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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車輛及物資進出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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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車輛及物資進出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車輛及物資進出廠管理,完善審批程序,杜絕物資流失,保障公司生產正常運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車間(部門)及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的管理。具體管理範圍:

一、公司動力部、大修中心等出門衛維修所用的材料、工具等;

二、物資管理部將設備、備件等運出外委維修;

三、東、西廠區之間運送各種物資;

四、除有出門證產品和物資以外的其它所有物資出廠;

五、外來車輛通過門衛進出廠。

 

第二章 外來車輛(物資)進廠登記管理

 

第三條 凡外來車輛及所運物資通過門衛進廠時,應持有有效證明,並必須停車接受查驗、登記,由門衛填寫《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後,方可進廠。

第四條《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由各門衛根據《物資出廠審批單》按時間順序逐項登記,不準漏項,並妥善保管、備查。

 

第三章 物資出廠審批管理

 

第六條 公司物資出廠一律實行審批管理,由所在車間(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安排專人填開《物資出廠審批單》,並經審批後,一聯交門衛出廠,一聯由車間(部門)留存。門衛查驗物資與出門證上的品種、數量相符後,方可放行出廠。

第七條 外來車輛出廠時,須經門衛查驗,車輛載有除進廠時所載物資外的其它物資,須由物資所屬部門開具《物資出廠審批單》,經批准後,方可出廠,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第八條 外來車輛出廠時,經門衛查驗如沒有裝載物資,門衛在其進廠時所填寫的《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相對應欄後填寫出廠時間,放行外來車輛。

第九條 已使用的《物資出廠審批單》由保衛處和相關使用部門分別保管、備查。

第十條 物資出廠審批權限

一、公司相關車間(部門)出門衛進行維修的物資、工具等需經車間(部門)負責人審批出廠。

二、物資管理部需外委進行維修的設備、備件等出廠,需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再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然後經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出廠。

三、除上述以外物資(包括施工物資)出廠,需經車間(部門)負責人審批,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再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出廠。

四、凡將公司產品及物資以捐贈、借出、支援等方法運出廠外,除經辦部門負責人、保衛處負責人、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外,必須經總經理審批,方可出廠,否則一律不準出廠。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公司對相關單位、部門責任人處以100-2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司召開專題會研究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附件:

1、《物資出廠審批單》

2、《外來車輛(物資)進出廠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