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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論文開題報告(彙總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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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論文開題報告(彙總10篇)

篇1:法學本科論文開題報告

2015法學本科論文開題報告

一、論文題目:離婚損害陪償制度

二、選題目的與意義

處在社會變革的今天,整個社會結構的發展呈現出多元化、多角化的趨勢,中國近二十年的改革歷程使整個社會經歷了一系列的社會轉型、制度轉型、結構轉型等觀念與行爲沿革與變化,做爲社會單元細胞的家庭單位,其婚姻架構的均衡是構成維繫整個社會和諧發展的基石,而在現實的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夫妻作爲婚姻家庭中最主要的主體,時常有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一系列破壞婚姻家庭的情形出現,使夫妻矛盾不斷升級、惡化從而走向婚姻的盡頭。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予以賠償,體現了法律維護正義、懲罰過錯方、保護無過錯方的功效,使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明確有效的法律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仍然存在賠償義務主體過於狹窄、訴訟過程中舉證難、訴訟時效難以認定等諸多不足;該制度的不健全已經危及到了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已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它的完善勢必成爲我們整個國家的社會問題,因此本文研究是有實際的目的和意義的。

三.論文的主要內容與框架結構

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家庭婚姻關係的破裂現象呈上升趨勢,並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重視。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實施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將離婚制度作爲焦點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此次修正案較原來婚姻法更具有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諸多不足,在實踐中也存在着很多問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已經成爲當今社會理論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實踐的難題。本文結合學術界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最新研究,對離婚損害賠償的不足及完善措施進行分析與探討,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議。

本文賠償的框架結構爲: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和性質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三)、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及賠償情形。

(四)、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1、賠償義務主體過於狹窄

2、訴訟時效難以認定問題

3、訴訟中舉證較爲困難

4、賠償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1、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2、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

四、研究方法與材料情況

(一)、研究方法:

1.、參考與該制度有關的書籍並認真閱讀;

2.、對有相關經歷的當事人進行現場調研;同時,對過去的一些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精典案例進行深入研究與探討;

3.、向權威專家及學術界人士請教;

4、針對該課題總結自己的觀點;

5、綜述

(二)、參考文獻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4、楊大文主編《婚姻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三版)載《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

5、《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處理意見》

6、《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

篇2: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題目:論我國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屍體或者設置靈堂等等。 醫患關係本是魚水共存、脣齒相依的關係,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着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於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樑。”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係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係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作爲我的論文主題。對於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於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

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說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類型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鑑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大致可以分爲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第二階段, 2002年4月1日以後至 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爲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第三階段,2010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爲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於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爲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專家責任基於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採用“說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爲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於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爲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爲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

四、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爲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以期待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篇3: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隨着當今社會民主政治建設的不斷加強,公衆參與行政立法已成爲一種世界性潮流。近年來,我國行政立法中的公衆參與有了較大發展,聽證會、討論會、行政立法草案公共評論等形式的公衆參與成爲行政立法和公共決策民主化的重要標誌。然而,該制度實施以來,在實踐中暴露出諸多缺陷:公衆參與能力和技術不足,激勵機制缺失,行政機關組織公衆參與的約束機制有待規範,公衆參與信息反饋和保障機制亟需健全等。因此,行政立法的公衆參與機制完善成爲法學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通過對行政立法中的公衆參與制度相關內容的探討,深入分析該制度存在的不足並提出相應建議,希冀有助於進一步推動該制度的理論研究,爲該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參考借鑑;公衆積極參與立法活動,能夠進一步增強行政立法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推動依法治國的進程,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本課題的研究現狀:

行政立法中的公衆參與,一直是近些年我國法學界研究的熱點,學者們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首先,公衆參與的概念方面,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是我國學者俞可平支持的廣義說,即公衆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動;二是以蔡定劍爲代表提出的互動說,即公衆參與是決策者與收到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三是狹義說,即公衆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廣泛吸收私人蔘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決定、行政執行的過程,學者楊建順對此觀點予以支持。

其次,公衆參與行政立法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實現公民權利的意義,李海青等學者認爲公衆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公民參政權、監督權、自由表達權等權利的基本途徑;(2)制約公共權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學者認爲廣泛的民主參與是防止政府腐b、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意義,王錫鋅等學者認爲公衆參與有利於廣泛調動多元化社會的智識與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包容性。

最後,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現狀及問題方面,學者們肯定中國公衆參與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從參與素質看,蔡定劍在《走向憲政》一書中認爲,公衆有較強的參與意識,但其本身參與技術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參與範圍;(2)從參與效果看,黃鳳蘭認爲參與和決策脫節,缺少信息反饋,進而削弱公衆參與的動力;(3) 作爲公衆參與新類型之一的網絡參與,學者林華認爲關於這種參與法規規範體系不完善,政府應對網絡信息危機的能力不足,導致網絡政治空間可能會成爲虛擬暴力和羣t性事件的導火索。

三、主要內容和預期目標:

主要內容:

一、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基本理論

(一)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重要價值

二、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現狀

(二)行政立法公衆參與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公衆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建議

(一)建立激勵機制,擴大公衆參與行政立法的範圍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預期目標:通過該課題的探討,加深公衆參與理論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擬採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邏輯分析法

主要措施:通過上網和進圖書館蒐集與課題相關材料,查閱相關書籍、報刊,對蒐集的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在指導老師的耐心指導下,結合自己所學的法學知識,完成論文的寫作

五、主要參考文獻:

[1]蔡定劍.公衆參與:風險社會的制度建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王錫鋅.行政過程中公衆參與的制度實踐[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3]楊建順.行政過程中的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J].四川師範大學學報,2012,(5).

[4]李海青.政治哲學視野中的公民參與[J].行政與法,2005,(4).

[5]黃鳳蘭.公民行政參與的法律應對及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2008,(4).

[6]邵東華.論行政立法程序中公衆參與的問題與對策[J].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衆參與機制的完善[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4).

[8]ic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J] Law Jounaral,2000,(6).

篇4: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2017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論文題目: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認定與保護的法律問題探討

一、論文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據相關數據顯示,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現象不斷衝擊着社會的道德防線,非婚生子女的數量越來越多。縱觀各國,現已對非婚生子女達成同等保護的共識,只是在具體實施方面存在差異。但從未來發展來看,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親子關係的認定與保護會受到更多關注與研究,尤其是在法律層面上,親子關係的認定與保護無論是在學術界還是法律實踐中都會成爲時代背景下持續的新課題。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法律上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事實上的平等。在傳統觀念中,對於非婚生子女的歧視是一直存在的,社會上許多人還是帶着有色眼鏡來看待此種問題。從我國現狀來看,近些來隨着人們思想的不斷轉變,未婚同居等現象逐漸增多,非婚生子女出生的數量逐年上升,而我國對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律保護性規定僅限於婚姻法第 25 條規定,以及一些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並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總的來說,我國關於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存在譬如立法原則不明確、準正和認領制度缺失、監護制度不完善、撫養費難執行等問題。

因此,研究非婚生子的認定與法律保護制度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助於豐富非婚生子女相關制度的理論基礎。通過歷時態下對親子制度發展演進的梳理,可以發現古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宏觀架構、內涵特質;可以發現近代非婚生子制度演進軌跡、內容轉變及價值定位;可以發現現代非婚生子女制度的變革趨勢、倫理基礎及變革差異,進而爲我國當代非婚生子女相關制度的建構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第二,有助於我國“民法典親屬編”的制定。通過對我國非婚生子女制度現狀的分析,可以發現我國親子制度中關於非婚生子制度在體例上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可以發現我國親子制度在內容上的空泛性和概括性。對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研究,可以在觀照傳統與現實,結合倫理和法律的基礎上,提出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完善建議,並最終爲我國“民法典親屬編”的制定提供理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三,有助於解決當下非婚生子女領域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對時態下對非婚生子女制度的域外法考察,可以發現在世界範圍內非婚生子女制度發展階段的變化有很大的相似性,且對非婚生子女關係的規制多是以“類型化”爲主要表現方式。對國外非婚生子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設計進行研究,有助於揭示其法律背後的立法理念,爲法律的借鑑和移植提供有益參考,爲我國當下非婚生子女關係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提供有效路徑。

第四,有助於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親子關係是人類社會中最

基本的社會關係,親子關係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而非婚生子女關係是親子關係中的熱點。研究非婚生子制度,就是要規範非婚生子女關係,使非婚生子女關係得以良性發展,爲創建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綜上,選題立足時下社會發展過程中衍生出的非婚生子這一社會現象,對非婚生子的認定和法律保護展開社會調查與研究,剖析由此產生的的法律關係與問題,探討法律實務中非婚生子女問題的解決方法與保護途徑,與此同時喚起社會對非婚生子這一特殊羣體的保護與關注。

二、國內外關於該論題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關於國內學術界對非婚生子女的認定與法律保護方面,主要有以下觀點:

第一,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內涵。非婚生子女作爲一個與婚生子女相對應的法律概念,其內涵在婚姻法學界雖無太大爭議,但表述不盡相同,楊大文認爲,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關係外受胎所生子女。王洪、楊遂全認爲,非婚生子女,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與第三者自願發生性行爲所生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婚姻所生子女及婦女被強x後所生子女等。張心怡認爲,應該擴大婚生子女的範圍,不問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都規定爲婚生子女,以確保子女的權益。

第二,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關於我國婚姻家庭立法是否應當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學者間觀點不一。否定說者認爲:我國有關立法不必單設準正制度。把因親生父母結婚,非婚生子女自然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稱爲生父、生母共同認領即可。肯定說者則認爲:上述觀點不但把非婚生子女的準正與認領混爲一談,而且把生父母結婚作爲認領的原因其不當之處顯而易見。儘管我國《婚姻法》規定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但只要婚姻制度存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名分上的區別就會存在。兩者在親子關係的確定方法上就有不同。因而承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仍然有其社會實益。由樑慧星教授與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也均未規定準正制度,其中的理由爲“準正制度的前提是法律上存在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本法既已取消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劃分而統稱‘親生子女’,自無準證制度的必要。”有學者認爲,我國未來民法典親屬編應當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制度。誠然取消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區分是大多數國家或地區的立法趨勢。

第三,我國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完善。關於我國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完善,邵惠認爲,應該確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來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處理非婚生子女的問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逐漸將親子法的立法本位予以提升,強調子女最大利益在各國立法中已成爲共識。非婚生子女作爲一個弱勢羣體,在處理涉及他們的基本權益的問題時,特別是在面臨相互衝突的價值選擇時,更加要貫徹這一原則。黃娟、秦春波、焦佳認爲,應該建立我國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是親子法領域確立父母子女法律身份的一項重要制度。世界上很多國家已經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來確定父母身份,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但是我國立法上一直沒有確立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導致在實踐中缺乏具體執行依據,使得親子法的立法結構和內容存在缺陷。嚴礪提出,應該確立我國婚生子女的推定與否認、非婚生子女的準正與認領制度,明確我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與撫養問題,例如增設子女撫養保障措施、明確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範圍等,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

國外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定與保護方面的研究,概括起來有以下觀點:

第一,關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制度。在非婚生子女無法依準正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資格時,還可基於生父的認領而取得婚生子女資格,基於生父的認領有任意認領與強制認領之分。關於任意認領的法律性質,爭議較大,主要有“觀念通知說”與“意思表示說”。前者認爲: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其本質上爲親子關係的確認宣言,即應解爲事實之通知+觀念通知,即認領並非認領人表示願與非婚生子女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及其他法律效果,而是僅向對方通知自己業已認識其與非婚生子女有血統的親子關係而已。通知後所生的各種法律效果乃爲民法概括賦予。後者則認爲:認領的性質爲意思表示,即認領乃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爲父子而領爲自己子女之法律行爲,且爲單獨行爲,無須被認領人同意此外。還有學者認爲:不問意思表示說或事實通知說,均須以事實上父子女關係的存在爲前提,始可發生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因此區別實益不大。“強制認領”也稱爲“親之尋認”,是指非婚生子女對於應當認領而不認領的生父,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的存在。如日本、韓國、意大利及中國臺灣地區等國家或地區均設有明文規定。由國家予以認定關於強制認領之訴的性質,學說上存在不同的見解:1.給付之訴說。給付之訴說認爲認領的性質爲意思表示。而認領子女之訴系請求法院判令生父爲認領之意思表示爲目的的給付之訴。2.確認之訴說。確認之訴說認爲認領既爲事實通知或觀念通知,則親子關係存在與否,僅在於有無血統關係之事實,而不於有無認領。對於應認領而不認領之生父,非婚生子女之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代替認領,即請求法院確認有父子關係存在。因此,認領子女之訴應爲確認之訴。3.形成之訴說。形成之訴說認爲認領乃於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創設法律上的父子女關係,且認領子女之訴經判決原告勝訴確定。此非婚生子女變爲婚生子女,並有對世之效力,故應解爲形成之訴。關於各國對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模式,在親子立法的基本精神由家本位逐漸轉向子本位的時代,對非婚生子女應當給予充分的法律保護,這一法律理念已經爲許多國家所接受,但各國對非婚生子女的保護模式選擇存在着較大的差異。

第二,關於非婚生子女的保護。1.在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方面,各國家和地區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研究概括爲兩大類:一種是以法國和意大利爲代表的間接保護模式。即主張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的準正和認領制度,通過準正和認領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然後再按婚生子女的權益保護方式進行保護;另一種是以德國、埃塞俄比亞爲代表的直接保護摸式。即不設準正制度,僅以認領制度確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法律身份,這種觀點不將子女劃分爲“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實行差別待遇。美國在非婚生子女權益保障上,主張廢除所有對非婚生兒童的歧視,實行“撫養執行計劃”來保障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執行,爲確保非婚生子女父母的監護責任,國家對父母的監護義務實行干預,另外,還提出注意協調父母、學校與國家的責任,以確保非婚生子女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總之,我國對非婚生子女認定與保護的具體運行進行論述的高質量法律學術論文、著作甚少,涉及我國非婚生子女認定與保護缺失的深層次原因、擁有的權利、立法的方向、權利保護的司法實踐等問題缺少學術上的充分系統的探討。理論上的匱乏,對於實踐中的非婚生子女的保護缺少針對性的指導,不利於我國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制度的建構與發展。然而面對社會與倫理的發展趨勢,對非婚生子女的認定與保護必然將自20世紀末後再一次掀起研究與探討的高潮,因此,加強對我國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研究,具有較重要的實踐意義。

三、論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及技術路線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之外的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係認定與保護。本文從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會權益以及各種制度入手,探討我國《婚姻法》在保護非婚生子女方面的不足並提出建議。

主要內容:本文將從非婚生子女問題緣起、親子關係認定問題、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問題幾個角度分析不同時期不同國家非婚生子女法律問題的研究,結合我國法律實踐中的案例並參考國外親子立法中先進的立法經驗,針對我國立法提出了一些設想,以期對完善我國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的認定與保護制度有所裨益。

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中相關真實案例,立體充實地分析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認定與法律保護現狀;

2.文獻研究法:本文擬研習參考本領域中文獻30餘篇,從中瞭解本領域的研究現狀與保護對策;

3.比較分析法:本文擬對本領域的“古今”與“中外”進行對比分析,結合“研究”與“實踐”,嘗試尋找一套適合我國操作的方案,也是本文的亮點。

四、論文工作進度安排

1.選題:20XX年9月20日前

2.開題報告:20XX年10月30日前

3.完成並提交初稿:20XX年12月20日前

4.完成並提交修改稿: 20XX年2月20日前

5.畢業論文定稿:20XX年4月30日前

6.答辯 :20XX年5月

五、論文主要參考文獻

1. 楊大文:《親屬法》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第 4 版。

2.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1 版。

3.王洪:《婚姻家庭法》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第 1 版。

4.夏吟蘭:《美國現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年第1.1版。

5.陳棋炎等:《民法親屬新論》 ,臺北三民書局1988 年第 1 版。

6.史尚寬:《親屬法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年第 1 版。

7. 王洪:《兒童權利保護與親子法的完善》 ,當代中國出版社 2002 年第1版。

8. 林蔭茂:《婚姻家庭法比較》 ,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 年第 1 版。

9. 楊立新:《親屬法專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10. 林毅,唐海佺:淺析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湖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年第2期。

11. 覃海逢: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若干理論研究,廣西民族大學學報,2013年第35卷第3期。

12. 申天恩:非婚生子案件的法理分析,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2008年第4期。

13. 李洪祥,尹蕭: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社會性別分析,中華女子學院學報,第2012第5期。

14. 劉耀東:非婚生子女的準正與認領制度研究,石河子大學學報,2013年第27卷第3期。

15. 李餘華,張宇: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價值定位——子女最大利益原則, 華東交通大學學報,第2011年第3期。

16. 譚和平,李毅,譚梅林:監護權與子女最大利益,衡陽師範學院學報,2012年第33卷第4期。

17. 司丹:親子制度研究,2013年黑龍江大學博士論文。

18. 劉琴:我國非婚生子女權利保護研究,中南民族大學2012年優秀碩士畢業論文。

19. 安然:非婚生子女認領制度的研究,寧波大學2011年優秀碩士論文。

20. 張宇:我國非婚生子女身份確認制度研究,華東交通大學2012年優秀碩士畢業論文。

21. 陳婉菁: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法律問題研究,江西財經大學2012年優秀碩士畢業論文。

22. 葛銀慧:論人工生殖技術下親子關係的認定,2014年河北經貿大學碩士論文。

23. 麥合默旦木肉孜:親子鑑定啓動程序淺析,法制與經濟,2012第315期。

24. 董海芬,王麗麗:淺談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護,法制博覽 ,第2012年第7期。

25. 郭雪嬌:試論我國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制度的確立和完善,法制與經濟,2011年第296期。

26. 秦雪:非婚生子女財產繼承權的法律保障,法制與社會,第2011年10月(中)期。

27. 王薇:非婚生子女撫養涉及的法律問題:由案件生髮,重慶社會科學,2010第4期。

28. 李金招:臺胞在大陸非婚生子女涉臺繼承問題研究,西部法學評論,第2010年版第105頁。

29. 李曉農:輔助生殖技術與親子認定規則的變化,中國衛生法制,2014年1月第22卷第1期。

30.張燕玲:論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認定,法學論壇,第20卷第5期。

篇5: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題 目:論我國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屍體或者設置靈堂等等。 醫患關係本是魚水共存、脣齒相依的關係,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着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於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樑。”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係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係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作爲我的論文主題。對於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於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

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說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類型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鑑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大致可以分爲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第二階段, 2002年4月1日以後至 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爲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第三階段,2010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爲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類型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於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爲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專家責任基於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採用“說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爲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於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爲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爲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

四、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爲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類型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以期待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調查法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做了初步的瞭解和學習,利用文獻研究法對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類型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關知識,爲提出完善建議提供了知識基礎。

六、本課題的進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開題答辯並完成開題報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論文一稿,並於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學周)前完成畢業設計中期檢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論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論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論文定稿。

6、第16周(2010年6月9日—6月13日)論文答辯和畢業鑑定。

七、參考文獻

1、陳聰富:《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載朱柏鬆等:《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2010 年。

2、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3、王澤鑑:《侵權行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4、強美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0 年。

5、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以德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爲基礎撰寫》,莊敬華譯

6、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改革醫療損害責任的成功與不足》,《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0 年

7、彭秋紅:《我國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研究》,山東大學 2011 年碩士學位論文。

8、代全喜:《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學 2011 年碩士學位論文。

篇6: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由於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論文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必過大,但要把計劃研究的課題、如何研究、理論適用等主要問題說清楚,應包含兩個部分:總述、提綱。

1 總述

開題報告的總述部分應首先提出選題,並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情況、理論適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等。

2 提綱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採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在開題階段,提綱的目的是讓人清楚論文的基本框架,沒有必要像論文目錄那樣詳細。

3 參考文獻

開題報告中應包括相關參考文獻的目錄

4 要求

開題報告應有封面頁,總頁數應不少於4頁。版面格式應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項格式的規定。

開 題 報 告

學 生:

一、選題意義

1、理論意義

2、現實意義

二、論文綜述

1、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2、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3、國內研究的綜述

4、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篇7: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一、撰寫畢業論文的意義畢業是高校教學的重要實踐環節。從一般意義來講畢業論文是檢驗的學習成果,培養學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進學生學以致用,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從現代遠程開放教育來講,法學本科開放教育試點,其目的是探索多種方式培養法學專門人才的路子。實踐環節進行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對試點項目的評價和遠程開放教育的未來。

二、畢業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畢業論文是帶有學術研究性的理論分析文章。撰寫畢業論文可以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並且使學生受到科學研究工作的初步訓練。學生要在實事求是、深入實際的基礎上,運用所學知識,在教師指導下,獨立寫出具有一定質量的`論文。文章觀點明確,材料詳實,結構嚴謹,層次清楚,語言通順,格式規範。

2、內容要求畢業論文的體裁應具有學術性。畢業論文包括目錄、提綱、論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參考資料,其中正文是論文的主體,它包括緒論、本論、結論三大部分。畢業論文的內容容量與所給予的時間和學分相適應,字數不得少於6000字,專科畢業生不得少於4000字。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3、選題要求

(1)畢業論文的選題限於法學專業的範圍內,一般以本科階段所學課程內容爲主要選題方向。

(2)要緊密結合法學研究動態和我國立法、司法、執法實際。

(3)選題避免過大。

(4)選題避免過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結合專業,學生自選兩個題目,交指導教師平衡後,確定其中一個爲你的論文題目。選題時要註明以哪門課程(法)爲主。

(5)學生在專科階段所寫的畢業論文不可直接或變相作爲本科的畢業論文來使用。

篇8: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一、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二、本課題的研究現狀:

行政立法中的公衆參與,一直是近些年我國法學界研究的熱點,學者們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首先,公衆參與的概念方面,歸納起來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是我國學者俞可平支持的廣義說,即公衆參與就是公民試圖影響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動;二是以蔡定劍爲代表提出的互動說,即公衆參與是決策者與收到決策影響的利益相關人雙向溝通和協商對話的過程;三是狹義說,即公衆參與是指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廣泛吸收私人蔘與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立法、行政決定、行政執行的過程,學者楊建順對此觀點予以支持。

其次,公衆參與行政立法的價值方面,學者們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1)實現公民權利的意義,李海青等學者認爲公衆參與行政過程是實現公民參政權、監督權、自由表達權等權利的基本途徑;(2)制約公共權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學者認爲廣泛的民主參與是防止政府腐(fu)敗、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決策科學性、合法性的意義,王錫鋅等學者認爲公衆參與有利於廣泛調動多元化社會的智識與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從而實現決策的科學性和包容性。

最後,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現狀及問題方面,學者們肯定中國公衆參與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從參與素質看,蔡定劍在《走向憲政》一書中認爲,公衆有較強的參與意識,但其本身參與技術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參與範圍;(2)從參與效果看,黃鳳蘭認爲參與和決策脫節,缺少信息反饋,進而削弱公衆參與的動力;(3) 作爲公衆參與新類型之一的網絡參與,學者林華認爲關於這種參與法規規範體系不完善,政府應對網絡信息危機的能力不足,導致網絡政治空間可能會成爲虛擬暴力和羣體的事件的導火索。

三、主要內容和預期目標:

主要內容:

一、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基本理論

(一)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理論基礎

(三)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重要價值

二、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現狀

(二)行政立法公衆參與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公衆參與存在問題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建議

(一)建立激勵機制,擴大公衆參與行政立法的範圍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衆參與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饋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

預期目標:通過該課題的探討,加深公衆參與理論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擬採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較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價值分析法、邏輯分析法

主要措施:通過上網和進圖書館蒐集與課題相關材料,查閱相關書籍、報刊,對蒐集的資料進行分析、整理,在指導老師的耐心指導下,結合自己所學的法學知識,完成論文的寫作

五、主要參考文獻:

[1]蔡定劍.公衆參與:風險社會的制度建設[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王錫鋅.行政過程中公衆參與的制度實踐[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3]楊建順.行政過程中的民主參與和利益表達[J].四川師範大學學報,2012,(5).

[4]李海青.政治哲學視野中的公民參與[J].行政與法,2005,(4).

[5]黃鳳蘭.公民行政參與的法律應對及完善[J].行政法學研究,2008,(4).

[6]邵東華.論行政立法程序中公衆參與的問題與對策[J].河南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衆參與機制的完善[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4).

[8]ic Participation in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J] Law Jounaral,2000,(6).

篇9: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法律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沒有固定的格式,每個學校都有不同的格式,在字數、字體、行距以及整個文檔的格式上,都有着不同的寫作要求。例如,北京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的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就有着很多區別,即,不同的學校有不同的要求,同學們在寫作開題報告的過程中需要嚴格按照學校的格式進行。

當然,所有學校的開題報告都有着一些相同之處,體現了開題報告的'共性。這些共性一般體現在開題報告的組成結構上,其結構包含如下幾個部分:

(1)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2)國內外研究綜述

(3)論文寫作內容(寫作框架)

(4)論文寫作方法和路徑

(5)參考文獻。

篇10: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2017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開題報告範例

題 目:論我國預告辭職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一、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一)弱者保護規則體現了人類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這種弱者保護規則在勞動法歷史發展的各個階段和各項具體制度中都有所體現,只是表現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紀的勞動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現在的勞動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權利。儘管勞動者的要求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但是勞動者的相對弱者地位並沒有改變。於是和保護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無因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通過保證其勞動權的自由行使來提高與用人單位的對抗實力。《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主旨,繼續賦予勞動者更充分的單方解除權。

然而,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既沒有對勞動者預告辭職權的行使進行任何限制,又沒有規定完備的救濟制度,導致在實際實施中必然會出現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適用範圍寬泛,與勞動合同期限制度設計脫節;無論從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的角度,預告期的規定對於勞動雙方均過於僵化等。借鑑其他國家相應立法的有關規定和預告辭職在我國實施後的現實反映,我國兩部勞動法律所規定的勞動者單方無因預告辭職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二)隨着我國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勞動者的弱勢地位也有所改變,《勞動合同法》傾向於保護勞動者利益的立法宗旨,與現實操作層面上的矛盾日益顯現。其中,勞動者的預告辭職制度的立法設計存在缺陷,導致在現實操作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關係過程中矛盾重重,雙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爲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建立健全的勞動用人機制,有必要借鑑國外有價值的相關立法規定,對我國的預告辭職制度進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對症下藥,提出合理可行的解決措施。

(三)對預告辭職制度現存問題的研究,有助於解決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是否構成侵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否矯枉過正、現行規定不一定適用於特殊行業和特殊勞動者等問題。解決勞動法硬性規定特殊行業和特殊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問題,也可避免因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而損害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平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弱者保護而給用人單位帶來的不公平。有利於促進勞動力市場的穩定與和諧。平衡和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對預告辭職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進我國勞動法律規範的完善,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勞動用人市場。對預告辭職制度現存問題的研究,可以促進相對的救濟制度,在勞資雙方發生相應問題時,有可以公平合理保護雙方權益的救濟制度。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內研究現狀:在我國現行的勞動法中,預告辭職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適用範圍過於寬泛;預告期限單一,統一規定爲30日較爲僵硬;僅賦予勞動者享有無條件的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權,用人單位則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國內現階段並未對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來對這些問題進行實際操作,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帶來極大不便。

大多數學者認爲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種權利,是勞動者的辭職權。但這一權利的授予卻間接地損害了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有學者認爲勞動者辭職權的行使是以犧牲用人單位的利益爲代價。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學者認爲可以通過立法將一般無因解除權平等地適用於用人單位以此達到勞資雙方的平衡;也有學者認爲可以通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約定由勞動者放棄辭職權予以彌補。

(二)國外研究現狀:1、新加坡勞動法允許並優先適用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預告期,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預告期。2、法國勞動法典規定,預告辭職是僱員的單方法律行爲,在遵循預告期的前提下,無需得到僱主的接受即產生效力。但這並不意味着僱員行使預告辭職權就毫無限制。僱員不得濫用權利,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3、英國在成文法上越來越多地引用了不當解僱的概念,一般當僱員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當解僱權利,當僱主解僱這樣一個享有非不當解僱權利的僱員時,必須有合理的理由,否則就構成了不當解僱。但這一規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國普通法規定,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內給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終止合同。縱觀各國勞動(僱傭)合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定,都有一個相同的內容,即預告辭職僅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約定了明確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能基於法定的正當事由才能預告辭職,以達到勞動關係的穩定性的目的。

三、課題研究內容及創新

本文針對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質進行了闡述,並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其存在的價值,對我國勞動用人機制產生的積極作用。介紹了國外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如法國、新加坡、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等。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制度都規定了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適用範圍限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工作性質和主體的不同規定了不同的預告期。本文分析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對此項制度的具體規定,分析了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適用範圍過於寬泛;預告期限單一;勞動者惡意解除勞動合同等。通過對以上內容的分析,針對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的意見和建議,並對其可行性進行了分析。包括借鑑其他國家經驗限制勞動者預告辭職制度適用的勞動合同類型,將預告辭職權適用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者的性質設立多種預告期;平衡勞動關係雙方權益,適度授予用人單位勞動者無因預告解除權;建立勞動者誠信辭職評估和檔案,防止部分勞動者惡意辭職,穩定勞動關係。

四、課題的研究方法:

(一)文獻研究法:通過查閱國內預告辭職問題領域的著作和文章,進行理論、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較分析法:比較國外主要國家有關預告辭職方面的立法理論,重點分析對我國有價值的經驗,與我國的進行比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針對預告辭職理論層面的研究,進行輔助、補充。努力做到理論聯繫實際,使內容的研究更加真實。

(四)可行性分析:通過對理論層面和實際案例的研究,對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其在實際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計劃及預期成果:

畢業論文

六、參考文獻:

[1]益英.外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2]董保華.十大熱點事件透視勞動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董保華.勞動合同立法的爭鳴與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鄭尚元.勞動合同法的制度與理念[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5]王利明.侵權責任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6]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7]李炳安.勞動權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郭捷.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9]彭小坤.勞動合同單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林嘉.勞動合同法條文評註與適用[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11]林嘉.勞動合同熱點問題講座[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國榮.勞動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當代法學,2006,(2)

[13]王天玉,和諧與穩定之辯勞動者辭職權制度的反思與重構[J],時代法學,2009,(7).

[14]張翠娜,勞動者的預告辭職權[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訊,2009,(2)

[15]劉曉茜,單方預告辭職與勞動合同期限制度若干問題的探討[J],牡丹江大學學報,2008,(12).

[16]紀榮凱,林彬忠.勞動者的單方預告辭職權研究[J],天津市工會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