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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資本金結匯及使用相關文件梳理

歷年資本金結匯及使用相關文件梳理

歷年資本金結匯及使用相關文件梳理

2002年前:

外匯局逐筆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業務,銀行憑外匯局覈准件辦理。

2002年:

匯發【2002】5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 改變目前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由外匯局逐筆審批,銀行憑覈准件辦理的管理方式,實行外商投資本金結匯授權指定銀行(具備條件)直接審覈辦理,外管局實施間接監管。

二、 資本金賬戶以外的其他資本項下外匯資金結匯,仍需經外匯局覈准。

三、 數據於次日上報系統,且每月上報紙質統計表。

2008年:

匯綜發【2008】14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

一、除另有規定外,資本金結匯所得資金不得用於境內股權投資。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購買非自用房地產。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於證券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商務部批准成立的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的境內劃轉應當經外匯局覈准後纔可辦理。

二、資本金結匯應持IC卡、支付命令函、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對外支付憑證及使用明細清單、發票複印件。

三、備用金結匯限額爲5萬美元

2011年:

匯綜發【2011】8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

一、 在前述【2008】142號文件第四條中增加補充材料:發票原件、稅務部門發票真僞查詢結果打印件。

二、資本金賬戶累計貸方發生額達到95%的,銀行應對上述結匯所對應發票進行真僞覈驗,並在結匯申請書上加註“已覈實賬戶內95%資金結匯發票”字樣,方可支付餘下的資本金。

2012年:

匯發【2012】5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開立及入賬覈准

二、簡化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外匯管理。

(一)取消再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手續

(二)取消再投資款劃撥覈准及股息紅利劃回覈准

(三)取消境內出資外匯驗資詢證手續

(四)接受境內再投資企業應辦理接受境內再投資外匯信息登記手續

三、取消直接投資項下境內外匯劃轉覈准

四、改進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

(一)取消資本金結匯發票覈驗月報表、發票作廢月報表紙質報表按月上報制度,改爲系統逐筆備案。

(二)取消特殊結匯事項的外匯局事前備案手續

2013年:

匯發【2013】17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推廣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通知

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IC卡外匯登記證不再使用,外匯管理局及境內銀行應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爲境內主體辦理各類資本項目業務。

匯發【2013】2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及使用應符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在企業經營範圍內使用,並符合真實自用原則。

二、境內直接投資業務操作指引(2013版)

資本金結匯審覈材料:支付命令函、人民幣資金用途證明文件、前一筆支付發票(驗原件簽註留複印件)、發票真僞查詢打印件、入賬登記憑證。如本次結匯爲一次性或分次結匯中的最後一筆,則20個工作日內提供上述材料。

2014年:

匯發【2014】3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爲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外匯局在部分地區(天津濱海新區等)開展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

一、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

二、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納入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

三、資本金使用應在企業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發放人民幣委託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除外)、償還企業間借貸(含第三方墊款)以及償還已轉貸予第三方的銀行人民幣貸款

(四)除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不得用於支付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相關費用

四、便利外商投資企業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

除原幣劃轉股權投資款外,允許以投資爲主要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在其境內所投資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按實際投資規模將外匯資本金直接結匯後劃入被投資企業賬戶。

上述企業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內有投資)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按現行境內再投資規定辦理。以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應由被投資企業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相應結匯待支付賬戶,再由開展投資的企業按實際投資規模將結匯所得資金劃往被投資企業開立的結匯待支付賬戶。

五、進一步規範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寫支付命令函

(二)銀行應履行展業三原則,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應審覈前一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留存資料5年備查。

(三)對於企業確有特殊原因暫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的,銀行可在履行盡職審查義務前提下爲其辦理,並通過外匯局相關係統提交特殊事項備案。銀行應在支付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收齊並審覈材料,通過系統報告補交情況。

單一企業每月備用金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等值60萬人民幣。

對於申請一次性全部結匯或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全部付人民幣進行支付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不能提供相關證實性證明材料,銀行不得爲其辦理結匯支付。

2015年:

匯發【2015】1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FDI登記覈准和ODI登記覈准兩項行政審批事項

二、簡化部分直接投資外匯業務辦理手續

(一)簡化FDI出資入賬登記

(二)取消ODI境外再投資備案

(三)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爲實行存量權益登記

匯發【2015】1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

爲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外匯局在總結前期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內容同匯發【2014】36號,備用金限額修改爲等值10萬美元。

津匯發【2015】162號—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區內企業外債資金按照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

2016年:

匯發【2016】16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

爲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外匯局在總結前期部分地區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管理改革,同時統一規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及支付管理。

一、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

二、統一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政策

三、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納入結匯待支付賬戶管理

四、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企業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驗範圍明確許可的情況除外

(四)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五、規範資本項目收入及其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寫支付命令函

(二)銀行應履行展業三原則,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應審覈前一筆支付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留存資料5年備查。

(三)對於企業確有特殊原因暫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的,銀行可在履行盡職審查義務前提下爲其辦理,並通過外匯局相關係統提交特殊事項備案。銀行應在支付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收齊並審覈材料,通過系統報告補交情況。

單一企業每月備用金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對於申請一次性全部結匯或將結匯待支付賬戶中的全部付人民幣進行支付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不能提供相關證實性證明材料,銀行不得爲其辦理結匯支付。

2017年:

匯綜發【2017】105號—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2017版)》的通知

境內直接投資所涉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審覈材料:

一、支付結匯制:支付命令函、入賬登記表(僅限資本金)、前一筆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證明材料,確有特殊原因暫無法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的,銀行可在履行盡職審查義務前提下爲其辦理,並通過外匯局相關係統提交特殊事項備案。銀行應在支付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收齊並審覈材料,通過系統報告補交情況。

二、意願結匯制:支付命令函、入賬登記表(僅限資本金)

2019年:

津匯發【2019】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關於修訂《進一步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允許在區內試點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二、允許區內企業可在外匯局轄內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三、允許區內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範圍內不含投資)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依法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匯發【2019】2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

一、取消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境內股權投資限制

在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可依法依規以資本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基礎上,允許非投資性企業在不違反現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且境內所投項目真實、合規的前提下,依法以資本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

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金原幣劃轉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資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金賬戶接收資金,無需辦理貨幣出資入賬登記。以資本金結匯資金開展境內股權投資的,被投主體應按規定辦理接收境內再投資登記並開立“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接收相應資金。

二、擴大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

允許試點地區(在之前的12個自貿區基礎上擴大到今年新設的6個自貿區及上海全轄)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下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其資金使用應當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

匯發【2019】29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

一、清理境內再投資專用賬戶爲外匯資本金賬戶

二、附件爲最新《銀行辦理相關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指引》(2019版)

2020年:

匯綜發【2020】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建立外匯政策綠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部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可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政務服務網上辦理系統”線上辦理

二、企業辦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支付時,無需事前,逐筆提交單證材料,由銀行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真實性的事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