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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運行獎懲辦法

爲保障公司車輛安全運行,嚴格控制車輛安全事故發生,通過強化日常安全考覈,使駕駛員牢固樹立安全行車意識,認真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車輛安全運行獎懲辦法

一、車輛安全事故定義

車輛安全事故指駕駛公司車輛(含貨車)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與車輛相關的事故(如車輛盜搶、人爲機械事故等)。

二、車輛安全事故彙報規定

(一)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後,駕駛員應第一時間將事故情況向所屬管理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或負責人報告;

(二)城市公司包含所屬門店應第一時間向公司車輛管理部門報告;

(三)公司車輛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四)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委會報告;

(五)事故處理完畢後,事發單位須將完整的事故經過、處理結果書面向公司車輛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彙報;

(六)如有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將追究當事人與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並嚴肅處理。

三、車輛安全事故處理規定

(一)發生安全事故後,駕駛員及時做好警示提醒並迅速撥打報警電話110或122,有人員傷亡呼救120;

(二)當事人應迅速將事故報所在保險公司備案;

(三)根據實際情況做好相應的現場處理,儘可能用手機等設備保留事故現場證據或找現場第三者證人作證;

(四)輕微碰擦事故(無人員受傷或車輛受損不嚴重)在向車輛主管部門負責人彙報後,可至快速理賠中心處理或互留電話、身份證、駕駛證信息後另約時間處理;

(五)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員必須停車反省,當事人需積極配合並跟蹤事故處理直至完結方能再次上崗,期間配合交警部門事故定責、保險公司的估價理賠、事故的協調等工作,做好票據、事故材料的整理;同時當事人書寫事故經過和認識,交所在單位備案;

(六)安全事故管理人員針對事故發生及處理情況與當事人進行面談,總結並反思事故教訓同時做好面談記錄。

四、 車輛安全事故考覈獎懲規定

考覈獎懲分日常事故考覈獎懲和年度安全行車考覈獎懲。

(一)日常事故考覈獎懲

1.駕駛員發生安全事故,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按重大違紀處理,並追償當事人發生事故總額4%~10%的企業經濟損失費(大客車、物流管理部的貨車事故金額在以下各類責任事故金額的基礎上上浮50%)。

辦法中涉及的“事故金額/總額”指事故造成的單方或多方車輛、人員及物品的一切損失費用的總和,且“事故責任”以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爲準。

(1)發生安全事故,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且事故金額達到4萬元及以上;

(2)發生安全事故,駕駛員負主要責任,且事故金額達到5萬元及以上;

(3)發生安全事故,駕駛員負同等責任,且事故金額達到6萬元及以上;

(4)發生安全事故,駕駛員負次要責任,且事故金額達到7萬元及以上;

(5)發生安全事故,駕駛員負主要責任以上(含主要責任),且造成人員傷殘等級定殘的。

2.駕駛員發生安全事故,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內部轉崗(大客車、物流管理部的貨車事故金額在以下各類責任事故金額的基礎上上浮50%)。

(1)在企業本崗位工作期間,發生3次以上(含三次)且負主要責任以上(含負主要責任)的,且每次事故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安全事故;

(2)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3次以上(含三次)且負次要責任以上(含負次要責任)的,且每次事故金額在2千元以上(含2千元)的安全事故;

(3)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生2次及以上負次要責任以上(含次要責任)的,且事故金額累計達到1萬元以上(含1萬元)安全事故;

(4)不論事故大小,隱瞞事故事實不報或私自處理的駕駛員。

3.發生安全事故,根據事故總額及承擔的責任大小,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1)事故總額<2千元的情形

① 發生安全事故,總額在2千元以下,且負全部責任的,賠償200元損失;

② 發生安全事故,總額在2千元以下,且負主要責任的,賠償150元損失;

③ 發生安全事故,總額在2千元以下,且負同等責任的,賠償100元損失;

④ 發生安全事故,總額在2千元以下,且負次要責任的,賠償50元損失。

(2)事故總額≥2千元的情形

① 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總額在2千元及以上,且負全部責任的,按照事故總額的10%給予賠償;

② 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總額在2千元及以上,且負主要責任的,按照事故總額的8%給予賠償;

③ 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總額在2千元及以上,且負同等責任的,按照事故總額的6%給予賠償;

④ 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總額在2千元及以上,且負次要責任的,按照事故總額的4%進行賠償。

(3)駕駛員發生安全事故,若產生停車費、評估費、二次拖車費、非醫保用藥費用、修理費用等保險賠付不足的情況,本次事故由駕駛員按比例賠償的金額與保險公司不作賠付的費用,當事駕駛員僅需承擔較高費用部分,不需要累加進行考覈賠償;

(4)發生安全事故後,對於不配合事故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給予轉崗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年度安全行車考覈獎懲

1.考覈對象爲所有在職的駕駛崗位人員;

2.設立“年度安全獎”,依據如下規定進行考覈:

(1)在當年“年度安全獎”發放之前離職的駕駛員不參與當年的年度安全運行考覈評定,中途轉崗人員“年度安全獎”發放到轉崗當月(當月在原駕駛崗位需正常出勤15日及以上),離職後重新入職的自新入職日始計算;

(2)“年度安全獎”按駕駛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月數比例發放;

(3)由於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機械故障損失達2萬元(含2萬元)的除賠償損失外且不發當年“年度安全獎”;

(4)無故不參加當月安全學習會議的,不發當月安全獎;

(5)當月停車檢查或事假、病假天數累計達15天以上的不發放當月安全獎;

(6)年度內有3次(含3次)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與不繫安全帶等非客觀原因造成的違章,按20元/次從安全獎中扣除,3次以上的類似行爲按50元/次扣除;

(7)年度內發生2次及以上事故的,按照事故發生先後順序分別考覈,前次“考覈後剩餘金額”作爲後次考覈的“全年實際發放額”累進考覈;

(8)考覈年度內因客觀原因事故責任或金額未確定的,可延續至事故處理完畢的年度內給予考覈,對於事故總額超出三萬及以上的全責事故,確定本年度內無安全獎的必須於本年度考覈完結,本年度安全獎不予發放;

(9)考覈年度內車輛違法曝光必須處理完畢,實施“年度清零”,年度安全獎造發之日前未處理完畢的按100元/起從年度安全獎中扣發;

3.“年度安全獎”發放標準

序號

事故金額

(S)

責任區分及獎勵發放

全責

主要責任

同等責任

次要責任

1

35000元≤S

2

30000元≤S<35000元

1個月安全獎

3

25000元≤S<30000元

1個月安全獎

2個月安全獎

4

20000元≤S<25000元

1個月安全獎

2個月安全獎

3個月安全獎

5

15000元≤S<20000元

1個月安全獎

2個月安全獎

3個月安全獎

4個月安全獎

6

13000元≤S<15000元

2個月安全獎

3個月安全獎

4個月安全獎

5個月安全獎

7

11000元≤S<13000元

3個月安全獎

4個月安全獎

5個月安全獎

6個月安全獎

8

9000元≤S<11000元

4個月安全獎

5個月安全獎

6個月安全獎

7個月安全獎

9

7000元≤S<9000元

5個月安全獎

6個月安全獎

7個月安全獎

8個月安全獎

10

5000元≤S<7000元

6個月安全獎

7個月安全獎

8個月安全獎

9個月安全獎

11

4000元≤S<5000元

7個月安全獎

8個月安全獎

9個月安全獎

10個月安全獎

12

3000元≤S<4000元

8個月安全獎

9個月安全獎

10個月安全獎

11個月安全獎

13

2000元≤S<3000元

9個月安全獎

10個月安全獎

11個月安全獎

11+1/4個月安全獎

14

1000元≤S<2000元

10個月安全獎

11個月安全獎

11+1/4個月安全獎

11+1/2個月安全獎

15

S<1000元

11個月安全獎

11+1/4個月安全獎

11+1/2個月安全獎

11+3/4個月安全獎

16

全年無事故且考覈合格

全額發放

備註:

1)當月15日(含15日)之前簽訂勞動合同的,按整月計算,15日之後的按半月計算;

2)入職滿一年且全年安全無事故,考覈合格駕駛員發放金額定義爲“正常發放金額”,正常發放金額=月均發放金額×12;

3)入職滿一年,年度內有安全事故的駕駛員發放金額參照標準執行,且定義爲“考覈後剩餘金額” ;

4)入職不滿一年未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員發放金額爲:月均發放金額×實際工作月數;

5)入職不滿一年發生安全事故的駕駛員發放金額爲:考覈後剩餘金額×[實際工作月數/12]。

五、獎懲實施

(一)安全事故以安全信息管理平臺內事故數據爲考覈依據;

(二)車輛管理部門、城司(含所屬門店)對當月發生的安全事故在事故處理完結後依照本辦法中“日常事故考覈獎懲”相應條款對當事人進行考覈;

(三)車輛管理部門、城司(含所屬門店)以年度爲單位,按照本辦法中“年度安全行車考覈獎懲”會考覈要求及發放標準彙總造冊“年度安全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後發放。

六、其他

1.本辦法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2.其他未盡事宜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執行;

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標籤:獎懲 車輛 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