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易貸”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江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房易貸”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推動江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信貸業務可持續發展,爭取和鞏固優質客戶資源,滿足個體客戶羣體合理貸款需求,切實解決本行優質客戶擔保難問題,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信貸業務基本操作規程》等相關管理規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易貸”指以本行或他行按揭客戶爲發放對象,按照特定的授信條件和要求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和期限內循環使用的貸款產品。
第三條 “房易貸”以本行借記卡爲載體,採用“限額控制、存貸一卡、隨用隨貸、循環使用”的貸款模式。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第四條 貸款對象:本行或他行存量按揭客戶。
第五條 貸款條件。“房易貸”的借款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我縣境內的城鄉居民(含外地戶籍但常住本地的居民),年齡在18週歲(含)以上,65週歲(含)以下(女性不超過60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借款人無不良嗜好;
(三)在本行或他行已辦理按揭貸款。借款人的按揭貸款累計還款達兩年(含)以上且每月還款及時、無逾期記錄,另外符合我行信用貸款授信准入條件;
(四)用於抵押的房屋必須是借款人或配偶名下產權明晰、有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證和房產證)的住宅房或商鋪;
(五)借款人有合法、穩定的經濟來源,具備還款意願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在本行開立結算賬戶,自願接受本行的信貸監督和結算監督。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貸款用途:“房易貸”可用於生產經營或消費需求:
(一)生產經營需求包括:借款人或其經營實體合法的經營活動流動資金、經營場所裝潢、購買農業機具或加工設備、建設加工廠房、倉庫、曬場、畜禽圈棚等資金需求;
(二)消費需求包括:購買汽車、房屋裝修、度假旅遊、教育培訓、其他消費等。
“房易貸”不得用於投資股票、期貨等金融產品、各類理財產品、股本權益性投資,購房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用途。
第三章 擔保方式
第七條 “房易貸”擔保方式:信用方式。
第八條 借款人有配偶的,要把配偶作爲共同借款人對借款人的借款行爲進行書面簽字確認。
第四章 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還款方式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根據按揭貸款已還款金額及首付款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按揭貸款已歸還貸款本金+首付)*60%;授信額度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貸款期限。“房易貸”貸款授信期限不超過3年(含),且不超過按揭貸款結清日期,按揭貸款結清時,“房易貸”必須結清。用信期限最長1年。
第十三條 貸款利率。固定利率,以合同簽訂日前最近一期五年期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作爲定價基準,加 個基點,即年利率爲8.4%。
第十四條 結息方式。10萬元(含)以下利隨本清,10萬元以上按季結息。
第五章 貸款流程
第十五條 貸款申請。“房易貸”業務由借款人申貸,借款人應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結婚證、個人收入證明。
(二)個體工商戶需提供營業執照。
(三)首付款證明。本行按揭客戶不需要客戶提供,由客戶經理自行協調;他行按揭客戶可由客戶到相應銀行開首付款證明,相應銀行不願開首付款證明的,可根據首付30%推算。
(四)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十六條 受理及調查。客戶經理受理後,對客戶進行面談並填寫授信申請書、徵信業務授權書,通過面談記錄客戶的基本情況、工作或生產經營情況、貸款用途等。通過徵信系統、匯法網等內部輔助系統及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網等調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記錄、負債、與本行合作關係等方面的情況,符合條件的完成授信申請調查表。
對借款人除按上述要求收集填寫授信申請資料、通過系統開展非現場調查以外,還須進行雙人實地調查,對現場調查的須對借款人的主要資產(住房、車輛等)拍照留檔,調查的內容包括: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主要調查借款人的品行、年齡、學歷、婚姻狀況、身體狀況;
(二)借款人家庭情況。主要調查借款人及家庭成員的工作、生產經營情況、收入情況或身體狀況等;
(三)借款人償債能力。主要調查借款人家庭資產、負債情況以及借款人家庭支出等情況。
(四)借款人房產現狀。主要調查借款人所按揭房產是否正常建設或居住。
客戶經理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調查覈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符合條件的完成授信申請調查表。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房易貸”業務:
(一)用途不明確或涉及“高利貸”的。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房產。
(四)沒有合法收入作爲還款來源的。
(五)家庭主要成員不同意貸款的。
(六)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徵地拆遷範圍的。
第十八條 授信審查及審批。貸款審查人員須對調查人的授信調查表、申請人提供的各類材料進行審覈,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審查,並提出明確的審查、審批意見。
第十九條 簽署合同。貸款審批通過後,客戶經理應及時通知客戶辦理用信手續,簽訂借款合同。
第二十條 用信審查及審批。客戶申請用信的,按本行信貸管理操作流程及信貸審批權限要求執行,有權審批人在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用信審查和審批,及時批覆。
授信期限內借款人貸款發生逾期,管戶客戶經理須及時進行額度調整或凍結,經調查符合再次用信條件的,須經管戶客戶經理申請解凍,繼續用信。
第二十一條 貸款發放。客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關聯授信的借記卡及本行規定的相關資料至櫃面辦理放款業務。對於開通手機銀行自助用信業務的客戶,可以通過手機銀行客戶端進行自助放款、還款操作。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必須按照《信貸檔案管理辦法》做好“房易貸”貸款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貸款收回。經辦機構在貸款到期30日前督促借款人按期歸還貸款本息,對出現危及信貸資產安全的情況,應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維護債權,防範和制止逃廢懸空債務。
借款人根據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按期歸還貸款,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歸還貸款。
第六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貸後管理。客戶經理應按照我行貸後管理制度對“房易貸”進行貸後管理,瞭解、掌握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和貸款使用情況,防範貸款風險。
第二十五條 業務風險控制。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立即凍結授信,要求客戶增加擔保措施降低貸款風險,或要求提前歸還貸款;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二)借款人發生影響其償債能力的事件(如涉及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糾紛)或缺乏償債誠意;
(三)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借款人收入情況發生不利變化,對其還款能力產生重大影響;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經辦機構對其收支情況及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借款人將貸款用於國家法律和金融法規明確禁止的項目;
(七)其他本行認爲可能損害信貸資金安全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責任追究。總行信貸條線應加強對“房易貸”業務的管理、檢查、督促和指導,促進業務健康快速發展,對發現的違規違紀操作行爲,要求限期整改、糾正,並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房易貸”業務對信貸人員實施盡職免責,對“三查”經辦人員盡職做到如下工作的,視同相關人員盡職免責:
(一)借款人符合本辦法准入條件;
(二)相關合同文本由借款人夫妻到場簽字;
(三)授信、用信及放款操作按總行規定流程辦理;
(四)貸款到期提前10天進行催收並留存相關催收證明;
(五)貸款資料真實有效。
第二十七條 其他規定要求。“房易貸”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對於在本行已辦理其他純信用貸款的客戶,不可再辦理“房易貸”業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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