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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多篇

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多篇

【第1篇】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調研報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爲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羣衆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爲主,接受基層羣衆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羣衆,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羣衆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於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並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託,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範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並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後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後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並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於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於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於羣衆來訪來電諮詢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並做好法律援助諮詢登記,對於重大複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並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後,做到一案一檔,最後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並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後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爲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後,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後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佔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臺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範,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範。因此要儘快出臺《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範,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範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目前工作站的覆蓋範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於一些偏遠的鄉村,羣衆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爲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爲羣衆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並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後將對聯絡員進行規範管理,並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

【第2篇】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工作調研報告

重慶市渝東南民族地區屬武陵山區,是一塊嵌入湖北、湖南和貴州三省之間的三角地帶,包含黔江區(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武隆縣、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一區五縣,地理位置上以黔江區爲中心,東連湖北省恩施州和湖南省的湘西州,南與貴州省銅仁地區接壤,西接貴州省的遵義地區和重慶市涪陵區,北瀕長江與萬州相鄰。東西寬147公里,南北長264公里,片區總面積爲16936平方公里,總人口300餘萬人。作爲一個少數民族集居區,聚居着土家族、苗族、侗族、仡佬族及蒙古族等14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人口200餘萬人,佔渝東南地區總人口的66.1%以上。長期以來,人們在生活習性、受教育程度、教育方式、對事物的認識接受等方面受民族習俗的影響很大。這使得渝東南民族地區法律援助工作面臨的大背景與工作開展狀況與我市其他區縣相比,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受民族習俗影響較深。由於受傳統民族習俗影響,羣衆重男輕女思想根深蒂固,宗族思想較嚴重,特別是在幾個姓雜居的地方,人們發生矛盾糾紛常常依靠宗族勢力解決,大姓欺負小姓,小姓口服心不服,時常發生宗族械鬥,死人傷人的事時有發生,婦女合法權益受侵害,老人無人贍養等問題突出。

----羣衆解決問題講武力,法制觀念淡薄。渝東南地區民族成分複雜,受自然地理條件的限制和歷史等原因,羣衆法制觀念淡薄,解決問題常常依靠武力,加之涉交界地衆多,“插花地”、“三不管地”實質存在,糾紛多,械鬥多,刑案多,社會治安狀況複雜,據近三年統計,在渝東南片區的一區五縣內違法犯罪人員共達5000人以上,年均1500—人。每年的違法犯罪人員有增無減,呈上升趨勢。民間糾紛更是頻頻發生,僅去年黔江區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就調解糾紛5100多件,平均每天達14件。違法犯罪和糾紛的另一面往往就是弱者的合法權益受侵犯。

受封建迷信思想影響較深。由於科學思想在民族地區不夠普及,封建迷信思想盛行,部分少數民族羣衆相信命運、相信神靈,算命先生、巫婆、神漢、江湖郎中在民族地區大量存在,羣衆有病不上醫院,不請醫生,而是請巫婆、神漢“作法”、“驅鬼”,或者請江湖郎中或土醫生用土辦法、偏方醫治,常常貽誤病情,或致傷致殘致死,往往引發人身傷害矛盾糾紛。

羣衆居住較分散,交通不便,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民族地區大多系邊遠山區,羣衆分散居住在大山溝裏,山高路遠,交通十分不便,有的地方至今仍未通車,靠馬幫運輸,最遠的從家裏到鄉場要一天,從鄉場到城區要一天,往返就要4天,農村弱勢羣體尋求法律援助十分不便。

經濟落後,民生困難,無錢打官司。民族地區往往都是窮地區,經濟落後,羣衆收入不高,往往靠外出務工掙錢養家餬口,黔江區52萬人口中,外出務工人員近12萬人。統計資料顯示,全區農民人均純收入僅2828元,其中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即達2721元,除去生活支出,所剩無幾,連尋求法律援助的交通費用都支付不起,有的在合法權益受侵害後不得不放棄法律援助,把苦水往肚子裏吞。

弱勢羣體數量龐大。以黔江區爲例,除近12萬人外出務工外,還有殘疾人3.02萬人,未成年人6.8萬人,老年人5.9萬人,絕對貧困人口30761人,城鎮低保對象11211人,其合法權益受侵犯案件時有發生,法律援助工作量大,實現“應援盡援”目標任務重,壓力大。

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等因素制約,舉步維艱。民族地區由於其“邊、山、窮”等共性,財政困難,人才難引進,法律援助工作受經費、編制、人員素質等因素影響,開展十分困難。黔江區法律援助中心僅有4名編制(實際在編2人,均爲管理人員,另2名編制正在向全市公招專業人員),沒有專職律師,沒有交通工具,也沒有獨立的辦公場所,其設置與業務發展極不適應。由於經費不足,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量,供需矛盾突出。

針對這些特點,筆者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加大對民族地區法律援助事業支持力度,幫助民族地區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民族地區由於財政困難,經費不足,中央和市上應加大對民族地區法律援助事業的支持力度,幫助民族地區建立“一元爲主,多元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一元爲主”就是要建立以中央、市財政撥款爲主的經費保障制度,建議中央、市對民族地區法律援助經費按照人平1元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並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而逐步增加法援資金的投入,以保證少數民族享有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多元結合”就是在政府財政撥款上堅持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撥款相結合,要求地方政府給予相應比例配套,以此調動地方財政投入法律援助經費的積極性。

(二)加強法律援助中心三大建設

一 是網絡建設,在各鎮鄉建立援助站,村設援助點,在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分別設立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主要勞務輸出基地設立外出務工人員法律援助工作站。二是隊伍建設,各援助站落實1—2名工作人員,保證正常工作開展。援助中心增編至10人,面向社會公招具有律師資格的執業人員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三是基礎設施建設,各援助站配齊辦公用房和必要的辦公設施,援助中心建設獨立的辦公房,配置交通工具,確保工作開展需要。

(三)推行法律援助網上審批,方便羣衆申請法律援助

黔江區司法局投入10萬元自主研發了法律援助網上審批系統,5月上旬正式投入運行以來,效果良好,法律援助辦事效率大大提高,羣衆申請法律援助更加方便,法律援助審批更加公開正,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更加科學,法律援助監督渠道更加暢通。事實證明,這是解決民族地區困難羣衆申請法律援助難的最好辦法。下一步,該局一方面推進網上審批的全覆蓋,另一方面,藉助電腦的普及進一步完善網絡審批系統,讓有電腦的城鎮弱勢羣體在家也可以網上申請法律援助,農村(社區)弱勢羣體申請法律援助不出村(社區)。

(四)放寬民族地區法律援助條件,擴大民族地區法律援助範圍

1、現行《法律援助條例》主要針對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在民族地區,可以考慮把患重大疾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受侵犯納入援助範圍。

2、由於受封建傳統思想的影響,在少數民族地區重男輕女的現象特別嚴重,建議將民族地區婦女申請法律援助條件放寬,不用審查經濟狀況。

3、少數民族地區羣衆涉嫌家庭暴力的,無論男女都應提供法律援助。

4、少數民族地區農民家庭財產權利受侵害,如高速公路、鐵路、水電站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中損壞農民家庭財產的,免費提供法律援助。

(五)加大普法、科普宣傳教育力度,讓法律、科學的陽光照耀民族地區

要不斷探索新時期民族地區法制宣傳教育的有效途徑。在內容上要突出新穎性,使少數民族羣衆易於接受,學得懂、記得牢;在形式上要突出多樣性,要根據不同的對象、不同的年齡段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有效載體,充分發揮大衆傳媒如電視、報刊、網絡等優勢作用,播放法制宣傳片、開闢以案說法、法律問答、維權服務等欄目,以此解決少數民族羣衆集中組織學法難的問題。廣泛開展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爲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推進法律知識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通過加大普法宣傳教育力度,用法律滌盪封建宗法勢力和重男輕女封建思想,用法律制止宗族械鬥,提高羣衆的法律知識和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從根本上減少侵犯弱勢羣體合法權益的案件。同時,大力宣傳普及科學思想,幫助少數民族羣衆破除封建迷信,弘揚科學精神。

市少數民族特色村寨建設情況調研報告

【第3篇】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調研報告的

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調研報告的範文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爲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羣衆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爲主,接受基層羣衆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xx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羣衆,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羣衆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於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並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託,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範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並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後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後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並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於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於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於羣衆來訪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並做好法律援助諮詢登記,對於重大複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並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後,做到一案一檔,最後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並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後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

(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爲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後,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後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佔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市尚未出臺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範,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範。因此要儘快出臺《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範,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範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目前工作站的覆蓋範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於一些偏遠的鄉村,羣衆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爲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爲羣衆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xx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並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後將對聯絡員進行規範管理,並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

【第4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調研報告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調研報告

一、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積極意義

爲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羣衆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爲主,接受基層羣衆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着積極的意義。

二、xx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xx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07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依託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羣衆,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羣衆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xx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於法律援助的範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於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並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託,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範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並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後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後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並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於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於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於羣衆來訪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覆,並做好法律援助諮詢登記,對於重大複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後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並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後,做到一案一檔,最後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並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後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爲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xx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後,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縣(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後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xx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

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佔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2、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市尚未出臺關於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統一制度規範,各縣區做法不一,工作還不夠規範。因此要儘快出臺《xx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規定》,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性質、工作職責、工作程序、檔案管理等做出統一的規範,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範化建設。

3、覆蓋面仍需進一步擴大。

目前工作站的覆蓋範圍僅在鄉鎮(街道)一級,對於一些偏遠的鄉村,羣衆申請法律援助存在一定困難。因此爲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好地爲羣衆提供優質快捷的法律服務,需在各村委會(社區)設立法律援助聯絡員,使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團)、村委會(社區)三級網絡,使法律援助隊伍進一步延伸到基層。目前該項工作已在開展中,並對法律援助聯絡員情況進行了登記,以後將對聯絡員進行規範管理,並進行必要的培訓。(xx市法律援助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