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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

第一篇:當前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

當前司法所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經過20多年的拼搏,越來越引起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對基層司法所反響最多的是爲他們解決了大量的矛盾糾紛,維護了社會的穩定。當前在機構改革、人員精簡的情況下,將司法所列爲十大辦公室之一,這充分肯定了司法行政部門在鎮級人民政府中的地位。但是,隨着形勢的發展與變化,司法所在運作過程中也存在着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職能過於繁瑣,人員偏少。過去司法辦公室與法律服務所兩

塊牌子、一套人馬,三四萬人口的鄉鎮就有3—4人組成,主要擔負着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律師業務和協辦公證四方面的業務。法律服務所人員雖然是事業編制,但也承擔着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等大量司法行政工作業務,同時也爲公民、法人、事業單位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務,因此司法行政的地位逐年提高。但是,隨着室所分離、角色轉換、職能轉變等情況的改變,法律服務所的人員全部轉出司法所,人員普遍減少。近年來隨着形勢的發展,鎮的普遍合併,司法所的門口的牌子已從過去的兩塊增加到現在的八九塊之多,並且還有增加的可能。目前要逐行落實這些牌子上的職能,僅靠2—3人是很難正常開展,只能應付面上的工作,與過去相比,形式上看似乎加強了力量,實質上削弱了力量。

2、工作存在需要協調多,可操作性難的問題。從司法所門口的

牌子看,大多是這“中心”,那“委員會”或“工作站”,這些領導小組的辦公室且多設在司法所。開展這些工作,部分是司法行政的職能範圍,但大多是其餘部門的共同職責,司法所只是起到協調作用。這些看似司法所地位提高,實是給司法所的人員出了一道難題,司法所的工作感到務虛多,務實少。當然要做好這些工作,一要看司法所長的協調力度,二要看分管領導的重視程度。面對新的形勢,社會矛盾出現新的變化,處理矛盾糾紛的方式也應有所改變。但要按照這些“中心”、“委員會”來開展工作,在司法所是很難開展的,難在可操作性。如何開拓創新工作機制,有時上級司法行政部門還缺少指導性意見,所以有時只能各鎮各做,做了再說,缺少規範。

3、基層司法所人員變動過大,缺乏相對穩定。司法所人員變動

較大,工作缺少連續性,有體制上的問題,也有司法行政工作在基層開展難,留不住人的問題。目前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在崗不在編,在編不在崗的現象比較嚴重。進出人員由基層政府領導說了算,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無權決定。另外特崗津貼等待遇享受標準不一,人爲造成等級制,影響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4、參與其他工作過多,影響了司法行政工作抓指導抓落實。

司法所的工作人員除外出招商的領導沒有指派工作外,其餘個個領導都有要求參與其分管工作的情況,工作普遍過雜過亂,不但要徵地拆遷、大環境整治、創建園區建設,還有載體建設工程量、農保、綠化質量等等,出現了雜而無序,雜而不精的“撒味精”的現象。

5、司法行政經費無保障。司法行政在開展法制宣傳、表彰先進

典型等工作時都必須有一定的經濟作保障。過去在司法辦與法律服務所合署辦公時,依託法律服務部分業務收費作爲法制宣傳等費用的支出。但目前每開展一次工作,凡涉及到經費支出的,每一份開支必須先申請,待領導批准後才能實施,年初沒有計劃的、沒有預算的很難得到落實。上級又沒有一分錢撥款,巧婦難爲無米之炊。

加強司法所建設的建議和對策:

1、抓好業務指導。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司法所工作

的調研,指導司法所開展工作要切實可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強與鎮領導的聯繫,瞭解司法所開展工作情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

2、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司法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可以採用集

中培訓、業務交流、外出參觀學習,提高工作能力,提高協調能力。

3、改變在崗不在編或在編不在崗的局面。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應

協調解決在職人員的待遇問題,如特崗津貼,提高在職人員積極性。

4、把好人員出入關。要將業務知識較好又熱愛司法行政工作的

同志充實到司法行政隊伍來,對在崗人員定期進行全能考覈,對不適應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做到能進能出。

5、儘可能提高現職人員待遇。司法所工作人員工作繁瑣,經常

放棄節假日處理矛盾糾紛等工作,但在政法系統待遇仍然偏低。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的積極性。<?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篇:我市司法所隊伍建設的現狀及對策

我市司法所隊伍建設的現狀及對策

王必德

基層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面向基層、服務羣衆的窗口和平臺,在加強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中,其地位與作用日益彰顯。按照組織健全、業務規範、人員充實、隊伍穩定的要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基層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在建設“平安寧波”、“法治寧波”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顯得更爲突出和重要。如何加強司法所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已成爲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我市基層司法所隊伍建設現狀

近幾年來,我市基層司法所人員的綜合素質、人員和年齡結構、專業及學歷構成都得到了明顯優化和改善,隊伍的整體素質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提高。目前,我市11個縣(市)區的152個鎮鄉、街道,全部建立了司法所。據2014年6月統計,我市基層司法所共有工作人員總數654人,平均每所4.3人。但明確落實司法行政專門編制並依法按照專編要求實施管理的僅有113人,僅佔全市總數的17.3%;地方行政編制人員210人,佔32.1%;其他編制人員331人,佔50.6%多。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406人, 佔總數的62.1%。

近年來,我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建設整體評估形勢不容樂觀,存在機構管理不順,人員編制不足,隊伍素質不高,職能不能充分發揮等問題。

一是機構管理不順。司法所建設沒有達到司法部提出的“機構獨立、編制單列”的要求,目前實行與綜治辦、信訪辦 “三位一體”聯合辦公的模式。有的司法所所長的職級一直得不到明確,相應待遇和工作條件無法落實。同時,有的縣(市)區司法所沒有認真落實以司法局爲主的“雙重管理”要求,由此造成人員調動、輪崗頻繁、領導和業務開展不能有效銜接,司法所長專職不能專業,牽扯在各種繁雜的分工、掛鉤等工作中,影響司法行政職能行使和業務開展。

二是司法行政專項編制沒有完全落實,隊伍不穩定。按規範化司法所建設的標準,司法所應有三名以上專職在編人員,而實際狀況是,我市基層司法所司法行政專項編制251個, 平均每個司法所人員編制只有1.6個。全市152家基層司法所,立戶列編僅60家,其中三人以上所僅21家,僅佔全市總數的13.7%。由於管理體制上的問題,近年來,司法所工作人員力量嚴重不足,且軍心不穩、變動過頻。除去現在已經落實管理的113名司法行政專門編制人員外,我市主要用於基層司法所的司法行政專項編制仍有138名空編,如果“有人無編、有編無人”的反常情況得不到有效解決,非常不利於這支特別需要專業業務能力強和工作經驗豐富的隊伍穩定和人員素質的提高,更是直接影響到司法行

政機關各項工作,特別是影響基層司法所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和“平安寧波”、“法治寧波”創建中職能作用的發揮。

三是人員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司法所現有人員中多數沒有法律專業畢業學歷,也沒有經過法律專業證書學習培訓。雖然各地採取了多種形式的開展培訓及以會代訓等措施,來提高基層司法行政人員的業務工作水平,但由於從事司法行政工作大多以應付爲主,缺乏創新的基礎,難以適應我市承擔着對基層4800個人民調解委員會、18500餘名人民調解員的管理和指導工作;承擔全市近5100餘名歸正人員幫教安置的具體操作工作;同時,還要組織開展大量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法制教育、普法宣傳工作、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工作、基層依法治理和民主法治村的創建工作,以及協助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等工作。隨着構建和諧社會的深入開展,司法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將越來越繁重,對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能力和相應工作經驗的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要求越來越高。

二、加強基層司法所隊伍建設的對策

1、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領導。基層司法所在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重要作用,必須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領導的支持,把加強基層司法所隊伍建設作爲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落實相關政策,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

難,努力改善基層司法所的基礎設施,爲基層司法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人才支持。

2、嚴格規定,切實落實基層司法行政專項編制。按照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意見》(甬黨辦

[2014]2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清理、覈查和落實已經下達用以司法行政專項編制,目前編制沒有明確或被其他佔用的,全市大約有105名,要明確下達到各鎮鄉、街道,落實到人,理順管理關係。編制部門去年下拔及今後下拔的司法行政專項編制、各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機構改革中精簡的編制、律師公證機構脫鉤後騰出的編制、鎮鄉(街道)撤併後調整出來的司法行政專項編制,要集中用於補充基層司法所,明確下達到各鎮鄉(街道),達到專編專用。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從實際出發,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同有關部門協調、努力解決人員、編制問題,把司法所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落到實處,做到機構健全、人員到位,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幹。

3、加強培訓,不斷提高基層司法所人員的綜合素質。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成效體現在司法所的隊伍、業務和管理上,體現在司法行政人員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上。隊伍建設是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司法所業務工作實際需要三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才能保證工作的正常運轉,人員保證才能真正實行所長負責制。司法所工作人員應具備公務員條件,熱愛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關的法律專業知識和一定的工作經驗。

新任命的司法所長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法律專業學歷或相當學歷。要採取有效措施,着力解決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問題。要建立健全以基本素質教育爲中心的教育培訓制度,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培訓工作,全面開展素質教育、法律知識教育、業務技能教育和知識更新教育。

要將崗位職責與學習培訓等制度結合起來,充分調動廣大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學習積極性,提高工作的創造性,增強爲民服務、讓人民滿意的責任心,堅持從嚴治警、從優待警,儘快造就一支適應形勢需要的高素質基層司法行政隊伍,使司法所規範化建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第三篇:中心鎮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一、基本情況

台州市共有14個省級中心鎮,其中兩個中心鎮(珠港鎮和海遊鎮)爲縣城所在地。近年來,台州市各中心鎮堅持城鎮化與工業化互動,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狠抓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大力培育特色支柱產業,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中心鎮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

——城鎮規模不斷擴大。各中心鎮以框架建設爲重點,城鎮規模剛

性擴張,12箇中心鎮(不包括珠港、海遊)建成區面積達到13中心鎮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_以浙江省台州市爲例3.11平方公里,人口達到55.3萬人,城鎮化水平達42.9%。

——產業特色逐步形成。各地依託當地的產業基礎和資源特色,堅持宜工則工、宜商則商、宜農則農,着力特色產業的培育和發展。如院橋鎮以五金機械及摩托、木製工藝品、塑料製品和文化紙業製品爲主的四大支柱爲特色產業;金清鎮以高科技工業和高科技農業爲主要支柱產業,工業經濟已形成以電子照明、輕紡針織、機電產品、建築建材、工程塑料爲龍頭的工業體系;杜橋鎮先後建成眼鏡、機械、醫化、工藝品等五大工業集聚區;橫溪鎮採取農業與工業齊肩並進,全鎮建有楊梅、柑桔、提子、高山蔬菜等5個合作社,這些產業經濟已經成爲推進中心鎮建設的主動力。

——規劃編制有序開展。全市12個省級中心鎮都已完成第一輪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給水、排水等專項規劃基本編制完成;中心鎮詳規覆蓋率達70.2%,其中有4箇中心鎮詳規覆蓋率達85%;鎮區村莊建設規劃編制率完成100%。

——城鎮的生活服務能力得到加強。近幾年,各中心鎮在建設城鎮時,都特別注重街道住宅、交通網絡、供排水、供電、綠化、市場設施等基礎設施的投入,不斷配套服務設施建設,豐富了羣衆生活,推動兩個文明建設。

——城鎮管理力度進一步加大。各中心鎮都設有城建管理辦公室,並有專人負責管理;建有城建(管)隊伍和環衛保潔隊伍,並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城鎮面貌明顯改善。

二、存在問題

(一)部分中心鎮規模偏小,難以發揮集聚和輻射效應

目前臺州的12箇中心鎮,澤國、大溪、杜橋3箇中心鎮鎮域人口超過20萬,金清鎮鎮域人口超過10萬,而建成區人口超過10萬的(包括外來暫住人口)只有澤國、大溪2箇中心鎮,城區人口不足5萬的有9箇中心鎮;建成區面積超過10萬平方公里的只有澤國、健跳2箇中心鎮,不足5萬平方公里的有4箇中心鎮。由於規模偏小,一定程度上影響集聚和輻射作用,導致中心鎮發展速度不快。

(二)規劃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建設跟着“感覺”走

從調研情況來看,全市12個省級中心鎮雖都已編制了第一輪總體規劃,但由於有的地方領導規劃意識淡薄,加之經濟快速發展,總體規劃沒有得到及時調整修編,從而導致城鎮土地利用和建築佈局的混亂,違法佔地和違章建設行爲時有發生。

(三)城鎮建設資金投入不足,基礎設施薄弱和配套功能不全。

由於大部中心鎮沒有走出一條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籌措建設資金的道路,又缺乏強有力的扶持措施和優惠政策,缺乏融資能力和融資主體,鎮一級運作經費不足,難以投入足夠的資金來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特別是供水、污水、垃圾三大設施建設已成爲各中心鎮政府亟待解決的問題。從調研的情況來看,目前,各中心鎮都有水廠,但供水能力有限;鎮級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目前準備動工建設的也只有澤國、大溪、杜橋、白水洋等4個鎮;12箇中心鎮共建有鎮級垃圾中轉站14個(橫溪、白塔2鎮目前還沒有)。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中心鎮基礎設施不配套,功能不全,不利於中心鎮的發展壯大。

(四)行政管理體制不順,人員及編制不足,執法工作難以開展

隨着中心鎮的發展,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大部分中心鎮的規模和功能具備了小城市的性質,成爲城市的一部分,但現行的管理體制明顯不順,作爲一級政府,其功能是不完備的,缺乏應有的城鎮管理、協調和執法權限,跟一般建制鎮沒有區別,沒有一套協調高效的運作機制。目前,院橋、杜橋2箇中心鎮設立了規劃分局,澤國、大溪、鬆門、平橋、健跳、橫溪、白塔等7箇中心鎮設立了規劃管理所(站),這些分局(所、站)目前在崗管理人員2-6人不等,只能負責縣級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部分規劃管理審批,如“一書兩證”、“一書一證”辦理。雖然每個中心鎮都設有城管監察中隊,但監察中隊未經編委覈定編制,城管監察人員均爲鎮政府臨時聘用人員,人員素質不高、待遇低、隊伍不穩定,加上缺乏應有的城鎮管理權限和執法權,各中隊只能負責日常監管、勸阻。遇到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違章建築拆除、車輛亂停放等具體執法問題只能救助於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執法,使中心鎮的管理效率低下,造成能管理到位的沒有管理權,有管理權的管理難到位,不適應新形勢下中心鎮的管理要求。

(五)建築缺乏特色,城鎮自身魅力得不到展示

有的中心鎮只是就城鎮抓城鎮,就建設抓建設,缺乏對生態環境、產業優勢、區位優勢、資源優勢、建築元素、人文環境等問題的研究,其長期建設結果必然導致“城鎮一樣化”,自身的特色和魅力逐漸被湮沒,失去靈魂,難以發展。

(六)政策支持不力,中心鎮建設“底氣”不足

中心鎮建設方面,台州各級政府曾有過扶持政策,但基本沒有落實

,中心鎮實際上與一般鎮沒什麼兩樣,目前建設和發展上優於一般鎮,主要是區位優勢、產業基礎在起作用,靠內源型、自發型增長,外力拉動明顯不足,一定程度上對中心鎮的更快發展形成制約。投入的不足、支持的不力,某種程度上淡化了中心鎮的概念,削弱了中心鎮發展的信心,有的甚至對建設中心鎮產生了動搖。

三、建議

(一)完善規劃體系,強化規劃在城鎮建設中的指導地位

1、抓好中心鎮總體規劃修編。隨着中心鎮的建設發展,特別是城鄉一體化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開展,對與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不協調或與中心鎮規模和職能不相稱的、不適應城鄉結構快速演變和一體化發展的規則,需要組織調整修編。中心鎮是承接城市與農村的樞紐,處於十分重要的承上啓下的戰略地位,一方面接受大中城市的輻射和擴散,依託城市獲得自身發展;另一方面又利用自身的集聚功能,帶動一般小城鎮、鄉村等周邊農村地區的發展。因此,總體規劃修編必須按照建設小城市和特色鎮的目標定位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新要求,着眼於整個鎮域範圍甚至周邊更大區域,研究城鎮的發展戰略和空間佈局,明確強制性內容,努力提高總體規劃的前瞻性和超前性,突出中心鎮在縣(市)域總體規劃中的地位,高起點、高標準地規劃中心鎮的發。

2.加強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專業的編制。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是中心鎮的“軟肋”。在總體規劃修編完善的基礎上,中心鎮要突出抓好近期建設規劃、各功能區的詳細規劃以及交通、供排水、供電、環保、垃圾等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專業規劃。在總體規劃指導下,對鎮區五年內的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內容進行統籌安排,合理佈局;對中心鎮規劃區內的重要區塊如舊城改造、產業園區等都要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力爭在現有基礎上,每年提高詳細規劃覆蓋率10個百分點以上;同時對城鎮重要地段、重要節點要做好城市設計,做到細微處見精緻,以有效控制其平面佈局、建設容量和風貌特色,提升建設品位和檔次。

3.重視中心鎮的建築風貌研究。在編制規劃時要特別注意對建築風貌的研究和人文習慣、當地建築元素的提取等,確定好建築形式和建築色彩,真正體現特色之特。

(二)加快中心鎮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綠化水平,改善中心鎮生產、生活環境

要做好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的佈局與建設安排,要從更大的區域對垃圾和污水處理作出規劃,統籌考慮垃圾、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 避免鎮、村各自爲政,分散處理,不但達不到減少污染的目的,反而造成環境二次污染。做好地下管線綜合建設和管理規定,近期重點建設好污水截流管網,新建道路必須一律實行雨污分流、同步建設。有條件的中心鎮應根據當地實際,逐步開徵污水處理費,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中心鎮建設中,還要特別注意嚴格按照規劃留足綠化用地,綠化建設要和設施建設同步進行。

(三)加強管理,促進城鎮化建設和諧發展

城鎮的管理水平體現着城鎮文明程度。規範、高效的管理是確保規劃有序實施、建設有序推進、功能全面提升的關鍵。根據目前臺州各中心鎮的管理現狀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強化管理。一要加強環衛管理。建立健全中心鎮環衛管理機構,充實人員,提高環衛作業機械化水平。同時按照環衛一體化要求,全面建立城鎮轄區內村級環衛投入、清掃、保潔機制,推進環衛向農村延伸,從根本上解決鎮、村環境問題。二要積極以創建活動爲有效載體,三要完善城鎮管理體制,使管理走上制度化、規範化、正常化軌道。

(四)注重城鎮特色,提升中心鎮的檔次和品位

一要深入研究當地的歷史、文化、產業及區位、環境等特點,努力編制有特色的規劃,爲建設特色中心鎮奠定基礎。二要以人爲本,建設過程中要注重做好四個突出。即突出“山、水、林”文章,使自然景觀和建築景觀相協調,構築起伏有致,環抱自然的城鎮形態和空間景觀;突出做好生態文章,使有機景觀和無機景觀相融合,通過形式多樣的綠化建設,不斷改善城鎮生態系統,努力創造和諧宜人的城鎮環境;突出做好人文文章,使歷史景觀和現代景觀相協調。建築形式的多樣性是人類智慧和文化的結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對當地自然條件的適應性,要把這種適應性建築結合運用到現代建築上來,以形成具有當地獨特風格的建築景觀;突出做好標誌性建築文章,使重要地段、重點空間的藝術性建築和一般的實用性建築相結合。

(五)做大做強產業支柱,增強中心鎮發展後勁

當前,台州大多數中心鎮基礎紮實,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產業。比如平橋的工業過濾布產業,橫溪的工藝品產業,大溪的水泵行業,楚門的閥門行業等等。因此,這些產業基礎較紮實的中心鎮要進一步推進優勢產業集羣升級,培育創新產業集羣;從依託傳統技術的低附加值生產向依託現代技術的高附加值生產轉變;從橫向平面競爭向縱向分工協作轉變,強化創新推動力;而少數產業基礎較爲薄弱的中心鎮也要把發展特色經濟、培育支柱產業擺到突出位置,從本鎮的區位、資源、經濟基礎等實際出發,挖掘自身的比較優勢,整合各種資源,充分發揮擁有充足發展空間的優勢,優化發展環境,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積極引導村鎮二三產業向中心鎮集中,儘早形成一定的產業規模,提高自我集聚、自我積累、自我強化的能力。

(六)制定和完善土地制度,促進中心鎮健康發展

土地是推進中心鎮建設的重要資源,也是制約中心鎮發展的瓶頸之一。一方面要從保護耕地出發,制定農村非農用地規劃,儘量少用耕地,對中心鎮發展確需佔用耕地的,要從動態平衡出發,給予優先保證。支持和鼓勵中心鎮通過改造舊城,開展遷村並點、土地整理等,做好集中用地和集約用地。對大型的建設項目和重點項目,要從快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另一方面要積極探索農進入中心鎮後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轉的途徑和管理方法。允許城區內集體土地使用權採取作價入股、出讓、轉讓等方式參與中心鎮的開發。

(七)改革中心鎮管理體制,適當擴大城鎮管理權限

一要真正賦予中心鎮政府相當於縣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對中心鎮實行計劃單列,計劃、規劃、建設、用地、工商、環保、生產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權限可由縣級主管部門委託中心鎮政府或其派出機構行使,其他縣級主管部門行使的職能也要逐步採取委託或授權的方式由中心鎮政府行使。對於可能涉及到的部門間利益,應站在搞好中心鎮建設的大局出發,積極協調、配合、支持中心鎮的建設和發展。二要健全機制。建立一個精簡高效、條塊協調的中心鎮行政管

理體制。在中心鎮設立公安、工商、土管、建設等分局,作爲縣局的派出機構,可以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爲主的管理模式。建立一個具有一定行政綜合執法能力的城鎮管理專門機構,中心鎮鎮域範圍內的土地、規劃、建設管理、市容管理及相關的違章、違規案件的處理,由縣級主管部門委託和授權這一機構行使。此外,爲提升管理力度,中心鎮本級機構設置、幹部職級配備,可適當高配。

(八)轉變思路,拓寬中心鎮建設資金籌集渠道

針對中心鎮建設資金短缺問題,一是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改變中心鎮現行的財政資金收支報賬機制,賦予完整的一級財政管理職能,實行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預決算制度。建立穩定、規範的縣級與鎮級分稅制或超基數返還機制,中心鎮的財政收入實行覈定收支基數,超基數部分90%以上留在中心鎮財政。土地出讓金收益部分應全部返還給中心鎮,城鎮配套費、教育附加費、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等除按規定上交中央和省財政以外,留縣部分的也應返還給中心鎮財政,其他因政策性因素增加的支出仍按縣裏有關政策統一辦理。通過健全財政管理體制,切實增強中心鎮的自我發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中心鎮建設需要大量的資金,資金從何而來,靠鎮級財政杯水車薪,關鍵是要運用市場經濟手段,以發展、改革、創新的理念,把中心鎮及中心鎮資本作爲動態的可變的資產來經營,實現城鎮資產的滾動增值和對建設的持續投入。要結合實際情況,拓寬城建投融資渠道,面向社會,多渠道、多層次、全方位地籌措建設資金,大力推行城鎮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經營企業化、設施享用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堅持非禁即入,加大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改革力度,鼓勵以股份制、合資、獨資等靈活的形式成立市政管理公司,承包以中心鎮爲中心、覆蓋相鄰幾個小城鎮的市政維護、污染治理、環衛清掃、垃圾運輸、化養護等任務,實現“以城鎮養城鎮、以城鎮建城鎮”的中心鎮建設良性循環。三是建立城鎮建設融資平臺。借鑑澤國中心鎮經驗(澤國鎮已成立溫嶺市北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有條件的中心鎮可成立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政策允許下,政府應鼓勵、支持這些中心鎮通過這些公司進行融資,籌措建設資金,實行綜合開發滾動發展,加快中心鎮建設。

四、結語

中心鎮建設是一項長期而宏偉的工程,正迎來歷史性的發展機遇,要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以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爲目標,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扶持、體制創新、市場運作,努力建設成佈局合理、特色明顯、經濟發達、功能齊全、環境優美、生活富裕、輻射能力強、帶動效應好、集聚集約水平高的小城市。

第四篇: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思考與對策

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思考與對策 司法所是我國司法行政工作體系中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司法所建設事關司法行政工作大局。加強新形勢下司法所建設,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維護基層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是踐行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夯實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需要。

雖然,司法所經過近幾年來的發展,已經成爲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促進城鄉經濟發展、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有生力量,在基層政權建設中發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於歷史的原因,司法所賴以生存的基礎先天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它的發展。如何與時俱進,加快發展,充分有效地發揮其職能作用,不僅關係到司法所的未來走向,而且還關係到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興衰。通過工作實踐和對司法所建設工作的調查研究,我們對加強司法所建設有了更爲直觀而深刻的認識,有了更加豐富而內在的思考。

一、充分認識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在我國司法行政體系中,司法所是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擔負着具體組織實施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直接面向廣大羣衆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的重要職能,是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服務大局、服務羣衆、服務社會的重要渠道和前沿陣地,是基層政府依法決策、依法建制、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司法所通過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代表基層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組織開展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等項職 1

能,發揮着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作用;通過組織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對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維護羣衆合法權益起着重要的服務和保障作用。此外,司法所作爲基層政法組織,與公安派出所、法庭和綜治辦等部門構成街道一級的基層政法體系,它們各司其職、優勢互補、協作聯動,共同擔負着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保障法律正確實施、完善基層法治機制的重要使命。只要把司法所建設好,各項職能發揮好,就能把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夯實打牢,就能把街道政府承擔的司法行政職能綜合、配套、強化起來。因此,大力加強司法所建設,強化司法所工作,是抓基層、打基礎的關鍵環節,是開創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的根基所在、重點所在、希望所在。

二、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合理統籌加強司法所建設 我們要把司法所建設作爲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要抓上手,抓到位,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改變過去“等、靠、要”的思想觀念,主動出擊,搶抓機遇,統籌安排,合理佈局。

(一)要加大司法所建設工作的宣傳力度,讓人們普遍認識到司法所建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人們對司法行政工作對於維護社會穩定實現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認識。糾正那種認爲司法所幹的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司法所工作不創造經濟效益可有可無,司法助理員工作人人可乾等錯誤認識,切實利用好基層政法組織“兩所一庭”建設的有利時機,積極完成建設任務。

(二)以基層“兩所一庭”建設爲契機,積極向黨委、政府彙報,贏得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按照國家發改委、國家司

法部文件要求,落實經費來源的“四個一點”,即:中央政法專項經費爭取一點;國家西部建設國債資金爭取一點;當地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財政解決一點;司法所爭取有關部門(法律服務所、有關企業、捐資贊助)自籌一點。尋求多方幫助,盡最大努力解決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

(三)基礎設施建設,是司法所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必要條件和物質保障,是當前司法所建設的重點所在。在司法所建設上,要從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體現注重實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適度超前的原則,充分安排合理佈局,即在建設的步驟上,按照“鞏固、發展、扶持”的思路,對基礎設施基本達到建設要求的司法所,要在鞏固提高後進行產權的置換;對經過努力可以達到建設要求的,要促其完善後進行產權置換;對目前困難較大的司法所,要通過重點扶持,改善條件,以利於司法所的建設。同時,加大對重點街道司法所建設的投入,以樹立典型,以點帶面推進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四)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基層司法所建設的管理指導,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整合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服務平臺,確保基層司法所工作穩步發展,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以有爲爭有位”,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確保司法所建設的順利進行。

總之,司法所建設是福祉工程,我們要調動各方面的力量,羣策羣力,全身心地投入建設當中。“不積趾步,難以致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搞好司法所建設是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因此,我們把基礎工作一定要做細、做實、做好,保質保量地完成建設任務,努力交上一份滿意的答卷。

第五篇:當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當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過程中

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鄉鎮司法所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是政法機關維護治安、服務羣衆的基層單位,基層穩則全局穩,基層活則全局活,基層強則全局興。基層司法所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方面發揮着重要的作用。一是直接爲基層人民羣衆服務,是直接面向基層、面向羣衆的窗口和服務平臺;二是擔負着指導人民調解、安臵幫教、社區矯正、法制宣傳、依法治理、指導法律服務等重要職責;三是在推動基層民主與法制建設、維護公平正義、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中,發揮着基礎性、預防性和超前性的作用。隨着基層司法所規範化建設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不斷深入,司法所的社會地位也日益彰顯。

基層司法所的基礎設施建設是直接影響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整體發展的重要因素。長期以來,很多基層司法所都沒有獨立的辦公用房,一直靠與鄉鎮政府有關部門共用辦公室或借用鄉鎮政府的辦公室來開展工作,已成爲嚴重製約基層司法行政職能有效發揮的瓶頸。針對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緊缺的現狀,國家補助各省基層司法所建設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用於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這一舉措,緩解了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緊缺的困難。但在具體的建設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以筆者所在的貴州省某縣爲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鄉鎮無償提供的建設場地與發揮實效的矛盾。鄉鎮無償劃撥的地基,均是鄉鎮根據自身總體建設規劃,按照法 - 1 -

律法規規定向當地羣衆徵用得來。因爲是無償劃撥,通常情況下,鄉鎮政府提供的建設場地均遠離市場人羣集中地,導致司法所辦公用房建好後,羣衆辦事極爲不便,沒有發揮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的應有作用。但是,如果要求鄉鎮提供處於市場人羣集中地附近的地基,鄉鎮要適當收取該地基相應的成本價,無形中減少了實際建房資金。

二、資金與建設規模之間的矛盾。按照相關部門確定的建設規模,鄉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佔地面積均在100—120平方米,而國家配套資金爲68000—82014元,筆者所在地縣級財政配套資金爲每所3萬元,即每所建設資金爲9.8萬—11.2萬元之間。這一數額在2014年還勉強可以按既定規模建成司法所辦公用房,而隨着建築材料價格上漲,辦公用房的建築價格也隨之上漲。目前建築市場的均價爲700元/平方米左右(包工包料)。按照該配套資金數額,每所僅能夠修建140—160平方米(建設總面積)。隨着各鄉鎮小城鎮建設的推進,各鄉鎮都有自身城鎮建設總體規劃,一般要求集鎮範圍內新建的住房應在三層樓以上。而按照佔地面積100—120平方米的建設規模來看,該配套資金能夠修建一層半還不到,更沒有“三通一平”的經費以及解決基礎超深問題所需經費,致使司法所辦公用房項目無法開工建設。鄉鎮的總體規劃要求建房一般第一層爲商業門面。第二層以上才爲住宅或辦公用房,因建設規範化司法所在辦公用房上要求設有所長室、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會議室等,僅僅一層樓的辦公用房是滿足不了基層司法所工作需要的。

三、驗收並投入使用後的維修問題。國家及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全部用於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的修建,並且據筆者所

在縣的情況統計,已建的9個司法所辦公用房中,有三個所存在不同程度的資金缺口,另外6個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中,在水電工程安裝完畢後,也沒有剩餘資金。這些情況導致在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後,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並沒有專項資金,無形中縮短了辦公用房的使用壽命。辦公用房建成驗收交付使用,由於地方經濟困難,無法購臵辦公設施,有的使用其他單位及部門淘汰的設施,有的至今還是空房一幢,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重在服務,服務羣衆是司法行政機關第一要務。“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基層司法所要充分發揮職責,必須先完善其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爲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便利的工作條件,使其能夠全身心投入到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服務於羣衆。

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困難和問題,突出體現了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基層經濟基礎薄弱,辦公用房建設資金缺口仍然較大,政府扶持補助力度仍顯不足; 二是鄉鎮政府對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投入過少。當前,我們要立足現在,着眼未來,破除思想禁錮,以新的發展理念來推進和完善基層基礎設施,勇於破難攻堅,勇於改革創新,以服務民生爲目的,全面樹立司法行政新的形象。

要解決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過程中存在的這些問題,筆者認爲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提高配套資金總額

國家應隨着當前建築材料市場價格的上漲,逐步提高對

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的配套資金額度,以縮小司法所辦公用戶建設缺口資金,減輕基層經濟壓力。同時,縣級黨政領導應當加強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工作的重視力度,適當提高縣級財政配套資金額度,解決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缺口資金。

二、多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溝通聯繫

縣級司法局應當加強與鄉鎮黨委政府的溝通聯繫,以提高鄉鎮黨政領導對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工作的重視,促使其無償提供地段較好、靠近人羣集中地方的地基。這樣一來,在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驗收合格並投入使用後,羣衆辦事較爲方便,更能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

三、縣級財政設立專項司法所辦公設備購臵經費及辦公用房維修經費

因爲目前配套資金全部用於司法所辦公用房的修建工程,在司法所辦公用房投入使用後,沒有經費購買辦公設施,導致驗收交付後,辦公用房一直未能正常使用,導致司法所辦公用房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同樣的原因,日常維護經費缺乏,大大縮短了辦公用房的使用壽命。縣級財政應當在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之上,設立專項的司法所辦公設備購臵經費及辦公用房維修經費,其中,辦公設備購臵經費可根據調研情況設立統一的配備標準,辦公用房維修經費可按辦公用房已經使用年限、建設規模或建築面積確定具體數額,確定由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擴大資金使用範圍,不得以任何理由擠佔或挪用。要加強檢查監督,堅決防止違規佔用或挪用現象發生。

四、設計統一的司法所辦公用房外觀圖案,突出司法行

政工作特色

因現在各鄉鎮都在進行小城鎮建設,對在本轄區集鎮市場內的建築物都有明確的總體規劃。故司法所辦公用房的外觀和樓高等也應當符合鄉鎮總體規劃。對司法所辦公用房不宜制定統一結構標準,但爲了區別於普通民用建築,筆者認爲,有必要設計統一的司法所辦公用房外觀圖案,圖案應當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特色,具有醒目的特徵。

加強基層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是推進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加強基層政權組織、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實現黨的執政歷史使命的客觀需要。我們應當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徹底改變司法所基礎設施落後面貌入手,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司法所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加強司法所國債項目建設作爲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抓緊、抓好、抓實,努力解決司法所國債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筆者相信,在採取以上措施後,目前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將會得到解決,亦能使目前正在開展的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工作更加順利的完成,基層司法所也才能夠真正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人民。

標籤:對策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