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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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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山西臨汾開發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投資管理,規範投資管理程序,有效控制投資成本,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爲縣政府授權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及其全資、控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包括以下事項:

(一)股權投資,包括出資設立子企業、對子企業增資、股權收購、股權置換等;

(二)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

(三)金融投資,包括證券投資、外匯投資、委託理財等;

(四)其他投資。

第二章 投資決策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 國有企業是各類投資活動的主體。集團公司負責管理本集團投資活動,是本集團投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集團投資管理制度和程序,並貫徹執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和管理本集團具體投資活動;

(三)負責集團本級並指導管理所屬企業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決策、風險控制、投資評價等;

(四)向縣國資辦報送投資備案和需審覈項目的報告;

(五)對所屬企業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第五條 國有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含省、市、縣)經濟發展規劃、產業導

向等有關政策法規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縣級國有資本佈局結構調整方向、企業發展規劃和主業發展需要;

(三)投資活動應規範執行企業投資決策程序,符合有關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資規模應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及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五)從嚴管理境外投資、金融投資、非主業投資和樓堂管所建設,審慎開展與非國有企業的合作投資。

(六)由新投資形成的全資、控股(含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層級,連同集團公司本級,原則上總數不超過三級;

第六條 國有企業必須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確以下內容:

(一)董事會投資決策管理規則、權限和決策程序;

(二)明確投資管理日常工作機構及管理職責;

(三)對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則和程序;

(四)明確開展投資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資產負債率、投資收益率等內部管理控制指標;

(五)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論證的規定或制度;

(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組織實施中的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督管理體系與實施過程的管理規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和後評價工作體系的制度建設與實施要求;

(八)投資風險管理機制,重點是法律、財務等方面的風險

防範措施及重大投資活動可能出現問題的處理預案;

(九)需規定或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的重大投資由董事會決定,企業是自身各類投資行爲的責任主體,對所決定的投資事項直接負責。其具體投資活動,必須履行以下決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業負責投資管理的機構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擬出初步投資方案;

(二)編制或按相關規定委託有資質的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要的還應編制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報告;

(三)由企業總經理負責召集經營班子研究完善,並正式提出投資方案;

(四)國有企業董事會召開會議,結合可研報告及重大風險評估意見書,對投資方案進行研究討論,並作出決議;

(五)企業投資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需要調整,或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變化、投資合作方違約、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資風險劇增或已存在較大潛在損失等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或終止投資方案的,必須經企業董事會重新決策並作出新的書面決議;

(六)企業董事會應當定期聽取、分析、檢查全部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縣國資辦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一)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並開展監督檢查;

(二)建立國有企業重要投資事項報告、備案、審覈機制並指導企業認真貫徹執行;

(三)對國有企業總體投資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對重大投資項目開展稽查、審計、後評價等動態監督,對發現問題進行追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出資人職責。

第三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除縣政府直接決策項目外,國有企業及所屬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應按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嚴格審查、醞釀、評估,由集團董事會正式會議討論並作出書面決定後,報送縣國資辦進行審覈,未經審覈的項目,不得實施:

(一)境外投資項目(包括設立辦事機構);

(二)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合作的投資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

(四)辦公樓、業務用房等樓堂館所建設;

(五)金融投資項目;

(六) 縣國資辦認爲有必要審覈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十條 縣國資辦自收到報告後 20 個工作日內,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覈。如遇項目論證、材料補充等特殊情況,審覈期限可適當延期。縣國資辦認爲比較複雜的,必要時轉報縣政府批准。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審覈主要是審覈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項目可行性研究及企業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資管理制度、規則等。

第十一條 除第九條所列項目外,國有企業其它投資行爲應在履行規定論證程序並經集團董事會正式討論決定後,向縣國資辦報送備案: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辦理投資項目審覈或者備案,應向縣國資辦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投資項目審覈的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擬投資項目情況、投資依據、資金來源、合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備案項目的《國有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決定投資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門投資項目批覆意見、需前置條件的職能部門意見等;

(四)經營班子研究擬定的建議意見;

(五)董事會決議;

(六)企業上一年度及上一個月財務報表;

(七)根據需要進行諮詢評估、專家論證的結論;

(八)其它需報送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報縣國資辦審覈或備案的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並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面報告縣國資辦。

(一)經縣國資辦審覈的投資項目,自審覈意見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未能實施但擬繼續實施的,重新上報審覈。

(二)對投資額變化超30%或者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的;

(三)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四)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第四章 投資風險防控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投資風險的防控納入企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企業治理、組織結構、內部控制系統、信息管理、企業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於風險識別、風險控制、風險化解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嚴格管理金融投資行爲,審慎開展金融投資業務,完善和規範內部決策程序及控制體系,嚴密控制金融投資風險。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投資活動的管理和規範。應當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第五章 投資監督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應根據年度投資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投資統計分析報告,並於次年三月底前上報縣國資辦。年度投資統計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年度投資總體執行情況;

(二)具體投資項目實施情況;

(三)當年投資對促進企業結構調整、生產經營、技術進步、經濟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對存在的問題、經驗教訓和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工作進行綜合分析;

(五)需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重大工程項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縣規定進行招投標,重要物資設備逐步納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採購。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審計和監督工作;重大工程項目由中介機構審價後支付。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監事會根據職責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縣國資辦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縣國資辦加強對國有企業和所屬企業投資行爲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和投資決策程序的,責令改正,並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政府性資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資產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應納入財政部門監督的,企業應按其規定接受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國資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