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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公司規章制度

爲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及經濟效益,特制定本規章制度。

商貿公司規章制度

公司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各項決議及工作紀律。

第一章、員工工作準則

第二章、員工行爲標準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四章、辭職管理規定

第五章、附則 

一、員工工作準則

1、準時上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服從公司決定和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高效優質地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任務;積極獻計獻策,推動公司的發展。

3、樹立團隊觀念,講究集體協作;積極溝通,相互學習;避免猜忌,抵制是非,營造融洽和諧的工作氛圍。

4、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祕密。

5、不得利用內部信息,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謀取私利。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6、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脫崗。(違反一次從當月工資中扣除50元)

7、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

8、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客戶的合作。

9、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10、精益求精,不斷提高工作績效。

11、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12、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爲私。

13、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二、員工行爲標準

1、工作時間應注意個人儀表儀態,着裝整潔明快、不着奇裝異服、不穿拖鞋。

2、辦公區域,不得喧譁、嘻鬧。

3、早晨上班遇領導或同事應相互問候。

4、同事之間互相尊重,對領導用“職務稱”,對同事用“姓氏稱”或“姓名稱”。

5、接聽電話應用普通話說,切忌大聲、生硬或用方言應答。通話語言簡明、不聊天或說與工作無關的事。

6、愛護、節約辦公用品,公用物品使用後歸回原位。

7、堅守工作崗位、不串崗,因公外出時向部門領導交代清楚事由、所需時間等;接待來訪、業務洽談應在接待室或會客區內進行。

8、保持清潔、良好的辦公環境,提高工作效率,不在辦公區域進食、聊天、高聲喧譁。

9、未經許可不得隨便翻看他人的文件、資料等。

10、樹立與加強保密意識,嚴格尊守各項規章制度。

 

三、考勤制度

工作時間:

1、本公司全體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一律以8小時爲標準。

2、春夏季度: 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6:00。

秋冬季度:上午 8:30-12:00;

下午1:30-5:30。

遲到、早退:

1  上班5分鐘以後到達,視爲遲到,下班5分鐘以前離開,視爲早退。

2、以月爲計算單位,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第二次遲到早退扣款40元;第三次遲到早退扣款60元,累計增加。

3、遲到早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獎金、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4、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屬實的,經公司領導批准可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請假:

1、員工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請假條》,因身體不適等緊急原因臨時請假,應在上班前電話聯繫告知部門主管,返崗後補辦請假手續。

2、相關審批人員必須嚴格把關,保證員工請假的真實性,否則相關審批人員要承擔相應的後果。

3、部門主管請假,須經董事長批准,報行政部備案。

4、員工生病不能堅持工作,請病假1天以上的,就提交醫院出具的病歷本或病假證明,病假期限屆滿時,員工就返崗。

5、員工因合理原因須要本人請假處理,並按規定時間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的休假,稱爲事假。

6、請事假的員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急情況,必須在早晨八點三十分以前請示公司領導),如實說明原因,經所在部門領導或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7、事假按照日工資標準扣除。

8、員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9、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超過請假期限不到崗的,一律作曠工處理,曠工1天,當月全勤不予記發,另扣發當天三倍工資。

四、辭職管理規定

1、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本人應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級提交《辭職申請表》,寫明真實辭職原因,填好後交主管部門經理簽署意見,然後交行政部。

2、行政部呈總經理審批。

3、行政部根據總經理的批准意見,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續辦理清單》和《工作交接清單》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5、行政部憑《手續辦理清單》、《工作交接清單》和考勤記錄予辭職者計算工資呈總經理審批。

6、財務部根據總經理審批意見,在發薪日予辭職者結算工資。

7、對無視公司規定, 不辦任何手續就擅離職守,或辭職要求未獲批准就離開公司的員工,視爲違反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公司扣發

一個月工資,同時必須承擔由此給公司造成的各種損失。公司可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護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會公佈其行爲。對情節特別惡劣者,公司保留對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五、附 則

1、本條例由頒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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