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感範文站

位置:首頁 > 論文 > 黨建論文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辦法及措施的探索及思考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辦法及措施的探索及思考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辦法及措施的探索及思考

摘要:“兩個責任”是指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實好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是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核心內容和關鍵環節,直接關係到責任制落實的實施效果。新形勢下,如何落實好這“兩個責任”,就需要找準好的工作辦法和措施。從如何解決好“分責”、“定責”、“履責”、“追責”等問題進行探索和思考。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次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新形勢下,如何落實好這“兩個責任”,就需要正確把握兩個責任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內涵,找準好的工作辦法和措施。下面從如何解決好“分責”、“定責”、“履責”、“追責”等問題進行探索和思考。

一、深化“分責”是落實“兩個責任”的基礎。

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時常存在黨委紀委對“兩個責任”職責認識上不夠充分的問題,往往是停留在年初責任分一分、責任書籤一簽,年中廉政黨課講一講,年未總結報告讀一讀的層面上,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抓黨風廉政建設職責不清晰,混爲一體。也常導致失責難究、責任流於形式等問題。 

而要落實好“兩個責任”,首先就是要分清黨委紀委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各自職責,要求黨委既要當好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領導者”,又要當好“執行者”和“推動者”;要求紀委既要承擔“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責任,又要履行好作爲黨內專門監督機關所應負的“監督責任”。強調“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使二者的責任更加明確,責任界線更加清晰,責任內涵也得到深化和拓展。同時對相應的職責進一步分明,能解決黨委抓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中只當“領導者”而不當“執行者”和“推動者”、工作上滿足於“三個樣板動作”(開會、講話、籤責任書)等問題,使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力度和責任制的執行力度得到實質性提升;也解決紀委在紀檢工作中經常出現的越位、缺位、錯位等現象,使紀委集中精力抓好執紀監督主業。

在強調分清“兩個責任”的同時,我們應認識到,黨委的主體責任與紀委的監督責任是同一責任體系中既相對分開又相互聯繫的兩個層面。不是要求“各自爲戰”,而是要求黨委和紀委在履責過程中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協同配合。黨委要自覺接受紀委對自己履行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爲紀委履行監督責任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證,並注意糾正紀委履責中存在的問題;紀委開展監督工作必須服從黨委統一領導,始終在政治方向、履責目標上與黨委保持高度一致。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形成雙輪驅動的工作格局,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  

二、細化“定責”使“兩個責任”更加明確易行。  

落實好“兩個責任”,需要精細設計其具體內容和目標,並以制度形式確定下來。首先“兩個責任”的內容設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黨委統一領導原則。要把這一原則貫徹、體現到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各方面。二是分層定責原則。“兩個責任”尤其是黨委的主體責任是由多個層面構成的責任體系,必須將黨委的主體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個層面,使黨委班子集體及其所有個體都有明確、具體的責任,都能分擔主體責任。特別是要明確規定:黨委班子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的集體責任,必須把黨風廉政建設與“五大建設”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覈;黨委主要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第一責任,必須對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黨委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履行“一崗雙責”,必須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領導責任。三是紀委專責原則。對紀委監督責任內容的設定,必須有利於紀委“集中精力抓好執紀監督主業”,同時有利於紀委抓實抓細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工作。四是明確易行原則。按照“好執行、好考覈、好追責”的原則設定責任,確保責任內容清晰、目標明確,儘可能細化、量化。五是合理合法原則。設定的責任,必須與責任承擔者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地位和職權相應相稱,必須以黨章爲根本依據,並符合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  

其次“兩個責任”的內容設定必須體現“兩個結合”:

一是在黨委責任內容的設定上,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要求與“主體責任”內在要求的結合。明確黨委五個方面的責任:一是領導責任。全面領導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部署。二是教育責任。組織本單位黨員幹部開展黨風廉政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三是管理責任。做到一級管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四是督導責任。對本級黨委各部門、下級黨委(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抓反腐倡廉工作情況,對紀委履行監督責任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督察、指導,組織檢查考覈,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糾偏。五是示範責任。黨委班子及其成員,要帶頭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切實抓好自身的反腐倡廉建設,做到勤政廉政,充分發揮示範、帶頭作用。  

二是在紀委責任內容的設定上,要體現中央和行業上級的有關要求與“監督責任”內在要求的結合。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紀委的職責可以概括爲“三項主要任務”和“五項經常性工作”。要以此爲根據,明確紀委以下“監督責任”:一是監督指導的責任。包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開展對同級和下級履行主體責任的監督,對各級黨組織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進行督促、指導,加強對下級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領導和業務指導等。二是檢查考評的責任。包括協助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覈工作,做好對黨組織負責人履行“一崗雙責”情況的考覈評價工作等。三是組織協調的責任。包括協助同級黨委抓好反腐敗工作中的有關組織協調工作等;四是正風肅紀的責任。包括協助同級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做好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法規、紀律的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等;五是問責懲處的責任。包括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存在的嚴重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問責追究,查處違紀案件,並利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黨員幹部等。

三、強化“履責”讓“兩個責任”真正落實到位。  

加強對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意識、規範和監督,是確保“兩個責任”真正落實的關鍵。

一是強化責任意識。重點是要強化黨委的責任意識:一是強化黨委書記的“第一責任”意識。黨委書記是主體責任的“第一責任人”。黨委主體責任的落實程度、成效如何,關鍵取決於黨委書記的責任意識強不強、“主抓”力度大不大。這就要求黨委書記提高認識、端正態度,真正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切實增強履行“第一責任”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二是強化“齊抓共管”意識。黨委班子成員和各部門都是主體責任的分擔者,沒有他們的“齊抓共管”,主體責任勢必淪爲空談。這就要求全體黨委成員和各部門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在黨委統一領導下,把各自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項項擔在肩上,毫不懈怠地抓實抓好。三是紀委也需增強責任意識,進一步提高履行監督責任的自覺性,特別是要提高監督同級黨委的自覺性。  

二是規範履責行爲。圍繞“怎樣履責”的問題,健全有關制度機制,使黨委和紀委的履責行爲規範化、程序化。重點是要明確黨委班子、部門負責人和紀委履行各自責任的工作程序、方法步驟和有關要求,確保各責任主體在貫徹落實責任制方面承擔的所有工作都有程序、所有程序都有控制、所有控制都有標準,使履責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三是加強履責監督。在建立健全黨委主體責任履行情況報告制度、紀委監督責任履行情況報告制度、廉政談話等制度的同時,創新檢查監督方式,探索建立“日常檢查、巡察監督、專項巡查、重點督查”的常態化檢查監督模式。把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情況作爲巡察的重要內容,督促其認真履職。結合崗位廉政風險防控機制,按不同業務的關鍵性防控點制定出針對性的檢查制度,定期檢查,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分解中的一些重要工作項目適時開展重點督查,跟蹤任務進展情況,提升監督實效。  

四是加強考覈追責。對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的情況,既要加強考覈,又要改進考覈,切實提大學聯考覈評價的科學性、合理性。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覈評價體系,使考覈工作既有總體判斷,又有細節評價和量化標準。要加強考覈成果運用,切實將考覈結果作爲領導班子業績評定和領導幹部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檢查考覈中發現的嚴重問題,必須實行責任追究。  

四、硬化“失責”追究讓“兩個責任”有剛性保障。

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是落實“兩個責任”的重要保證。

一是制定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追責有據。按上級相關要求,結合我們企業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辦法,明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準確區分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直接責任與領導責任。建立“一案雙查”制度,對領導不力、不抓不管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現重大腐敗問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的,要追究黨委及其負責人和紀委的責任。   

二是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失責必究。對黨委和紀委的失責行爲、對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真正做到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有案必查、失責必究。在執行責任追究制度時,必須敢於較真碰硬,對領導幹部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對黨委和紀委履行“兩個責任”中存在的問題,要敢於揭露,認真查處。既不能搞“特殊化”,不論職務多高、年齡多大,不管是班子還是個人,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就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做到責任追究面前人人平等,不搞“例外”;也不能搞“情有可原”,有些“失責”問題確有這樣或那樣的客觀原因,但這隻能作爲“情節”予以考慮,而不能作爲放棄責任追究的理由;更不能搞“變相處理”,不能搞避重就輕,以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代替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軟化、淡化追究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