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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下新興行業的勞動關係認定

導語

互聯網下新興行業的勞動關係認定

近幾年,隨着“互聯網+”概念的不斷推廣,利用網絡平臺運營的新型行業不斷涌現,與之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也隨之增多,從業人員與平臺或平臺代理商、加盟電商之間的法律關係也亟待釐清。

一、本案基本事實

北京三快公司系美團網APP(以下簡稱美團外賣)網絡經營許可證的持有者,美團外賣的經營由三快公司開展。2019年8月9日,如皋棣飛公司與北京三快公司簽訂《美團外賣合作協議》,約定由棣飛公司在如皋區域內負責美團外賣訂單的配送業務。

2017年7月,張某至棣飛公司處從事美團外賣騎手工作,被分配在兼職組; 2018年4月8日,張某在送外賣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並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張某從事騎手工作的同時,在威格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威格公司爲張某繳納社會保險。棣飛公司作爲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爲張某投保僱主責任險。

二、本案關鍵問題

1、美團騎手APP註冊問題

騎手輸入個人信息,由美團的後臺進行審批。

2、騎手工作時間問題

工作時間爲上午10點至下午3點或下午5點至晚上10點。騎手必須完成上述兩個時間段的工作,在完成工作的基礎上,其他時間段也可上線。羣內公示:所有騎手需在組羣內進行簽到考勤,對無故缺席者以及每天出勤接單時長少於240分鐘者將依據公司規章制度進行相應處罰。

3、工作區域問題

棣飛公司爲騎手劃分了區域,原則上每個騎手只能在各自的區域內接單;但若是送完餐返回的途中,收到其他區域的訂單,可根據就近原則進行接單。

4、勞動工具和報酬問題

從事騎手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由騎手自備,其他的工具例如配送箱、工作服、頭盔、車牌等由棣飛公司提供。關於轉單,無需公司後臺操作,直接轉單,但只能轉單3次,若其他騎手不接單,仍需由自己配送。至於勞動報酬,張某陳述無論配送費多少,其固定是每單4元,由棣飛公司發放。棣飛公司陳述,派送費正常爲4元,低於4元的由美團補足,超過4元的部分也由騎手享有,棣飛公司不提成。

三、相關裁判結果

1、仲裁裁決

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人格、經濟上的從屬性;(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故張某與棣飛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一審判決

原被告之間建立的關係不應認定爲勞動關係,理由如下:1、原被告之間缺乏建立勞動合同的原意。棣飛公司招聘公告載明的福利待遇包括意外險以及確爲張某購買了意外險的事實來看,棣飛公司並無建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張某被分配在兼職組,且威格公司已爲張某繳納了社會保險,現有證據也不能證實張某要求棣飛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2、從工作過程來看,美團外賣沒有限定騎手的配送過程,具體方式由騎手自行決定;雙方的勞動報酬按單結算,沒有最低報酬的約定,且騎手可自行轉單、對時間段外也可自主上下線,張某的工作具有自主性、獨立性的自我勞動特徵。3、從美團外賣的經營模式來看,棣飛公司陳述配送費正常價是4元,低於4元的由美團補足,超過4元的部分也由騎手享有,棣飛公司不提成,商家在每單交易完成後按照約定的價格向美團支付費用,可見美團平臺的模式和利潤獲取方式更類似於居間服務性質。綜上棣飛公司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3、二審判決

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社會整體就業背景的考量,即認定爲勞動關係不符合現代科技條件下勞務合作的靈活發展趨勢。

四、類似案例判決

(2019)蘇05民終212號李傑通過捷順配送公司管理的系統登記註冊爲捷順配送公司名下的騎手從事外賣派送服務,捷順配送公司與李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捷順配送公司與開展美團外賣經營的上海三快公司簽訂的《美團外賣配送服務協議》約定捷順配送公司在約定的配送區域內進行美團外賣訂單配送的運營工作,按照要求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組建專門配送團隊、對配送人員進行規範管理、保證配送人員按照協議約定標準完成配送服務等內容;美團外賣在經營中,對外賣配送騎手有着裝要求,顧客對外賣配送騎手有評價機制;故可認定捷順配送公司對作爲外賣配送騎手的李傑進行勞動管理。李傑作爲外賣配送騎手根據美團外賣APP派發的訂單進行外賣配送,勞動報酬由捷順配送公司進行計件發放,按月結算,故李傑從事的是捷順配送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外賣派送服務屬於捷順配送公司的主要經營範圍,故李傑從事的外賣配送是捷順配送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綜上,一審認定捷順配送公司與李傑自2017年4月4日起存在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

五、律師評析

1、多個法律主體之間的關係

商家在美團網上發佈信息,此時美團網起到的僅是信息平臺的作用,商家在每單交易完成後按雙方的約定向美團支付費用,因此美團與商家之間的關係應被認定爲居間關係。

美團外賣與棣飛公司之間也簽訂了服務協議,約定由棣飛公司負責協議約定區域內的美團外賣訂單配送和運營工作,具體包括:提供約定配送區域內的配送服務;按照美團外賣要求的標準及配套設施,組建配送團隊;對因配送原因產生的投訴進行處理等。美團外賣按配送訂單數量定期與棣飛公司結算費用。雙方之間爲勞務分包關係。

2、本案是否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

暫先不考慮雙方之間是否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爲張某與棣飛公司是否具有管理上的從屬性。張某需參加棣飛公司組織的培訓,按培訓要求着裝,公司對張某進行考勤,若請假需履行手續,否則會依據公司制度進行處罰。由此可見,張某受公司的勞動管理。一審法院認爲棣飛公司用工具有靈活性的特徵,張某工作時間、地點不固定,接單、拒單、轉單自主決定,均突出其具有較強的自主支配權。但從另一方面看,棣飛公司給張某設定了固定的工作時間,工作等待地點必須是劃分的區域,相對固定,且汪某工資不僅跟配送量相關,還與出勤時間相掛鉤,可見張某無過多的選擇自主權。同時公司辯稱張某配送交通工具系自備,但互聯網經濟下的新用工模式中,交通工具並非唯一的生產資料,由平臺運營方通過互聯網技術所掌握的信息纔是更爲重要的生產資料。公司藉助其對商鋪接單信息和派單技術的掌握權,在與張某的用工關係中處於強勢地位。互聯網新業態的用工方式雖然智能化、複雜化,但綜上所述,張某與棣飛公司之間具有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故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3、雙重勞動關係的認定

本案與蘇州李某案最大的區別在於:張某已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皆以雙方缺乏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爲由,巧妙地迴避了對雙重勞動關係的論述。本案中,張某已與其他單位已建立勞動關係,在其完成8小時工作任務外,是否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第二職業,即能否再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是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筆者認爲,對於全職人員從事第二份職業的情形,我國法律法規雖然並不直接鼓勵,但對於權利主體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相反《勞動合同法》對勞動關係是否具有唯一性,提供了參考依據。第3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該條是對勞動者外出兼職關係的法律定性,勞動者可以外出兼職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只要原單位不禁止或對原單位的工作沒有造成影響即可。因此勞動關係不具有唯一性。本案張某的每天工作小時在4小時以上,符合全日制用工時長,且滿足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與棣飛公司之間應被認定爲事實勞動關係;相反棣飛公司通過繳納僱主責任險的方式規避用工責任,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結語

二審法院從活化經濟的角度不予認定勞動關係也並不無道理,故將互聯網催生的新興行業在從屬性上作特殊認定,擴大勞動關係適用範圍,同時嚴格限制勞動保護適用範圍,既能夠保證從業者獲得基本的勞動保障,又避免給企業施加過多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