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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基層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

淺析基層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

淺析基層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
淺析基層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與對策

治安案件的辦理是防微杜漸,是將犯罪扼殺在萌芽內的重要手段,每一起治安案件的辦理,對普通人民羣衆有着重大影響,對國家公信力也有着前所未有的挑戰。我們公安民警對每一起治安案件公正、合法的辦理是人民羣衆的心聲,也體現了我們公安民警業務水平的高低。有效辦理治安案件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着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中還存在着不少問題。

一、思想認識方面的問題。

1、對治安案件立案查處的重要性認識欠缺,少數民警片面的看待對治安案件的查處,認爲其社會危害性不大,立不立案,查不查處無關緊要。

2、情緒懈怠。查處治安案件的程序比較繁瑣,夜以繼日的調查取證也得不到預期的效果。如因一些小糾紛產生的打架鬥毆,損毀公私財物等案件,案值小,夠不上刑事立案,處理時間長,還往往不能成功。對於小糾紛的調解,一旦雙方當事人反悔,前面的工作將付之東流。因此,少數民警出現了畏難情緒,不願去查處。

3、查破治安案件的獎懲機制不如刑事案件嚴格,效果不明顯,查處治安案件對於民警個人來說,沒有榮譽與獎勵加成,因此少數急於幹出一番事業的民警,就會出現被動辦理治安案件的情況。

二、工作方法出現的問題

1、對法律、法規的不熟悉,致使過罰不相當。

治安案件的辦理一般依據的是《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後者是前者的特別法。治安管理處罰作爲行政處罰的一種,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強制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人身自由、財產或者其他權利的行政法律制裁。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表現千差萬別,危害程度和後果也各不相同,我們公安機關在對違法行爲的性質、危害程度設定和實施相應的的行政處罰時不能正確的做到處罰的輕重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以我所爲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車站治安民警而言,一般的治安案件多少可以適用於這條法規,但是我們民警在平時的執法過程中確實對法條的理解一知半解,羣衆將車開進火車站廣場禁停範圍內,治安民警就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進行處罰,致使過罰不相當。

2、沒有正確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律、法規賦予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違法行爲的具體情況,在法定幅度內自由選擇並在決定中適當摻雜個人意志於其間的權利。但有的公安民警在執法過程中處罰動機已經背離了立法和行政的目的。例如,爲了創收而罰款,爲了打擊報復而他人而罰款,爲了單位總體下發的治安案件任務而處罰他人。

三、個別辦案民警存在政治覺悟不高問題。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形勢更加錯綜複雜,各類案件逐年增加。案件多發,未能查結的案件也大量增加,是公安工作的大難題。治安案件大多是與人民羣衆有着直接利益關係,久拖不查處,就會影響人民公安的公信力。造成治安案件不能解決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核心還是辦案民警政治覺悟的問題。政治覺悟表現在工作責任心方面,個別民警責任心不強表現爲:1、對接到的警情不及時登記,有時對登記情況只進行簡單的登記,致使後期查證過程中出現巨大困難。2、受理的案件大多對旁證不重視,有時就一份報案材料,對有價值的線索也不深挖,使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3、已查證的案件,就因爲辦案民警的責任心不強,案卷就被胡塞亂放,導致案卷丟失。

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監督檢查流於形式。鐵路公安內部全方位的警務監督機制不健全,現有的督查部門職責不清,更多隻限於對警察隊伍外在形象的的糾察,沒有深入到執法活動中去;法制部門對執法的監督也是事後監督,辦案結果的監督,對辦案過程則不管不問,案件的透明度不高,警務公開制度沒真正貫徹落實到位,流於形式。

二、執法環境差。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人民羣衆的整體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加上互聯網的興起與社會不正之風的影響,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網絡對人民警察進行大肆抹黑,使公安機關處於被動地位。

三、警力不足、經費緊張。基層機關面臨的任務繁重,警力不足,經費緊張等問題更是讓基層民警難上加難,給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帶來一定的影響,比如,差旅費問題,公安局規定出差,晚上不住宿不報銷差率費,導致民警在平時“緝逃”中還要自掏腰包進行吃飯、休息,極大的打擊了民警工作的積極性。

危害:使公安機關的公信力收到影響。治安案件的發案率比刑事案件多的多,並且與人民羣衆的生活息息相關。發生在羣衆身邊的治安案件能否及時的查處,直接影響到公安機關的公信力。由於案件沒有及時查處,那些沒有得到懲處的違法分子,就會繼續在社會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就會收到威脅,使人民羣衆不在信任公安機關,人民羣衆對公安工作的不支持就會導致公安工作的被動,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民警的職業自豪感和工作的積極性。有時由於查處不力,使受害人受到巨大的損失,容易引發受害人上訪等問題,一定程度影響公安機關的形象。

治安案件和人民羣衆的生活、利益息息相關,治安案件的查處是重要的法律手段,是維護社會治安的基本舉措。因此,就當前出現的問題提出對策。

一、加強職業認同感,提高民警職業素質。

加強民警職業認同感和職業素質是重中之重,也是當務之急。首先要站在講政治的角度,努力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樹立正確的“三觀”,使民警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立警爲公、執法爲民的宗旨。始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清正廉潔、無私奉獻,使民警的職業認同感不斷加強,其次加強法律業務培訓,根據自身的情況,有計劃、針對性的開展法律方面的培訓,提高民警的職業素質。

二、加強執法監督,審查嚴格不流於形式。

治安案件查處中存在的問題,與法制部門審查不嚴格有直接的關係,因此公安處法制部門要嚴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辦案部門送來的治安案件材料,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要認真進行審查,材料不全的要求補充,錯誤的立即糾正,也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制水平。

三、加強法制宣傳,提高羣衆法律意識。

隨着我國法制文明的不斷進步,治安管理處罰變得更規範化。通過法制宣傳,使人民羣衆學法、懂法、用法,更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公安機關可以利用節假日在人流量比較大的地方對人民羣衆開展法制宣傳,可以印一些法律常識小冊子,分發給人民羣衆,來提高羣衆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

四、加強警力向基層的傾斜,解決經費緊張的問題。

在我國,基層警力普遍緊張,對於日益繁重的任務與工作有心無力。要想解決這個問題,一是警力的增加絕對要向基層傾斜,不能一味的向機關傾斜,所以對於每年新招錄的民警,要充實到基層警力當中。二是精簡機關的工作人員,充實到基層所對當中。經費緊張問題是困擾着基層的重大問題。基層所隊本來生活、工作就在沿線鐵路,有家不能回,生活條件惡劣,只有解決了基層所隊經費的問題,民警才能在舒適的生活條件下更好的工作。

五、考覈不能流於形式,必須實事求是。

目前公安機關考覈民警的理論和依據是採取簡單化、一刀切的手段。治安案件查處工作目標考覈的根本目的是促進工作的開展。但是依據調查,基層所隊根本不適用於某些考覈指標,有些地方爲了應付考覈目標,追求達標,不得不造假,有的甚至是違法的。因此,爲了達到考覈的目的,應切合實際制定考覈目標和方法。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基層辦理治安案件出現的問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只有通過我們每個民警的努力與智慧,才能在以後的工作中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