警種配合,形成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機制,同時,彙總收集領導幹部和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積極做好“三個規定”的落實。三是責任到人具體抓。分局紀委組織全體人員填寫《打聽過問干預紀律審查表》並落實專人每季度末上報高新區紀工委監察工委,切實發揮分局紀委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指導作用,形成制度約束合力,確保鐵規發力、制度生威。

(二)“三個規定”執行中的情況

一是注重記錄報告,健全通報制度,強化責任擔當。打消部分民警、輔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根據規定建立、落實相關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分局黨委要求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或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要全面、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對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說情、打探或過問案情的,或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況,辦案人員應嚴詞拒絕,並如實記錄,不能有遺漏,不能有選擇性的記錄,實現對案件辦理各個環節發生的違法干預、插手、過問公安工作的監管監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經得起法律和紀律的考驗。同時,健全完善通報制度,分局紀委對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的民警、輔警予以警告、通報批評。

二是開展專項教育,提高對執行報告的自覺性、認知能力。自“三個規定”出臺以來,分局始終把學習作爲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根本着力點,促進領導幹部、民警、輔警思想認識進一步提高,遵守政治規矩、政治紀律,杜絕違反“三個規定”的現象發生。分局通過黨小組會議、部門學習會集中學習“三個規定”內容,認真領會精神,充分認識“三個規定”重大意義,使全體民警、輔警準確把握規定內容,加強思想學習,加強自我約束,提高紀律意識,嚴格自覺遵守並認真落實各項要求,杜絕違反規定爲案件當事人及其關係人傳遞涉案材料、打聽案情和打招呼說情等現象發生,依法維護公安機關的良好形象。

三是認真處置問題線索,加強八小時以外管理,確保“三個規定”執行到位。截止目前,分局紀檢監察警務督察部門共受理重要問題線索61件,其中市局紀檢組轉辦13件,市局督察支隊轉辦38件,紀工委轉辦5件,自受理三件,重件2件,《監察建議書》2件。目前1件線索正在辦理中,其中50件線索反映問題不屬實,4件線索反映問題部分屬實(12389),2件撤銷投訴,1件通過對反映人進行法律法規解釋反映人表示理解,2件重件線索存檔。下一步,分局紀委進一步加強對民警、輔警八小時以外管理,重點監督公安民警、輔警干預司法活動,打聽過問插手案件處理等問題,做到嚴肅追究責任,堅決剎住歪風邪氣。對確因辦案需要,需要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進行接觸的,要求辦案人員需要提前報分管局長審批,並報分局紀委備案。

(三)典型案例分析情況

1、有很多時候無法說明領導幹部干預了司法、插手了案件。一些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爲往往是不留痕跡的口頭表達,甚至口頭表達都會含糊其辭,只在閃爍其詞中含有對司法人員的暗示,威脅或利誘,這種微妙的信號可能需要基於干預人與承辦人之間的微妙關係才能得以意會感知。對於這一類干預,辦案人員足以意會,但是根據社會邏輯思維和科學解釋,無法將其定義爲干預司法案件活動,即使記錄了也可能沒有證據能力,或者證明力不強。

2、《規定》賦予了辦案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行爲的權利,也明確了不如實記錄的行爲後果,但是權利沒有保障就相當於沒有權利。在承辦人全面記錄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的行爲之後,若是受到領導幹部的打擊報復,將以何種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這是在所難免的,也是《規定》沒有細化解決的。

(四)分局紀委對“三個規定”執行履行監督責任情況

一方面,從分局內部、從民警、輔警自身做起,加強分局作風建設,持續開展正風肅紀活動,真正做到“講紀律、守規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個規定”中各項具體措施的落實,不違規講人情、干預辦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門的辦案人員講人情干預辦案,對關鍵部門、敏感崗位定期開展個別廉政談話提醒,要求在執法辦案中,抵制誘惑、守住底線、經得起考驗,牢記並落實“三個規定”的各項內容,確保“三個規定”落到實處。另一方面,充分發揮分局紀檢監察警務督察部門的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紀律約束,摸排分局民警、輔警有沒有插手辦案或是有避不回等違反“三個規定”的情形,一經查實,依照規定對有關人員嚴肅追責,強化幹警紅線底線意識,健全責任倒查機制,對發生黨員幹部說情、打探、泄露、干預案件、不當接觸交往案件當事人等違紀違法問題,並出現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的,要堅決倒查責任,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強化通報曝光,不斷把公安機關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從嚴治警引向深入。

三、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方面。思想認識不到位導致制度執行難,“三個規定”既然成爲了寫在紙上,形成文件的東西,就要自上而下的堅決執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頭上,但在實踐中,由於領導幹部思想認識不到位從而導致“三個規定”執行不到位情況。

二是制度方面。記錄是所有制度的前提和基礎,通報和追責制度都以準確、全面的記錄爲條件,但是,現實社會的錯綜複雜和干預手段的千奇百態,讓記錄工作變得難以付諸實踐。辦案人員自身利益無法得到維護,無法打消部分民警、輔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擊報復等思想顧慮。

四、推動“三個規定”落實到位的意見建議

一是加強對登記報備的靈活運用。建議對於被記錄者屬於備案部門領導的,可不在該部門備案,公安機關內部領導插手干預的,可不在本單位紀檢部門備案,如不便於要求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或主管領導不簽字的,可以暫不簽字,直接報備其他主管部門。對插手行爲較爲嚴重,對案件發展的影響存在緊迫性的,記錄後還應及時向檢察機關報送。

二是增強辦案人員排除干預的信心和決心。對辦案人員給予傾向性保護, 防止領導幹部以迂迴方式,把對辦案人員的不公平待遇合法化的可能,建議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人民政府聯合建立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案件報備檔案,重點關注曾經對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行爲報備過的辦案人員及其家屬的工作、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對辦案人員可能涉及因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案件而帶來的行政複議、申訴,民事訴訟等給予傾向性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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