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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開題報告(實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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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論文開題報告(實用20篇)

篇1: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題目:論胎兒民事權利的法律保護

A. 選題依據和意義

隨着科技進步和社會生活的日新月異,胎兒在母體中所受到侵害的機會越來越大,情況也越來越複雜。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導致胎兒死亡的意外事件頻頻發生,環境污染、劣質商品、藥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帶來了現存和潛在的危害。而我國法律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不承認胎兒具有民事主體地位,缺失對胎兒生命健康權益的保護,這不僅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兒利益的保護於法無據,更是衝擊着人們對人權的保護和人格的尊重的傳統價值觀念。

胎兒是人發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經階段,胎兒在母體中的健康狀況直接關係着其出生之後的相關權益,作爲一個潛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國都給予了胎兒權利不同程度的保護,而我國僅在《繼承法》中有對胎兒遺產繼承份額保留的直接規定,縱觀相關法律,我們也僅在《勞動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過保護懷孕婦女而間接保護胎兒的簡單規定,而隨着實踐中胎兒受損案件的增加,胎兒必將成爲民事主體中特殊的一類,如何構建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確認胎兒享有的民事權利範圍,變得尤爲重要和迫切。

保護胎兒民事權利是民法進步之潮流,發展之趨勢,只有完善了對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當性、合法性,才能突顯法律對人的價值和利益的全面保護。

B. 研究的基本內容和解決的主要問題

首先通過案例,引出我國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現狀的現困惑,其次主要對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研究:第一,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第二,胎兒應享有民事權利的範圍;第三,胎兒民事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第四,結合我國現狀;從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國對的胎兒民事權利民法保護機制建立的若干建議。

筆者希望通過研究,解決胎兒主體地位不明確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立法規則空白問題,探討一條解決胎兒損害賠償的途徑,以便更好地保護胎兒。

C. 論文的主要內容

一、問題的提出(司法實踐中的案例)

二、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一)胎兒的法律含義 (二)各國對胎兒權利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 (三)三種立法模式的比較分析及建議

1、權利能力說

(1)個別主義 (2)絕對主義 (3)概括主義

2、生命法益保護說

3、人身權延伸保護說

三、賦予胎兒基本民事權利的範圍

(一)健康權 (二)受撫養權 (三)財產繼承權與受贈權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胎兒權利保護的特殊問題

(一)胎兒生命權與婦女的墮胎權 (二)父母爲侵權主體時的責任承擔

五、完善我國對胎兒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一)立法建議 (二)司法建議

篇2: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研究目的與意義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着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爲突出。本文在研究了衆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並借鑑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世紀 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羣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羣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於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於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並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

國內研究動態

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爲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爲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徵收類似於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佈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爲歧視源頭,並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衝突。4.由於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爲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爲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並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爲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爲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爲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於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爲,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爲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爲: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並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爲需要擴展法律保障範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並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並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爲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爲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並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採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爲原告,以 行政不作爲 爲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爲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爲一個社會階層,屬於弱勢羣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並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範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爲保護範圍的 合法權益 的解釋 ,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國外研究動態

年英國政府頒佈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 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國小》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對於那些處於 教育優先區 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5 年頒佈的《兒童法案》,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篇3: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題目:

龐德法律與道德思想研究

一、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

以龐德爲代表社會法學派產生於十九世紀末期,此時的法學界,正處於分析法學派、哲理法學派以及歷史法學派三足鼎力的時期。龐德認爲分析法學派只注重法律規則的內部邏輯演進,忽視了法律的目的;哲理法學派僅僅關注法律的倫理和道德基礎,也即過分強調了法律的理想要素;歷史法學派則將法律視爲發現的物品,沒有認識到社會中人的主動性。龐德在他的《法律與道德》一書中,通過這三個視角對法與道德的關係予以闡述,本文通過對法律與道德理論分析,將更有助於使我們清晰的認識各個法學流派的觀點以及各個歷史階段下人類的法哲學認知。

2、現實意義

社會法學派起源於美國壟斷經濟時期,其觀點認爲,法律是國家重要的社會調整方式,在高度複雜的現代社會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我正處於社會主義發展現代化建設時期,同時也,面臨着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日趨顯著,龐德曾以其法律目的論爲基礎指出,法律法律以調整社會利益爲核心,促進社會文明,保障社會安全爲法律的任務。從我國的社會現狀以及我國的法制建設而言,對該問題的研究和探討有着一定的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

二、論文綜述

1、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羅斯科·龐德的是美國社會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代表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法學基本的發展方向,龐德先生一生著述頗多,關於龐德的法律與道德理論,主要集中於他的兩部著作中,即《法理學》五卷本和《法律與道德》,同時,在《普通法的精神》一書中也有所涉及。龐德在他的書中從法律目的出發,在法律的發展角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逐步的探討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的認知發展,同時通過對三大法學流派的批判,提煉自身的社會法學理念,構建社會目的下的法律與道德觀。

2、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羅斯科·龐德的是美國著名的社會法學家,除了爲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院長和著名律師外,龐德先生驚人的閱讀量同樣爲人敬佩,正如Oliver Wendell Holmes所言,龐德孜孜不倦的學習和閱讀視野的廣泛,使自己記住龐德“知道”的數目都很累。更值得稱讚的事,儘管龐德先生的思想帶有一定的的時代色彩,但也充分意識到了新價值在未來出現的可能,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各種新的社會公共問題不斷出現,例如民權、環保和醫療問題等等,由此而產生的罷工、抗議、起義等一系列的反社會行爲,從形式上看這些行爲很大程度上和龐德的社會工程理念並不相容,對此r Trevino在他的文章中指出,龐德的法律目的理念旨在取得社會的秩序穩定,對各種社會利益和價值進行“衡量、平衡和有序化”,已達致“和解與和諧”,因此,哪怕時至今日,龐德先生的法律思考還“完全沒有過時”。

3、國內研究的綜述

1946年自龐德羅斯科·龐德擔任中華民國司法部顧問以來,其著作的中譯本相繼在我國出現,在法律與道德領域,張文伯老師在五八年就完成了《Law and Morals》的翻譯。後由於特定的歷史原因,很多譯本相繼散失,改革開放來,對龐德的研究又重新相繼展開,例如,陳林林老師《法律與道德》的重譯,鄧正來、餘履雪等法學人士對《法理學》五卷本的翻譯等,給我們當下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學術條件。

就本文所要談到的視角而言,首先關於社會法學派的興起,孫文凱在《社會學法學》一書的開頭就從經濟、政治、法律和觀念角度進行了較爲全面的研究,重點提及了當時價值觀改變、國家干預經濟以及現實主義思想的影響。其次,在法與道德層面,我國學者就龐德關於三大法學流派的批判做了較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針對龐德法律目的說,進行了較深入的思考,正如鄧正來老師指出的“不知道目的地,選擇走哪條路或確定如何走某條路都是無意義的”,龐德認爲社會有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是實現人類社會生活目的的工具。第三,關於龐德對於法律及社會所做的貢獻,是十分顯著的,龐德學說的興起,改變了康馬傑所說的當下法學界“牛頓力學傳統”,將法學從日益抽象化和專業化的道路上拉到了現實面前,從二十世紀頭十年的中期到二十世紀四十年代,龐德在社會利益和反對形式主義方面的觀點,被大批法學家尤其是法律現實主義者所廣泛接受;另一方面,學者也指出,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貧富分化嚴重,政治改革剛剛起步,環境、犯罪、就業等問題紛至沓來,而龐德的法律目的理論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的借鑑。

4、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筆者認爲,國內外的研究已就如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較爲完整的探討:⑴社會法學興起的條件;⑵龐德法律目的思想;⑶對龐德《法律與道德》一書中所述三大法學流派思想的批判。本文正是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行更深一步的探討,首先,將社會法學興起的衆多因素進行道德層面分析,探求其深層次的`道德動因;其次,將龐德法律目的和法律與道德思想相結合,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理想要素,並最終指導實踐。再次,對龐德的法律社會化理想進行理論構建,並從中探尋法律與道德的理想配置;最後,筆者將就以上各方面的論述,對龐德思想進行評價,進而尋找其中對我國法治建設有重要意義的思想和理論。

篇4: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2017法學論文開題報告模板

選題意義:

我國最近幾年特大災害性事故頻發,如北京市密雲縣踩人事件、大頭嬰兒事件、蘇丹紅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潰壩事件等等。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與某些監督管理者疏於或懈怠監督管理的義務是分不開的,如果監督人員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絕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場經濟深化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責任的冷漠、對職責的懈怠,甚至官商合作,疏於防範與監督,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責任事故頻發。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減少對人身及財產的危害,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對於疏於職守、懈怠職責、工作中不謹慎、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危害社會後果的行爲,現代社會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罰來解決公職人員的過失行爲,追究監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達到有效地預防、減少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但是,在實踐中仍有相當一些責任事故難以處理,最後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決,導致肇事者逍遙法外,進而難以遏制責任事故的重複發生。這主要是因爲我國對行政領導責任的歸責依據不明確,在引進監督過失理論時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結合本國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對行政領導的有罪與否進行認定,以致於監督過失理論的應用性不強。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一起責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監督過失理論的必要性,繼而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和本質,再結合犯罪構成來分析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以期使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爲什麼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和具有實用性。

國內外研究情況: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爲人們關注的`話題。那麼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麼?對於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爲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爲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於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範,決策失誤或行爲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係,政府僅是爲公衆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爲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爲,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於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爲屬於其主觀意志能力範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 l. 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爲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於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於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爲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於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於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爲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爲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於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於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爲什麼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

因爲在分析過程中結合了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

篇5: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一)

專業:法學學號:

姓名:指導老師

題目:論共同過失犯罪

一、綜合本課題國內外研究動態,說明選題的依據和意義

(一)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外刑法理論界對“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爲犯罪是行爲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爲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爲,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爲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並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佔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2.國內理論層面,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爲,“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爲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範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爲而共同實行犯罪。”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於“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定就是一個證明。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二)選題的依據

1.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並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2.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3.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爲,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爲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於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三)選題的意義

1.當前我國提倡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的種類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有的刑法理論已經不能滿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2.從立法方面講,我國的立法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使得實際生活中許多的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利於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3.從司法層面講,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徑庭,這與我國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相違背的。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可以爲司法實踐提供相應的指導。

二、研究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研究的基本內容: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依據

3.共同過失犯罪的意義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要件: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

(1)共同注意義務的來源

(2)共同注意義務的內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斷

3.客體要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4.客觀要件:數個行爲人實施了違反共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爲,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1.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2.共同過失犯罪刑罰的具體裁量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於共同過失行爲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爲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爲我國刑法服務。

三、研究步驟、方法及措施

(一)步驟

1.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於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着重要的指導意義。

2.大量查找蒐集資料。充分利用周圍的資源,對圖書館相關書籍和網上相關文章進行大量閱讀和收集,豐富自己在這個問題方面的知識。

3.研究分析資料。通過對資料的閱讀,瞭解共同過失犯罪的'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對這一問題的逐步有了自己觀點和想法。

4.列出論文提綱。羅列出自己要寫的基本內容和提綱。

5.完成論文。

(二)方法

1.比較法:外國學者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比較。結合我國國情與外國相關理論進行比較。

2.從理論到實際的結合:在充分了解國內外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現狀後,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運用。

(三)措施

1.閱讀了大量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

2.上網查看和閱讀了很多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學術論文,碩士畢業論文等。

3.收集了不少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視大火案、共同射擊致人死亡案、腳手架上扔圓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進度

2010.10---2010.12確定選題方向、決定論文題目

2010.12---2011.3收集論文的相關資料、提煉觀點、確定論文大綱

2011.3---2011.5擬好論文提綱、舉行開題報告、準備論文初稿

2011.5---2011.6修改論文定稿、進行論文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修訂本第3版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趙採志主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3月第2期

[6]楊妮妮馬詩雨:《淺析過失共同犯罪》法制與社會2010年8月(中)

[7]劉俊:《淺議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9年第4期

[8]羅雲:《淺論過失共同犯罪》南昌高專學報2002年第4期

[9]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李風梅:《共同犯罪若干問題研究》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3期

[11]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

[12]馬琳:《論共同過失犯罪》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2003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徵》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14]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3月第2期

[15]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16]鄭鶴瑜:《過失共同正犯若干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7年

[17]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8]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

[19](日)阿部純二:《刑法墓本講座》第四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0]羅結珍譯(法)卡斯樂・斯特法尼:《法國刑法總論精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篇6: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並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 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範。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 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於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於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

(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於法學專業的範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爲主要選題方向。

(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

(3)、選題避免過大。

(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後,確定其中一個爲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註明以哪門課程(法)爲主。

(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爲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爲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覈,確定最後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於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篇7: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就要畢業了,大家的論文寫好了嗎,下文是法學論文開題報告,希望大家有所收穫!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並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 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範。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 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於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於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於法學專業的範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爲主要選題方向。(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3)、選題避免過大。(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後,確定其中一個爲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註明以哪門課程(法)爲主。(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爲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爲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覈,確定最後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於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篇8: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2016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論文題目:工傷保險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文語種:中文

您的研究方向:法律類

是否有數據處理要求:否

您的國家:海口

您的學校背景:

要求字數:1500開題報告

論文用途:本科畢業論文

是否需要盲審(博士或碩士生有這個需要):否

補充要求和說明:

工傷保險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工業化水平不斷提升,各種工傷事故頻發。工傷事故不僅嚴重威脅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對社會的整體安定以及經濟增長也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同時由於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轉軌時期,相關矛盾日益凸顯,工傷保險問題也更爲突出。因此如何積極應對工傷事故風險已成爲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二、有關理論的研究動態

三、提綱設計

四、寫作計劃

五、參考文獻

[1] 果婧.中國農民工工傷保險模式研究[D].南開大學,2007.

[2] 陳磊.工傷保險制度法律研究[D].華中師範大學,2011.

[3] 顧欣欣.我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研究[D].山東財經大學,2011.

[4] 冷建輝.我國的工傷保險制度與司法實踐問題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1.

[5] 蘇文普.我國工傷認定法律制度研究——基於2010年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D].河南大學,2011.

[6] 郭曉宏.《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偏向的探討[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7,17(11):54-59.

[7] 唐鳴,陳榮卓.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亟待解決的幾個問題——兼析省級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中的相關規定[J].華中師範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6,45(6):2-9.

[8] 姜穎.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突破與未來發展--《工傷保險條例》評析[J].工會理論與實踐,2004,18(3):15-18.

[9] 彭代君,陳永智,蔣琳等.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難點及對策[J].工業安全與環保,2005,31(2):49-51.

[10] 關懷.認真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4,19(2):111-112.

[11] 黃晶晶.新《工傷保險條例》亮點解讀[J].知識經濟,2012,(21):25-25.

[12] 江義知.工傷認定中的調查覈實職責探討——兼評《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之適用[J].黨政幹部論壇,2012,(8):45-48.

[13] 錢建議.新工傷保險條例對企業的影響[J].四川勞動保障,2011,(12):25-25.

篇9: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精選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題目:關於僱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目的:希望通過對僱兇殺人犯罪刑事責任的研究促進司法界對於該類犯罪的關注,進而明確各個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在司法判決中形成統一的'規定。

意義:將促進理論界和實踐中對於僱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進一步的關注,減少該類犯罪司法過程中過多的死刑判決。

二、國內外關於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僱兇殺人是一種複雜的犯罪現象,其中涉及人員衆多,關係複雜,對其刑事責任的認定面臨很大的困難,而且目前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並沒有對其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於僱兇殺人犯罪概念的界定、僱兇殺人中各個行爲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僱主及被僱傭人的刑事責任程度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論,相應地,司法實踐中對於僱兇殺人案件的處罰要麼過重,死刑適用過多,要麼過輕,不足以震懾該類犯罪,因此,如何認定僱兇殺人案件中各個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大小及其分配,成爲目前實務界與理論界共同面對的課題。目前理論界的討論大多集中在僱傭犯罪這一整體現象,鮮有學者專門針對僱兇殺人案件進行整體梳理。相信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頒佈,理論界和實踐中對於僱兇殺人這一特殊犯罪形式將展開更進一步的關注的。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本文主要是從僱兇殺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現象着手,主要通過對僱主、轉僱人、殺手的地位和作用進行分析,指出各個行爲人在典型的僱兇殺人犯罪和非典型的僱兇殺人犯罪中的刑事責任承擔依據,對僱兇殺人案件中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原則進行展開論述,並着重針對僱兇殺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態問題進行研究。再次,針對如何限制僱兇殺人犯罪中的死刑適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淺的構想,主要有以下四點:(1)改善法官的死刑價值觀;(2)嚴格死刑適用的標準;(3)嚴格區分主犯和從犯;(4)通過擴大適用其他刑罰減少死刑的適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過分析大量國內的僱兇殺人案件,研究各個案件中犯罪實行者承擔的刑事責任及最終判處的刑罰,通過分析各個案件的性質及特點來進一步探討各個行爲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技術路線包括:瀏覽相關資料 → 選擇論文方向 → 蒐集國內大量相關案件→ 分析各個案件在特點和判罰上的區別和聯繫 → 需找理論依據 → 歸納整理→ 着手論文撰寫 → 論文修改 → 定稿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20XX年X月 申報論文選題方向,確定論文指導教師;

20XX年X月 日與論文指導教師討論,確定論文題目,下達任務書;

20XX年X月 日完成開題報告;

20XX年X月 日完成論文初稿,提交論文指導老師;

20XX年X月 日根據老師意見修改論文,定稿,獲得參加答辯資格;

五、論文主要參考文獻

[1] 趙天紅:《“僱兇殺人”案件中的犯罪中止》,載《檢察實踐》2004年第6期。

[2] 袁忠民:《僱傭殺人犯罪案件的特點、成因及其偵破對策》,載《公安大學學報》1995年第4期。

[3] 郭海寧:《淺談僱傭殺人案件的成因、特點及偵破對策》,載《公安學刊》2008年第3期。

[4] 楊鑫森:《僱兇殺人案件犯罪心理分析》,載《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12期。

[5] 高銘暄主編:《刑法專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6] 郭子賢:《僱兇殺人犯罪研究》,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6期。

[7] 聶立澤:《刑法中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 趙秉志,陰建峯:《審理死刑案件的若干問題》,載《刑事法治發展研究報告(2007-2008年卷)》,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篇10: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一、選題的目的及意義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始終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經過整整三十年的發展,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蛋糕”已經做大,人們對蛋糕的分配問題越來越關注,黨的十x大要求經濟發展從“又快又好”向“又好又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向的這種轉變是必然的趨勢,任何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後都會尋求這種轉變,但對於一個被“不患貧而患不均”傳統思想影響着的民族,一個從大鍋飯歷史中走出的國家而言,這種轉變卻隱藏着極度的危險,爲了追求公平而忽視效率,面臨着平均主義思想重新回到我們的生活的潛在危險。

我國正在努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福利事業不斷髮展,同時財政支出也在逐年擴大,國際上的對外援助不斷加強,財政壓力較大,經濟發展如果不能滿足財政需要,那麼會影響到稅法的穩定性。稅法的稅率增長是有着滯後性和謹慎性,如果沒有效率作保障,爲了滿足日益增長的財政支出,又會不自覺的陷入“黃宗羲定律”當中。

稅法有着很強的行政性。體制改革在我國穩步推進,政府職能正在發生變化,政府向着服務型政府轉變。服務型的政府是一個有着高效率的政府,稅法效率的深層次研究必將推進稅收體制效率的提高,從而爲整個社會的體制改革起到借鑑作用。

在這樣的環境下研究稅法的效率原則有着如下意義:

第一、效率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對於經濟法而言尤爲重要。效率也是任何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也是社會改革的目標。沒有效率的制度是無法持久存在併發揮其本身作用於價值。

第二、近些年來我國“經濟實力顯著增強,同時生產力水平總體上還不高,自主創新能力還不強,長期形成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長方式未根本轉變”,如何使中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稅法效率原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稅法效率原則從宏觀上講可以優化稅收制度結構和產業結構,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稅收收入。從微觀上講對於企業而言,可以促進企業自身改革,在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下,不斷向着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前進。

最後、稅法效率原則可以提升稅收行政部門的行政效率,稅法效率的深層次研究必將推進稅收體制效率的提高,從而爲整個社會的體制改革實踐提供理論基礎。

二、選題的基本情況

稅法效率原則在我國所有稅法教科書中都有論述,也都基本認同稅法效率原則包括兩個基本內容。一個方面是經濟效率,另一個方面是行政效率。主要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認識上:

第一是對效率一詞的基本內涵有不同的認識。

第二是對效率與公平關係問題存在分歧。

第三是基於對以上兩問題的不同看法而採取的不同措施。

以上三個問題也就是本文主要闡述的焦點,本文將通過對效率原則內涵的重新認識,在公平與效率兩極之間找到一個結合點,進而爲實現稅收效率原則的實現給出相應措施。

三、論文提綱

〈一〉、引語:介紹研究稅收效率原則的意義

〈二〉、稅收效率原則的發展歷史

(一)介紹中國古代社會的重要稅收改革,得出改革的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通過對經濟制度的改革增加財政收入。比如:商鞅變法,王安石變法等。一種類型是通過對行政機構的改革增加財政收入。比如:張居正改革,郭炎改革等。總結稅法效率原則的基本內容。

(二)介紹威廉·配第,攸士第,亞當·斯密,薩伊,瓦格納,凱恩斯等人關於稅法效率原則的最初理論,仍然集中在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

〈三〉闡述稅法效率原則的正確內涵

介紹法律原則的含義。

(一) 狹義的效率認識。這種效率只注重結果,認爲只需要將蛋糕做大就可以,忽略成本問題。

(二) 廣義的效率認識。這種效率不但強調結果,而且注重成本問題,把利益的最終分配也納入到效率的內涵當中。

(三)正確介定效率原則的含義,詳細介紹效率原則內容。

〈四〉效率與公平原則關係問題論述

(一) 西方國家強調效率原則,兼顧公平的介紹。

(二) 當前中國從“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向“又好又快”發展情況介紹。

(三) 效率與公平矛盾消除的兩種方法。1、效率的最大化吸收公平,公平的真正價值在於效率最大化。2、劃分歷史階段的方法,在經濟發展起步階段強調效率,在經濟充分發展階段注重公平。

〈五〉實現稅法效率原則的思路及措施

(一)以經濟制度維度思考。強調經濟制度結構,稅收制度結構的優化,從而保證稅法經濟效率的實現。

(二)以體制改革維度思考。強調行政體制現代化,稅收手段信息化,稅收程序簡便化,從而保證行政效率的實現。

〈六〉結語

篇11: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一、綜合本課題國內外研究動態,說明選題的依據和意義

(一)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外刑法理論界對“共同過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與否定兩種結論,同時,亦有學者主張限定的肯定說。

(1)肯定說認爲犯罪是行爲人主觀惡性的表現,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惡性的體現,而共同犯罪的行爲不過是實現共同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東西。

(2)否定說主張,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參與實施一個犯罪。

(3)限定的肯定說則認爲,一般不成立共同過失犯罪,但當各共同行爲人負有法律規定的共同注意義務並共同違反了該義務時,就應當肯定過失的共同正犯。

誠然,德、日、前蘇聯刑法學者主張共同過失犯罪論的日趨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國佔通說地位的還是共同過失犯罪的否定說。

2、國內理論層面,我國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認爲,“法律之所以規定共同犯罪,是因爲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範圍內互相利用各人的行爲而共同實行犯罪。

”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

我國刑法已經承認了共同過失犯罪這一概念,刑法第25條第2款關於“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規定就是一個證明。

只不過,我國刑法對共同過失犯罪人不以傳統的共同犯罪論處罷了。

(二)選題的依據

1、在我國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國倡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我國的共同犯罪理論體系並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過失犯罪引入我國法律。

2、我國有些學者從刑法的規定出發大都對共同過失犯罪持否定態度;亦有學者從立法與司法實踐的實際需要出發,對共同過失犯罪持肯定態度。

是否應該認定共同過失犯罪在學術上有很大爭議。

3、有相當部分案件(共同實施過失行爲,但不能證明死亡結果由誰的行爲造成,如腳手架上扔圓木案)只有在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決;同時,肯定共同過失犯罪,追究其共同過失犯罪的責任,這對於遏制過失犯罪是相當有利的。

(三)選題的意義

1、當前我國提倡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問題,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刑事犯罪的種類呈現多樣化的趨勢,有的刑法理論已經不能滿足定罪量刑的需要。

因此,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深遠的政治意義。

2、從立法方面講,我國的立法否認了共同過失犯罪,使得實際生活中許多的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懲罰,這不利於我國法律體系的建立。

研究共同過失犯罪有助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

3、從司法層面講,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對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徑庭,這與我國的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是相違背的。

對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可以

爲司法實踐提供相應的指導。

二、研究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研究的`基本內容:

(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依據

3、共同過失犯罪的意義

(二)共同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2、主觀要件:違同注意義務的共同過失。

(1)共同注意義務的來源

(2)共同注意義務的內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斷

3、客體要件: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4、客觀要件:數個行爲人實施了違同注意義務的共同行爲,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1、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2、共同過失犯罪刑罰的具體裁量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於共同過失行爲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爲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爲我國刑法服務。

三、研究步驟、方法及措施

(一)步驟

1、確定選題方向。

共同過失犯罪對於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着重要的指導意義。

2、大量查找蒐集資料。

充分利用周圍的資源,對圖書館相關書籍和網上相關文章進行大量閱讀和收集,豐富自己在這個問題方面的知識。

3、研究分析資料。

通過對資料的閱讀,瞭解共同過失犯罪的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對這一問題的逐步有了自己觀點和想法。

4、列出論文提綱。

羅列出自己要寫的基本內容和提綱。

5、完成論文。

(二)方法

1、比較法:外國學者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比較。

結合我國國情與外國相關理論進行比較。

2、從理論到實際的結合:在充分了解國內外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現狀後,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運用。

(三)措施

1、閱讀了大量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趙秉志主編:。

2、上網查看和閱讀了很多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學術論文,碩士畢業論文等。

3、收集了不少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視大火案、共同射擊致人死亡案、腳手架上扔圓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進度

2010、10——-2010、12確定選題方向、決定論文題目

2010、12——-2011、3收集論文的相關資料、提煉觀點、確定論文大綱2011、3——-2011、5擬好論文提綱、舉行開題報告、準備論文初稿2011、5——-2011、6修改論文定稿、進行論文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修訂本第3版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燦、馬克昌、羅平: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張明楷: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相關閱讀

法學論文寫作

一、選題

很多人認爲選題很簡單,只是一個題目而已,隨便選。

其實不然,選題對於法學論文的寫作至關重要,俗話說,題好一半文,由此可見題目的重要性。

選題,是學術論文寫作的開始,實際上就是選擇和確定研究課題、研究方向的過程,是極爲重要的一步(引自《漢語寫作學》。

一個選題可以體現出一個人的基本科研能力,也是決定論文是否成功的關鍵。

對於一般地來說,選題的時候要注意選擇的題目要有可寫性,意思就是說這個題目要有一定的學術價值,由此可以引起一定的思考,最好是有一定的創新性。

其次,法學論文的題目還應該體現其專業性,一些人選擇的題目可能無法從法學的角度來寫,最後寫出來的文章可能內似於一些報紙評論或者一些宣傳稿,從而喪失了文章的價值,違背了其本來的寫作目的。

根據樑慧星教授的《學位論文寫作方法》裏的觀點,選題有四個基本要求,即:(1)有學術性、理論性;(2)有實踐性、針對性;(3)有充足的資料;(4)能夠揚長避短。

下面簡短的就這四個基本方面做出下解釋。

1、有學術性,學位論文是體現理論科研水平的一個標尺之一,僅僅是單純的整理出其他人的學術觀點或者是翻譯國外的法學家們的學術觀點就只能說是彙編了,而非自己的論文寫作了。

當前對於文章學術性標準沒有什麼統一的定論,根據樑慧星教授的觀點,可以從五個方面來看,其一,補白性選題。

其二,開拓性選題。

其三,提出問題性選題。

其四,超越性選題。

其五,總結性選題。

2、有實踐性、針對性。

一個選題如果僅僅是有學術性和理論性,而在當今法治社會沒有地位,對民主、法治、人權沒有什麼意義,那就不能說這個選題具實踐性。

當然針對性不僅僅是指針對當前的社會現實,還可以是對社會預見的一些課題。

篇12: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題目:印度憲法及其晚近變遷

一、本文研究的背景和意義

亞洲、拉美和非洲很多發展中國家在戰後不久紛紛走向威權主義或者獨裁道路,唯獨貧窮的印度的民主憲政立 60 幾年而不倒,被世界譽爲“亞洲民主的窗口”,印度的憲法值得全球研究,特別值得發展中國家研究和借鑑。

印度曾經爲人類文明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至今仍被學者界定爲依然存在的世界七大文明之一(其餘是中華文明、日本文明、伊斯蘭文明、東正教文明、西方文明、拉丁美洲文明和非洲文明)。

印度歷經印度專制色彩的孔雀帝國、笈多王朝、戒日王朝、德里蘇丹王朝、莫臥兒王朝等王朝時代,期間又存在長期的缺乏統一的列國紛爭時代,印度古代的政治制度是人類制度文明史的重要內容。

東印度公司開啓了印度文明和西方文明之間的對撞,東印度公司的總督和參事會的統治模式是印度議會內閣制雛形。

被譽爲印度憲法發展里程碑的 1773 年《管理法》開啓英國議會通過東印度公司間接統治印度的先河。

1858 年的《印度政府法》以英王代替東印度公司直接統治印度開啓了印度政治的新的時期。

1919 年《印度政府法》和 1935 年《印度政府法》則奠定了印度獨立後的憲法的基本框架,1949 年制定的《印度憲法》中 75%的內容來源於 1935 年《印度政府法》。

間接選舉產生的印度制憲會議歷經 2 年 11 個月 17 天制定了全球最長的憲法,確立了印度憲法的三大核心制度:憲法基本權利、議會內閣制和有印度特色的聯邦制,同時又極爲細緻地規定了公務員制度、地方自治制度、語言制度、重要官員的薪水等內容。

印度最初的憲法分爲 22 編,395 條,憲法正文後又附有 8個附表,字數達 10 多萬字,內容龐雜。

印度憲法從 1950 年生效至 2012 年已經修正 97 次,修憲極爲頻繁,但印度憲法的民主框架,即憲法基本權利、議會內閣制和聯邦制沒有任何動搖。

我國學界研究的近現代外國法制史集中於英美法德日五國(或加俄羅斯和歐盟),所謂的比較憲法也基本上是比較該五國的憲法,對發展中國家的法制史和憲法特別是新興大國的法制關注極少。

英美法德日五國雖然是成功的法治國,但其面對的現實問題與當今的中國已經極大不同,而一些新興大國例如金磚國家法治所面臨的問題則與中國有更大的相似性。

這些國家都面臨實現以工業化爲核心的現代化問題,以及解決在這個過程中憲法和法治如何促進社會發展與保障人權的問題。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我國早先時候對印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學界和哲學界,如季羨林的《中印文化關係史論叢》、《<羅摩衍那>初探》和《天竺心影》等着作;哲學着作則有梁漱溟的《東西文化及其哲學》等。

史學界對印度研究最着名的有北京大學林承節着的系列着作如《印度史》、《殖民統治時期的印度史》和《印度獨立後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史》,堪稱國內印度史權威,其中很多內容涉及到憲法史內容,對法學界也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臺灣史學家吳俊才(1921-1996)着的《印度史》,雖然內容簡練,但作者畢業於德里大學歷史專業,對印度社會有深切的體會,且文筆生動,對印度法制史研究也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政治學界對印度的研究成果豐碩,如王紅生的《論印度民主》,對印度民主的起源、印度基本政治制度、印度社會變遷和印度社會危機處理做了比較深刻的論述,其中的基本政治制度內容部分直接涉及到法律的內容。

王紅生與 B·辛格合着的《尼赫魯家族與印度政治》對理解印度的家族政治和政治發展史有較大的意義。

林良光主編的《印度政治制度研究》,對印度憲法的基本框架有所介紹,但較爲簡潔,所引述的資料均爲通史和政治類着作,基本不涉及印度憲法判例的內容。

楊翠柏主編的《南亞政治發展與憲政研究》和楊翠柏等着的《印度政治與法律》,其中前者的第二章概述了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斯里蘭卡和尼泊爾憲政,對政治發展過程的論述比較詳細,其中也概括性地論述了印度憲法的內容。

後者也概述了印度的憲法、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制度,但兩者參考的資料基本爲國內出版資料,論述比較簡略。

90 年代以來印度經濟自由化改革促進了印度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對印度經濟的`研究成爲“印度學”的重要領域,且很多是以中印的比較爲視角。

如左學金、潘光和王德華主編的《龍象共舞——對中國和印度兩個復興大國的比較研究》,該着作對印度的國家實力、中印工業化、中印農業化和中印信息化等方面做了詳細的比較研究,其重要特點是數據詳實。

國內對印度經濟學界和商界的譯着也比較豐富,如劉建翻譯的《慣於爭鳴的印度人》(阿瑪蒂亞·森着),該着作雖不是經濟學着作,只是隨筆和雜文,但作者是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的印度人,着作的影響較大。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與思路

印度法學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分析實證主義方法,單單閱讀印度法學家的着作,只能看到書本上的法律,而基本看不到印度法治和人權的現實。

印度學者在關於印度法律教育的專着中也坦承“沿襲英國的教學模式,講解法是主要的教學方法,老師長篇大論而學生只是被動接受。

講解法過度注重法律規則,而忽視法律規則背後深層次的政策原因”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核心是對法律進行一種實證的客觀的分析,注重於現實法法律規則或規範本身的研究,即注重對概念、原則的明確性和條理化、系統化的研究。

本文的研究以印度學者的研究爲基礎,因此本文的研究方法仍以分析實證主義研究方法爲主。

如果說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任務是批判封建思想,那麼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則是樹立法治的權威,代表分析實證主義興起的着作奧斯汀的《法理學的範圍》發表於 1832 年,正是工業革命完成的時期,資本主義處於上升時期,但這正是分析實證主義的缺點——缺少批判精神。

閱讀印度大多數法學着作的一個最大感覺是印度法治極其複雜和完備、制度精美,但現實的法治和人權狀況與法律制度差距極大。

印度三分之一人口處於貧困線以下自不必說,2013 年七年級場寒流就奪走250 多名無家可歸或衣不蔽體者的生命更讓人心寒,2012 年 12 月 19 日的奸大案而引發的民衆抗議更使人們擔憂弱勢羣體的人權以及懷疑印度政府保障人權的能力。

篇13: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選題意義:

我國最近幾年特大災害性事故頻發,如北京市密雲縣踩人事件、大頭嬰兒事件、蘇丹紅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潰壩事件等等。這些災害事故的發生與某些監督管理者疏於或懈怠監督管理的義務是分不開的,如果監督人員能夠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絕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場經濟深化發展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對社會責任的冷漠、對職責的懈怠,甚至官與商勾結,疏於防範與監督,不履行監管職責,導致責任事故頻發。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減少對人身及財產的危害,這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對於疏於職守、懈怠職責、工作中不謹慎、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危害社會後果的行爲,現代社會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罰來解決公職人員的過失行爲,追究監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責任,達到有效地預防、減少類似事故發生的目的。但是,在實踐中仍有相當一些責任事故難以處理,最後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決,導致肇事者逍遙法外,進而難以遏制責任事故的重複發生。這主要是因爲我國對行政領導責任的歸責依據不明確,在引進監督過失理論時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結合本國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對行政領導的有罪與否進行認定,以致於監督過失理論的應用性不強。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一起責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監督過失理論的必要性,繼而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和本質,再結合犯罪構成來分析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以期使“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爲什麼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和具有實用性。

國內外研究情況:

自2002—2003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爲人們關注的話題。那麼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麼?對於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爲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爲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於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範,決策失誤或行爲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係,政府僅是爲公衆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爲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爲,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於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爲屬於其主觀意志能力範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 L. 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爲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於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於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爲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於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於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爲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爲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於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於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爲什麼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因爲在分析過程中結合了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

研究內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貓貓”事件)--引出問題: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監督過失刑事責任追究爲什麼不力?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依據是什麼?適用範圍如何?

二、行政領導責任概述.

1、行政領導責任概念

2、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領導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監督過失理論(從監督過失的構成分析)

1、監督過失的實踐和理論來源

2、行政領導監督過失的構成要件

(1)監督過失的客體

(2)監督過失的客觀方面

(3)監督過失的主體

(4)監督過失的主觀方面

篇14: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三)共同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1.共同過失犯罪的處罰原則

2.共同過失犯罪刑罰的具體裁量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中外刑法理論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共同過失犯罪問題,對於共同過失行爲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則是該問題的核心所在,因爲其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也就確定了我國應怎樣對共同過失犯罪定罪量刑的問題,使這一理論更好的爲我國刑法服務。

三、研究步驟、方法及措施

(一)步驟

1.確定選題方向。共同過失犯罪對於豐富和完善我國的刑法體系有着重要的指導意義。

2.大量查找蒐集資料。充分利用周圍的資源,對圖書館相關書籍和網上相關文章進行大量閱讀和收集,豐富自己在這個問題方面的知識。

3.研究分析資料。通過對資料的閱讀,瞭解共同過失犯罪的國內外研究的現狀,對這一問題的逐步有了自己觀點和想法。

4.列出論文提綱。羅列出自己要寫的基本內容和提綱。

5.完成論文。

(二)方法

1.比較法:外國學者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比較。結合我國國情與外國相關理論進行比較。

2.從理論到實際的結合:在充分了解國內外對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研究現狀後,再結合我國國情進行實際運用。

(三)措施

1.閱讀了大量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

2.上網查看和閱讀了很多關於共同過失犯罪方面學術論文,碩士畢業論文等。

3.收集了不少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視大火案、共同射擊致人死亡案、腳手架上扔圓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進度

2010.10--- 2010.12 確定選題方向、決定論文題目

2010.12--- 2011.3 收集論文的相關資料、提煉觀點、確定論文大綱 2011.3 --- 2011.5 擬好論文提綱、舉行開題報告、準備論文初稿 2011.5 --- 2011.6 修改論文定稿、進行論文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1]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修訂本 第3版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燦、馬克昌、羅平:《論共同犯罪》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趙採志主編:《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

[5] 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3月第2期

[6]楊妮妮 馬詩雨:《淺析過失共同犯罪》法制與社會 2010年8月(中)

[7]劉俊:《淺議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9年第4期

[8] 羅雲:《淺論過失共同犯罪》南昌高專學報2002年第4期

[9]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李風梅:《共同犯罪若干問題研究》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3期

[11]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

[12]馬琳:《論共同過失犯罪》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2003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儀共同過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徵》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14]張明楷:《共同過失與共同犯罪》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3月第2期

[15]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

[16]鄭鶴瑜:《過失共同正犯若干問題研究》河北法學 2007年

[17]趙秉志主編:《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8]童德華:《共同犯罪初論》法律科學2002年第2期

[19] (日)阿部純二:《刑法墓本講座》第四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0]羅結珍譯(法)卡斯樂.斯特法尼:《法國刑法總論精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篇15: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由於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論文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必過大,但要把計劃研究的課題、如何研究、理論適用等主要問題說清楚,應包含兩個部分:總述、提綱。

1 總述

開題報告的總述部分應首先提出選題,並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情況、理論適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等。

2 提綱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採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在開題階段,提綱的目的是讓人清楚論文的基本框架,沒有必要像論文目錄那樣詳細。

3 參考文獻

開題報告中應包括相關參考文獻的目錄

4 要求

開題報告應有封面頁,總頁數應不少於4頁。版面格式應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項“格式”的規定。

開 題 報 告

學 生:

一、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

2、現實意義

二、論文綜述

1、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2、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3、國內研究的綜述

4、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範例】

題目:

龐德法律與道德思想研究

一、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

以龐德爲代表社會法學派產生於十九世紀末期,此時的法學界,正處於分析法學派、哲理法學派以及歷史法學派三足鼎力的時期。龐德認爲分析法學派只注重法律規則的內部邏輯演進,忽視了法律的目的;哲理法學派僅僅關注法律的倫理和道德基礎,也即過分強調了法律的理想要素;歷史法學派則將法律視爲發現的物品,沒有認識到社會中人的主動性。龐德在他的《法律與道德》一書中,通過這三個視角對法與道德的關係予以闡述,本文通過對法律與道德理論分析,將更有助於使我們清晰的認識各個法學流派的觀點以及各個歷史階段下人類的法哲學認知。

2、現實意義

社會法學派起源於美國壟斷經濟時期,其觀點認爲,法律是國家重要的社會調整方式,在高度複雜的現代社會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我正處於社會主義發展現代化建設時期,同時也,面臨着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日趨顯著,龐德曾以其法律目的論爲基礎指出,法律法律以調整社會利益爲核心,促進社會文明,保障社會安全爲法律的任務。從我國的社會現狀以及我國的法制建設而言,對該問題的研究和探討有着一定的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

二、論文綜述

1、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羅斯科・龐德的是美國社會法學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代表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法學基本的發展方向,龐德先生一生著述頗多,關於龐德的法律與道德理論,主要集中於他的兩部著作中,即《法理學》五卷本和《法律與道德》,同時,在《普通法的精神》一書中也有所涉及。龐德在他的書中從法律目的出發,在法律的發展角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逐步的探討法律與道德的關係的認知發展,同時通過對三大法學流派的批判,提煉自身的社會法學理念,構建社會目的下的法律與道德觀。

2、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羅斯科・龐德的是美國著名的社會法學家,除了爲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院長和著名律師外,龐德先生驚人的閱讀量同樣爲人敬佩,正如Oliver Wendell Holmes所言,龐德孜孜不倦的學習和閱讀視野的廣泛,使自己記住龐德“知道”的數目都很累。更值得稱讚的事,儘管龐德先生的思想帶有一定的的時代色彩,但也充分意識到了新價值在未來出現的可能, 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來,各種新的社會公共問題不斷出現,例如民權、環保和醫療問題等等,由此而產生的罷工、抗議、起義等一系列的反社會行爲,從形式上看這些行爲很大程度上和龐德的社會工程理念並不相容,對此r Trevino在他的文章中指出,龐德的法律目的理念旨在取得社會的秩序穩定,對各種社會利益和價值進行“衡量、平衡和有序化”,已達致“和解與和諧”,因此,哪怕時至今日,龐德先生的法律思考還“完全沒有過時”。

3、國內研究的綜述

1946年自龐德羅斯科・龐德擔任中華民國司法部顧問以來,其著作的中譯本相繼在我國出現,在法律與道德領域,張文伯老師在五八年就完成了《Law and Morals》的翻譯。後由於特定的歷史原因,很多譯本相繼散失,改革開放來,對龐德的研究又重新相繼展開,例如,陳林林老師《法律與道德》的重譯,鄧正來、餘履雪等法學人士對《法理學》五卷本的翻譯等,給我們當下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學術條件。

就本文所要談到的視角而言,首先關於社會法學派的興起,孫文凱在《社會學法學》一書的開頭就從經濟、政治、法律和觀念角度進行了較爲全面的研究,重點提及了當時價值觀改變、國家干預經濟以及現實主義思想的影響。其次,在法與道德層面,我國學者就龐德關於三大法學流派的批判做了較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針對龐德法律目的說,進行了較深入的思考,正如鄧正來老師指出的“不知道目的地,選擇走哪條路或確定如何走某條路都是無意義的”,龐德認爲社會有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是實現人類社會生活目的的工具。第三,關於龐德對於法律及社會所做的貢獻,是十分顯著的,龐德學說的興起,改變了康馬傑所說的當下法學界“牛頓力學傳統”,將法學從日益抽象化和專業化的道路上拉到了現實面前,從二十世紀頭十年的中期到二十世紀四十年代,龐德在社會利益和反對形式主義方面的觀點,被大批法學家尤其是法律現實主義者所廣泛接受;另一方面,學者也指出,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貧富分化嚴重,政治改革剛剛起步,環境、犯罪、就業等問題紛至沓來,而龐德的法律目的理論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的借鑑。

4、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筆者認爲,國內外的研究已就如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較爲完整的探討:⑴社會法學興起的條件;⑵龐德法律目的思想;⑶對龐德《法律與道德》一書中所述三大法學流派思想的批判。本文正是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進行更深一步的探討,首先,將社會法學興起的衆多因素進行道德層面分析,探求其深層次的道德動因;其次,將龐德法律目的和法律與道德思想相結合,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理想要素,並最終指導實踐。再次,對龐德的法律社會化理想進行理論構建,並從中探尋法律與道德的理想配置;最後,筆者將就以上各方面的論述,對龐德思想進行評價,進而尋找其中對我國法治建設有重要意義的思想和理論。

三、論文提綱

前言、

一、社會法學興起的道德動因

1、自由經濟與道德危機

①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

②自由市場發展下的道德危機

③道德危機下的爭論

2、法律社會化下的價值訴求

①個人自由是現代社會存在的基礎

②個人主義繁榮下的秩序危機

③法律社會化下的正義訴求

3、’理性認知一切’的觀念批判

①理性主義的興起和繁榮

②社會現狀下的懷疑與批判

③法律目的的指引

二、龐德法律與道德思想的內容

1、龐德的法律目的思想

①耶林目的法學對龐德的影響

②龐德對法律目的的歷史探尋

2、龐德法律目的下的法律與道德觀

①批判的視角(龐德對三大法學流派的批判)

②構建的視角(龐德的法律社會化構想)

三、龐德法律與道德思想的時代影響以及對我國的啓示

1、對美國法律和法學的影響

2、對我國法治現代化建設的啓示

結論

四、查閱文獻:

[1]吳昌華.論龐德的法律目的思想.西南政法大學.2008.

[2]過洋.龐德社會學法學思想研究.湘潭大學.2006.

[3]鄧正來.社會學法理學中的‘社會神’―――龐德法律理論的研究和批判[EB/OL],正來學堂.2006.

[4]r Trevino/著,郭輝/譯.從《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中看龐德的法律思想[EB/OL],正來學堂.2006.

[5]Roscoe Pound/著,陳林林/譯.法律與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6]Arthur Kaufmann/著,劉幸義/譯. 法律哲學.法律出版社,2004.

[7] Roscoe Pound/著,高雪原/譯.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5.

[8]萬俊人/主編.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9]蔡寶剛.法律目的下的法律與道德―――龐德的闡釋及啓示.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

[10]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11]孫文凱.社會學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

[12] Roscoe Pound/著.餘履雪等/譯.法理學(第一到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7.

[13] Roscoe Pound/著.雷賓南、張文伯/譯.龐德法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五、總體安排和進度計劃

1、畢業論文準備階段:

2009.11.18――2009.11.20,進行畢業論文選題並確定畢業論文指導老師。

2、畢業論文研究、設計及論文撰寫階段

2009.11.21――2009.12.31,在指導老師的的指導下對所選課題進行調研,完成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2010.1.1――2010.2.28,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完成畢業論文初稿。

20010.3.1――2010.4.20,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完成畢業論文二稿。

2010.4.21――2010.5.15,在指導老師的指導下進行論文修改,並最後定稿。

篇16: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四、組織機構:

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五、指導教師、答辯教師的工作職責:

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

1、指導學生選題和收集資料,指導論文寫作方法,介紹參考

篇17: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自xx—xx年的sars事件以來,公共責任(類似的表述有行政責任、官員問責、領導責任、政治責任、法律責任)等概念進入了人們的眼界,社會進入了一個承諾“責任”的時代,行政領導責任也日益成爲人們關注的話題。那麼追究行政領導責任的理論依據是什麼?對於這一問題可以從不同學者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幾種:據張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領導責任分爲道德責任、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政府訴訟責任、政府侵權賠償責任。根據對行政領導責任的分類,相應地,張成福認爲對行政領導的非難性源於行政領導不遵守道德規範,決策失誤或行爲有損國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權限、越權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約性平等關係,政府僅是爲公衆提供服務的法人因爲須承擔賠償責任。胡建淼、鄭春燕認爲,行政領導的責任來源於行政領導的職責,若行政領導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領導職責,且這種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爲屬於其主觀意志能力範圍內,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美國學者特里·l.庫珀(terry l. cooper)對行政責任做了深入的研究,從行政倫理學的視角出發,認爲行政領導責任包括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客觀責任源於法律、組織機構、社會對行政人員的角色期待,與外部強加的可能事物相關;主觀責任則根植於自己對忠誠、良知、認同的信仰。即庫珀認爲對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主觀上是他們的內心對於忠誠、責任感的價值判斷,源於個人內在的`道德操守和對真善美的行政行爲的追求;客觀上是他們作爲行政領導這個角色所被寄於應有的職責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關事物。

反思目前關於行政領導責任的研究文獻,主要是從政府的角度來進行的,缺乏從個體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多是從正面論述領導責任的重要性,缺乏從否定性懲罰的角度來談;主要從行政學的角度來研究具體責任追究,缺乏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領導責任。本文正是針對這一問題,試圖從分析行政領導責任的內涵、本質和分類開始,再針對現實中對行政領導的法律責任追究體系不完善再從法學角度結合我國現行刑法的定罪標準——犯罪構成來分析監督過失理論,以期使“行政領導法律責任的理論依據爲什麼是監督過失”這一問題更明朗化。

篇18: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覈,確定最後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於當年補做一次。

三、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

四、指導學生選題和收集資料,指導論文寫作方法,介紹參考。

指導教師、答辯教師的工作職責:

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

篇19: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論文寫作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學生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論文寫作的基本要求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並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 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範。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 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於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於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三、選題要求:

(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於法學專業的範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爲主要選題方向。

(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

(3)、選題避免過大。(

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後,確定其中一個爲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註明以哪門課程(法)爲主。

(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爲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三、成績評定辦法與步驟畢業論文的成績分爲優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個等級。

指導教師根據學生的寫作態度和論文的質量,提出建議成績,學生經過答辯,由答辯小組根據指導教師的建議及答辯質量,寫出答辯評語,經答辯委員會審覈,確定最後成績。畢業論文不及格者,可於當年補做一次。

四、組織機構:學校設畢業論文工作委員會,下設指導組和答辯組,成員分別由學校領導、教師和校外專家擔任(名單見附件一)。論文答辯設若干小組,每組由三名教師組成,設答辯主持人一人。答辯小組根據論文研究方向設立,本人的指導教師不擔任該答辯小組成員。五、指導教師、答辯教師的工作職責:  指導教師的工作職責: 1、指導學生選題和收集資料,指導論文寫作方法,介紹參考

篇20: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論文開題報告

首先,我們看看開題報告包括哪些部分。由於各大高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開題報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幾個部分是必需的。

開題報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寫作的主題、論述的主要內容、引用的材料等,以獲得導師的認可。如果你的導師不認可你的開題報告,那比較麻煩,可能要反覆修改,甚至要重新選題。所以,開題報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獲得老師對論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第二、國內外研究狀況

第三、論文的主要內容及提綱

第四、文獻綜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方法

第七、參考文獻

以上七個部分是一個完整的開題報告所必須具備的內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務處下發的開題報告並不必然包含上述幾個部分。例如,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單獨提供文獻綜述,有的學校需要學生將文獻綜述置於開題報告之內,因此同學們必須嚴格按照學校下發的開題報告模板進行寫作。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着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爲突出。本文在研究了衆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並借鑑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20世紀80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羣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羣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

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於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於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並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着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爲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爲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

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徵收類似於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

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佈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

3、民工子女學校成爲歧視源頭,並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衝突。

4、由於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

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

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

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爲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

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爲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

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並且存在安全隱患。

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爲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

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爲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

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爲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

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於受教育權的概念。

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爲,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爲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風,李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爲:

1、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定較少。

2、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並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

3、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爲需要擴展法律保障範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並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並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爲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爲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並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採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爲原告,以“行政不作爲”爲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爲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爲一個社會階層,屬於弱勢羣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並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範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爲保護範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