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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分公司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科學、合理、規範分公司公務車輛管理,結合太原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分公司後勤科負責所有公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務車輛的調配、維保、加油、年檢、保險、考覈和交通安全以及駕駛員培訓、教育工作。

第三條後勤科指定專人對分公司所有公務車輛實行單車建檔考覈管理。

第二章車輛使用

第四條 分公司公務車輛用於保障正常生產經營,車輛調度應遵循“先急後緩,先生產後行政”的使用原則,按照同一方向集中派遣,儘量壓縮車輛使用頻率,降低車輛費用。

第五條 公務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後勤科負責車輛統一調配工作,用車人需填寫《公務用車派車單》(附件1), 經批准後方可用車;如遇安全搶險、應急救援等特殊情況,可不填寫派車單緊急出車,但要在用車完成後補填派車單並說明任務情況。出車前,駕駛員要認真、如實填寫《公務出車登記表》(附件2),領取鑰匙出車。出車任務結束,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確認車況正常後,完善《公務出車登記表》(註明返回時間),並交回車鑰匙。

第六條 逢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分公司須安排值班車輛以應對突發事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外其他公務車輛一律封存並在固定地點(分公司基地院內或集團公司停車場)停放。

第三章維修及保養

第七條分公司所有公務車輛均實行定點保養和維修。車輛需要維修及保養時,駕駛員應事先填寫《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附件3),經審批同意後,到指定維修點進行車輛維修保養。

第八條車輛維修、保養應嚴格按照批准後的《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中所列內容進行維修保養。維修完畢,經相關車管人員會同本車駕駛員共同驗收合格後,方可結算費用。

第九條 車輛常規保養時段及項目按車輛說明書所列指標進行控制。

第四章燃油管理

第十條 分公司巡檢所用車輛辦理中石化加油卡實行一車一卡刷卡加油,其餘公務用車實行憑票定點加油(遇執行特殊或緊急出車任務不能開加油票時,可使用現金加油,用車結束後,駕駛員憑票報銷並補齊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加油卡和加油票由後勤科專人辦理,駕駛員加油後及時將加油數量、時間報車管員每月進行統計覈算,作爲燃油結算依據。

第十二條 公務車輛單車油耗根據車輛配置參數並參照集團公司有關標準覈定,後勤科每月核算一次,作爲油耗考覈依據。

第十三條 單車油耗超標10%以下,駕駛員應說明超標原因;超標在10%--20%之間,對駕駛員給予批評教育且不得參與年度評優;超標在20%以上,不得從事駕駛工作。

第五章檢驗和保險

第十四條車輛檢驗由各車駕駛員辦理相關手續,憑票報銷。

第十五條車輛保險依照集團公司規定險種按年度繳納。

第六章費用與結算

第十六條 車輛維修費由後勤科每月核算,根據費用情況擇時與修理廠結算,結算髮票須附經批准後的《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發票與《申請單》所列維修項目一致。未經批准擅自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車輛燃油費由後勤科根據覈算後的費用每季度向加油站充值一次。現金加油的憑票報銷。

第十八條 車輛停車費、過路費等其他費用根據派車正常行駛路線據實報銷。

第十九條 後勤科指定專人負責公務用車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單車檔案和運行費用統計臺帳,車輛臺帳應包括當月行駛里程、燃油費及油耗標準、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內容。

第七章車輛安全

第二十條車管人員、駕駛員要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一系列安全管理法規、制度。積極參加集團公司交安委組織的安全學習和培訓。後勤科每月召集駕駛員召開交通安全例會,通報當月交通安全工作,學習交通法規等安全知識,每年12月2日爲“全國交通安全日”,按照年度主題開展警示教育,分析交通安全形勢。

第二十一條 不準公車私用;不準將車輛借予外人;不準搭乘非公務人員;不準超員、超速、超載;不準疲勞駕車;不準違章派車。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應做到所駕車輛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公務出車發生事故,屬於交警認定爲駕駛員責任的,分別給予駕駛員以下處理:

(一)發生輕微事故的,寫出情況說明及檢查、並批評教育且不得參與年度評優。

(二)發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必須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績效。

(三)發生人員傷亡重大事故,按集團公司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規用車發生事故,相關人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交通違章及罰款,均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附件

1、公務用車派車單

2、公務出車登記表

3、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實施,原車管制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